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实施方案,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百乔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实施方案——体系建立和全程实战2011年01月08-09日上海2011年01月08-09日深圳【主办单位】百乔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培训对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负责预算编制、控制的相关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企业财务人员、财务经理、财务总
预算管理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百乔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预算管理实施方案
——体系建立和全程实战
2011年01月08-09日
上海
2011年01月08-09日
深圳
【主办单位】百乔罗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培训对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负责预算编制、控制的相关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企业财务人员、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
【证书颁发】颁发《“全面预算管理与绩效控制”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授课方式】内容讲述、案例分析、游戏互动、讨论点评、情景演练
【收费标准】2800元/人(含中餐,指定培训教材,税费,专家演讲费,证书费、上下午茶点等)
【咨询报名】
闫老师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为企业提供上门内训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您是否正为以下事情烦恼:
1、如何在事前和事中及时掌控下属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各项信息,而不仅仅是事后分析控制?
2、如何测算和确定公司未来一年的各项经营管理目标并落实到各部门直至各岗位?
3、各部门如何围绕经营管理目标制定各项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
4、在企业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安排和平衡各项日常经营管理与投资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控制企业风险?
5、如何监控公司层面和各部门层面年度目标的实现并进行分析预警,而不是仅仅为了年终奖惩?
6、如何设定成本费用控制目标并进行有效控制?
7、如何建立多维度的关键业绩指标并进行监控?
8、如何以预算为基础实施有效的授权,提升企业管理效率?
课程目标:
全面预算管理实施步骤、项目范围、参与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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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具体编制如经营预算、资本预算、财务预算等编制,预算的执行及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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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战略全面预算管理项目实施中如何避免常见陷阱,如何作好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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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大型国际企业预算管理与控制的经验
课程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全面预算管理
1、预算,您的直觉是什么?
2、什么是预算?
3、什么是预算管理
4、什么是全面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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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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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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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全员?
5、
全面预算管理不同于传统计划管理
6、
全面预算管理不同于传统财务预算
7、
全面预算管理不同于经济责任承包
二、为什么要开展全面预算管理
1、众多优秀企业的管理实践
2、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力推荐
3、全面预算管理的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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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目标落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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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目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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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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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受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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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控制提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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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依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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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约束化
4、中国企业预算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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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算管理的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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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算管理的紧迫性
三、企业如何搭建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1、从“过程”上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管理五大过程
2、从“内容”上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管理的四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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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预算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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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预算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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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预算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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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的主要内容
3、从“时间”上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管理的四大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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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预算的功能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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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算的功能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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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预算的功能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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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计划的功能和流程
4、从“组织”上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全面预算的四级组织
四、如何确定预算目标
1、企业年度目标确定的“理念转换”
2、企业应确定哪些年度目标——年度目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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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非财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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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积分卡的思维——国际企业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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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的平衡积分卡思维——本土企业的实践
3、如何测算和确定年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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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测算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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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历史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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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类目标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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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质类目标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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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量化的重要管理工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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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开战略研讨会
4、年度目标的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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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的横向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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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的纵向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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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年度目标分解示例
5、各部门KPI表格的设计
6、员工PBC的设计
五、如何编制预算
1.
预算编制内容体系
2.
预算编制起点的选择
3.
预算的编制方法介绍
4.
三级预算编制表格体系(某集团预算编制表格体系示例)
5.
经营预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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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预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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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预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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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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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预算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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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费用的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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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费用的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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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费用的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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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费用的预算编制
6.
资本预算的编制
7.
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平衡
8.
预算中的信息传递
六、如何进行预算执行控制
1.
预算执行控制的责任划分
2.
建立预算执行台账
3.
严格预算外的控制流程和权限
4.
严格资金支付控制
5.
绩效分析与经营预警控制
6.
如何召开经营分析会
7.
绩效沟通与管理改进
8.
预算追加
9.
预算调整
10.
绩效考核如何和薪酬体系对接
七、成功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关键要素
1.
正视预算环境,合理选择预算模式
2.
明确预算主题,逐步发挥预算功能
3.
牢记战略导向,促使目标落地
4.
塑造预算文化,全员参与预算
5.
健全预算体系,保障预算有效实施
6.
健全预算体系,保障预算有效实施
7.
借助预算信息化,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
8.
