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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援爱心卡发放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紧急救援爱心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紧急救援爱心卡(以下简称爱心卡)的发放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紧急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推进紧急救援爱心工程在广西辖区内的覆盖面并让更多市民享受到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的服务,特制定此办法。第一条紧急救援爱心卡是由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广西分中心、广西红十字
紧急救援爱心卡发放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紧急救援爱心卡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紧急救援爱心卡(以下简称爱心卡)的发放工作,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紧急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推进紧急救援爱心工程在广西辖区内的覆盖面并让更多市民享受到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的服务,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紧急救援爱心卡是由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广西分中心、广西红十字博爱基金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联合推出的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的载体。
第二条
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立足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整合社会资源,凝聚民众爱心,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服务,促进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广西分中心负责紧急救援爱心卡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广西红十字博爱基金会负责爱心基金的宣传、筹资及医疗救助网络协调组织工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爱心卡的制作、咨询以及对爱心卡持有者实施相关救援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条
凡是生活或工作在广西的年龄在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自愿投入100元均可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广西分中心、广西红十字博爱基金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申请加入紧急救援爱心工程,获得紧急救援爱心卡。
第四条
自愿申办加入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的事项:
(一)提供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常住地址;
(二)申办人填写、核对相关资料、认同爱心卡服务功能及注意事项并签字确认;
(三)申办人在递交申办手续资料20个工作日内,便可获得由广西一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发放的紧急救援爱心卡。爱心卡的号码与申办人的身份证号码相同,一人一卡,只限本人使用;
(四)爱心卡所载明的服务保障期为一年。服务保障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续费。
第五条
爱心卡主要具有以下保障
(一)持卡者意外伤害最高可获得50000元的保障;
(二)持卡者意外伤害和急性病院前急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保障;
(三)持卡者意外伤害和急性病住院医疗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保障;
(四)持卡者意外伤害和急性病住院期间每天可获得15元的津贴(最高不超过60天)。
第六条
爱心卡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持卡者享有获得紧急救援爱心工程承诺的各项服务;
2、可作为爱心工程的志愿者参与爱心工程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义务:
1、如实申报个人相关资料;
2、努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遵纪守法;
3、参加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的相关技能培训,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自救互救;
4、热爱爱心工程,认同紧急救援爱心工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爱心卡发生丢失,持卡人需要补办爱心卡的,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到紧急救援爱心工程推出单位或其授权单位办理补卡手续;委托代办补卡手续的,应出具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补领爱心卡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凭《补卡领卡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九条
紧急救援爱心工程咨询电话:0771—2100515、0771—5880796;紧急救援热线电话:966099;保障服务电话:95519
。
第十条
持卡人因爱心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发生争议的,由经办单位和业务监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爱心卡牟取非法利益或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查实后,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紧急救援爱心卡的发放工作在广西境内统一由广西一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爱心卡持有者的保障服务范围及相关条款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OO9年5月12日起实行。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广西分中心
广西红十字博爱基金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