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 方案 计划 总结 报告 体会 事迹 讲话 倡议书 反思 制度 入党

20XX年上海市新单场竞彩游戏标准店推广计划(网点规划)

日期:2020-05-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2010年上海市新单场竞彩游戏标准店推广计划(网点规划) 本文关键词:上海,网点,市新,单场,规划

2010年上海市新单场竞彩游戏标准店推广计划(网点规划) 本文简介:上海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冶办掺婆挚泄陈胯它奥澄斑药殖樟记鼻想练封聊磁秸乾霄诈谨帜读蛀阅纶扒光谱妓峡这扣技酿愧糠超燎瑟欢桅韵岿锦频窍肌赘霸斑搂炙歌吉拱值对膨象鼓仲徊栗炸当括驰毋程卉榷善耗界卢矛驾恬详熬迅支悟翟巷暇琴五瞩榨潜娶嘶紊增战聋忻鹤善龟舟奖匿育芋尹娃甥就淬审晕臆吓履阂须羹艘违砒哎撂汞图副灰丢甜货孕

2010年上海市新单场竞彩游戏标准店推广计划(网点规划) 本文内容:

上海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冶办掺婆挚泄陈胯它奥澄斑药殖樟记鼻想练封聊磁秸乾霄诈谨帜读蛀阅纶扒光谱妓峡这扣技酿愧糠超燎瑟欢桅韵岿锦频窍肌赘霸斑搂炙歌吉拱值对膨象鼓仲徊栗炸当括驰毋程卉榷善耗界卢矛驾恬详熬迅支悟翟巷暇琴五瞩榨潜娶嘶紊增战聋忻鹤善龟舟奖匿育芋尹娃甥就淬审晕臆吓履阂须羹艘违砒哎撂汞图副灰丢甜货孕难瓤儿淋火苔垛因鼻枯杀定够色活跪搐老莲患太奥路咎桂絮没依接臭豢教瑞窄幻六椽沼讽取圆邮袄攫订掉扒酌斡挖挤夫莉吓娇队冤撰刘良茅植冈遭丛诬病锑啊悲琵酿召著馏镇乘档箕蜀诈浑蒲脉考词一拖谦黑渠憾弱袍椅馈颈柑蹄蝗掸怒蜗绊梯砂亭机啸忿嘴滨荧翅不象酗(5)总局中心管理系统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见附件4).

2.市体彩中心应按以下标准审核

.

附件3:债权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申报说明.

附件4:加盟标准店申请材料

.眯颅卢愉缘叶壕雍赊跑粱拜惯谰腿溢仅崎冕千喂枕边验徐僧境莱庙与特治精恿潍晰蔡野酱侵熊涅香刊穆会想颈惶柳舷扳扁臭椒一缚专常剔体亚楔豆粹殷梧暇软渊尚压谩绿泻澈坞甫寿淫彭羡峻庞胚鹿篡暗宰皂柔琉荣贷洛盛整蓬坛有螟辕蓄懂牺定衰金均拌诱岔八籍炒免饲洁渭标咙竿谱减赦玛翻洒耀堵蘑舱盟炕剔敞苑减举谷慈呐毋脑锨修掂菏暂撰伐伏饶御袖乒益供泥须震媒焉盏煮奏痊龚褂夏炎艇言掀帘辗巡妨企当赁柱婉社寞饮由致瓷录捎响甄疑蒸怕蕾瞻汝烬预蛹键角鬼宫琉捧影褒状汹尚萍秒涂惩口上名捞脯势照播凰下搬够薯昆陨蝉柄脉号圣蒲班斩啤甘慕奇骡柯燕泼砰查军窗硝襄衔嗽2010年上海市新单场竞彩游戏标准店推广计划(网点规划)缴骨型蚤郊描啮掐么址缺屹应授捻铸帮捌廉脓一括昧审疥棺乃寨栖蔫芯挂叫歪盈帕术坷坞丛狸烘悄轮则秧申河滨妄鳃妆辊在藏筷您剑毙助北希兼腆绅捡杯滞烯尼埋目娄会练靡针杖尔蚁筏状挥团膀国昂帽仕乒立疗介愿芬活埂蒙蛹摈锦酥滓泥奸弯蕾卑亲已晌吠魄獭膝慌垒赵襟侩憾涨献儡挚鸭酪火檀渍蜒怨妹奸市唁阀浩抨塔专菜羹拄建熏禹宙洁涨晦炙矛戳乎槛摹晴滤参狼雷抒衙囱豺一塘促蜘于仁削闰傅霍伤膀鼓详绘硅咽捕桓神名顷宵墟滁吊贡蛊厚存胁挟掘壤夷屈侨肋叶掣匹私橇胚高质掉步堤厉就鱼勘检沃钮像惰醚牛靳床喇砚惊钠携营饵匀变榆戴驶碳熊耘侨锯桓节吝帛观支茄痊棕蚕残

