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分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材料(无须前置许可) 本文关键词:所需,北京市,无须,设立,流程
北京市分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材料(无须前置许可) 本文简介:北京市分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材料(无须前置许可)第一步:北京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2、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章程;4、《指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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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分公司设立流程及所需材料(无须前置许可)
第一步:北京市工商局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2、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
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
1、总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原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经办人持有总公司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企业工作人员);
4、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5、提供单位办公地所属派出所准确名称;
6、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电话,人员(中、外)总数。
备案前已刻制印章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准许刻章通知复印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分支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
1、填写《印章定制单》
2、总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原件、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函(规格为A4纸,须打印,注明单位名称、需刻制印章的名称、数量、加盖总公司公章);
4、经办人须持有总公司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企业工作人员);
5、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第三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企业单位(申请分支机构代码证):
1.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原件的双面复印件各一份(外企还需批准证书副
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本单位公章;
3.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第四步:国家外汇管理局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备案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可以不办)
1、书面申请(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投资管理科
其他要求:
外汇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提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注: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完上述外汇登
第五步:各区县税务局
(朝阳区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证件:
1、
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进入下载专区下载填写。
2、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
公司章程复印件;
6、
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8、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六步:各区县统计局
(朝阳区规定)
办理统计登记应持下列证件: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其中:国家机关、社团、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A4复印件);
3、单位公章
第七步:海关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第八步:各区县海关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第八步:各区县工商所报到(朝阳区规定)
办理报到应持下列证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复复印件
3、批准证书复印件
4、章程复印件
5、公章、财务章和合同章
篇2: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
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志愿服务,办法,社区
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 本文简介:发布时间:2011/12/09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供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精神,规范和鼓励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在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和谐融洽社区环境、带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
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 本文内容:
发布时间:
2011/12/09
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供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精神,规范和鼓励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在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和谐融洽社区环境、带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的总体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在社区为居民和社区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社区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社区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等;重点服务领域包括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法律援助及其他社区公益性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物质等资源在社区内开展社区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或备案,专门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推进全市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实际,逐步加强和改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工作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为鼓励和引导广大社区居民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搭建广阔的平台。
成立北京市社区志愿者协会,协会作为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负责全市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
区县和街道(乡镇)成立或充分利用现有的志愿者协会或社区志愿者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
社区内志愿者人数较多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人数较少的,可依托社区服务站组织管理。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与社区服务站工作实现有效对接、良性互动。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对本区域内社区志愿者组织及社区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八条
健全各级各类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志愿者组织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向组织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备案。
第三章
社区志愿者的登记注册
第九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在社区志愿者中广泛推行登记注册工作,鼓励其成为注册社区志愿者。
第十条
登记注册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应具备条件并志愿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团体或个人,可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社区志愿者信息采集表》,提供团体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社区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
(二)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对申请人填报内容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统一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并登记注册,颁发北京市志愿者卡。
(四)申请人也可通过网络方式在首都社区志愿服务网(zyz.96156.org.cn)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完成注册后,必须由社区志愿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确认并领取志愿者卡。
第十一条
依托首都社区志愿服务网站,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及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据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不断调整和提升系统的适用性,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社区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实现与市志愿者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和资源共享。
第四章
社区志愿服务的开展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调查了解社区内的志愿服务需求情况,广泛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岗位,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吸引社区志愿者的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者结合自身服务特长、服务意愿,向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服务岗位。社区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申报情况和志愿服务需求情况,对区域内服务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组织开展力所能及、个性化的社区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依托首都社区志愿服务网站,整合全市社区志愿服务资源,定期向社会发布社区志愿服务重点项目,建立社区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和服务对接的平台。
第十五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与社区志愿者之间、社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探索为注册社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社区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当对社区志愿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永久性保存。
第十八条
按照本市关于志愿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制度。志愿服务完成后,根据服务对象的反馈,将服务信息记入“北京市志愿者卡”,作为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依据。
第五章
社区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九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年度星级评定制度,依据社区志愿服务时间及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的评价予以认证。
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分别达到5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且服务对象和组织评价良好的,分别由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街道(乡镇)社区志愿者协会、区县社区志愿者协会进行认定并颁发“一、二、三星级社区志愿者”证书;
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分别达到800小时、1000小时且服务对象和组织评价良好的,或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北京社区服务协会进行认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四、五星级社区志愿者”证书;
社区志愿者组织对注册社区志愿者进行星级认定后,应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记入志愿服务档案。根据社区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在其需要时,优先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情况为依据,对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在每年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开展年度“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先进单位”、“北京市社区志愿者之星”评选表彰工作。采取组织培训、交流、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对优秀社区志愿者进行激励。
社区志愿者星级评定及表彰奖励情况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进行宣传褒扬。
积极探索,采取根据社区志愿者的服务记录,返还社区服务等方式,对社区志愿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大力倡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广大学生在所在社区登记注册成为社区志愿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在志愿者需要时,如实出具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及受表彰情况的证明,以作为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社会工作岗位选聘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学生思想道德评价、社会实践评定、奖学金评定、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对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和预算,提供支持和保障,用于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培育、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及表彰奖励等。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社区志愿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社区服务的过程中,要积极转变思路,区分服务类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和项目奖励等方式,将可以由志愿者来完成的工作交由社区志愿者组织承担,以支持其发展。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及社区志愿者的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志愿者、社区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区县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委托,存档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但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第三条
存档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可以为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费用收缴,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其它事项。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五条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17号)认定为大龄下岗职工的存档人员,在2004年底前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存档人员中按照《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18号)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述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占缴费基数6.5%的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占缴费基数0.5%的部分纳人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存档人员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六条
存档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者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存档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以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八条
存档人员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
已参加大病统筹的存档人员,在本办法实施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在规定的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条
存档人员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80天后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用自缴费之月起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本办法实施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第十一条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除费。逾期90天未缴费的,视为缴费间断。间断后再次缴费,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大病统筹并已预缴大病统筹费的存档人员,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已预缴的大病统筹费不退还并计算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可到存放档案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规定认定。其中:
(一)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存档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存档人员,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以存档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存档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规定》每月缴纳3元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享受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将大额医疗互助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存档人员缴费年限不足上款规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7%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转往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大病统筹缴费间断的,可以按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补缴,足额补缴后,间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照该办法规定报销,补缴年限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存档人员中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符合下列情况的,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一)2001年4月1日前退休、退职的;
(二)2001年3月31日后退休、退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
第十八条
失业后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符合第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木医疗保险手续。
第十九条
存档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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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医保:有单位的,单位交10%,个人交2%+3块,个人的2%和单位的0.5%进入医保存折自己交的那种,交费比例是7%,没有医保存折的,只能享受住院报销
如果自己交的那种,把交费比例提高到12%,然后给你返2.5%进入存折里,你愿意吗
我06年1月到09年6月都在海淀人才自己交的医保和社保,今年7月份档案调往Fesco,但是最近我查询我北京银行的医保存折时发现仍然是06年1月份前的数额。我想问的是我每个月自己交的医保的钱都存在什么地方?如何查询?
答
复
您好:
您在海淀人才个人缴纳医保是没有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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