钢铁企业环保管理制度的相关参考范文,篇一:钢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钢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
篇一:钢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钢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专业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生产、贮存、使用、采购、销售、运输和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共八大类。公司现有主要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1)。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管理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
1、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应急救授预案的制订和厂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程与预案的审批。
2、负责危险化学品特殊动火作业(煤气带压动火)审批、监护、检查、考核,负责公司
一、二类动火作业的监察、指导和评价工作。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三同时”,参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4、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各种许可证件的办理与复审。
5、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及预案的备案。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体系认证工作。
7、负责公司专(兼)职危化品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组织及评价工作。
8、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和处置工作。
9、负责组织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并下发事故报告。
10、对各分厂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和日常安全运行状况的专业检查。
11、负责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登记及日常安全检查。
12、每年3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上报上一年度盐酸、硫酸等采购、库存、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登记。
13、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系统违章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能源中心
1、负责危险化学品能源计划、生产、调度、平衡和危险化学品能源介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
2、负责危险化学品介质在输送过程中安全标准、安全要求的制定、实施、管理。
3、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能源系统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落实各类隐患整改。
4、负责危险化学品能源介质停、送、传递、动火等手续流程的规范,做到标准化、程序化操作。
第六条 设计处
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确保符合安全、消防设计规范要求。
第七条 工程处
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施工、验收管理。
第八条 设备处
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设施安全检查、检测和校验。
2、参加因设备原因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技术处
1、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指导。
2、负责本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工作,指导其他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负责本部门库房的防火、防盗管理,对特殊危险性货物重点保管。
第十条 供应处
1、按《条例》规定在公安机关网络系统申请办理《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证明》,并及时在公安管制系统填写出、入库情况。
2、供应处负责对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将公司名称、企业组织代码、业务员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情况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办理相关购买许可手续。
3、负责物资仓库的防火、防盗管理,对特殊危险性货物重点保管、严格发放。
4、负责同供应商进行信息交流,获取其资质、安全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杜绝采购证件不全或不合格危险化学品。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运、保管、发放,要健全制度、严格管理。
6、供应处需将第2项、第4项中要求内容的复印件报安全环保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销售处
1、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销售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厂商。
3、将外销厂商的相关资质报安全环保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保卫处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设施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专业指导。。
2、负责督查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库房、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文件,并对运行情况加以控制,定期检查。
3、负责消防、爆破器材等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专业指导。
4、参与紧急情况应急处理,承担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5、负责防火、防爆应急预案的制定,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6、负责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统计上报安全环保管理处。
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消防措施设计的论证、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并协助项目部,负责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生产厂
1、负责审批(制订和审核)本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危险作业技术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建立使用台账。
2、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
的各类问题。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优先解决安全问题。
3、严格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注重“尘毒”、“三废”环境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职业危害。
4、凡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挖潜、引进技术设备时,及时上报公司,确保职业安全卫生体系“三同时”。
5、参与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采取防范、改进措施。
6、如实、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对本厂一切安全事故负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供应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三证”,即:厂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一书一签”,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将安全技术说明书传递到使用单位,确保及时更新有效。
第十五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验质
1、供应处需在危险化学品入库前进行质量检验:包括查看产品型号与实物是否相符,查看所带各种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
2、使用单位在支领前需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设施的质量进行确认,确保质量合格,保存完好。
3、供应处定期对供货商进行评价。
4、安全环保管理处对危险化学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销售处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索要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购买凭证,确保在有效期内,并建立用户档案。
第十七条 购买方运输单位必须向销售处提供各种资质,包括: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认定,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及其附件的检验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装卸人员资格证等。各单位操作及管理人员对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证件进行检查。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安全环保管理处,并由安全环保管理处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安全环保管理处负责公司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分厂、作业区分别在公司制度框架内编制本部门的各种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必须配置所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使用单位需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手工台帐。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分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检测。
第二十三条 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报安全环保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二十七条 储存剧毒化学品应当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禁止非岗位人员和本岗位无关人员接触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和安全措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作业场所应当配备报警和通信装置。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
