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教育培训,试行,管理办法,积分,员工
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员工主动参与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长效机制,构建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员工培养体系,参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办法
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员工主动参与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长效机制,构建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员工培养体系,参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以下简称积分)是对员工参与教育培训活动的量化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考核、效果量化、挂钩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积分标准
第四条
员工参与培训,研讨交流,自主学习,兼职授课,培养徒弟,撰写论文或心得体会,参与各类知识和技能的竞赛、考试、资格评审,参与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发明等,均可通过认定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五条
积分按照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脱产学习积分、在岗培训积分、奖励积分和惩罚积分。积分认定按照《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认定标准》(见附件1)进行。
第三章
积分使用
第六条
公司按人员层级设定每位员工达标积分,见《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达标积分一览表》(见附件2)。
第七条
积分是员工年度考核、待遇、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与年度考核、评先挂钩。当年积分达不到本层级年度达标积分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也不能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二)与晋升行政职级、岗级(薪级)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技能等级、职业资格和“112人才”资格等挂钩。拟晋升或申报的前一年积分须达标。如未达标,暂缓晋升或申报;连续两年不能达标的,原则上工资待遇下浮。
第八条
积分当年累计超标部分只限累计至下一年度。
第四章
积分管理
第九条
积分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本部人力资源部是积分管理的责任部门。本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积分管理;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部门管理本单位的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可规定相关队/班组协助该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条
积分实行登记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为员工建立积分档案,并使用公司统一制发的《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积分登记手册》,见附件3),进行积分登记。手册封面“单位/部门”填写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分公司,如
“多伦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编号”由“单位代号”、“部门代号”、“人员编号”三部分组成,如“D02006”表示“多伦分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006号人员”。员工编号原则见附件4。
(二)各单位、部门须建立与此手册相对应的《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台帐》(见附件5),及时汇总本单位或部门员工培训具体情况,年终同《积分登记手册》一并报至本部人力资源部。
(三)员工参与各类培训班,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活动、发表论文、成果获奖等,由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被授权部门、班组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积分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积分实行年审及公示管理
(一)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的教育培训指定主管部门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员工本年度积分年审,并将每位员工完整的《积分登记手册》(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分管单位、分管部门为单位,统一报至本部人力资源部。本部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填写在《积分登记手册》的“主管部门年终审核”栏内,盖章确认。
(二)年审结束后,本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全体员工教育培训积分,并将汇总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认定标准
类别
认定项目
积分计算
认定依据
备注
脱产学习积分
培训(包括赛前集训)
1分/学时
培训证书、培训单位证明或培训文件。若未明确标明学时数,按6学时/天计算
未通过相应培训考核且补考不及格的,不计算积分;未通过正常审批手续自行参加的培训、学历教育按业余自学进行积分
在职学历教育
原则上,10分/年(中专),20分/年(大专及以上)
经单位批准的报考审批表或资料
研讨、交流、考察
4分/天
主办单位证明
在岗培训积分
兼职授课(包括当教练)
3分/学时
聘请单位证明和授课讲义
包括参加培训后向同事传授培训所得
作为评委参加资格评审、人才推荐或评价,作为考评员、督导员、考务员参加技能鉴定,为各类竞赛、考试出题或担当裁判、评委
对应三级责任主体分别为5分/天、4分/天、3分/天
聘请单位证明
直属企业按基层企业的标准执行
岗位培训
导师按10分/月,学员按3分/月
岗位培训合同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员达到年度学习目标的证明
部门及班组技术授课、讲座以及其他与专业、岗位有关的日常培训、考试、网络或媒体学习
1分/学时
部门或班组培训记录、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证明、学习笔记、考试通过合格证书或资料、网络学时记录
凡取证类的考试只有取得相应证书才可计分(包括转岗、上岗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技能鉴定等)
事故预想、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
反事故演习3分/项,其余1分/项·月
班组培训记录
与专业、岗位有关的自学
原则上,1分/1000字(自学笔记),2分/个(培训证书),5分/个(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2分/门(自学考试通过课程)
与专业、岗位有关的自学笔记(含网络或媒体学习与考试)、相关证书、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
如积分已按通过门数计算,学历证书不再参与计分
奖励积分
专著学术论文规程心得
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40分/部
专著
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
20分/篇
登载所发表论文的报刊杂志或宣读证明
如一篇文章同时在多处发表、宣读,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算
在有CN、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以及在集团公司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
10分/篇
在有内部准印号的专业期刊、报刊以及集团公司级以下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
5分/篇
参与编写、修订规程
10-15分/次
聘请单位证明、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定
与学习培训相关的学习心得、考察报告或论文
3分/次
交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定
1500字以上
各类成果获奖
国家级
20-25分/项
提供获奖证书,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获奖等级认定
获奖项目主要参加者(前三名)才可计算积分,以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
集团公司级
15-20分/项
能化公司级
10-15分/项
本企业级
5-10分/项
参加知识技能竞赛调考
获国家级奖励
15-20分/项
提供获奖证书、考试通过合格证书,根据获奖等级,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定
以最高级别计,不重复计算
获集团公司级奖励
10-15分/项
获能化公司级奖励
5-10分/项
本企业级
3-5分/项
国家级
4分/天
集团公司级
3分/天
能化公司级
2分/天
本企业级
1.5分/天
惩罚积分
因主观原因造成生产、经营事故或产生恶劣影响受到处分
通报批评
扣5分/次
处分文件
警告
扣10分/次
记过
扣15分/次
记大过
扣20分/次
开除留企业察看
扣25分/次
开除
总积分按零分计
―
6
―
附件2:
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教育培训年度达标积分一览表
公司本部
分公司
层
级
年度达标积分
层
级
年度达标积分
公司领导
50
分公司领导
50
部门领导
60
队/办公室领导
60
高级主管
50
一般管理人员
50
一般管理人员
30
生产技术人员
30
―
15
―
附件3:
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积分登记手册
单位/部门:
姓
名:
编
号:
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基本信息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岗位/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
工
作
简
历
起止年月
单
位
及
岗
位
职级
学
习
简
历
起止年月
院
校
及
系
、专
业
毕(结、肄)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情
况
取得时间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审批机构
证书编号
技
能
鉴
定
情
况
鉴定(复审)时间
工种
等级
鉴定机构
证书编号
职
业
资
格
情
况
认定时间
认定专业
等级
认定机构
证书编号
年度教育培训积分登记表
年度达标积分
上年度积累的超标积分
类别
积分项目
积分计算
积分值
积分累计
登记人签字(盖章)
备注
脱产学习积分
在岗培训积分
奖励积分
惩罚积分
合计
本年度累计的超标积分
主管部门年终审核
(盖章)*年*月*日
单位代号
公司本部:B
多伦分公司:D
托克托分公司:T
部门代号
公司领导:01
总经理工作部:02
思想政治工作部:03
经营管理部:04
人力资源部:05
财务部:06
工程管理部:07
生产技术部:08
HSE管理部:09
物资机械部:10
分公司领导:01
综合管理办公室:02
生产管理办公室:03
HSE管理办公室:04
机械检修队:05
电控检修队:06
安装维护队:06
车队:07
照明维护队:08
人员编号
各单位/部门根据自身人员情况编排,人员编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附件4:
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编号原则
附件5:
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台帐
部门:
填表人:
序号
员工
编号
姓名
培训内容
培训单位/
部门
培训
日期
培训
类别
培训
学时
培训
积分
考核
结果
备注
篇2:《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云南省,污染物,排放,试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及经营活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及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下列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
(一)省环保部门确定的省级重点污染源;
(二)国家或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权限,由地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将其负责审批发证的排污单位委托下级环保部门审批发证,并可更正下级环保部门不适当的审批。
第八条
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到环保部门领取《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填报《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填报申请排污量应当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定的排污指标要求,在试运行期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批准。
(一)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四)持《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经已取得环境监测计量认证合格证(以下简称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达到规定排放要求的,可向原审批发证的环保部门申请换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对使用或采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取缔的工艺与设备及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不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使用国家或地方规定限期淘汰、取缔的工艺与设备的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限期淘汰、取缔期限。
被责令限期治理和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的排污单位《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别为限期治理和试运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地、州、市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当地持有排污许可证单位(以下简称为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省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持证单位的抽查性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监理和监测计划,对持证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安排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单位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立规范化排污口,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持证单位应当每月将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报发证机关,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按环保要求安装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所取得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可作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发生变化需增加排放总量的,应当说明增加的原因和需增加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并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重新领取排污许可证。
分立出来的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从分立前的排污单位划分,各分立出来的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总和不得大于分立前的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合并后,其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得大于合并前各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之和。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部门统一印制,持证单位应当将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地点或主要经营场所。
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
第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停业或者届满后不再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
审批发证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以前组织完成排污许可证年检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向工商部门出具环保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证单位在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工商部门出具通过环保部门年检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试行,行政管理,高速公路,制度
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本文简介:附件: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责任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行政管理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第三条行政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本文内容:
附件:
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管理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行政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维护吉林省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秩序以及组织宣传与高速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等的责任。
第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对吉林省高速公路的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管理、经营管理等项业务承担检查监督,实施即时管理,对突发事件进行即时管理,并将有关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转办的责任。
第五条
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具体内容(详见《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一节
部门责任
第六条
吉林省高管局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全局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统一领导协调全局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全局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学习;
