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报告农村留守儿童 本文关键词:留守,农村,儿童,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农村留守儿童 本文简介:社会实践报告——关爱留守儿童调查目标:了解留守儿童存在的原因及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和学习状况。调查时间:2015年7月20日至30日调查地点:邓李乡部分村庄调查对象: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父母及亲人。调查形式:面对面交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引言:留守儿童由于正常家庭教育的缺失,身心发展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成为
社会实践报告农村留守儿童 本文内容:
社会实践报告——关爱留守儿童
调查目标:了解留守儿童存在的原因及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和学习状况。
调查时间:2015年7月20日至30日
调查地点:邓李乡部分村庄
调查对象: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父母及亲人。
调查形式:面对面交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
引言:留守儿童由于正常家庭教育的缺失,身心发展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成为一个普遍的、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缺少父母之爱容易导致心里缺陷,由于老人溺爱或亲友疏于管教缺少正确的价值引导,由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加上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及有效的教育、引导和管理,留守儿童往往在心理上产生一种不适应感,严重的则会导致心理畸形发展并在行为上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失范和越轨现象,出现一定的“留守儿童综合症”。
为此,应学校号召,为了正确认识国情、深入了解社会、提高自我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借暑假机会进行社会实践,主要调查分析留守儿童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一)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
据统计的相关数据得知,在所有的留守儿童76%的留守儿童与自己的祖父母或与其亲戚居住在一起,另有24%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人居住在一起。在所有留守儿童中,有一半以上的留守儿童与自己的监护人之间存在极大矛盾,有19.4%的留守儿童与自己的父母经常联系,并仅有22%的留守儿童在与人闹矛盾时选择向父母诉苦。
(二)留守儿童的学习状况
从调查情况看,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多数处于中下游,成绩优秀的较少。学龄留守儿童中,学习优秀占17.9%;学习良好,占33.9%;学习成绩一般,占44.1%;学习成绩较差占6.4%。其中,有70.6%的留守儿童在学习上遇到困难需要辅导时首选的是老师,单独选择监护人或哥哥姐姐辅导的仅占18.3%。
此外,大多数留守儿童性格内心、孤僻、倔强、与人交往少。在不开心时,都会出现一些
“想早点长大独立”,
“想让父母安慰自己”,“觉得没有人关心自己”,“觉得别人看不起自己或自己不如别人”
超长的想法;有些还甚至想离家出走,多为男孩。可以看出,留守儿童渴望父母的关怀与社会的关注,希望多与父母进行心灵的沟通交流,有的因父母不在家而感到遭受歧视、孤独无助、悲观寂寞。
监护人的不重视,大多数的老师也认为留守儿童大都是“双差生”、“问题生”,缺乏正确的引导,是许多留守儿童养成诸多不好的习惯。
二、留守儿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综合考虑,留守儿童的存在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主要问题及原因表现在一下二个方面:
1、生活状况方面:隔代教育,与父母间的亲情缺乏,心态逐渐失衡;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
青少年期是个性发展和形成的关键时期,父母的关爱、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教育对青少年个性的健康发展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是,农村留守儿童们由于其父母长时间不在身边,家庭的“缺陷”使留守子女无法享受到正常的亲情关爱,生活中的烦恼无法向亲人倾诉,成长中的困惑无法得到父母的正确引导和鼓励久而久之,无助感,失落感和被遗弃感逐渐形成,严重影响着留守子女心理的健康成长。调查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留守儿童与父母很少见面,缺少沟通。农村留守儿童在个性心理上表现极为异常,有这样两种典型“症状”:
一是性格内向、孤僻、自卑、不合群、不善于与人交流;二是脆弱、脾气暴躁、冲动易怒。
2、学习状况方面:学生习惯不良,成绩不佳。教育单调,安全难保障。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其行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他律阶段,自律及自理能力较差。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儿童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特殊,缺乏及时有效的约束管理,导致部分留守儿童纪律散漫,行为偏激。约1/3的留守儿童不听监护人的教导,目无校规校纪,常常迟到,早退,旷课,逃学,撒谎骗人和欺负同学。
三、关于留守儿童的思考与建议
1、加大家庭教育支持力度,优化留守儿童学习成长环境
学校应该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工作,把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作为学校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有效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对无人照看和学习、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留守儿童到学校寄宿读书,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
2、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合力
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互动网络,对所有留守儿童逐个建立学习、生活档案,摸清留守儿童的家庭地址,保持和留守儿童父母定时(不定时)联系,定期召开留守学生及其监护人座谈会,加强与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交流与沟通,及时通报学生在校学习表现情况,让监护人及时了解留守儿童在校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反映回家后的思想状况和行为习惯,使学校和监护人能有效的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
四、总结
通过这次实践,我更深的了解到留守子女的问题就在我们身边,这个问题也为全社会所关注。这次实践的范围不大,但反映了农村的留守子女现状及他们面临的问题,在实践中,大多数家庭对我的实践表示支持,他们也感觉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注,但由于时间短暂,这次实践不能反映所有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但这次实践不仅是我个人对家乡留守子女的关注,更是我校一直关注基层,关心社会理念的体现。实践出真知,这次实践锻炼了我的实践能力,交际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丰富了我的人生阅历。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智则中国智,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加入我们的行列,关注留守子女,关注社会,关注新一代的健康成长。