篇二: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环办[2010]128号
环境保护部出台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环保审查工作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7日】 【来源:原材料司】 【字体:大 中 小】
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信原公告105号),9月2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环保要求符合性审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审查工作的程序、时间及内容等。《通知》的出台为全面开展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配套条件,对促使规范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具有积极作用。现转刊在我部网站上,请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钢铁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按照我部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和环境保护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工作。
附件:1.现有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办法(环办[2010]128号).doc
http:///gkml/hbb/bgt/201009/t20100921_194880.htm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72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单位:污染防治司 生成日期: 2010年09月20日
名 称: 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文 号:环办[2010]128号 主 题 词: 环保 钢铁 核查 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0]128号
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现将《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依照《办法》定期分批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开展核查。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第一批钢铁生产企业预核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附光盘)报送环境保护部。我部将于2010年11月底前审查发布第一批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电话: (010)66556277,(010)66556244(传真)
信箱: wang.xiaomi@mep.gov.cn
附件: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钢铁 核查 通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各有关钢铁企业。
附件: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指导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现有钢铁生产企业”)。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核查。
二、申请及核查程序
钢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预核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内预核查符合条件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附一),附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二),一并报告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并予发布。
三、核查时间和频次
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两次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依企业申请定期对辖区内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
四、环境保护核查内容和核查规则
钢铁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八项条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预核查合格证明。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相应级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3.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需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达标排放
1.过去一年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附近居民无关于噪声或无组织排放等环境问题的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2.排放执行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全指标监测;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
3.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初次申请核查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三个月以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三)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钢铁生产企业产生的含锌废物、含铬废物、废酸、废油和焦化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生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
3.钢铁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进行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第1款要求进行处置或利用。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四)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五)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主要污染物产排污强度符合以下要求:
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m3,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kg,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kg。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八)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了清洁生产评估验收;
2.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中规定,每三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五、监督管理
对于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力度。
环境保护部定期对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核查办法的,将取消其环境保护核查合格资格并予发布。
附一: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
附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
篇三: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2: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
第三条 《管理办法》旨在对规范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范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范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九条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3.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企业新增冶炼产能;
5.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1.企业搬迁;
2.企业发生分立;
3.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第五章 整改和撤销资格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2.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
3.经核实存在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4.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
5.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6.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7.未按要求上报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停产超过1年;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1.钢铁规范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钢铁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附1:
钢铁规范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
公司年月
篇2:制药企业库房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医药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一、公司管理大纲
二、员工守则
第二章 部门设置及岗位职责
一、行政人事部
(一)、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二)、行政助理岗位职责
二、采购部
(一)、采购部经理岗位职责
(二)、采购员岗位职责
(三)、统计员岗位职责
三、销售业务部
(一)、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
(二)、开票员岗位职责
四、质量管理部
(一)、质管部经理岗位职责
(二)、质管员岗位职责
(三)、验收员岗位职责
(四)、养护员岗位职责
五、财务部
(一)、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二)、会计岗位职责
(三)、出纳岗位职责
(四)、现金收银员岗位职责
六、仓储部
(一)、仓储部主任岗位职责
(二)、发货员岗位职责
(三)、复核员岗位职责
第三章 公司管理制度
一、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二、人事管理制度
