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退回,管理制度,药品
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证我院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其目的是加强我院药品销后退回管理,规范我院退药行为,杜绝药品损害事件发生。一、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学部下属的门(急)诊药房、中成药房、中药房、住院部西药房
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证我院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其目的是加强我院药品销后退回管理,规范我院退药行为,杜绝药品损害事件发生。
一、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学部下属的门(急)诊药房、中成药房、中药房、住院部西药房等门诊患者和住院患者的退药。
二、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原则上经我院药学部药房发出的药品,不得退换。
三、
确需退药的,退回药品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否则一概不退。
1.必须是我院药学部药房发出的药品;
2.药品生产批号必须与开处方时我院药房正使用的药品生产批号相符;
3.药品大、小包装均应完整并完全一致,无破损,药瓶封口密封完好,无污染。
4.需在特殊条件(如冷藏、避光等)贮存的药品可证实其符合贮存要求;
5.药品必须在有效期内,未变色变质;
6.药品从药房发出一个月以内。
四、
满足第四条规定者,仅在下列被证实的情况下可以退换。
1.确属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2.药房工作人员错发药品的;
3.患者因用某药引起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该药的;
4.患者在治疗中死亡的;
5.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师批准,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的;
6.急诊患者转为住院治疗,经会诊需要更改用药方案的;
7.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8.医师开错药,属下列情况之一,且经医务处批准退药者:
(1)因医师未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复开药的;
(2)因医师跨科开药,不了解专科用药的药品情况(如禁忌症等)错开的;
(3)违反医疗保险等相关规定,开贵重药、自费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4)违反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等,患者要求退药的。
五、
在下列情况下,药学部药房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1.发出药品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的;
2.前期在我院门诊进行诊疗的患者,因病情加重等原因转住院或到外院治疗的,医生没有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开出的药品;
3.医生未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的相关规定开方,病人不愿使用或未能用完的药物,不予退药;
4.已发出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5.中药饮片、拆零药品发出并离开窗口后不得退药;
6.退回药品不符合第四、五条规定的。
六、
退药程序
1.因药学部药房工作人员错误或药品质量问题退药者,直接到相关药房进行退换。
2.因药品引起不良反应,不能继续使用而退药者,开方医师须按我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具退药申请(门诊医师在处方上重新签字并注明退药原因),退回该处方中致不良反应的药品。
3.患者死亡而需退药者,由开方医师开具退药申请,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4.患者因住院、转科、病情变化而变更治疗方案退药者,由开方医师开具退药申请,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5.因医师开错药而需退药者,由开方医师开具退药申请,经医务处领导签章(或签字)同意,可以退回错开的药品。
药学部药房对此类退药行为作为医院用药错误事件,填写《医疗机构用药错误登记本》备查。
6.药学部各药房设专人办理退药手续,待检查退药处方(或退药申请)和退回药品符合要求后,在退药处方(或退药申请)上盖章签字后详细登记备案。
7.门诊患者或出院患者持退药处方(或退药申请)和原始收据到收费处办理退款手续。
8.如果需要调换其它药品,须在办理完退药手续后。再通过医师重新开药,不能以药换药。
9.退药必须到相关药房办理。
七、
销后退回药品能确认无质量问题,可办理入库手续后置于药柜可再使用;如不能确认质量状况,办理入库手续后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理。
八、
因我院工作人员失误而致销后退回药品不能再使用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负责。
九、
不属于上述各种情况的不能劝止的退药事宜,由药学部主任和医务处领导协商处理。
十、
本制度由医务处、药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