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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社区城镇医疗保险工作计划 本文简介:20XX年社区城镇医疗保险工作计划20XX年,街道办事处医保所在区医保局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心,取得了优秀的成绩。20XX年,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一、提高工作标准,创建人民满意办所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本所
20XX年社区城镇医疗保险工作计划 本文内容:
20XX年社区城镇医疗保险工作计划
20XX年,街道办事处医保所在区医保局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心,取得了优秀的成绩。20XX年,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一、提高工作标准,创建人民满意办所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本所人员的素质,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医疗保险知识,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政策。二是树立好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不谋私利,笑脸迎人,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努力扩大覆盖面,做好城镇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以优质的服务,热忱的态度取得各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和理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民关心医保工作,使大家明白只有尽了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医保权利。争取在2月底全面完成城镇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同时做好参保人员的名册登记。
三、不断强化服务,做好城镇医疗保险费报销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票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做到应报尽报,同时确保将报销费用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让参保者能最快拿到医药报销费用。
四、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撰写新闻稿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工作动态;二是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做好居民的宣传工作,使医保的宗旨和政策家喻户晓,争取最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区医保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20XX年的各项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们的工作人员也将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创我街医疗保险事业的新局面。
篇2: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人就,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7月16日)深社保发〔2003〕82号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就医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16日)
深社保发〔2003〕82号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就医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就医行为,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凭《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就医,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帐、报销的凭证。
《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制发。
第四条
参保人在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下月一日起享受《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交月的下月一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第五条
参保人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该职工的注销手续,由现用人单位办理新增参保手续,继续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其
《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可继续使用,个人帐户金额可累计,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连续计算。
第六条
参保人凭《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可到本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参保人或其委托人应持住院通知书、《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门诊病历记录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凭《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由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保险基金和现金支付。
第八条
个人帐户积累额达到2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第九条
就医时发现《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定点医疗机构停电或电脑系统出故障时所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参保人可按有关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日常管理、电脑监测和接受举报对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进行调查: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
(二)连续3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
(三)月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
(四)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0000元以上;
(五)个人帐户用完进入“自费段”和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六)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调查期间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门诊就医时,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改为现金结算。参保人可在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以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的同时,书面通知参保人。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针对不同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帐。
(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停止社会医疗保险记帐后,参保人现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凭其《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以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工作调动、身份变化、死亡和《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遗失、损坏等原因,需更换、补发、注销《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提供有效证明,并及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参保人发现本人的《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遗失或被窃时,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在未挂失期间造成的个人帐户或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