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秋菊打官司》有感 本文关键词:秋菊,打官司,有感
观《秋菊打官司》有感 本文简介:观《秋菊打官司》有感当看完《秋菊打官司》后,虽然故事情节挺简单的,但真的被秋菊在这样艰难的环境下所表现出来的执着、坚持不懈所感动。这是发生在一个小山村里的故事,农民王庆来与村长发生冲突,被村长踢伤。王庆来的妻子秋菊忍不下这口气,找村长论理,村长不肯认错。为了讨个说法,秋菊带着六个月的身孕,踏上漫长的
观《秋菊打官司》有感 本文内容:
观《秋菊打官司》有感
当看完《秋菊打官司》后,虽然故事情节挺简单的,但真的被秋菊在这样艰难的环境下所表现出来的执着、坚持不懈所感动。
这是发生在一个小山村里的故事,农民王庆来与村长发生冲突,被村长踢伤。王庆来的妻子秋菊忍不下这口气,找村长论理,村长不肯认错。为了讨个说法,秋菊带着六个月的身孕,踏上漫长的告状之路,她从乡里告到县里,又从县里告到市里,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起诉。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村长组织村民连夜把秋菊送到医院,使秋菊顺利生产,保住了母子性命。秋菊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可正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法院判决,村长因伤害罪被捕入狱。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
影片看完之后,不禁想要提出这样发人深醒的问题: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对此,我们真正应该反思的是,国家在通过法律实现其权威时,如何在个人愿望、社会效果和刚性的法律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不再让秋菊那样虽然讨得了说法,却陷于茫然失落之中。
而且,秋菊在讨“说法”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代价。首先,秋菊打官司的私人成本过高:将照顾受伤的丈夫以及家务活和农活全部扔给年迈的公婆,此为家庭成本;低价卖掉家中惟一值钱可卖的红辣椒,这是经济成本;在怀孕期间和小姑子顶着烈日行走在尘土飞扬的公路上,忍受着出门在外的种种不便,这是精神成本。此外,还有家庭成员生活质量的下降及痛苦指数的上升等等隐性成本。其次,社会付出的公共成本亦不菲。为了解决发生在村长和秋菊家间的这场纷争,从乡派出所的“李公安”到县市公安局再到县市两级法院,从上访接待到文牍旅行,从起诉、受理到判决,再到法医鉴定的重新做出,秋菊在讨个说法的过程中不自觉启动的各种程序都是我们国家目前有限的公共司法资源的一部分,虽然秋菊缴纳了诉讼费,但是应该指出,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各种支出十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她所缴纳的诉讼费,这部分成本,由作为纳税人税赋集合的国家财政支出,也就是说,由公共资源承担。
在付出这么多成本之后,结果却并非秋菊所愿。我们是否可以从中发现:秋菊其实不应该打这场官司。她选择了错误的冲突解决方式,成本极高却收效甚微,她应该求助于乡村自然秩序中的德高望重者,或者是人民调解员、村治保主任等来出面调停这场纠纷。法律裁决纠纷的意义并不仅仅是解决某个个案矛盾这样简单,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创建规则、构建秩序,司法通过统一适用法律,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此规范人们的生活,建立起一种社会秩序,这也是涉及国家权威和乡土权威之间矛盾的解决。可以说这种正式的,以国家的制定法为背景的“说法”并没有给秋菊带来自己想要的正义,相反这种“说法”使得秋菊更加的困惑,从而对国家法产生一种敬而远之的心态,这就必然使得国家法很难“送法下乡”,使得普法工作更难。如果从矛盾解决的结果上看秋菊自己讨的“说法”的效果优于国家制定法带来的“说法”。这中结果无疑提示我们:国家理性,制度理性并不总是优于地方理性,非制度理性。解决两者着件的矛盾不在于以前者强制性的取代后者,这只是一种暴力,不可能赢得心服,而是应该考虑如何使两者进行两元的良性互动,沟通,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合理的制度性约束即令双方都满意的“说法”。
秋菊,一位普通的农妇,因为执拗,忤逆着一直在维系着乡土秩序运转的潜规则,并和现代法治打了个照面,法律给了她说法,却不是她所要的,而且还将她置放在一个尴尬的位置——现代法治理念和乡土自然秩序冲突的刀尖火口之上。法治建设总是逐步完善的过程,总会付出成本。但我们要探索一条成本最低的路,而决不能因为害怕付出这种现实的成本,而付出可能更大的成本。
影片想要表达的主题或者说导演追求的艺术效果应该是秋菊本身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她的行为符合了中国正在建设中的法律的精神。她主张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立即会自动启动保护功能。她要求惩处恶霸,那么法治的要求必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适用,不论你是不是村长是不是“公家的人”是不是长辈。其实说了这么多,虽然对秋菊尴尬的境地表示过担忧,但这种担忧是为了阐述我对当代农村普法工作进程的担忧,即和睦相处、互助互爱的良好道德传统与维护正义铲除邪恶的司法利刃之间轻重关系优先关系甚至的取舍关系,我们国家由于幅员辽阔,各地发展还不平衡,偏远地区的人受法律宣传教育条件的限制,有些人可能还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在想利用司法武器保护自己时,另一个传统息讼的观念又占据心头,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象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难道这只是中国老百姓传统的中庸之道的思想所决定的吗。我想不完全是,还有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深入人心,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但总体来讲,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在逐渐提高,这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进行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我觉得,在逐步完善我国法制环境和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同时,如果能够实现个人愿望、社会效果和法律之间的平衡的话,我国的和谐社会的目标的达到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