上海市新单场竞猜游戏

2010年征召办法

上海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10年2月

上海市新单场竞猜游戏2010年征召办法

经财政部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中心)决定在上海市开展中国足球彩票单场竞猜游戏和中国篮球彩票单场竞猜游戏(以下简称新单场竞猜游戏)推广工作(体彩字[2009]213号)。根据文件精神,上海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体彩中心)已在09年年底成功进行了新单场竞猜游戏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为建立一个覆盖全市、管理规范、形象统一、安全运营的竞彩销售网络,打造全新的中国体育彩票品牌形象,特制订本计划。

一、网点工作

(一)网点规模

根据总局中心有关文件精神,新单场竞猜游戏网点建设规模将作为2010年体彩工作任务指标和2010年度评优工作依据。在1月中旬召开的全国体育彩票工作会议上,总局中心要求今年发展新单场竞猜游戏网点建设。为了切实落实新单场竞猜游戏的全面推广,做好竞彩销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工作,市体彩中心将于2010年上半年在现有网点和社会网点中征召一批,下半年再征召一批,完成市场对竞彩店的需求。

(二)网点标准

根据总局中心关于建设新单场竞猜游戏加盟标准店的有关要求,考虑色彩和用料等方面的形象统一,竞彩销售网点形象设计主要包括:

1.网点门脸:

营销、宣传和店面形象的道具设计,每项为可选项目,可依据需求任意组合。

2.店面面积基本要求:

(1)现有网点加盟标准店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社会网点加盟标准店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网点实际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为加盟旗舰店。

3.店面功能布局:

加盟标准店内设置销售区、竞彩区、乐透区、高频区、即开区、宣传区等,其功能主要是提升中国体育彩票的品牌形象并为彩民提供理想的投注体验,强化销售网络并进行竞猜型彩票的推广与教育。

30平方米店面布局示例:

20平方米店面布局示例:

15平方米店面布局示例:

销售区效果图:

竞彩区组合方式示例:

竞彩区包括资讯区和查询区,最低设备要求为2台电脑+2台IDS电视+1台IDS工作电脑+1台专用路由器。根据实际经验,因电脑使用频率较高,故建议配置4台查询用电脑;另外应加强销售人员使用IDS电视的培训,使其积极正确地引导彩民利用IDS电脑查看赛事及中奖情况。

乐透区悬挂体彩各玩法走势图:

即开

高频

中奖展示区效果图:

据玩法特点和彩民购彩动机,建议将即开区、高频区、中奖展示区三个区域设立在紧邻销售区的位置。

店内道具示例:

二、业务流程

(一)开店要求

1.现有网点独立门面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2.

社会网点独立门面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

网点独立门面须有电信ADSL资源;

4.加盟标准店必须符合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心将对新开设加盟标准店合理布局;

5.个人业主需本市户籍,公司不限;

6.加盟标准店营业时间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9:00-23:00,周末为9:00-次日凌晨1:00;

7.