3.负责全局行政管理工作的评议、考核和奖惩;
4.按时组织局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季巡和年巡工作;
5.监督和检查指挥调度中心对具体案件转办的情况;
6.对全局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
7.对全局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认定;
8.正确处理直接负责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9.对全局行政管理案件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吉林省高管局相关业务处室依据《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
指挥调度中心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体系的有关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依法行使局指挥调度职能,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体系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指挥调度人员培训、考核及服装等管理;
3.采集、接收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负责指挥、调度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4.协调、沟通交警、治安警、消防、卫生救护、环境监测、运输管理等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形成联动机制;
5.负责向各有关部门传达领导的指示、命令;掌握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并向上级部门及主管领导报告相关信息;
6.负责接收高速公路的清障救援信息,并及时通知辖区路政赶赴现场紧急处理;
7.负责接收检举或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指挥调度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
8.负责将养护作业、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及交通事故等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封闭高速公路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并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9.负责受理围绕高速公路路况、收费情况、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内容的社会咨询、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转办局内相关业务处室;
10.负责通知相关收费站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启紧急车道;
11.负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高速公路存有的积水或积雪实施联动处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12.负责指挥调度体系文书、表格和各种数据统计报表的拟制和发放;
13.确定年度指挥调度体系总体工作指标,组织年度指挥调度工作的检查和评比;
14.按照局行政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对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管理、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的即时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二、
路政处责任: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
2.
组织和协助路政科、超限大队对各种重大路政案件的处理;
3.
负责法规宣传、公路巡查、故障(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和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费及清障费的收取工作;
4.
负责路政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
5.
协助交通厅办理审批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建筑(包括空中、地下或地上)和利用、占用高速公路路面及用地等事宜;
6.
审批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事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协助交通厅办理审批在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建设临时建筑事宜,并对其建筑实施监督与管理;
8.
审批外单位进入路内施工事宜,核发施工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准行证明;
9.
负责高速公路的标志、标线的设置、施划和管理;
10.
参与重大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调查、处理群众上访及来信;及时审定各管理处上报案件的管辖权;
11.
负责路政执法文书、表格和各种路政统计报表的拟制和发放;
12.
确定年度路政工作指标,组织年度工作的行政管理检查;
13.
审批、办理路政员执法证件;查处行政管理人员的违纪行为;
14.
对全省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检测和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15.
按照局行政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对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管理、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的即时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三、
养护处责任:
1.
贯彻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依据交通部有关养护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规范、标准和制度;
2.
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状态;
3.
定期组织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检查公路各项工程设施技术情况,督促各管理处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公路养护工作;
4.
负责组织养护专项工程施工、绿化美化、紧急抢险、材料储备、设备管理等工作;
5.
做好高速公路的养护计划合同管理工作,协助计划财务部门做好养护计划,合同规划编制工作;
6.
负责指导高速公路的养护技术,培养养护专业技术人才。协助人事教育部门搞好养护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7.
广泛收集养护管理信息,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不断总结管理经验,完善各种养护制度;
8.
实行经济核算制度,促进养护工作实现低成本、快速度、高效益;
9.
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关心职工生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10.
按照局行政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对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管理、经营管理的各项业务的即时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11.
代表高管局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四、
收费处责任: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办法;
2.对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事业性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并对经营性通行费的征收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3.对全省高速公路收费业务实施宏观管理、协调服务、帮助指导、监督检查;
4.组织宣传与收费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整顿收费秩序专项治理等收费管理工作;
5.组织制定全省收费管理工作的远景规划、年度计划、考核指标;
6.协助交通主管部门起草、修改、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
7.负责查处收费员违纪、处理有关收费管理的社会投诉;
8.编制、下达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事业通行费的年度征收计划,并对不同主体的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和费额拆分清算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9.参加全省新建、改建高速公路收费设施验收工作;
10.负责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考核、评比、表彰;
11.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行政事业性票据的发放、管理及收费人员服装的管理工作;
12.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收费稽查工作,并实施督查;
13.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各种IC卡的制作、发放工作;
14.按照局行政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对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管理、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的即时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五、
通信处责任:
1.
