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培训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集团,培训
集团培训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贵州雨田集团文件集团培训管理办法(待审批后执行)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提升人力资源绩效,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增强员工对公司了解和提升本职工作的胜任能力,明确其培训相关流程和标准,特拟定本培训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培训的计划、实施、参与、督导、考评等,均应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集团培训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贵州雨田集团文件
集团培训管理办法
(待审批后执行)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提升人力资源绩效,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增强员工对公司了解和提升本职工作的胜任能力,明确其培训相关流程和标准,特拟定本培训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培训的计划、实施、参与、督导、考评等,均应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培训工作开展的原则:
集团整个培训必须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开展:
1、系统、计划原则
培训工作的开展必须做到有预算、有计划地进行,且培训各子版块彼此须有连贯性,不同层级、不同时段应有系统性。
2、费用、效果原则
培训必须要兼顾培训费用投入和培训所达效果,力求做到“小投入,大产出”。
3、针对性原则
培训必须应需施训,不得“闭门造车”。
4、自主培训为主,外委培训为辅原则
第四条、组织分工: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宣贯、推行和管控,各分、子公司按照本办法负责具体进行培训实施。具体组织分工如下:
部
门
职
责
集团总部
总部分管人事副总裁
拟定集团总体培训办法、方案并监督、指导实施;
组织拟定集团年度培训计划经报批后进行分解成季度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审批各分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督查、考核;
组织全集团副总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含内训和外派学习、培训协议的签订等);
负责集团总体培训费用的控制;
负责对内部培训师资的管理;
按半年为周期,负责全集团培训实施的考评(含培训组织情况、效果评价等)。
总部人力资源部
拟定集团总部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季度培训计划;
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对全集团副总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
负责集团总部人员入职培训,一般员工技能提升培训;
参与对各分子公司培训实施的监督、考评;
各分子公司
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
审核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指导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
审批单项培训方案并对其培训总体效果进行考评;
组织本公司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含内训和外派学习、培训协议的签订等);
负责本公司总体培训费用的控制;
按半年为周期,负责对本公司培训实施的考评(含培训组织情况;效果评价等)。
各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
拟定本公司副总及以下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季度培训计划;
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对本公司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
负责本公司人员入职培训,一般员工技能提升培训。
第五条、培训类别:
集团培训类别分为:入职培训、在职技能提升培训两大类。
培训类别
适用对象
培训内容
入职培训
到公司就职的新员工
企业的发展历程、发展战略、企业愿景、战略业务单元、企业目标、公司荣誉、企业文化、劳动用工制度、薪酬福利制度、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本岗位职责、转正标准及要求
技能提升培训
(含晋升、转岗)
职能系
高层、中层、低层
专项技能(如生产工艺、财务核算等专项技能);
管理技能(如SWOT分析法;PDCA管理法等);
职业素养(如商务礼仪、有效沟通、时间管理等);
技术系
高层、中层、低层
销售系
高层、中层、低层
管理系
高层、中层、低层
第六条、培训工作一般性流程及操作要求
培训需求调查————培训规划/计划(年度/季度)————培训实施
(一)、培训需求调查:
每年11月上旬,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分子公司对各职系、职等、职级人员进行培训需求的调查、了解,归纳出客观、共性、系统的培训需求填制《培训需求汇总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培训需求问卷》、《培训需求汇总表》见附件)
新员工入职培训其培训内容为固定模式,故无需作入职培训需求调查。
(二)、培训规划/计划(年度/季度)的编制:
每年12月上旬,各分子公司根据培训需求编制本公司副总及以下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年度计划进行分解,形成季度培训计划,经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后报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审批。每年12月上旬,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在分管副总裁指导下根据培训需求编制集团副总及以上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将年度计划进行分解,形成季度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应明确:受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方式、培训费用等内容。(详见附表《年度/季度培训计划》)
(三)、培训实施:
1、入职培训:
⑴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开展,其培训内容必须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内容,但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公司业务情况增加相关内容。(注:企业愿景、目标、企业文化、企业荣誉等与企业基本情况相关联的内容全集团必须一致)
⑵入职培训必须是公司内部人员受训,一般情况下不得外聘外部培训师。
⑶培训时间,各分子公司视情况自行确定。
⑷入职培训必须有入职人员在《培训签到表》上的签到。《培训签到表》必须注明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和培训时间。用以佐证公司向新员工履行了相关信息的告知义务。《培训签到表》须作档案保存。
⑸入职培训必须有培训考试,且考试试卷与新员工入职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2、技能提升培训:
⑴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培训计划而开展,特殊情况须增减培训的,须报本公司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和集团总部分管人事副总裁批准。
⑵须有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经本公司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和集团总部分管人事副总裁批准后实施。
⑶可内部人员讲授也可外聘培训师讲授,还可将受训人员派外学习,但其费用必须控制在年/季培训计划范围内。
⑷除选派外训外,
技能提升培训必须做培训效果评估。该评估分值按一定比例纳入对人力资源部培训实施人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估表》见附件)
⑸技能提升培训,凡外聘培训师讲授或将受训人员派外学习,必须签订《培训协议》,按照国家规定约定竞业限制、未满合同期离职培训费处置等相关事项。(《培训协议》见附件)
⑹技能提升培训,人力资源部应保存个人参加培训的各项资料,包括:获得的各类证书原件;获得的各类培训资料;用以员工国家职称评聘、职位晋升参考、充实公司培训资源等。
第七条、培训费用预算、分配与管理
1、在制定年度计划时,应确定各项培训所需的具体费用,并汇总为年度的培训预算。预算经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审核报集团总裁批准,并将培训计划和预算抄送集团财务部门备案。