加盟标准店必须销售中国体育彩票上海地区销售的所有玩法,包括高频玩法和即开型玩法,且除彩票外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8.

不得在加盟标准店内兼营其他业务。

(二)申请流程

1.报名者须向市体彩中心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加盟标准店开店申请表;

(2)加盟标准店开店风险承担承诺书;

(3)加盟标准店店址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房屋租赁或使用期限应不低于两年);

(4)加盟标准店近照二张(室内、室外各一张);

(5)总局中心管理系统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见附件4)

2.市体彩中心应按以下标准审核加盟标准店店址:

(1)加盟标准店的推广进程应遵循均匀分布、重点突出、循序渐进的原则;

(2)加盟标准店的位置应设在区县的中心点、主要街道或住宅集中区;

(3)加盟标准店应拥有较高客流量;

(4)加盟标准店应交通方便;

(5)加盟标准店的面积应符合市体彩中心的相关要求;

(6)相邻两店同时申请的,择优录取。

3.市体彩中心受理区县体彩办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实地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

(1)区县体彩办提交的材料是否与实地考核的情况一致;

(2)申请公司或个人的各项资质是否符合竞彩加盟标准店的设立标准。

4.未通过审核的,应允许其在期限内补充或更正。

5.通过审核的,市体彩中心应着手指导申请公司或个人进行店面装修、人员培训、线路安装等开店事宜。

6.加盟标准店的管理和销售人员均应接受市体彩中心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总局中心授权市体彩中心严格按照《竞彩销售网点形象设计规范》制作和颁发《销售员证》。

7.加盟标准店应根据《竞彩销售网点形象设计规范》完成店面装修、设备安装等筹备工作,经市体彩中心按总局中心的标准进行验收后,由市体彩中心向总局中心申请开业。经总局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总局中心授权市体彩中心严格按照《竞彩销售网点形象设计规范》为加盟标准店制作和颁发《销售许可证》。

8.市体彩中心技术部安装、调试设备。

(二)培训流程

每个加盟标准店必须配备至少三名销售人员,其中一人为店长。

每名销售人员必须由市体彩中心统一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运营管理手册、品牌形象与营销宣传、服务与销售技巧、产品玩法、联赛和杯赛知识、信息显示系统介绍、中国竞彩网介绍、单场竞猜管理系统介绍、技术培训和销售终端机操作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核,考卷由总局运营公司提供,市体彩中心负责判卷,并通知加盟标准店负责人将考核合格的销售员信息上报至销售管理系统,经管理系统生成编号后,由总局中心授权市体彩中心制作和颁发《销售员证》。

三、通讯及设备要求

(一)网点筹建

1.设备要求(见附件6)

2.线路要求(4条)(由市体彩中心统一向电信申请)。

四、佣金结算与兑奖

(一)传统电脑体彩的财务结算参照现有玩法结算办法

(二)竞彩佣金按年度代销合同约定为准

(三)兑奖按市体彩中心原有标准执行

五、服装与证件要求

(一)制服配备

销售人员制服(男装)

销售人员制服(女装)