坚定信念,强力推行,经受时间的炼狱
专家讲师团:
上海班讲师:杨立国
杨立国,国际注册咨询师(CMC),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工程师,工商管理硕士(MBA).实战派财务和管理专家。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EMBA班和财务总监班特聘讲师。
十年央企(特大型航空制造企业)从业经历,从车间技术员做起历任技术主管、企管处长、副总经理等职,负责过技术、生产、企管、财务等多个领域的工作,熟悉企业的整体运作。期间,组织和参与了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结构调整、并购重组、质量技术攻关、财务系统变革等多项重要工作,为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做出了较大贡献。
八年管理咨询从业经历,曾承担上海视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咨询总监,现为上海视野知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曾担任中国商飞、中国航天科技四川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洪都集团、开滦集团、东风本田、潍柴动力、湘潭电机、许继电气、金堆城钼业、东贝集团、淄矿集团等多个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的高级财务和管理顾问,尤其以集团管控、财务战略、全面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成本管理等见长。依靠先进的理念和丰富的企业管理实战经验,从企业家决策视角出发,为企业提供务实的咨询方案,并通过系统的培训辅导企业实施,促使方案有效落地。其还在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东方视野远程培训中心等机构多次发表演讲,收到学员的普遍欢迎。
授课风格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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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背景,授课逻辑思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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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央企技术、管理、财务工作经验,授课务实,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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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管理咨询经历,领导过多个咨询项目,案例丰富,实战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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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乏战略高度,却又简明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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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独特,生动活泼
所获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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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荣获“中国有影响力的500名管理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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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部管理咨询师水平考试《财务管理咨询》参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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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中国企业管理咨询精品案例”
—全面预算管理案例主编人员
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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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企业》、《中国总会计师》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多篇文章
核心课程:
《总经理的财务管理》
《非财务经理人的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提升企业价值》
《优秀财务总监的财务创新》
《财务战略与现金流管理》
《集团财务管控》
《全面预算管理与绩效控制》
《全面成本控制三大视角十一大环节》
《财务报表阅读与财务分析》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
服务过的咨询与培训客户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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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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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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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洪都航空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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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江麓科技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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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南昌印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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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湖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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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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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本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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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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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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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矿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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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交通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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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能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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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堆成钼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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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盐业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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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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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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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贝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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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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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地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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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云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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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财务总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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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深圳EMBA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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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大学浙江EMBA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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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财务总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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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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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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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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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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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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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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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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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总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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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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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视野远程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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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经理人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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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班讲师:曾国庆
美国特许财务管理师
高级会计师
皇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企业家赢利型财务管理推广第一人
先后受训于加拿大皇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香港国际商学院财务管理、上海复旦大学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同时服务于中国IT知名企业、东莞民营50强之一的高科技企业。曾老师结合多年学习和工作实践,总结出企业资金管控C2C模式、业绩三环论与12345业绩管控模式、企业盈利金三角、企业发展空间论、成本倍减6R模型、账款品质管控三道防火墙、存货656管控模型……等一套有效的运营管控工具;并提炼出简明易懂的管理理念,如销售至上、收款第一的账款控制理念;库存就是负债、呆滞就是损失库存管理理念,从而帮助企业形成的健康良性控制文化。曾老师先后帮助60多家企业改变理财观念,健全理财系统,企业盈利总体提升50%以上、同时利润品质得到显著改善。
培训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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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合理避税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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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控制企业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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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财务管理全面提高经营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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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财务信息优化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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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企业运作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曾国庆的培训客户
