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研究二稿 本文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研究
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研究二稿 本文简介: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研究【摘要】21世纪我国的金融市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道德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性越发突出。金融系统中的道德风险逐渐影响着我国的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农村信用是我国金融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经营、管理的差异性和局域性,其面临的道德风险更为突出。为降低和防范信用社的道德风险
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研究二稿 本文内容:
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研究
【摘要】21世纪我国的金融市场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道德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性越发突出。
金融系统中的道德风险逐渐影响着我国的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农村信用是我国金融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经营、管理的差异性和局域性,其面临的道德风险更为突出。为降低和防范信用社的道德风险,确保信用社健康有序的发展,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为数不多的正规金融单位,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在目前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下,我们要深刻理解道德风险的概念、道德风险的实质,本文从信用社的内部管理着手,根据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道德风险的现状、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探讨目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道德风险应该采取的措施。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
从经济学的角度,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签订合约后采用隐藏行为给委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从商业银行经营的角度,道德风险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操作风险,是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并列的三大风险之一。
道德风险的概念最初源自保险市场。保险界有一个关于道德风险的经典例子:经测算,某学校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针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了。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从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角度,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也是较为普遍的,信用社内部人员假冒他人名义发放的冒名贷款就是道德风险最好的例证。
二、道德风险的实质
需要区别的是,道德风险并不等同于道德败坏。道德风险是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或者说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之间获取的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整,当监督成本太高以至超过监督收益时,在获取信息方面占优势的一方有可能为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侵占他人的利益。当前农村信用社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监督工作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以信贷为主体的业务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也滋生了道德风险发生的空间。
三、当前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问题的现状
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就必然导致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道德风险在农村信用社内部主要体现为:决策层、管理层、经营层明知其作为或不作为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利益,但由于认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不被发现或即使被发现所带来的损失也小于所带来的收益,而做出决策所形成的风险就是农村信用社的内部道德风险。同时,农村信用社也面临着来自客户的信用风险,由于社会信用风险所形成的信用社信贷风险就是农村信用社的外部道德风险
。
(一)农村信用社的内部道德风险
1
.农村信用社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在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体制下,决策层个人大多不拥有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产权,事实上并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决策结果负责,或者只负有微不足道的责任,这是决策层仍然存在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决策行为的非市场化,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对违规行为反应滞后等方面。
2
.农村信用社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决策层的道德风险增加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如表达意见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迎合上意”,利益目标短期化,在决策层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力软化的情况下,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经营,内部经营管理混乱,不同形式的越权经营,对下级违规行为反应麻木甚至默许,账外经营,操纵会计报表,人为调整统计数据,报喜不报忧等现象都是管理层道德风险最突出的体现。
3.农村信用社经营层的道德风险: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层是信息的收集者,是微观信息量最丰富的层次,由于其获取的微观信息量最大,当管理层的监督不到位时,成为农村信用社内部道德风险发生频率最高的层次。如信贷操作人员违规超权发放人情贷款,会计出纳人员篡改帐目,伪造存单、汇票侵吞客户存款或信用社资金,高智商人员利用电脑作案,信贷及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删除不利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误导管理层等。
2.农村信用社的外部道德风险
(二)
农村信用社目前面临的外部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信用风险导致。例如,社会信用程度低下,企业和农户套取信用社贷款、逃废债务,致使信用社资产蒙受损失。其形式主要有:企业编制假财务数据,骗取信用社信用,套取贷款;企业变更法人代表,“新官不理旧帐”,造成信用社贷款长期沉淀;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多头开户,骗取贷款,躲避监管;贷款农户把信用社有偿贷款变为无偿扶贫资金;农户将小额贷款证借予他人贷款或贷款用于其它经营,以此达到“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和“将成本转嫁给别人”的目的。另外,政策性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导致信用社贷款资金悬空也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
如上所述,信用社由于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层次和多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在信用社的经营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和客观存在。从最易滋生道德风险的信贷业务角度,信贷人员没有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产生信贷风险,导致信用社不良资产增加已经给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稳健发展带来较大挑战,特别是管理层变动后,随着一些信息公开化,这些不良资产出现剧增势头或者前清后增现象,甚至有信贷人员与借贷方相互勾结,骗取贷款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稳定发展。另外一个更加突出的现象是当前社会的道德风险伺机侵蚀银行内部,以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资本市场伺机将风险转嫁于风险防范意识与措施都相对薄弱的农村信用社,这对于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四
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
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的产生,与个人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思想认识有着很大关系,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不健全,其中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起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产权理论认为,最优的企业制度安排应实现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目前农村信用社企业制度远远达不到上述要求。农村信用社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法建立起责权对等的现代企业制度。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根本性的产权缺陷,无法建立起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统一的现代产权制度和责权对等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难以避免经营者只为寻求个人业绩而从事的短期行为。目前农村信用社以“三会”制度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尚需完善,主要体现在监事会不能充分发挥相应职能,联社的重大决策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高等方面。
(二)、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对一些业务经营存在监控盲区;有些规章制度已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须重新修订,加以完善;在新业务开发推广或新的管理模式推行时,没有及时制订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监察稽查以事后监督为主,往往是亡羊补牢,事后补救,缺少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能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不力,无法达到内部制衡的目的。同时,相对于内部核算制度而言,由于业务经营过程中透明度较低,业务管理制度尚未建立起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这对于当前业务发展也是一个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员工违法违纪案件未能有效遏制。从目前信用社发生的各类案件来看,很重要的原因是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违章操作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在业务经营上,偏重于规模发展,对于内控制度的建立与落实重视不够。领导重视业务经营,忽视了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少数员工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发生了偏向,员工盗用客户资金、挪用库款、以贷谋私等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信用社信誉和利益。
(四)、激励约束机制失衡。目前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处于较为粗放的状态,缺乏科学的激励机制,缺少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激励环境,员工自尊需求得不到满足,存在一定的寻租空间和滋长道德风险的土壤。
(五)、诚信理念缺失、信息反馈滞后。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的根本性产权缺陷,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在公平竞争中增加社会的财富,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在内部信息、还款意愿等方面所占有的信息于绝对优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信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报表数据存在非动态、不及时、可信度不高等问题。同时,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缺少有关借款企业诚信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对信贷风险的警、提示远远达不到管理的要求。
五.
