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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日期:2020-04-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QQ:48652541企业管理集团上海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QQ:48652541

企业管理集团

上海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2〕137号)精神,结合上海省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成立上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简称“省联席会议”),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上海银监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省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承担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分管领导兼任。省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二是研究制定相关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风险处置工作;五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参照省联席会议形式,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同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经贸委: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的审查批准;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并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制度。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负责小额贷款相关统计报表和资料收集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上海银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并配合、协调有关地方政府进行查处;配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预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参与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省公安厅:指导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落实相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税收政策。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省经贸委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七条

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设立对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暴力收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8~50

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8~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出资人在中国境内有自有固定住所;企业法人股权比例不低于70%;

(三)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上限为5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中应有20%及以上的人员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履职所需的金融知识、经济专业水平、从业经验及专业技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五)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七)在设立县(市、区)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开业前营业场所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50%、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50%(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当地企业是指注册地址在所在县(市、区)的企业。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0%(不含本数),且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一股东入股本县域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2家。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他人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他发起人(或股东);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实体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省属企业在省内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所在的设区市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

对现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良好、经营规范、风险可控的,当地政府重视并已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辖内民间融资活跃、“三农”和中小微企业需求较大的县(市、区),允许在已有1家的基础上,再增设1至2家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二条

开展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福州市探索设立一家外商独资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

(三)其他经省经贸委批准的业务。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市、区)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所在地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承诺书;

(三)公司设立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七)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等)、经营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关联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住所、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人行信用报告、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出资人自有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八)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和方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省经贸委。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承诺书。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交工作承诺书。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对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负责处置违法、违规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妥善处置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因公司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风险事件,维护经济社会安定稳定。

(三)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意见,尤其是对发起人(或股东)的审核意见;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自收到申报方案的完整材料后,经准入审核专家组论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符合筹建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经贸委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经贸委批准筹建之日起90个工作日,期满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第十九条

筹建期间若发生出资人、注册资本金等重大事项变更,需重新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省经贸委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筹建工作报告;

(四)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从业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营业场所验收报告;

(六)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上限可提高至公司资本净额的100%。经省经贸委审核并依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但回购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应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并将开、销户情况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发放及回收贷款与利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专用账户运行,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并根据资金来源及使用设置相关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积极予以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严禁“坐地起价、哄抬利率”,或以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利率。对发放高利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经贸委撤销批复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账外经营、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重要事实、高管或股东利用个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等。违反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责令其停业整顿。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由省经贸委撤销批复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发放高利贷、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经贸委批复开业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按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按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利率报表。

小额贷款公司应申请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时合规向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

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

1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第三十四条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股权),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增资扩股。支持和推荐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评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相关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仅限于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

第三十九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省经贸委、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要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有关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向上一级报告。根据监管需要,省经贸委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独立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结果可作为是否取消小额贷款资格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督查和指导,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同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营情况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经核准变更;

(四)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五)违反利率政策的;

(六)拒绝或阻碍有关部门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资料的,提供虚假的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经认定需整改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公司法》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执行。

2019-2-19

篇2:交行小额支付接口方案修改记录(Ver2.0)

交行小额支付接口方案修改记录(Ver2.0) 本文关键词:交行,小额,接口,支付,修改

交行小额支付接口方案修改记录(Ver2.0) 本文简介:一:《小额支付系统报文格式标准》文档修改记录修改日期新增/修改序号修改内容11.19增加1CMT920报文增加描述传输通道。11.19增加2CMT301增加金额描述。11.19增加3CMT302增加金额描述。11.19增加4CMT303增加节点相关描述。11.19增加5术语增加报文域规范性要求描述1

交行小额支付接口方案修改记录(Ver2.0) 本文内容:

一:《小额支付系统报文格式标准》文档修改记录

修改日期

新增/修改

序号

修改内容

11.19

增加

1

CMT920报文增加描述传输通道。

11.19

增加

2

CMT301增加金额描述。

11.19

增加

3

CMT302增加金额描述。

11.19

增加

4

CMT303增加节点相关描述。

11.19

增加

5

术语增加报文域规范性要求描述

11.19

增加

6

业务码增加O9012

净借记额度不足

11.19

修改

7

明确CMT301、302、CMT319、CMT320、CMT327、CMT328报文唯一标识

二:《小额支付系统与XXX接口方案》文档修改记录:

修改日期

接口文档

编号

修改内容

11.19

商业银行接口方案

1

删除小额支付系统支持多进程并发的描述。

2

删除多进程接口编程范例

3

连接API增加建议使用长连接描述

11.19

清算组织接口方案

1

删除小额支付系统支持多进程并发的描述。

2

删除多进程接口编程范例

3

连接API增加建议使用长连接描述

11.19

清算组织接口方案

1

删除小额支付系统支持多进程并发的描述。

2

删除多进程接口编程范例

3

连接API增加建议使用长连接描述

篇3: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分析

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分析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分析

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分析 本文简介: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分析摘要: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日新月异,一方面为金融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也给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无法预料的不稳定因素,要想银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就必须严格控制金融风险,特别是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本文以小额信贷风险管理为研究对象,进行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分

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分析 本文内容:

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分析

要: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日新月异,一方面为金融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也给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无法预料的不稳定因素,要想银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就必须严格控制金融风险,特别是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本文以小额信贷风险管理为研究对象,进行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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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79-04

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的传统风险,它贯穿于银行发展的任何阶段。这种风险的发生可能导致银行产生无法收回贷款形成呆账,严重影响到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更为严重的是,过度的信贷风险可能致使银行倒闭。最近十几年里,中国金融市场中其他行业如保险、证券、小额信贷的风险逐渐显示了出来,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经济理论工作者的关注。小额信贷风险专指向贷款人发放的免抵押、轻担保的信用贷款而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其放款对象大多是微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经营良好的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面临的临时性资金短缺问题,对于破解我国微小企业长期以来融资难、贷款难、结算难等问题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缓解就业压力,维持社会稳定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一般存在创办时间比较短、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没有足额的抵押物的特点,这就需要针对每一个贷款申请人由专门的信贷员做详细全面的考察,增加了放贷的成本。而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也使得一些商业银行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如履薄冰,发展速度非常慢。因此分析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所面临的风险,探索防范、控制风险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一)国外小额信贷风险研究情况

国际上,现代意义的小额信贷始于20世纪60―70年代的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国家金融机构或合作组织通过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帮助,为其发放额度低、时间短的小额贷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和技术改造,以达到逐步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此后,小额贷款逐渐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上一种比较成熟的支持农村地区发展和消除贫困的金融工具,相对来说,小额贷款如果开展的比较成功,会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就业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另外,Stallings(1999)曾提出,在控制贷款风险、提高偿还率方面,商业银行若能够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小额信贷的偿还率普遍都在95%以上,对于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国外的研究成果主要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成本――利润方面对小额信贷风险进行管理的研究

关于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研究方面,最初人们希望通过提高利率来提高商业银行的收益率,认为只要利率不超过借款人愿意接受的范围,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利润就会迅速增长。Woller

&

Woodworth

(2001)认为,对穷人而言,毕竟小额信贷的利率比非正规金融部门(如高利贷)收取的利率要低,因此,较高的利率与小额信贷的延伸性可以并行不悖。但利率过高也会导致金融风险和政治风险的增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后来,商业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都认识到,降低成本与增加收益同样重要。小额信贷项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高人力投入,信贷员频繁下乡调查、上门送款收款等工作,节省了借款者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有利于小额信贷的延伸、贷款信用评估及贷款使用的监控,但也加大了机构自身的运营成本。

2、从借款人方面对小额信贷风险进行管理的研究

一般而言,小额信贷并不要求抵押品,即便要求提供抵押品,贷款方也并不太在意抵押品的抵偿价值,即银行出售该资产并不能补偿借款人违约的损失。Armendariz

&

Morduch

(2005)曾提出灵活的抵押方式可以降低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风险,认为贷款方关注的往往是物品的主观价值,尽管某些抵押品的价值可能微不足道,但失去该项资产的威胁就足以让借款人采取更为谨慎的行为。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强调,借款人的组织化要素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是相当重要的。Besley

&

Stepthen(1993)、Stiglitz

(1990)的研究表明,尽管在正规的金融信贷中,商业银行由于无法完全控制借款者行为而面临着道德风险问题。但是,在小组贷款下,同一个小组中的同伴相互监督却可以约束个人从事风险性较大的项目,从而有助于解决道德风险问题。Ghatak