三、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四、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五、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制度 山西康安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目 录
六、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证照使用管理制度
八、档案管理制度
九、保密制度
十、借款和报销的管理制度
十一、会议管理制度
第四章 公司运营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查考核制度;
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三、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四、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五、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六、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七、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管理制度;
八、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九、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十、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十一、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十二、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十三、药品信息质量管理制度;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十五、药品报损报溢管理制度;
十六、温湿度管理制度;
十七、仓储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十九、药品待验复核库管理制度;
二十、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二十一、冷库阴凉库管理制度;
二十二、卫生管理制度;
二十三、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十四、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二十五、公司GSP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1、本制度是公司全体员工在实施公司经营目标过程中的指导规范和行为准则。
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
5、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行政人事部。
一、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2、公司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维护我公司利益和形象。 3、公司员工应发扬“健康生活、快乐工作、团结共进、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严谨、细致、进取”的工作态度,4、公司员工应倡导“品质、高效、诚实”的企业文化。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决议;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做有损公司形象、利益、声誉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作的思想素质,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的实力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员工刻苦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努力提高其自身的思想素质水平,打造成为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团队;
(五)、公司鼓励员工发挥聪明才智,为公司的发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绩效考核制度、评优树先,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都要予是追究。
二、员工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公司,热爱本职工作,关心并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管理;
(三)、树立全局观念,服从指挥,主动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共同搞好相关工作;
(四)、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友爱,相互尊重,礼貌待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五)、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爱惜公司财物,自觉维护公司信誉及利益;
(六)、不营私舞弊,不滥用职权,不拉帮结派,自觉维护公司的团结稳定及良性运作;
(七)、恪守职责,不越权行事,如遇紧急情况,妥善处理后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坚持原则,不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
(九)、不得将公司物品擅自带出公司,不得将公司资料据为己有,对内封锁,对外泄露;
(十)、不任意翻阅、复制不属于本职范围的文件、函电;
(十一)、工作时间要精神饱满,穿着得体,谈吐文明,举止庄重;
(十二)、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进取,努力钻研业务,与公司共同成长。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岗位职责
一、行政人事部
(一)、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主持行政人事部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协助领导做好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业务往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安排或代表领导参加有关公务的接待工作;
3、负责上级部门来文的接收、登记、传阅、整理归档工作;
4、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对各类人员的考核、制定公司工资分配方案;
5、协助公司领导制定各类规章制度,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各类公文;
6、组织安排工作例会、行政性会议及其它专门会议,做好会议的记录、整理、存档工作;
7、根据上级领导指示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向公司领导提出各阶段工作建议;
8、负责传达总经理对公司各部门的指示、通知,传递各部门给总经理的报告、请示;
9、按公司领导的部署,检查各部门对公司行政决议、决定、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并负责督办落实;
10、负责办理行政介绍信、证明信和其它函件等;
11、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行政助理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领导完成公司各种证照的申报、变更、年检、注销等工作;
2、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即新员工的招聘、培训、入职手续、员工信息档案/人事档案的建立及管理工作;
3、协助部门负责人搞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督查并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
4、协助领导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度、修订及检查监督;
5、做好各类行政会议纪要;
6、负责公司公文、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分送;
5、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7、负责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
8、负责员工考勤工作,统计每月考勤并交财务做帐,留底;
9、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包括处理公司一些文字工作、办公用品管理、来访单位的办事人员或个人的接待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销售部
(一)、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
1、分析市场状况,正确作出市场销售预测报批;
2、拟订年度销售计划,分解目标,报批并督导实施;
3、拟订年度预算,分解、报批并督导实施;
4、根据中期及年度销售计划开拓完善经销网络;
5、根据网络发展规划合理进行人员配备;
6、汇总市场信息,提报购进药品计划和建议;
7、洞察、预测渠道危机,及时提出改善意见报批;
8、把握重点客户,控制70%以上的产品销售动态;
9、关注所辖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沟通解决;
10、根据销售预算进行过程控制,降低销售费用;
11、参与重大销售谈判和签定合同;
12、组织建立、健全客户档案,并维护好公司客户网络;
13、指导、巡视、监督、检查所属下级的各项工作;
14、向直接下级授权,并布臵工作。
15、根据工作需要调配直接下级的工作岗位,报批后实行并转人力资源部备案;
16、负责制定销售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报批后实行;17、受理直接下级呈报的合理化建议,并按照程序处理;
18、填写直接下级过失单和奖励单,根据权限按照程序执行;19、每周定期组织例会,总结和计划本部
篇二: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1)色标管理
为了有效控制药品储存质量,应对药品按其质量状态分区管理,为杜绝库存药品的存放差错,必须对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质量状态的色标区分标准为:
合格药品――绿色;不合格药品――红色;质量状态不明确药品――**。
按照库房管理的实际需要,库房管理区域色标划分的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或区)、退货药品库(或区)为**;合格药品库(或区)、中药饮片零货称取库(或区)、待发药品库(或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或区)为红色。三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防止出现色标混乱。
(2)搬运和堆垛要求
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药品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
(3)药品堆垛距离
药品货垛与仓间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设置足够宽度的货物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保证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药品垛堆的距离要求为:药品与墙、药品与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另外仓间主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0厘米,辅通道宽度应不少于100厘米。
(4)分类储存管理