学员十七队---庞文彬
2015-8-5
篇2:株洲市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报告
株洲市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株洲市,留守,调查报告,农村,儿童
株洲市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株洲市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报告“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离家在外打工,把其未成年的子女留守在户籍地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大量涌入城市,越来越多的儿童远离父母。为了深入了解留守儿童日益突出的心理,社会问题,寻求“救治”良药。留守儿童及家庭进行了一次系统的调查。一、总体现状1、留守
株洲市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株洲市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报告
“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离家在外打工,把其未成年的子女留守在户籍地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大量涌入城市,越来越多的儿童远离父母。为了深入了解留守儿童日益突出的心理,社会问题,寻求“救治”良药。留守儿童及家庭进行了一次系统的调查。
一、总体现状
1、留守儿童面广量大,留守儿童在株洲市各乡镇普遍存在,按照调查的比例估计,全市有留守儿童
人,其中单亲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有
人,占留守儿童人数的
%。父母均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有
人,占留守儿童人数的
%,绝大多数留守儿童是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调查显示,留守儿童中学习成绩优秀的不足
%,
%以上学习成绩中等或偏下。思想偏激的占
%,思想道德方面有问题的占
%,积极进步的占
%。
2、留守儿童基本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一般来说,由于单亲监护型留守儿童由母亲监护,加之对于小学生来说,其认知水平主要还处于形象思维发展阶段,其成长需要也还主要停留在生理的物质要求和心理上的依恋需求上,母亲基本上可以胜任,
%的留守儿童表示理解父母的辛苦,更加刻苦学习,同时认为自理能力增强,
%以上的留守儿童能按时完成作业,自己整理书包、文具。
3、绝大多数留守儿童情感发育正常,在被调查留守儿童当中
%的留守儿童非常想念在外工作的父母,希望父母在家陪伴自己,或者至少能一人留在家里,
%的留守儿童希望爸爸妈妈常回家或多打电话,希望爸爸妈妈在外保重身体,希望爸爸妈妈回来帮助指导学习,希望发展当地工业,让爸爸妈妈在家门口上班,希望家长不能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还要关心他们的心理和健康等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留守儿童脾气暴躁。初中学生正在生理和心理的成长定型期,这个阶段他们更需要父母呵护,及时帮助他们走出心理的阴霾。据调查数据显示,所有的留守儿童都想念父母,%的表示非常想念父母。有%的留守儿童希望父母都在家;%希望父母至少有一人在家;%希望父母能经常回家;%希望父母能经常打电话。在调查中,有%以上的留守儿童反映,当看到别的孩子与父母在一起时,倍感孤独和妒忌,感到烦燥,脾气变得暴躁。
2、留守儿童成绩下降。据调查数据统计,%的留守儿童成绩一般,%的成绩较差或差,仅%的成绩优异。%的留守儿童认为父母常年在外对自己的成长有影响,%的留守儿童认为父母常年在外对自己的学习也有影响。在学习帮助方面,%的留守儿童认为老师和同学对自己的学习帮助大,%的认为父母对自己的学习帮助大,仅%的留守儿童认为爷爷奶奶对自己的学习有帮助,由此可见隔代教养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3、留守儿童亲情观念淡薄。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感情维系全靠电话联系,多的是每周二次,少的是每月一次,长年的两地分居消磨了亲人间相互依存的感情。留守儿童对父母也不再如以前那般信任,他们遇事都不太愿意与父母商量。据数据统计,最受留守儿童欢迎的商量对象是朋友和同学,占到%,他们认为父母太远了,不像朋友那般亲切;甚至有%的孩子遇事不与人商量,他们一般内向,很难向人打开心扉。
4、双亲关爱缺位导致留守儿童孤独感增强。隔代监护型和亲友代管的孩子,爷爷奶奶和亲友通常是只求物质,生活上全方位的满足,对留守儿童思想品德引导较少,教育方法比较简单,孩子思想波动一旦出现心理障碍时,不懂得及时沟通,常常使留守儿童缺乏心理慰籍而产生较强的孤单感。调查中,
%的孩子感觉和他生活在一起的人对自己的学习没有帮助;
%的孩子遇事不与人商量;
%的孩子在学校没有朋友或只有1-2个朋友;许多孩子通过调查发出这样的呼声:“我们需要关爱和呵护,希望爸爸妈妈早点回来,让我们有幸福感。”
5、评判标准单一,使留守儿童不喜欢上学。由于学校和家长都比较偏爱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孩子的特长和兴趣,使部分孩子对学习产生逆反心理。在被调查的留守儿童当中,
%的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
%的家长关心孩子的身体;只有
%的孩子家长关心交友情况;有
%的孩子觉得老师不关心自己,自己对老师也不喜欢,有
%的学生不喜欢上学。不少孩子通过调查提出,希望学校要多举办兴趣活动、亲子活动,让学生感到成长的快乐。
三、建议与对策
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但如果因为工作不到位,“留守儿童”成了“问题儿童”,就不仅是家庭的不幸,也是社会的不幸。因此,关爱“留守儿童”,保证他们健康成长,应该成为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心方方面面协同配合的综合工程。现结合昌图县已经开展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关心“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要开办留守儿童心理诊室,加强留守儿童的情商教育。做人德为先,育人先育心。农村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心理教师,或对教师进行相关心理指导培训,使他们有能力对学生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指导。通过教师与学生对话,帮助学生坦然面对成长的烦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遭遇挫折或困难的孩子及时给予心理抚慰,特别帮助“留守儿童”克服孤僻、胆小、冷淡等心理,以弥补父母不在身边的家教缺失。
2、要完善学校基础设施,增强留守儿童以校为家的归宿感。城乡学校在教育资源的占有上差距越来越大,学校是学生的活动阵地,但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因此学生在课余时间无所事事,课外生活十分匮乏,学生对学校没有归宿感和依赖感,学校让他们感到厌烦,厌学情绪在留守儿童身上较为普遍。适当地改善学校条件,为留守儿童营造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3、要启动“温情行动”,“亲情教育”和“扶贫帮困”双管齐下。及时解决留守儿童的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很多数据显示,留守儿童在管教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极易被他人引诱犯罪。为此,我们建议全社会开展“温情行动”,号召广大妇女姐妹们争当“爱心妈妈”,主动认领一个留守儿童,并替代他在外务工的父母履行“教养”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教育留守儿童及时改正缺点,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明白责任和义务,树立远大的理想,使他们的健康成长与社会进步和谐一致。