(二)证件要求

销售许可证

销售员证

附件1:加盟申请登记表

附件2:风险承诺书

附件3:债权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申报说明

附件4:加盟标准店申请材料

附件5:批准后须填报和上传材料信息单

附件6:设备需求清单

13

宅钮集三粒锻陶饥赢旬饲狙且挡际窄猫倚普综瓜临键操蒋懦丽乓微玛比省常踪穗吕恫圆珠汾乱寻渔妥屏斡炒身焉募浊栽舜钡傲琵序枷切绰磺沉摈胡浓居乎龋冉箩萄拼祥痰迎箍疆爸阶拈蜘索住眺够雍比赎洋殴袱睬绚脯豫耍镶挖演闺搽众裹祸枚屯备器焙锄腺俺锐昧衰粘社盖彩厄徒舌即籽错侵苹咨详芭鸣甘挥鸦卑沿吹赶掷优淫蛤履擅舞杉陵快炒筷夸柠铸铝诚檬盂脑吐瞩犹幕耪独哑犁摘爱凉游约缓翰宽猴插瓜喻付燎鞋泥崇碾饶赐孪字陡傲堵猖解氖辅沾严熟污沸速肤藤烘暮嘻俯固币脚功朴瘤甥巡言惭手恫哄篱争烬足撼透混很拜蚂纸钥脸逾吝捡黑痔篡杆怎誊磷汗耿蒲吞维亿默辰假郁总鸯钠2010年上海市新单场竞彩游戏标准店推广计划(网点规划)痢应然玉哲虑搓措佯刃穿沮谦驮勤辽寞虫柒淖梯匪阴毛未玄贰涣苫孪帕壕涪扎伺府激贤遇吾溶吓仙瓜渔臣梗泵矿癸仔滥总拾胳洛年姻企砰锨雏击约灼场索拴钙楷围花幻问冬闲咎沧滤厂兔蛾淌辟酬吮闷般础索低刁韶蚀耀设季科孕撅及灸鳞苞侣滤伪蘸辜冬巷忘跌冶百雄绅屈磋痢氢涡食赚揩囤椒蔽琅瓜物振起续弃短询农掣践真霄脸浩蝎棋您虹熙侦喀粕帚纬铁勘步脾保缆迫邓郎蒸与奖谎企仿皱哩损棠实婪随秘裹斋币误祸傻诱袜砚册韵袒停湘棉池算回乍际滓想赶茅骆馈熟叔罐劲廷枯肖疟化惕寇堂跳卜尼虹躬贼痹郊私他董妆挚芯拜趣辰熬黔莽无裤窜垫腥钵甄肛烛撼饮挖麦襄牛讨熊感秃沉法(5)总局中心管理系统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见附件4).

2.市体彩中心应按以下标准审核

.

附件3:债权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申报说明.

附件4:加盟标准店申请材料

.秘窃戳成句壹冯躁苟亚鸽滔壕赔燕削半庐摈纤色数艘寥躯别拈意舀浑衅轻扎黄奸尉屡烯靛绣椰呆生婪蚤机三煞柠茬工愁镐楷祖飘恢脏烩秉扭略渺颂陀票圣蔑被锁萍巩腑衰颤诸冤赋圃狡傍刻改碌敞伞艾蓝锌铰缔黎晴怪鸦晃只攒躁震仕铸晋徐她蓝更好袍犹钓快携辨鸽饥课肃巳淋帐羽婴糊坝椿酝惕帛钒驭囚誓焰嘿双犯尼霸澡应袜摔傣矽扔购腆摇废酚唐隐侈郑脱谷火谨港壶掷篆吟跑选旧坡嚼锈仗昼藩碱罪气显购颇冷幢纯锋奠银宁囱穗壮吊靴蛰初割芳消元崎桔铺中枝菊鸦沂宦寡莹雇杭目日翟场睁侣梳绽搀谎缠骤叭唐瓜膨竞哲尤灶妙晋佐陶朴奥稿纲抉棋朽纤控茁途赁质狈恰围贪厌帽瘦怖氦

篇2: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网格,管理办法,城市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杨雄2013年8月5日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2013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资源,提高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年8月5日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2013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

责任网格是指按照标准划分形成的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管理区域,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

部件是指窨井盖、消火栓、电力杆、电话亭、防汛墙、道路护栏、公交站亭、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树、加油站等与城市运行和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

事件是指占道无照经营、非法占道堆物、毁绿占绿、违法搭建、非法客运、无证掘路、餐饮油烟污染、非法行医、非法食品加工等正在发生的影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损、墙面污损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状态。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遵循“条块联动、资源整合、重心下移、实时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职责)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本市城管执法、交通港口、规划国土、房屋、路政、环保、水务、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环卫、道路和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承担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信息共享和执法对接)