(1999)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允许借款人自愿组织信贷小组,有助于贷款机构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由于地理上的便利和交易的关联性,同伴之间的互相监督比商业银行更有效,因为他们通常对小组其它成员的风险状况比较了解,这种方式的隐性信息能够为贷款机构服务。可见,小额贷款经济体中的亲密关系和社会约束性,可以成为解决借款人向贷款方转嫁风险问题的法宝,商业银行和小额信贷机构因此也将监管职能转移给了借款人自身,提高了监管效率。小组贷款吸引的研究者比其他领域都要多。

3、从制度方面对小额贷款风险进行管理的研究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也为新模式的小额信贷提供了理论基础。新模式的小额信贷强调解决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高交易成本问题,而旧模式的小额信贷强调通过便宜的资金帮助穷人。旧模式的小额信贷基本上是信贷补贴论的翻版,由于忽略机构的可持续性而难以为继。国外也有研究表明,当政策性金融被广泛视为一种补贴或者拨款而不是贷款的时候,就必然出现较高的违约率和较低的还款率,也就是说广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通常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信贷风险。

(二)我国小额信贷情况

我国小额信贷的定义是为贫困、低收入家庭以及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系列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存款、汇款、支付服务、小额租赁、担保、住房金融和其他非金融服务。在国内学术界,有研究认为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管理所面临的最直接和根本性的问题。只要解决了贷款申请人贷款动机和还款意愿的问题,就会大大降低小额信贷风险。但是由于市场环境和相关理论的不完善,要想解决这些问题还存在很多困难。另外,我国小额信贷起步发展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模型,只是在制度和程序上探讨降低风险的方法措施。

1、管理层面

成晓毅和刘旭超在《次贷危机对我国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警示――基于结构中介理论的分析》中,通过分析美国次贷危机的风险成因,指出了我国小额信贷的潜在风险,他认为只有对贷款程序、资本充足率、贷款利率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对银行或其他实施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才能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制度层面

在《我国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中,张峭和徐磊指出我国小额信贷信用风险要想得到有效管理和破解,一方面必须从源头上加以解决,即对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必须针对小额信贷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加以防范,阻止农业风险传导或诱发信用风险。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须从制度层面加以保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对小额信贷市场的具体实体加以明确,制定小额信贷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机构的必备条件、审批制度、监督制度、报表制度等,使小额信贷机构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政策的短期性和随意性对小额信贷发展带来的阻碍。曾之明和岳意定也在《基于博弈分析的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创新》中,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解析了小额信贷信用风险形成机理,并通过小额信贷供求双方行为的博弈分析,指出加强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应着重从制度层面着手,加强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

3、运行机制层面

陶永诚在《小额信贷运行机制研究――基于小额信贷正规化的思考》中,对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内生化进行了研究,小额信贷内生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是指银行主动地实施机制构建,将银行、客户、保证人等三方利益“内化”或将客户的利益“内化”于其社会群体之中,以提高机会主义的社会成本,以此来有效防范客户信用风险。他指出普通信贷的银企关系是银行与企业互为外部主体,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体现出外生性特征。而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分散、经营灵活且信息透明度低的微小经济主体,外生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将导致银行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客户信息,也无法有效地对客户的道德风险进行监控和限制。因此,有效的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需要将银企关系、风险管理手段等进行“内化”,建立内生性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如通过信贷逐级授权与严厉惩罚约束,促使信贷的直接决策、发放人员与借款人之间的利益内部化,充分提高一线人员的风险管理参与深度;在不充足担保下选择好保证人,利用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内生利益,建立活体信息源;重视“社会资本”管理,利用社会约束力,将信贷利益内化于社会利益之中。

二、小额信贷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包括广义风险和狭义风险,广义风险指的是信贷发生后所产生的结果有盈利的可能性但也有损失的可能性。狭义风险是指信贷发生后存在损失的可能性。而我们所指的信贷风险主要是指狭义风险。具体而言就是由于利率和汇率的不利变化或者是由于贷款客户违约而导致的信贷资产价值的损失。因此,根据信贷风险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可以把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分为两类,即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商业银行信贷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市场因子(利率和汇率)的不利变化所导致的信贷资产价值的损失,而商业银行信贷信用风险是指由于贷款客户违约而导致的信贷资产价值的损失。确切的说,从银行诞生之初,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就一直伴随其左右。

商业银行风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根据风险产生的根源可以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根据风险主体的构成可分为资产风险、负债风险、中间业务风险以及外汇风险;根据风险发生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和高度风险。但是最全面最权威的分类当属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的分类。其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将银行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八类。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根据产品和市场的不同信贷风险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但是总体来说主要表现在银行外部风险因素和银行内部风险因素。

