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家庭装饰
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简介: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现住所地址(有效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施工负责人:联系电话: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家庭装饰的特点
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内容:
福建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址(有效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家庭装饰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
工程地址:
工程装饰装修的面积:
工程户型:
二、
工程内容:详见甲方认定装饰设计施工图纸
三、
委托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委托方式。
1、
乙方包工包料;
2、
乙方包工、包辅助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主材);
3、
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四、
工程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日为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年*月*日(按约定验收标准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二条: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
一、
合同价款(人民币):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
元
二、付款方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付款方式
(一)基本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给乙方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上确定的工程款总额
30%金额为
元;
2、工程施工过程中,
水电工程施工验收结束后土工进场前
,甲方应付给乙方第二期工程款〈即付清工程总额(含增加项目金额)的
20%,金额为
元〉;
3、
木工工程施工验收结束后
,甲方应付给乙方第三期工程款〈即付清工程总额(含增加项目金额)的
35
%,金额为
元〉;
4、
油漆工序完工且验收合格
,甲方应付给乙方第四期工程款〈即付清工程总额(含增加项目金额)的
12
%,金额为:
。
5、
灯具与洁具安装完工且验收合格
,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余款,〈即付清工程总额(含增加项目金额)的
3
%,金额为:
。
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发生不同矛盾时,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度付款。
注: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变更表,应在补办手续时结算。
(二)其他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方式付款。
6、甲方付清工程款,乙方开具统一发票,并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及装璜工程保修卡。
7、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规格型号、设备品种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必须办理书面手续或当场结清。
8、甲方在安排家庭装饰装修时,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如甲方按揭与乙方有关工程价款支付有关系的,双方须及时按银行信贷规定,准确无误地办理手续。
第三条:工程质量
一、
工程验收标准:
(1)
福建省地方标准《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二、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由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三、工程质量检测监督部门:福建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电话:0591-87534927)因质量问题的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四、委托工程监理:
(1)
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应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明确监理单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2)
甲方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与乙方衔接。
五、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产品、设备,须在本合同中明确注明,并应符合质量标准。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材料供应
一、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物价法》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应与预算书中所用材料、产品、设备一致。
二、
无论是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地,并且封存样品或样本,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和样本。
三、
甲方负责采购的材料、样品、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工期顺延,并按误工工期处罚。材料经乙方验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要及时与甲方联系,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
乙方提供的材料、产品、设备应按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甲方验收,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五、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第五条:工程工期
一、
乙方应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将工程进度计划提供给甲方。乙方必须按甲方签字同意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二、
以下原因不能作为乙方延误工期:
1、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
2、
工程款未按时交付;
3、
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
4、
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
三、
由甲方自行挑选材料、产品、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四、
暂停施工:
1、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矛盾而停工,双方必须在一周内制定解决方案,确定复工时间,如最终责任不属乙方,均不按违约或延迟工期论处。
2、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48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和进场材料。乙方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
24
小时及时给予答复,由甲方承担损失和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a href=http://www.16fw.com/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讲话丛级ㄗ鞔鸶矗斐墒┕の薹ń校曳娇扇衔追讲糠只蛉咳∠贤杉追匠械Nピ荚鹑巍?/p>
五、
施工中如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变。
六、
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六条:工程验收
一、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
1、
隐蔽工程的验收范围指:(1)线路分(照明线路、插座线路、
弱电线路)等保护布置;水管(分冷水管、热水管)。在封线封管之前按规范经过电器表测试和管道试压后,填写附件内质量验收表,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可继续施工。
2、
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对隐蔽工程先自检再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在开始验收48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如甲方既未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验收,乙方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如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48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同意,乙方可继续施工。
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三、乙方应在竣工验收的三天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力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如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四、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在接到通知后
3
天内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工期,并承担乙方的保管费和相关费用(每日
50
元)。
五、工程结算
1、
甲方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乙方按合同条款向甲方提出办理竣工结算。
2、
乙方指定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第七条:安全施工和注意防患
一、
安全施工。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二、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灾害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
工程的本身损害由甲方承担;
2、
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三、
甲方如是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与乙方办理确认手续并承担费用。
四、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事故一旦发生,乙方必须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
甲方
1、
具备房产权证资格(或使用权)并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交底,双方作好交底验收记录,同时承担物业部门增收的相关管理费用。
2、
施工中如需要临时使用公共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3、
开工前
3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装潢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二、
乙方
1、
参加甲方组织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甲方审定。
2、
指派
(姓名)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延迟完工,如脱料、停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第九条:饰后服务
一、
乙方在装饰施工质量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为期两年,隐蔽工程为五年。
二、
乙方按有关规定和所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期限范围等进行保修。
三、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必须派人修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四、
包工包料(不包括甲方自行购买的部分材料),保修期内所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均由乙方承担。包工不包料的,保修期内所产生的材料费由甲方承担,人工费由乙方承担。
五、
保修期的保修内容均采用修复形式,而且只对装潢质量负责,不承担其它连带责任。
六、
保修期内因使用不当和非装潢的外力原因所产生的结果,不属于保修范围。维修的材料和人工费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合同和变更
一、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补订协议。
二、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额的
10
%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赔偿。
二、无正当理由,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经乙方催讨仍不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后果甲方承担,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价款或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逾期一天在按本合同应付工程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给乙方。
四、
甲方没有及时给予确认签证,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相应顺延工期,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付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甲方:(业主)
(签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单位名称):
(签章)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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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订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订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申请表,变更,合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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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变更申请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订 本文内容:
附件3
福
建
省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合
同
变
更
申
请
表
福
建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订
二〇〇六
年
填
表
说
明
1、“变更类型”下拉选择“修改、延期、中止、撤销”;
2、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修改”或“延期”,
(1)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中“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栏;
(2)在“变更合同”中修改相应的内容。若选择“修改”时,在变更合同中,项目承担单位只能修改“项目成员”,其他内容全部由原合同自动提供,不允许修改;若选择“延期”时,在变更合同中,项目承担单位只能修改“进度安排”中最后阶段的结束年月,其他内容全部由原合同自动提供,不允许修改;
(3)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科技厅计划处签注意见。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法人代码
项目负责人
变更申请日期
合作单位
甲方计划投入经费
甲方
已拨经费
已开支经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执行存在问题及合同变更理由
变更类型
变更方案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县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省
市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主
管
业
务
处
室
意
见*年*月*日
条
件
财
务
处
意
见*年*月*日
发
展
计
划
处
意
见*年*月*日
厅
领
导/厅
长
办
公
会
议
意
见*年*月*日
变更申请批复编号
闽
科
变
[
2006
]
号
5
篇3: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
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
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
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
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
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
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
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
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
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
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
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
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
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
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
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
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
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
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
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
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
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
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入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
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
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地
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
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
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
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来开工工程一览
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
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
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
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
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
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
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
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
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
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
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末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
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
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
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
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
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
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
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
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
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员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担任,组织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织人数
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
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
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
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末中标单位。末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
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
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
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
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
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
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
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
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
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
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拘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
件发出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