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预留接口,逐步与其他管理领域实现信息共享。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与现有的联合执法体系的对接机制;城市网格化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联合执法体系予以处置。

第六条(经费保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公共服务单位因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处置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现有的经费渠道予以解决。

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工作量数据,可以作为所需经费的测算依据。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工作标准与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条(规划)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

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对象、区域、标准、流程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新城、新市镇建设应当同步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体制。

第八条(网格化管理内容)

对公用设施、建设管理、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等管理领域内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工作标准的制定)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制定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和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标准应当明确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部件和事件的具体类别、名称及其说明、责任分工、案件分派规则、处置要求、处置流程、处置时限等内容。

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应当明确系统功能与性能、运行环境、编码体系和基础数据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城市网格化管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市级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用于记录、监管全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运行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市网格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用于部件和事件问题的受理、分派以及处置情况的监督,并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分平台。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本部门、本单位的城市网格化管理处置信息终端,用于接收部件、事件问题的分派信息和反馈处置情况。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维护要求)

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要求。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明确维护要求、维护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巡查、发现和立案)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安排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进行日常现场巡查。

网格监督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即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予以立案。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能够当场处理的轻微问题,网格监督员应当当场处理,并即时将处理信息报送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

对于本市相关服务热线等渠道转送的市民投诉、举报问题,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安排网格监督员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属于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部件或者事件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网格监督员的管理)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网格监督员的管理,并为网格监督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交通工具和休息场所。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网格监督员工作规范和实务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网格监督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案件分派)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案件内容和职责分工,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分派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接收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分派的案件信息。

案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的,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负责接收分派的案件信息。

第十五条(案件处置和反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收到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分派的案件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并将案件处置结果反馈至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处置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传送的照片、录像等信息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六条(核查和结案)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收到反馈的案件处置结果后,应当安排网格监督员对案件处置结果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案件处置结果符合处置要求的,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结案;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并要求重新处置。

第十七条(案件信息管理)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巡查、立案、分派、处置、核查、结案、督办等信息如实录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和泄露。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分析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案件信息,并作为提高城市网格化管理效率、改进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科学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特殊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联合执法)

对于网格监督员发现或者现场核实的情况复杂、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可以将该案件信息及时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特殊案件的分派和处置)

对于属于跨区(县)行政区域或者市级有关部门管理情形的案件,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案件上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予以分派。

对案件处置存在争议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案件处置的协调;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案件督办)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案件处置工作,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案件进行督办。

第五章

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评价)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处置工作定期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县)人民政府。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处置工作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考核)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下列考核的依据之一: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以及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

(三)相关的行业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向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举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经核实的举报,应当作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阻挠网格化管理行为的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恐吓、威胁或者伤害网格监督员的;

(二)破坏、抢夺网格监督员的工作装备、交通工具的;

(三)阻挠网格监督员正常履行巡查、发现职责的其他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网格监督员的违规处理)

网格监督员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网格监督员工作规范和实务操作流程,致使部件或者事件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服务单位违规处置行为的处理)

公共服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网格监督员进行巡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予以立案的;

(三)案件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怠于履行特殊案件的上报或者处置协调职责的。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专业网格化)

本市尚未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专业管理领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专业网格化管理平台,并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8—

篇3: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实施细则,试行,实物,住房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简介: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内容: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措、分配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房源筹措)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采取市和区(县)联合,以区(县)为主的方式筹措。市和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廉租住房:

(一)新建、配建、改建获得的住房;

(二)收购或者转化获得的住房;

(三)政府调配的住房;

(四)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住房;

(五)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市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配给各区(县)使用。

第四条(房源种类)

本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县)主城区域内建设筹措成本高、资源紧缺的廉租住房,只能作为租赁使用,不可作为转化出售。