4、为保证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议有针对性的修改《义务教育法》,做出有利于在农村留守或随父母流动的农民工子女享受公平性义务教育利益的规定;完善农村学生非刑事人身伤害的追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学校的责任的范围,教师的责任与义务。使他们成为体魄健康、形态良好的一代新人。
5、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学校和家长的联系。关注“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学校、教师、家长互相配合必不可少。一是鼓励教师多走访“留守儿童”家庭。一些学校的老师经常深入学生家庭,进行学习辅导,指导家长或家属如何关心孩子,对“留守儿童”家庭做到“五必访”即情绪不好必访;身体不加必访;成绩下降必访;迟到早退必访;于同学争吵必访。通过家访及时发现问题,用知识引导孩子,用爱心温暖孩子。二是建立“留守儿童”家庭联系卡。通过打电话给外出的父母,写联系卡向监护人反馈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孩子的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向家长反映,实行学校与家庭,班主任和留守儿童及其家长间互动与联动,共同关心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传授家教知识。帮助学生的父母和祖辈亲属了解科学育人知识,提醒老年人爱孩子不能溺爱。
6、动员社会共同关心、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就是关注祖国的未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乡村组要做好工作,确保外出务工人员妥善安排孩子,落实好监护和教育责任,并要求他们外出期间尽可能多与孩子联系。各地妇联为“失学儿童”组织的“爱心妈妈”结对活动,可拓展范围和内容,向“留守儿童”中延伸。
7、社会各界要各尽其责,多方协作,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的作用,围绕关爱留守儿童的主题,积极宣传“儿童优先”“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等新观念、新风尚,宣传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留守儿童及家长的先进典型事迹,形成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社会环境。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如:妇联组织应举办家教讲座,组织开展“爱心家长”结对活动,倡议和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做留守儿童的“爱心家长”。“爱心家长”要知道留守儿童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每周与留守儿童联系交流、辅导作业一次;每月与留守儿童父母、任课教师、监护人联系一次;每两月到留守儿童家中走访一次。共青团应发挥基层团组织作用,组织开展“雏鹰比翼,结伴双飞”等帮扶活动。关工委应充分发挥“五老”队伍的作用,与留守儿童开展“老少牵手、双阳同辉”等结对帮扶活动,对留守儿童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道德教育、安全教育、文化知识辅导,使留守儿童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爱,形成整个社会关注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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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本文关键词:监护,留守,农村,儿童,制度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本文简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副产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流动到城市打工,这就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受监护权的缺失。不仅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而且其犯罪率也逐渐增加。本文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进行探讨,采用比较学的方法,从社会学与法学角度进行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本文内容: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研究
摘
要: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副产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流动到城市打工,这就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受监护权的缺失。不仅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而且其犯罪率也逐渐增加。本文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进行探讨,采用比较学的方法,从社会学与法学角度进行缺陷对比,旨在从法律层面强制父母履行其监护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障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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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形式;法律规制
全国妇联2013年5月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有留守儿童6102.55万。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5年10年间,关于留守儿童的舆情事件共计239起。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也调查发现,只有36.3%的未成年犯在入监之前能够和亲生父母长期居住。由此可见,随着农村留守儿童基数的增大,监护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旦监护缺失,将会直接导致农村留守儿童侵害他人权益或者被侵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增强父母的监护责任,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类型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农村留守儿童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制度性孤儿”。诸多学者曾对其下过定义,但笔者认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教授、著名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专家段成荣先生为“农村留守儿童”作过的定义最为准确: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流动到其他地方,不能长期与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在一起生活的农村儿童。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形式
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形式主要有四种:单亲监护、隔代监护、同辈监护、委托监护。留守儿童中单亲监护比例56.9%;隔代监护比例33.2%;同辈监护比例2.46%;委托监护比例4.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出现严重的监护权缺失的现象,这正是农村留守儿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
