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 方案 计划 总结 报告 体会 事迹 讲话 倡议书 反思 制度 入党

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

日期:2020-03-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本文关键词:宝应县,暂行办法,租赁,人事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本文简介: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人......

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宝应县,暂行办法,租赁,人事

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人才工作发展要求,推动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健全和完善人事管理社会化服务体系,满足用人单位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租赁,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

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人才工作发展要求,推动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健全和完善人事管理社会化服务体系,满足用人单位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租赁,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县人事租赁服务机构租用人才(员)的一种新型的合同式用人方式。

人事租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一定期限租赁人员,另一种是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限租赁人员。

租赁人员的来源:1、委托人事租赁服务机构招聘的人员(包括尚未就业的各类毕业生、下岗失业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流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机关事业单位正在使用的现有编外人员或临时人员。

第三条

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均可通过我县人事租赁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租赁符合岗位要求的各类人才(员):

计划经批准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县乡机关;

按计划经批准需要使用编外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事业单位;

驻宝垂直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独资、合资企业;

国有、集体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其他需要租赁人才(员)的单位。

第四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工及其他人员均可向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个人人事代理,符合规定程序和条件被用人单位租用的,可按本办法办理人事租赁。

第五条

实行人事租赁应依法签订《人事租赁合同书》、《委托人事租赁合同书》、《岗位管理合同》,以规范人事租赁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被租用的各类人才(员)之间在租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第六条

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人事租赁合同书》,确立双方的租赁服务关系,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租赁关系。租赁期间,用人单位只负责租赁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人事租赁服务机构只负责提供人事中介服务,双方均不形成与租赁人员之间的隶属关系。

2、明确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以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劳动法》规定确定),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提出即时中止合同。

3、明确租赁期间租赁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租赁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协议岗位工资,其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租用的,其基本岗位工资不得高于企业档案工资。被租赁人员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大病统筹)、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属于企业单位租用的,由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标准,按照企业社会保险规定缴纳,缴纳标准不低于我县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属于机关单位租用的人员和事业单位租用的工勤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企业档案工资标准或我县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属于事业单位租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可参照扬劳社[2002]9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确定基数,在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大病统筹)、工伤保险按照上述养老保险确定的基数,参照我县企业职工参保的政策规定办理。

4、双方其他有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

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与被租赁人员之间签订《委托人事租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租赁委托服务关系。委托期限应短于或等于用人单位与人事租赁服务机构的协议租用期限。

租赁期满未续签合同或按规定提前中止合同的,租赁人员仍回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重新自主择业,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不负责原租赁人员离开用人单位后的工作安置事宜,但可免费登记进入人事租赁服务机构的人才信息库,如符合其它用人单位租用要求的,可优先推荐。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被租赁人员之间签订《岗位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岗位聘用关系,并作为租赁合同的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工作职责和岗位管理要求;

明确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双方其他有关权利义务等。

用人单位依据《岗位管理合同》对租赁人员进行管理,对不胜任工作的,人事租赁服务机构可及时调换或由用人单位建议调换,并依据合同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切实维护用人主体双方的权益,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县乡机关中需要使用编外人员及事业单位需要通过人事租赁方式使用编外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取得用工计划,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分两次向县人事局申报,其中县乡机关中编外附属人员计划总额不得超过机关在编人员的10%,事业单位租用作为工勤人员使用的,不得超过在编人员总数的5%,县人事局在接到用人单位申报计划后,10日内进行计划审批,并对批准的用工计划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县乡机关及事业单位按批准的用工计划租赁的人员,其人员经费在单位超收的预算外资金中解决,其中单位经费纳入财政资金统一核算管理范围的单位,其按计划租赁人员所需的经费,可由县财政部门所属会计核算机构直接划转到人事租赁服务机构,对于未取得用工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不提供租赁服务。对于县乡机关擅自使用的编外人员及事业单位擅自使用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人员经费开支属不合理开支,财政部门所属的会计核算机构将不予承付,审计部门审计时将列为不合理财务开支。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租赁合同明确的标准和时限将租赁人员的基本工资报酬及其它租赁费用及时转入人事租赁服务机构指定帐户,基本工资报酬部分由人事租赁服务机构通过工资代发机构发放给租赁人员;其它奖金、福利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直接发放给本人,也可由人事租赁服务机构按用人单位提供的标准发放。根据实际情况,租赁人员基本工资亦可由用人单位一并发放,但需经人事租赁服务机构确认。租赁人员按规定应参加的各类社会保险,统一由用人单位凭人事租赁手续,负责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数较少的亦可由用人单位委托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其中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代收代缴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经人事租赁服务机构或被租赁人员认可具有正当理由延期支付租赁人员工资报酬、社会保险金、服务费等租赁费用的,由用人单位向受益方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未经人事租赁服务机构或被租赁人员同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支付相关租赁费用的,人事租赁服务机构和被租赁人员有权提前中止租赁合同,用人单位除需支付滞纳金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止租赁关系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人事租赁服务机构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租赁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有权监督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的履行。

第十四条

租赁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如因公(工)致伤、残、亡,由用人单位按国家和地方劳动保护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其标准统一按企业的规定标准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租赁人员在租赁合同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作为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和专业工作年限;其个人身份不变,由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保管其人事档案,没有建立人事档案的人员可新建档案,符合条件的,可由个人申请委托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职称申报或考工定级申报、档案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等手续;户口落户可挂靠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委托人事租赁服务机构租赁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双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人事租赁合同书》、《委托人事租赁合同书》由县人事局统一印制,用人单位或人事租赁服务机构与租赁人员在租赁期间发生人事争议,或用人单位与人事租赁服务机构发生租赁合同履行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以上《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范文由一流范文网精心整理,如果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及关注我们,或向其它人分享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流范文网»最新范文»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范文吧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一流范文网 如对《宝应县人事租赁暂行办法》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