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交通厅制定的有关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项目(通信、收费、监控)的法规及政策。依据交通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本省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项目(通信、收费、监控)的维护标准和管理制度;
2.
负责对局各通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四项系统机电设备运行管理的督促检查;
3.
在局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4.
负责四项系统的计划管理工作,做好通信、收费、监控及供电系统的设备和材料计划、规划编制工作、合理调配维护经费;
5.
检查指导各通信科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工作,监察布置、调度转向维护工作;
6.
负责完成四项系统的设备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7.
负责安排督促检查和验收专项工程的事实和通信线路抢修等工作;
8.
负责全局四项系统主要机电材料备件和设备的调配,检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工作;
9.
负责制定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10.
加强高速公路通信、收费、监控等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广泛收集有关的管理信息,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11.
负责收费系统设备的维修,安排检查及验收工作,协助收费部门做好收费工作;
12.
按照局行政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对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管理、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的即时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六、
经营处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2.
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在宏观上进行管理;
3.
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各沿线经营开发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4.
制定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对服务区进行管理;
5.
制定星级文明服务区的评比方案,按照方案的要求评选星级文明服务区;
6.
对全省高速公路不同主体的经营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7.
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整顿的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8.
领导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的体制改革工作;
9.
对新修、改造高速公路的经营设施的验收工作;
10.
指导和监督经营项目的审批工作;
11.
对全省高速公路不同主体的经营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12.
对局属各经营单位调研、协调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3.
负责对经营财务和成本核算的管理工作,保证经营工作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14.
做好上传下达工作,保证全局经营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15.
制定服务区的检查标准,按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16.
建立健全服务区的管理档案;
17.
负责编制全局经营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18.
对高管局对外租赁的经营性服务设施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
19.
对各管理处的经营财务人员定期组织培训;
20.
运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成果,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21.
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财务情况及资产的运用情况;
22.
按照局行政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对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管理、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的即时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第八条
管理处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
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处行政管理工作;
2.
组织管理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
3.
负责管理处行政管理工作的评议、考核和奖惩;
4.
按时组织管理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月巡;
5.
对管理处指挥调度分中心或办公室案件转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
对管理处相关部门承接案件的办结率进行监督和检查;
7.
对管理处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管理处相关科室责任请参见局相关业务处室责任。
第二节
岗位责任
第十条
吉林省高管局行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是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行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负责和协调全局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领导;
2.组织制定全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
3.组织制定全局行政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4.监督检查全局行政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组织局行政管理办公室对较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案件的讨论和决策,组织召开行政听证会;
6.组织对全局行政管理错案的追究和对行政管理违纪人员处理的讨论和决策;
7.对全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处长是本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行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路政处处长责任
1.负责全处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全处行政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
3.贯彻执行局行政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政策、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4.监督全处行政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对本处行政管理错案的追究和对行政管理违纪人员处理的讨论和决策;
6.负责组织全处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评比和考核;
7.对全处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
、收费处处长责任
1.负责全处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全处行政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
3.贯彻执行局行政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政策、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4.监督全处行政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对本处行政管理错案的追究和对行政管理违纪人员处理的讨论和决策;
6.负责组织全局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人员和一线收费人员的培训、评比和考核;
7.负责开展收费稽查工作,并实施监督;
8.对全处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
、养护处处长责任
1.负责全处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全处行政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
3.贯彻执行局行政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政策、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4.监督全处行政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对本处行政管理错案的追究和对行政管理违纪人员处理的讨论和决策;
6.负责组织全处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评议和考核;
7.负责组织检查高速公路的绿化和美化工作;
8.负责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引进和推广工作;
9.对全处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经营处处长责任
1.负责全处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全处行政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
3.贯彻执行局行政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政策、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4.监督全处行政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对本处行政管理错案的追究和对行政管理违纪人员处理的讨论和决策;
6.负责组织全处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评议和考核;
7.负责对经营财务和成本核算的管理工作;
8.负责指导和参与全省高速公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治理工作;
9.对全处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通信处处长责任
1.负责全处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全处行政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
3.贯彻执行局行政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政策、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4.负责组织对本处行政管理错案的追究和对行政管理违纪人员处理的讨论和决策;