二、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缺陷
(一)社会学角度下四种监护形式的缺点
1、单亲监护。指父母两方中的一方外出务工,留下另外一方对孩子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家庭内角色分工不同,在培养、教育孩子时,父亲和母亲常常担任不同的角色。而单亲监护则都由一方来扮演,难免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隔代监护。隔代监护多为年老体弱的人群,他们本身就需要他人照料,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实际上是无能为力的。且隔代监护人往往文化程度低,教育观念陈旧,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在隔代监护的模式下,这类留守儿童还会养成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性格缺陷,最终导致道德缺失。
3、同辈监护。此类监护的监护人是留守儿童的哥哥嫂嫂或姐姐姐夫等同辈亲友。虽然这些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较强,但是由于监护人本身也有自己的小孩要照顾,从而势必会导致监护质量下降。留守儿童时常因为同辈监护人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而变化,他们必须不断的适应同辈监护人的性格、家庭等,这样便给孩子造成了精神上的负担。
4、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父母两方都在外打工,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小孩寄养在亲朋好友家中生活。众所周知,委托监护下的儿童总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且在此种监护模式下,亲朋好友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往往把握不好分寸,在管教孩子时会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最终导致留守儿童无人教育,行为更为恶劣。
(二)法学角度下监护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主要由《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加以规定,在立法上采取亲属权与监护权混合的形式。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就当今社会来说,该规定过于原则、笼统。
1、亲权和监护权界限模糊。法律规定,亲权是因身份关系而产生,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的义务和管理及处分财产的权利。监护并不一定以身份关系作为基础,法律对监护人权利的规定一般少于其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亲权立法中对监护人的父母限制较少;而在制定监护制度的立法中,监护人一般处于国家严苛的督促之下限制很多。我国民法制度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只是对监护制度进行了抽象化的规定,致使我国监护制度中对于监护的理解很模糊。
2、监护人资格规定的不明确。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中,其对监护人资格标准和监护能力的规定很笼统,在实际的司法活动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担任监护人资格的积极条件,而未规定消极条件,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很是片面。
3、委托监护程序有漏洞。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委托监护的诸多程序作出规定,委托监护变得十分随意,这样既不利于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委托监护家庭进行监督和提供帮助。实践中委托双方就委托监护的报酬、费用的承担很少谈及,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的分担上仍未做出约定。
三、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修改户籍制度及教育制度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想要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就必须对留守儿童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为此建议加快户籍法律制度和教育制度法律法规、政策的修订,根据全球发展趋势,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并及时纳入我国法律中。全方位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加强留守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针对性,降低社会对农村地区的歧视,重视对留守儿童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
(二)加强父母监护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所以父母不能放弃自己的监护责任。根据留守儿童情况的诸多问题,法律应该规定父母若不履行监护责任,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适当时候可以剥夺其监护权。对于委托监护,父母要承担给予监护人报酬的责任。同时,可以强制监护人增强科学教育知识、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充分履行好家庭教育,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三)在法律中确立监护人监督的制度
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法院不允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委托他人,这导致委托监护中,未成年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而受托人代未成年人行使诉讼权利却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阻碍。该法律规定受托人在非委托监护期间,若想要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就必须有监护人和法律的双重授权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就会耽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时间,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建立健全委托监护机制,增强其可操作性。(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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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机制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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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洁.《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年第8期
林艳琴.《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现状检讨与完善构想》.[J]东南学术.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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