企业应有适宜药品分类管理的仓库,按照药品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可储存于同一仓间,但应分开不同货位的药品有:药品与食品及保健品类的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专库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存于同一仓间的药品有: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危险品等。
(5)温湿度条件
应按药品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库中,药品经营企业各类药品储存库均应保持恒温。对每种药品,应根据药品标示的贮藏条件要求,分别储存于冷库(2-10℃)、阴凉库(20℃以下)或常温库(0-30℃)内,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45%—75%之间。
企业所设的冷库、阴凉库及常温库所要求的温度范围,应以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品规定的
储存条件为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即所经营药品标明应存放于何种温湿度下,企业就应当设置相应温湿度范围的库房。如经营标识为15-25℃储存的药品,企业就应当设置15-25℃恒温库。
对于标识有两种以上不同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药品,一般应存放于相对低温的库中,如某一药品标识的储存条件为: 20℃以下有效期3年, 20-30℃有效期1年,应将该药品存放于阴凉库中。
(6)中药材、中药饮片储存
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性质设置相应的储存仓库,合理控制温湿度条件。对于易虫蛀、霉变、泛油、变色的品种,应设置密封、干燥、凉爽、洁净的库房;对于经营量较小且易变色、挥发及融化的品种,应配备避光、避热的储存设备,如冰箱、冷柜。
对于毒麻中药应做到专人、专帐、专库(或柜)、双锁保管。
篇三:医药仓库管理规定4
医药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药仓库是储存医药商品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为促进医药流通的发展服务,为加强仓库管理,保管养护好医药商品和物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医药企业仓库
第三条 仓库要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仓库主任对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区域的商品和财产负责;验收、养护、堆码、分装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四条 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资入库、出库
第五条 仓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商品出入库的验收复核制度,作业程序和工作质量标准,仓库设专(兼)职验收员,要严格验收复核,假药,劣药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商、物资不得入库、出库,严防流入门店
第六条 仓库要根据采购部提报的月、季、年度商品进出库计划,编制储存计划。大宗商品、物资进出库,采购部应事先通知仓库,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新品种入库,应要求采购部提供其性质和保管要求。进口商品入库应要求采购部将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第七条 商品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依据入库凭证对商品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感观验收。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经过验收的商品,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记录;对拆零验收的商品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仓库暂行接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暂时不入库,会同质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本地商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如质量、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不符合规定,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八条 商品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在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应拒绝发货。
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发货,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意见,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九条 商品出库要把好复核关。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
核出库的商品,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
商品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先变先出的原则办理。
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以及零货拼箱包装要整洁,箱外加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
第三章商品储存
第十条 商品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特殊商品如贵细药材、毒性药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严禁将其相互混存或与一般货物混存,对于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以及养护方法不同的商品,必须分开存放。近效期商品槠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第十一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要爱护商品、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文明作业。
第十二条 仓库必须严格执行计算机出入库。正确记载商品、物资进、出、存动态,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月对季盘等方法,保证帐货相符,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 仓库要通过商品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有无积压、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进货、仓库存货而市场脱销等问题,积极向
采购部反应情况,以利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的商品,要催请采购部及时处理,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企业领导反映, 请求督促处理,已经报废的商品,仓库要将其分开存放并催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四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
第四章商品物资养护
第十五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养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改善仓储条件。仓库要设专职养护员,负责本库商品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仓库要维护商品的质量,根据商品性质、仓储条件和气候变化,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堆码要有利于养护,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医药商品、物资的疗效和使用价值。
仓库要搞好库房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药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七条 仓库要监督商品的质量,对经过验收入库的商品,要配合质管部门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
采取措施。有效期的商品,要建立登记和催调制度,认真实施。 第十八条 仓库要建立商品养护档案,配合质管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协助采购部把好进货关。
第五章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十九条 仓库要根据公司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盘点,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仓库必须加强财产管理,仓库空调、电脑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设立使用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护。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一条 仓库主管必须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制订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工作操作规程,经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职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篇3:高校学生管理规定_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篇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公布,2005年 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子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篇二:高校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XXXXXXXXXX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不计较个人得失, 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 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
(三)闹不团结, 意气用事, 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四)以职权谋取私利, 经教育不改, 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 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 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 递交学生会。