5.监督全处行政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负责组织全处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评议和考核;
7.对全处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8.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日常维护和专项工程经费的计划编制和调配;
9.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六、指挥调度中心主任责任
1.负责全中心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全中心行政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
3.贯彻执行局行政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政策、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和决定;
4.监督全中心行政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对本中心行政管理错案的追究和对行政管理违纪人员处理的讨论和决策;
6.负责组织全中心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评议和考核;
7.监督和检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对案件进行转办的到位情况;
8.对全中心行政管理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管理处行政管理办公室主任是管理处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处行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1.统一领导协调全处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管理处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年度计划;
3.监督全处行政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4.组织对所辖区域内行政管理错案的追究和对行政管理违纪人员处理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人员为案件的首办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实行全程跟踪,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外业人员
1.对全省高速公路进行巡查。巡查中发现侵占、损坏路产案件或故障车辆等情况,即刻向指挥调度(分)中心报告并作紧急处理;
2.对各超限检测站的检测和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3.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辖区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重点是安全标志的摆放、机械设备的停放、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等方面事项;
5.负责对路面坑漕、积水、车辙、桥头跳车、塌方等公路病害进行检查;
6.按照养护规范和标准实行对辖区内高速公路的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7.负责监督和检查高速公路清扫工在岗在位及清扫情况;
8.监督检查高速公路除雪防滑情况;
9.对各收费单位贯彻执行收费业务规范和车辆通行费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对收费单位向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出具合法通行费收费票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1.对收费站紧急车辆放行情况进行监督;
12.负责对收费单位是否对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予以放行进行监督检查;
13.按有关规定对收费单位收费人员收费情况进行稽查;
14.对各收费单位按照省高管局的统一规划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设收费、通信、机电、监控等网络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5.对收费、通信、机电、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对收费、通信、机电、监控等网络系统的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7.按照省高管局制定的经营服务规范,对辖区内经营服务区、加油站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8.对辖区高速公路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的非公路标志按规定程序处理;
19.对在辖区内利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服务区卫生情况、安全情况、物价管理、资产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
二、内业人员
1.负责行政管理审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审批档案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2.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工作、按规定权限配合省政务大厅进行审批工作,即时报送相关材料;
3.负责接收转办案件并对转办案件登记存档备案;
4.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审批档案;
5.检查、督促、规范行政管理审批及建档工作;
6.负责转办案件的反馈及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指挥调度(分)中心值班人员是案件的间接责任人,负责案件的转办,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接收由案件查处人员递交的转办案件;
2.负责将转办案件转送给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3.转办案件完成后,接收相关部门填写的“反馈及验收单”,反馈至案件查处人员;
4.考核并监督相关部门对转办案件处理是否及时、办案程序是否合理、是否按时限完成;
5.负责填写转办案件汇总表,对转办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将“转办单”、“反馈及验收单”存档备案;
6.相关单位未及时完成转办案件的应填写“催办单”。“催办单”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达至接收部门;
7.负责将转办案件及验收结果做日报表上报主管领导及业务指导部门。
第十五条
案件承接人是主要责任人,负责转办案件的办结,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在接到案件转办通知单后要立即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2.采取具体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对已办结的案件及时向指挥调度(分)中心进行反馈;
4.不能按时办结的案件,要以书面形式向指挥调度(分)中心予以说明。
第三章
首办责任制
第十六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对首次办理属于本局行政职能范围的案件,实行全程跟踪,及时办理的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首次办理属于本局职能范围案件的工作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第十八条
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
2.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3.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4.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十九条
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工作,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首办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行政职能范围的案件,要按程序及时向指挥调度(分)中心进行转办,并对案件转办的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四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高管局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局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处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见《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管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管理责任制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管理结合;
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二、责任认定
1.
行政管理人员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2.
行政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即时处理时处理程序不当的;
3.
行政管理人员对需转办的案件没有及时上报进行转办的;
4.
案件转办人员没有及时将案件转到相应部门的;
5.
案件承接部门没有按时限或保质保量完成案件办结的;
6.
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错案的;
7.
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是错案的;
8.
上级机关经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9.
其他依法认定为错案的。
三、责任承担
1.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造成案件未能按时限或保证质量办结的,由行政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
2.
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公、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领导负连带责任;
3.
由于案件承办人的主管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判,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承担,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4.
承办人办案准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承担;
5.
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错案责任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
四、责任追究决定
1.情节轻微,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建议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取消责任人执法资格,调离或建议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见《吉林省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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