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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施行细则 本文简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勞安一字第0九一00二0六五0號令發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一條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
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施行细则 本文内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勞安一字第0九一00二0六五0號令發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暫以原編決算收支結餘數,按提撥比率先行提撥二分之一,俟決算審定後三個月內多退少補。
第
三
條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第
四
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
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殘廢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殘廢補助申請書及補助收據。
二、勞工保險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