(二)学生会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部长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院团委、院学生会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学生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的干部由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系党总支和院团委。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在学生干部中进行1次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1次《XXXXXXXXXX华立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XXXXXXXXXX华立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XXXXXXXXXX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XXXXXXX学生会是学校党委和省学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组织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做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学校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加强各校区之间的沟通联系,并加强同其它院校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切实指导各系分会工作。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有XXXXXXXXXX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1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全委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任免校学生会主要干部,负责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培训工作。
(四)领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各系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批评。
(五)制定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各系学生会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由主席、副主席、副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干部、干事等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宣传部、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生活部、女生部、实践部、保卫部和社团部等若干职能部门,并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学生的日常工作,聘任1名团委专职教师为秘书长。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XXXXXXXXXX学生会委员会是XXXXXXXXXX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学代会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具有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的权力,并可以撤消各系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作出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条例。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上届学生会与各方协商提名,由新一届全委会选举产生,经校团委审核后,报校党委及省学联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常务委员会。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四)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五)执行省学联有关决议,对外代表XXXXXXXXXX学生会。
第十六条 主席主持学生会工作,主席、副主席采取分工合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和主持学生会各类工作会议,各部部长可以召开和主持本部门各种工作会议。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干部在职期间的工作由秘书处备案,每学期向干部所在系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XXXXXXXXXX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会全体会议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当选的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开。
第二十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开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协商确定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
(三)在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执行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二十一条 各系学生会是本会的分会,在系党总支、校学生会领导和系分团委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班委会。
第二十二条 各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或每2年召开1次,需报校学生会批准,并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学生会备案。各班班委会应当每年改选1次。
第二十三条 各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应与校学生会基本相同,根据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并报校学生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班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和生活委员。班长主持班委会工作,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
班委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系学生会的决议。
(二)召开全班同学会议。
(三)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七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干部、系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均可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遵守《XXXXXXXXXX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并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于学生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已,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与各种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八章 学生会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每位会员每学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元,其中60%上缴校学生会,40%留系学生会掌握使用。
(二)组织勤工助学所得收入。
(三)接受社会资助。
(四)学校拨款。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用途。
(一)日常有关工作。
(二)学生会的有关会议。
(三)组织同学的各种活动及培训。
(四)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学生会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告,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每学期经费的开支情况由秘书处向学生会委员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XXXXXXXX学生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华立学院学生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组织制度
第二章 纪律制度
第三章 人事责任制度和任免制度
篇三: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赣农大发[2010]46号
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学校研究,对《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内容说明
江西农业大学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含“专升本”新生,下同),必须持江西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所在街道或乡镇的证明(生病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报省教育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如属于身体健康原因,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视情况给予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如属于冒名顶替入学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招生部门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符合高校体检标准者,不予注册。经校医院诊断,确认经过一年治疗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本人必须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书面向原拟录取学院提出申请,经招生部门核实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下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如确认经
过一年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经招生部门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因健康原因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本人必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在批准后的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超期不提出申请或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向其原拟录取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招生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招生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生注册具体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下同)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