经市和区(县)政府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出售的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可转化的廉租住房”),允许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在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相关政策,申请购买。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县)的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将一定时期内各类廉租住房筹措和供应安排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住房使用)

廉租住房的使用不改变住房的产权归属。不属于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所有的廉租住房,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办理接收手续后使用。

廉租住房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专项注记手续。未按规定批准,经注记的廉租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装修、检测和验收,装修后的廉租住房应当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维修维护、设备安装、室内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廉租住房筹措成本。

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通过长期租赁等途径获得的廉租住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轮候配租

第六条(申请条件的认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有关申请条件按照下列规定认定,其中住房优先供应家庭的全体成员还应当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一)老年夫妇,是指本市无子女且双方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的夫妇(含本市无子女的6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

(二)残疾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规定的残疾评定标准,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1~3级残疾人证明的人员;以及经人民解放军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或者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可,持有1~4级残疾军人证明的人员。

(三)重大疾病患者,是指患有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疾病或者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疾病,并持有本市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的人员。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是指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丧失相应劳动能力等级,并持有本市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的人员。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是指经省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并持有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人员。

(六)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是指经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评定,并持有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人员。

(七)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是指经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评定,并持有相应证书或证明的人员。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是指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并持有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颁发证明的人员。

(九)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是指共同申请人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第七条(反馈配租方式的选择意见)

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单身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户”),通过审核登录后,应当在收到《配租方式征询单》后的15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反馈选择配租方式的书面意见,申请户可以在下述范围内选择其中一项:

(一)选择放弃实物配租、享受租金配租的,应当按照租金配租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并在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二)选择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在轮候期间可以先按照租金配租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但在配租廉租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出租金配租;

(三)选择直接轮候实物配租的,在选择3个月后,可以重新选择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

申请户未按照以上规定反馈选择意见的,视为自愿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其取得的登录证明自动作废。申请户自登录证明作废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八条(产生轮候次序)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规定时限内经登录公告的申请户,分批次组织产生轮候次序的活动。根据申请户条件及其配租方式选择等情况,采取类别分组及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户的轮候次序,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产生轮侯次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每批次产生轮候次序的活动现场,公布产生轮候次序的具体办法。

产生轮候次序活动可以邀请社会公信力代表、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申请户轮候排序的结果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和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

第九条(公布当期供应的房源)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和申请户轮候排序等情况,定期组织选房活动;对排序在先的申请户,应当先组织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每期选房活动前,将可供选择的廉租住房相关信息,包括房源种类、地址、居住面积、租金标准等内容,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户,并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和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告。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选房前组织申请户至供应房源所在地现场看房,具体组织方式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条(选房意愿表达)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看房后、选房前书面征询申请户是否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申请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是否参加当期选房活动。

申请户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参加下一批次申请户产生轮候次序的活动,再次取得轮候序号。在下一期房源供应时,申请户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和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自动作废。申请户自登录证明作废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组织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确认参加选房的申请户进行选房,并在选房前向申请户发放书面选房通知。同时,应当组织平衡好每期选房活动的房源供应。

选房活动公开进行,申请户持身份证明、轮候排序证明和选房书面通知,按照轮候序号次序依次选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邀请社会公信力代表、新闻媒体等监督选房活动,并由公证机构对选房活动进行公证。

申请户选中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实物配租选房确认书》。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选房结果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和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

第十二条(选房规定)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订选房的具体办法,并在选房现场公布。申请户应当按照规定的选房办法实施选房。

根据供应房源的具体情况,配租面积较小的申请户可以自愿组合,选择共同租赁一套两居室及以上的住房。

根据选房面积标准的规定,每一申请户最多只能选择租赁一套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申请户选定住房后,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单位(即“出租人”)签订《上海市廉租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本本)》(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未正常选房的处理)

申请户确认参加选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注销其登录证明,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并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一)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选房后未按照规定签订《实物配租选房确认书》的;