技嘉科技、华硕电脑、金河田实业、梦怡养生、美的家电、格兰仕、中域连锁、家乐福、裕源鞋厂、友邦保险、平安保险、富士康科技、好孩子连锁、南京博胜、上海鸿亁、杭州希普、宁波恒创、沈阳志宇、青岛康博……等上百家企业
专著:
《搞懂财务增利润》《现金流与营运资本管控》《全面预算与成本倍减之道》
TEL: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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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霸州市,实施方案,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
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省(市)直驻霸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纳入本市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
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逐步纳入。
第四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但按照《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规定,在目前起步阶段,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我市独立运作,自求平衡。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过渡到廊坊市统一管理。
第五条
在起步阶段,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第一步从2001年5月1日启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驻霸中省直单位;第二步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企业改制情况,适时启动企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市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或代发工资银行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建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
第九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
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城镇乡镇企业再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从国有、集体企业中脱离出来的流动人员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力(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组织办理。缴费由本人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办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退休人员缴足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我市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为标准计缴。
依照上款规定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职职工享受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兼并、联营、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承担其债权债务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原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
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及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于每年元月10日前申报上年度缴费工资、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元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拒付和拖欠。首次缴费时需一次缴清3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或每半年以及全年一次性缴纳的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须于每月或期初首月10日前缴齐。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统筹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但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内,再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
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和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特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一部分按年龄段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具体办法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的划入0.8%(
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2.8%);
31─45周岁(含45周岁)的划入1%(
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
46周岁以上的划入1.2%(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2%)。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用为计算基数,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本人退休费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在职职工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本方案收取的滞纳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利息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跨统筹地区转移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地区或异地安置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异地安置人员或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无法转移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从外地调入本统筹地区的人员,应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转入其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是:
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依据本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负担。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部分,可由统筹基金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并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
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确定。
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和未定级医疗机构5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年内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日至次年该月的前一日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要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具体支付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在
职
退
休
在
职
退
休
5000以下(含5000)
70
73
30
27
5000-10000(含10000)
72
75
28
25
10000-20000(含20000)
74
77
26
23
20000以上
76
79
24
21
(四)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随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作相应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建立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参加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120元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一半,用于解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大病医疗费(其中大病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超过1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职工大病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同市内参保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严格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严重,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无力诊治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往本市以外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当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含专科)住院科室提出转院理由,主管院长签名审查,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病情危急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先行转诊转院,
并自转诊转院之日起5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核准审批手续。转往本市以外转诊转院范围仅限于天津、北京公立医院(因病确需转往部队医院的,须经医保机构特批),但不得转往中外合资医院及社会办的各类专家门诊治疗。转诊转院人员在本市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5%后,
余下部分再按第三十条(三)执行。凡未经批准私自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手续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出差旅行报销凭证复印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余下部分按第三十条(三)执行。
单位短期(不足一年)赴统筹地区外施工的作业人员,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住院期间确需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且符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年内首次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年内以后每次自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廊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包括计划生育“四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
因公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市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部分由派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实施后,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第五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申请,对其承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的资格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须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成立医疗保险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地协助搞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和滞留就医人员。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加强医务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开药品及所作的各类检查、治疗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定点资格年检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评审定,合格的医疗机构、药店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签订合同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和《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手册》,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住院医疗费用押金,即可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终结,患者凭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付。
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监督管理、按月结算的办法对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和向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采用参保人员IC卡自动结算或个人现金支付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服务的有关政策,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严格药品价格管理,使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运作,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住院患者医疗档案,实行跟踪服务管理。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拨款解决。
第五十一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即将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立即向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报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包括调整政策在内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及个人帐户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和养老金或退休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职工基本医疗业务有关事项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并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下列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代追代扣。属于本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追回已支付的统筹基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等。
