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本文关键词:民族学院,河北,师大,奖学金,实施办法
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本文简介: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本文内容:
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单项奖除外),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级别的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和名列班级3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为我校贫困生库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奖学金的予以收回: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受党、团、行政任何一种处分者。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1、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交年级(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9-11人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推荐结果上报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推荐结果,并将推荐结果在系部公示1~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审批表》,连同汇总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批。
3、学生工作部对学生情况和系部意见进行审批,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4、学生工作部将推荐结果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师大附属民族学院
2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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