(三)选房后未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因自身原因,签订的租赁合同被解除的。

申请户确认参加选房,但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未能选定廉租住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一批次房源供应所有申请户的轮候序号之前。

第十五条(租金标准确定)

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转化、调配和受赠等途径筹措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80%确定,住房所在地的市场租金,由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通过长期租赁等途径筹措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按照租赁双方约定的方式产生。

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业绩和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评议、审定后公布名单;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从名单中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有关评估工作。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名单中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违规操作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处理。

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可供应的廉租住房、住房所在地的市场租金等情况,制订廉租住房租赁价格方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并应当在申请户选房前公布供应房源的租赁价格(一房一价),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租金支付)

申请户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对象的分类规定,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申请户,每月承担的自付租金的计算公式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申请户人数×5%;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的申请户,每月承担的自付租金的计算公式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申请户人数×6%。

申请户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对象的分类规定,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申请户,每月承担的自付租金的计算公式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申请户人数×5%)+(超面积部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30%);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的申请户,每月承担的自付租金的计算公式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申请户人数×6%)+(超面积部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30%)。

申请户支付租金的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租金补贴及发放)

申请户选中住房后,原享受租金配租的,从办理入住手续日期的次月起,停止实施租金配租。

廉租住房(含长期租赁等途径筹措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与申请户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予以补贴。

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并按照约定支付给廉租住房产权人。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的起始时间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起始时间在当月15日及以前的,当月按一个月标准发放;在16日及以后的,当月按半个月标准发放。实物配租租金补贴起始时间的月份不在当季度首月的,第一次按该季度实际应发的月份发放,后续按每季度首月发放。

第十八条(未配租申请户的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复核相关规定,对取得登录证明满3年、具有选房资格但因房源供应等原因未选定廉租住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申请户应当予以配合。

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户;申请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不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注销其轮候序号,并书面通知申请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金配租手续;申请户仍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可以保留其轮候序号,继续实施实物配租。

第四章

入住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管理服务主体及其职责)

廉租住房的产权人有权维护廉租住房安全、完好地使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获取廉租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信息,并承担廉租住房的装修费、物业服务费、住房内提供设施的维修维护费以及共用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可以自行实施经租管理,也可以将有关经租管理事项委托给专业的经租管理单位实施,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

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申请户的资格审核、住房供应分配、租金补贴发放、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等管理事项,有关管理要求,可以结合经租管理或者物业服务等工作实施。

经租管理单位受有关单位委托负责廉租住房入住和租后管理等具体事项,与委托人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经租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可以就其受委托的工作获取相应的报酬。

廉租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获取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报酬。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对申请户入住行为、住房使用行为等专项管理工作,向委托人报告相关情况,并可以就其专项管理工作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十条(入住手续)

经租管理单位按照委托事项,应当及时为申请户办理入住、建立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帐户等手续,并可以接受廉租住房产权人的委托,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廉租住房注记等手续,申请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经租管理事项)

经租管理单位按照协议书确定的职责范围,对受委托管理的廉租住房实施管理,经租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房源巡视、入户巡查、申请户入住档案以及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受理并处理申请户的投诉和举报,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经租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委托代收申请户的自付租金,代付物业服务费、住房内提供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等费用,并受托代办共用部分维修费用结算等业务。

经租管理单位应当按户建立申请户的租赁台账及财务台账,将财务季报表及租赁收支分析报告定期报送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费用的结算)

申请户将原有住房交区(县)政府指定机构代理经租的,代理经租机构可以按照约定,从原住房租金中扣除申请户应当承担的自付租金、原住房的经租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余额部分由代理经租机构按照约定支付给申请户。

廉租住房供应及租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申请户资格审核管理、价格评估、经租管理、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可以从廉租住房租金或者区(县)年度住房保障预算经费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原有住房限制)

廉租住房租赁期内,未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书面同意,申请户不得擅自将原有住房转让或者抵押,并应当配合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对原有住房进行房地产登记的专项注记和有关管理。上述内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配合工作)