(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支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二)不如实填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少报、漏报职工工资的;
(三)将患有疾病且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支付的统筹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等。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病历手册》转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险病历手册》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三)伪造、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处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复式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扣除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扣减定点医疗单位当月偿付费用的5-10%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单位,终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在3年内不得晋级晋职。
(一)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二)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的病人或拒绝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医疗费用的;
(四)不按处方剂量配药或将处方用药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的;
(五)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批零价差的零售价格的;
(六)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或不按规定将病人收入超标准病房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自费药品不单独划价收费的;
(八)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统筹基金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等。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帐户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
(五)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包括企业),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十四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用支付不足部分(包括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十五条
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职工、“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运动员,实行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为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中不足列支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重病人救治医疗费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霸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情况表
序号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l
霸州市仁乐堂药店
兴华北路41号
张艳英
7239938
2
霸州市康乐堂药店
兴华路
莫红
7239939
3
霸州市城区人民药店
市府道87号
吴志芳
7958089
4
霸州市康健药店
建设西道
葛健
7958303
5
霸州市同乐堂药店
兴华南路257号
杨长虹
7235512
6
霸州市城区长生药店
房管局旁(西环路)
闫志军
7235525
7
霸州市灵芝药店
兴华北路
马书芝
7861075
8
霸州市百姓药房
隆泰小区
马文生
7869585
9
霸州市城区康霖大药房
市建设东道
梁国芒
7221816
10
霸川市城区隆泰药房
市迎宾道北侧
张启辉
7211589
11
霸州市霸州镇长寿堂药店
市地税局对过
于秀玲
7236149
12
霸州市霸州镇利生堂药店
市汽车站北侧
崔青萍
7235068
13
霸州市德诚大药房
市行政中心北侧
李志苓
7213858
14
霸州市康星药店
市府西道南侧
张美倩
7224343
15
霸州市健民药店
万兴超市文化中心店内
周艳秋
7210350
16
霸州市煎茶铺镇仁和药店
煎茶镇镇
牛俊儒
7418667
17
霸州市扬芬港利民大药堂
扬芬港镇扬二街
薛洪利
7575826
18
霸州市南孟益春堂药店
南孟镇
毛凤来
7292364
19
霸州市信安镇益生堂药店
信安新华路
孟凡志
7453186
20
霸州市堂二里鑫康药房
堂二里大街东段
秦殿双
7492385
21
霸州市胜芳镇北环药房
胜芳镇北环路
薛辉
7626733
22
霸州市胜芳镇杏林药店
胜芳中山街
张媛芝
7618799
23
霸州市胜芳镇益仁堂药店
胜芳凯顺路
闫晶
7616118
24
霸州市胜芳镇地久药房
胜芳二院对过
孟庆万
7622119
25
霸州市胜芳镇怡德药房
胜芳二院东
赵辉
7613095
26
霸州市胜芳镇天宝药房
胜芳北环路
李开峰
7620767
27
霸州市胜芳镇庆康药店
胜芳汽车站对过
张国庆
7610300
28
霸州市胜芳回生堂药
胜芳镇建升路南头
金桂云
7611366
29
霸州市胜芳长春堂药
胜芳镇东升大街影院对过
李子清
7608185
篇3:战略性新兴产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战略性新兴产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战略性,实施方案,审计,新兴产业,调查
战略性新兴产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关于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我局2012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现制定市本级2011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实施方案。一、审计调查的目标围绕市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和主要目标,以资金为主线
战略性新兴产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关于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
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我局2012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现制定市本级2011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审计调查的目标
围绕市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和主要目标,以资金为主线,以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企业为基点,摸清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揭示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制度、体制等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资金管理和完善政策制度的意见与建议,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审计服务发展、服务社会的作用。
二、审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此次专项审计调查的范围是2011年度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调查对象主要涉及经信委、财政、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涉及的重点单位、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
三、审计调查的内容和重点
此次审计调查将重点关注政策措施的落实执行、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评价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效率性,揭露和查处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损失浪费和侵害企业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目标的实现。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开展情况。
1.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的进展情况。依据《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1〕13号)文件精神,调查了解各政府部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情况,制订的配套措施是否与省市文件精神相符。
2.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投入与支出的总体情况。通过查阅财务账本资料,重点调查市财政2011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总量、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切块资金支出去向及成效。调查了解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多渠道筹措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资金的情况。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
1.
市本级财政及相关管理部门分配专项资金的情况。根据《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检查:
(1)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是否充分,按照“客观公正、择优支持、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的申报原则,检查享受补贴企业是否为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项目是否符合《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及其国务院、省政府明确的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所对应的相关项目和海洋新兴产业投资项目;
(2)检查专项资金分配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标准进行补助;
(3)检查专项资金分配重点是否突出,是否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否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
(4)检查专项资金申报管理是否规范,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管理部门审核是否严格,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及公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经集体讨论决策,是否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有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虚报冒领等问题。
2.
市本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科学合理、拨付不及时等问题;挤占专项资金等问题;有无因截留资金和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已列入规划或批准的项目难以启动或未按期完工,以及未正常运营等问题。
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情况。检查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到位情况,重点检查切块到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情况,是否成产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1.审计调查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承担企业使用专项资金情况。重点关注项目的真实性,调查企业单位有无弄虚作假,多头申报或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标准,虚报冒领,骗(套)取专项资金的问题。
2.调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3.调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项目执行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有无因可行性研究不够、决策不当、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审计调查工作要求
1.准备阶段: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6日。
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与重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拟写审计通知书。
2.实施阶段:2012年4月4日至4月30日。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开展审计调查工作,要求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做好审计事项的取证和审计证据的签证工作,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
3.终结阶段:2012年5月8日至5月20日。
由审计组长归集审定审计工作底稿,并根据需要做好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的补证工作;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按规定履行复核程序,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的代拟稿。
五、审计调查组成员及分工
本次审计调查由朱国伟、高江强、朱佳3位同志组成,审计调查组长由高江强担任,全面负责对审计项目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工作,负责撰写审计报告,并负责审计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
(一)
朱国伟同志主要负责调查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开展情况。
(二)
高江强同志主要负责调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情况。
(三)朱佳同志主要负责调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采取财务审计与绩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计算机审计。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审计实施方案,请局领导审批。
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
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组
调查组组长:高江强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专项审计调查相关文件目录
附件
专项审计调查相关文件目录
1.《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绍市委〔2011〕4号);
2.《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1〕13号);
3.《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绍政发〔2011〕23号);
4.《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1]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