(一)外部风险因素

1、社会信用环境不完善。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经济活动还没有在一个完善统一的标准规则下健康的运行。对于小额信贷面对的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言更是如此,当借款人在获得银行贷款资助后,由于遵守信用规则的意识不强,往往会产生改变贷款用途或逾期偿还贷款的情况,更有甚者会将贷款私自挪用于风险更高的民间借贷或股票投资等。这样便使银行的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2、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对相关交易信息没有充分和真实的了解,整个交易是在不清晰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的。借款人对自己的生产能力、经营方法、盈利模式、风险点等内部信息非常了解,而银行对这些信息的了解一方面只能通过行业整体经营模式加以比较了解,另一方面被动的依靠借款人介绍和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来做出判断。有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于获得贷款或利益的驱动会出现刻意隐瞒自身的不利信息,而适当的提供符合信贷要求的有利信息来应对银行信贷员的审查,从而会导致银行最终做出与事实偏差的决策,造成较高的信贷风险。

3、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不断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对赖账不还的惩罚力度,但惩罚力度依旧不够,甚至于某些方面还存在盲区。而对于小额贷款,很大一部分是采用信用贷款的形式发放的,没有任何抵押。所以在出现不良贷款的时候,银行一方面通过不断的向借款人追偿,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于法律手段。但是由于法律程序冗杂和执行困难很大,往往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由此进一步加剧了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风险。

(二)外部风险因素

1、经营理念变化,忽视信贷管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开展小额贷款的主要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而其中的大部分都是通过转制而来,在规模和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长时间去转变。在此期间往往将存款看作是主要任务而忽视信贷,在绩效考核上的偏差,导致了信贷业务的发展不利,首先,不积极拓展业务,其次,忽视信贷风险控制,一味追求高存款率。

2、管理制度缺失,执行难以到位。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同样会引发信贷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体现出来的。

首先,商业银行在做出小额贷款决定前,需要信贷员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而详细的调研,同时还要和借款人进行复杂而有效沟通,以此得到借款人真实的经营信息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繁杂的工作对信贷员的能力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而此时银行在管理上若不能将信贷员的绩效合理的体现出来,必定会大大影响信贷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并可能出现不认真仔细调查,不按部就班的完成调查程序,或在贷审会上提供不准确的信息。从而在贷款发放后埋下潜在的风险。

其次,在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时刻对借款人贷款的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还要时刻关注借款人所经营的生意是否在健康发展,还要求其在借款人遇到危机时能够冷静分析,合理的提出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如果商业银行的管理部门不能做到及时的提高信贷员的综合能力,不能制定完善合理的规章制度,将会使得信贷员在贷后检查时产生道德风险,放松关注的力度,降低检查的质量而产生的风险放大的情况。

最后,在贷款到期进行收缴时,信贷员仍然要发挥主导作用。不但要足额的收回本息,同时还要做好信用记录。若是贷款本息可以顺利的收回,信贷员不但要考虑该客户申请续贷时的授信额度,还要考察其经营是否稳定,续贷原因是否合理;若贷款不能顺利收回,信贷员要及时将原因上报风险部,并尽最大努力催缴贷款。必要时还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清收,而这所有的工作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商业银行在管理上若不能做到健全而人性化可能会降低信贷员的工作积极性,最终导致不良资产的产生,从而提高小额信贷的风险。

三、信贷风险度量法比较

(一)专家分析法

专家分析法是商业银行在长期的信贷活动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信贷风险分析方法。使用专家分析法时,信贷员凭借自身多年积累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来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因此,在做出信贷决策时,信贷员自身的专业知识、主观判断、个人偏好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在诸多专家分析法中,应用做多的是5C分析法,其通过对品格(Character)、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偿债能力(Capacity)及环境(Condition)等5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做出是否贷款的决定。

专家分析法缺陷。商业银行目前从事的小额信贷业务所使用的风险评估方法主要还是依靠专家分析法。这种信贷风险评估方法最大的特征就是,银行信贷决策完全由经验丰富和专业知识扎实的信贷员决定。信贷部门依靠信贷员主观判断,综合分析来确定贷款风险的大小。虽然此种方法在小额信贷发展初期曾发挥过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小额信贷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专家分析法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了出来。