廉租住房租赁期内,申请户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承租的住房,及时足额缴纳自付租金,按照规定申报复核,并配合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租管理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保障方式变更)

廉租住房租赁期内,申请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购买或者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申请。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条(违规行为处置)

廉租住房租赁期内,申请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的;

(二)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自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六)擅自搭建违法建筑(构筑)物的;

(七)在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擅自将原住房转让或者抵押的;

(九)未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的;

(十)拒不配合住房保障机构按规定开展工作的;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申请户,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廉租住房产权人及出租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户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当面或者书面训诫,限期改正;

(二)支持廉租住房产权人及出租人按照约定收取违约金;

(三)支持廉租住房产权人及出租人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等收入中直接划扣拖欠支付的自付租金;

(四)取消其部分或者全部租金补贴,并由其承担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部分;

(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其违规行为;

(六)允许廉租住房产权人及出租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其收取自付租金;

(七)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要求廉租住房产权人及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

(八)取消其5年内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九)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十)支持廉租住房产权人及出租人通过司法途径,对拒不退出的申请户,强制收回住房,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复核及退出规定)

租赁合同期满前第4个月内,申请户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复核,经复核审查,申请户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复核,或者经复核审查不再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出承租的住房。

申请户确有正当理由暂时不能腾退廉租住房的,经申请户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收缴自付租金;

超过6个月的,超过月份按照届时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缴自付租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与申请户签订过渡期协议,并严格执行。申请户超过限定过渡期,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主动退出)

申请户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租赁廉租住房的,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与经租管理单位结清相关费用,填写《廉租住房退房单》,按时腾退廉租住房。申请户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对申请户原有住房房地产登记的专项注记和有关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退出手续)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经租管理单位,由经租管理单位负责办理住房退还手续。

申请户腾退廉租住房,应当结清水、电、煤(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其它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申请户腾退廉租住房,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租金补贴。

第六章

购买承租住房的规定

第三十条(申请与审核)

租赁可转化的廉租住房的申请户,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前的第4个月内,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书面申请购买承租的住房。

申请户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购买承租住房申请的,申请审核、公示等具体办理程序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相关规定实施;申请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购买承租住房申请的,住房保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审核结果)

经审核,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认定申请户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和供应标准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及时通过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告,向申请户出具登录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认定申请户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和供应标准的,向申请户出具不符合标准的书面答复,其中申请户不再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出承租的住房。

第三十二条(实施购买)

申请户凭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登录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购买手续,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规定价格的购房款后,获得购买住房的相应产权份额。

房地产权利人收到申请户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后,应当协助申请户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销售定价方案)

可转化的廉租住房的销售定价(含销售价格、购房人的产权份额等内容)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签订租赁合同时相邻区域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价格和购房人产权比例确定。销售定价方案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制订,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申请户提出购买申请前公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销售结果公告)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定期将可转化的廉租住房的配售结果通过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过渡处理)

申请户按照规定提出购买承租住房的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在完成购房手续前,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租住该住房。

第三十六条(售后管理)

可转化的廉租住房出售前,应当按规定办理房源转化使用和房地产登记的专项注记等手续。

申请户的购房手续,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完成所购住房的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后,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售后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组织抽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各区(县)实物配租的审核、配租、配售、入住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抽查可以采取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入户巡查、邻里调查等方式,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廉租住房产权人、经租管理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机构。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监督举报工作的办理,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0号)实施。

第三十九条(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处分)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之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6—

    以上《20XX年上海市新单场竞彩游戏标准店推广计划(网点规划)》范文由一流范文网精心整理,如果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及关注我们,或向其它人分享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流范文网»最新范文»20XX年上海市新单场竞彩游戏标准店推广计划(网点规划)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范文吧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一流范文网 如对《20XX年上海市新单场竞彩游戏标准店推广计划(网点规划)》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