2、计划内的培训费用,由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审核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批准,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计划外的培训费用,一般不用支持,特殊情况须要列支的,由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申请,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审核集团总裁批准。
3、培训费用,按年度计核,分段(一季度为一段)控制。
4、费用分配应把握以下原则:管理、技能培训是重点;业务部门、创造性部门的培训优先于服务部门、事务性部门;管理者、专业骨干培训重于一般员工培训;上年度关键绩效领域发生重大不良事件且有能力不足因素的,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的培训。
5、培训费用使用情况,纳入对集团分管人事副总裁、各分子公司分管人事副总的考核项目。
第八条、为让集团内部职员向他人发挥技能传授、帮扶指导的能力,集团建立内训师机制,具体内训师建立措施和办法另文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经集团总裁审批后予以实施。
篇2: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增值税,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即征即退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软件生产企业除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外,还销售其他软件产品的,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选择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并于本办法下发后第一次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时,将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分摊方式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一年后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三)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开票、核算及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及公式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和发票开具
1.纳税人按上述方式确定软件、硬件部分销售额后,应分软件、硬件部分设置专栏分别核算销售额。
2.
纳税人在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成本时,应区分软件、硬件部分,分别依其生产成本的产生和归集,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专栏,并按规范的会计流程进行核算,形成相应的分类账,反映不同软件、硬件的生产成本情况。对于软件品种、规格众多的纳税人,可以适当分类反映。软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须符合现行会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和分配方法应适当和科学,反映的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三)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见附件4)(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请,并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流程审批,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两份传递至市局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法规科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登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批准台帐》。
第十九条
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条
对于月度之间购销比例波动较大,并影响到全年税收退还总额的纳税人,在按月计算办理税收退还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后对其进行清算(清算表样式见附件3),具体清算的组织和开展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办法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根据市局与有关资格认定部门沟通的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不得执行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篇3: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试行,管理办法,基金,创业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我校产学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创业基金从上海电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我校产学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基金从上海电院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等企业年度上缴款中支付,资金规模现定为人民币30万元。
第四条
创业基金重点支持我校学生获得上海市创投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办的公司。
第五条由上海电力学院学生处、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处、上海电力学院科研处、上海电力学院产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为创业基金的管理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任:曹家麟
副主任:石奇光、张浩
委员:王飞、毛静涛、蔡勇承、潘卫国、李永光、魏建华、陆玮、石笑寒、丁会凯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石笑寒
成员:茅大钧、张艺
第七条
创业基金面向我校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在读硕士所创办的企业。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1、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2、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4、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八条创业资金支持数额
1、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支持经费为3万元,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加入。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所占股权不参与分红。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5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
5、创业资金三年后无条件退出。
第九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向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管委会领导下,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期满三年后进入基金退出程序,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严格对创业者递交的财务会计材料进行验收,经理事会审核后报市基金会审定。
1、对于运营效益好的创业公司,可以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
2、对于运营不好或濒临破产的创业公司,可以采用抽回资金或参与清算的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上海电力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报送管委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