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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03-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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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吉首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合理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预算的管理权限

第二条

学校校务会是学校收入和支出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预算经校务会通过发文后委托主管财务的校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四条

学校收入预算一经确定由有关的教学院系和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他们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预算,编列预算年度可支配的各项收入,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

第七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的原则,运用“零基预算”方法,确定预算金额。

支出预算要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要求,合理按实按细编制,首先要按“适度从紧”的原则,保证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一般公用支出等基本支出,然后按照“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急需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学校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防不时之急。学校年度内每月事业费和自有资金的银行滚存余额应高于每月必保的人员工资和水、电、燃料等日常消耗开支的总额。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学校预算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编制,一般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下旬编制上报第二年的预算。

每年10月,学校各教学院(系)、机关各部门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编报第二年的预算。

每年11月,学校财务处对各教学院(系)、机关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编制学校第二年预算的建议方案,经学校校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每年12月,学校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第二年度财政拨款控制额度和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详细编制第二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经校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含从独立学院取得的办学分成)、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等。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专项公用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等。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运用零基预算方法,先编制收入预算,后编制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先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准确的在职教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数、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数、各类成人教育函授学生数以及第二年度各类学生毕业人数和计划招生人数,然后由财务处根据以上信息及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测算、编列可支配的收入。

支出预算的编制,先由各院(系)、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填报项目,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收集、汇总,最后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学校支出预算。

第五章

预算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汇总并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审批程序为“两上两下”。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全体教职工都要增强预算意识,强化预算的刚性和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学校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支出预算切块管理,即将支出预算先归口到相关职能部门,预算资金的再分配由各分管校领导按照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并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预算的执行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院(系)、各单位必须按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重新安排本单位预算及使用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监督执行。日常用款由各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十五条

凡列入学校预算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中列明的项目金额办理,都要严格实行经费开支的项目管理制度,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的预算收入按其来源和归类相应由各分管校领导监督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在规定期间入帐和上交(一般不能跨年度)。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定调整的,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后报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一般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校务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和预算追加申请表,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2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5万元以内的项目,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同意后,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所有预算追加,在审批前都应在财务处备案,并在年终作追加

第八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按时向各级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5年元月6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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