1、随着各商业银行不断开展小额信贷业务,若使用专家分析法来控制贷款风险,一个信贷员只能审核一笔贷款,而且必须对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社会活动关系等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这就需要不断增加优秀信贷员的数量。但是培养经验丰富、知识扎实的信贷员的速度远远赶不上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速度。一定程度上,信贷员的缺乏已经成为阻碍小额信贷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培养优秀信贷员所需要的大量时间和成本。这对于商业银行的快速、高效发展同样不利。

2、使用专家分析法得出的结果不一致。专家分析法其本质就是通过有经验的信贷员根据自己对于借款人分析和判断来决定放款的额度,而对于信贷员本身来说,由于各自工龄的长短、素质的高低、关注角度的差别不同,对同一笔贷款申请作出一致的决定几乎不可能。例如,对于同样的借款客户,有的信贷员可能比较关注借款人经营的生意现金流是否稳定,而有的信贷员可能比较关注客户资产的价值。对于不同的侧重点会产生不同的授信结果。但是如果使用几个信贷员组成评估小组来调查客户,虽然会得到相对客观的授信额度,但是却造成了人员的浪费,贷款成本的提高。

3、对于一个信贷员审查一笔贷款的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监控和管理,很容易出现信贷员和借款客户相互勾结骗贷的行为。例如,借款人可以通过在贷款成功后给信贷员提成的方式引诱信贷员降低审查的条件,为借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从而获得贷款。这种客户与信贷员串通的行为,会大大增加信贷风险,损坏银行的利益。总之,专家分析法天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不得不促使商业银行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寻求更加准确、客观、高效的风险防范方法,以此来提高放贷的速度和安全系数。

(二)信用评分法

信用评分法是一种预测借款人在未来可能违约或丧失偿还能力可能性的统计方法,该方法从借款申请人的财务报表中选择一部分最能反映借款人财务状况的信息,配合借款申请人的信用历史记录,个人信息等进行系统的统计分析,从而建立起预测性的模型,并赋予各因素一定的分值,最终以一个信用评分来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未来的信用表现。

信用评分法是一种比较准确的评估方法,在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中也有一定的应用,只是其对企业财务信息、经营历史、信用记录等条件的合理性非常注重,因此需要不断规范企业的经营模式。本文仅在理论层面进行比较两种发的优缺性。

信用评分法的优越性:运行成本减低,无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用于风险评估,提高了风险识别效率,并且可做连续地快速筛选。在信用评分系统下,一些不贫困但具有高风险的借款者可能被商业银行拒绝,而一些不富裕但安全性较好的借款者则可能会被商业银行接纳。此外,通过信用评分模型的预测功能,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某些历史数据分析预测未来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说信用评分法在拓展正式贷款的深度和广度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运用信用评分法对于小额信贷风险进行管理时,主要是要把贷款申请人划分为“信用不好”和“信用良好”两类,因此属于将评分问题与分类分析相结合的研究。其根本思路是,首先,选择并确认出某些可能影响贷款申请人还款的关键因素;其次,通过数学方法计算出各影响因素相对总体目标而言的权重;最后,根据各影响因素的权重计算出贷款申请人自身状况的综合评分,进而就可大致得出贷款申请人是“信用不好”还是“信用良好”,并作为是否对其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小额信贷风险的管理主要以定性为主,通过收集分析财务信息来判断该企业运转是否正常。虽然各大商业银行也在积极的开发信贷风险控制系统,但是量化分析能力还是比较欠缺。从现代银行信贷风险防控发展的角度来看,量化分析越来越重要,而对于小额信贷风险防范来说,虽然使用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的量化分析系统条件还不够成熟,但是已经具备了用信用评分法控制风险的条件。

四、结论

在西方国家,信用评分法被广泛应用于信用卡贷款和个人贷款,与信用卡贷款相似,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也是基于客户信用,并且也具有客户容量大、贷款额度小、期限短、无抵押担保的特点。但在我国目前现状下,商业银行小额信贷的对象大都是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主,他们的信用记录和具体信息必须通过信贷员的详细调查和经验判断才能得到。因此,与信用卡贷款相比,信用评分法在我国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中的应用效果还存在一定差距,虽然信用评分法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优越性,但目前阶段还不能完全取代信贷员的作用,而必须与信贷员的丰富经验相结合,更好地识别和预测信贷风险,才能最终降低小额信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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