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信用社道德风险
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根本性的产权缺陷,无法建立起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统一的现代产权制度,难以避免经营者只为寻求个人业绩而从事的短期行为,这是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过程中面对的最大难题。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是以自律为主要特征的单个独立法人,资产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农村信用社内控机制的含义应该是农村信用社机构内部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是由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和不同操作环节相互交织、紧密联系的动态过程,是按照一定控制目的而由有关控制所组成的控制体系。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防范信用社道德风险,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化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完善理事会结构,实行理事会下的主任负责制,本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联社理事长与主任要分设。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设立专职监事长,不得兼任,可由上级派驻或从内部产生。联社重大决策,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真正形成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主任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筑有效的内控监督机制。要以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业务行为为标准,对现有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内控机制进行全面清理,查遗补缺,充实完善,并建立健全考核处罚制度,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同时,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严格岗位分工,因事设岗,因岗定人,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以及应承担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使每项业务环节都纳入监控范围。
建立遵章守制和防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防范案件风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议仿效公安系统为公安干警设立廉政基金的做法,从每个员工效益工资中每月提出一部分存入到风险基金中,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无违章违纪行为,风险基金在员工退休后全额返还,否则不予返还,从而激励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能爱岗敬业、遵章守纪。
(三)、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建立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是目前一些信用社内控机制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给绝大多数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在日常管理中要从提高全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入手,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意识,强化道德意识,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和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例如,针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特点,进行普法教育,举办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开展警示和“现身说法”活动,增强员工的法制法规意识,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免疫力。另外对违规经营及形成不良资产的责任人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以提高领导层的责任心,保证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经营。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针对人的需求,尤其是利益需求展开的一种人性化的管理行为。按照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理性人的需求从低到高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对爱和归属的需求,即社交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需求层次理论同时指出,已满足的需求对个人不再具有激励作用,只有未满足的需求对个人才具有激励作用。例如,在同一单位,不同年龄层次、不同经历背景的员工有着不同的需求,一般来说,年轻员工对现金收入、未来发展机会及相关培训更为偏好,年龄较大的员工则对福利、保险、工作的稳定性等更为关注。为此,在坚持物质激励的基础地位的同时必须坚持物质和精神的结合,对不同员工采取差异化的激励策略。
(五)提高风险管理手段,重构诚信理念。农村信用社应多方获取借款人信息,尽量平衡借贷双方信息占有程度。提高信贷不良资产界定的预见性及信贷预警系统的灵敏度,以增加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能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增益机制,一方面对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采取惩戒措施,加强追偿力度,以儆效尤;另一方面通过大力支持守信企业和农户发展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和整个社会的信用意识。
从目前农村信用社整体经营发展的角度,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部分道德风险行为的诱因,还应合理确定信用社考核指标,如果考核指标远远超过实际操作可能,而基层信用社迫于压力又必须完成,此时占据信息优势的经营者在权衡得失后道德风险行为将不可避免。农村信用社考核指标的确定可以借鉴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建立起以利润、不良资产控制为主,业务规模为辅的业务指标考核体系,实现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平衡,最终实现长期利润的最大化。
答谢辞:感谢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汪运栋老师给予的指导和帮助,汪老师的细心指导使我在写作论文初期有了较为清晰的思路,并指出了论文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使我顺利完成论文,在此特别感谢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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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军,对当前农村信用社防范道德风险的思考,中国农村金融网
批语:文章结构尚可,主要是格式不符合文论要求,希望你认真阅读,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交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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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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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的管理,确保ATM的正常运行和资金安全,促进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级联社(农合行)申请安装ATM,应对ATM的管理、安全、业务量、效益、企业形象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填制ATM安装申请表(见附表1),经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后,报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审批。必要时,省联社有关部门应到申请网点实地论证。ATM安装后,不得无故移动、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省联社批准。
第三条
配置于各营业网点的在行式ATM,由所在网点负责管理;配置于公共场所的离行式ATM,由各县级联社(农合行)指定网点负责管理。
第二章
省联社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联社会计结算处的职责:
1、根据业务发展要求和市场情况,负责ATM的管理和规划。
2、负责制订ATM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县级联社(农合行)ATM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通报ATM运行状况,并协助装机网点查处有问题交易。
3、负责ATM操作及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和日常业务指导。
4、参与ATM的选型和安装调试工作,搞好ATM运行和维护的协调工作。
5、负责受理ATM的故障投诉,并及时与技术部门、维修公司和装机网点联系,协调和督促故障的及时处理。
6、负责全省ATM外部装饰标准,适时提出ATM功能升级需求。
第五条
省联社技术保障处的职责:
1、负责ATM的选型、ATM设备及前后台软件的安装、调试。
2、负责ATM的网络建设和技术支持,处理ATM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软、硬件以及线路故障。
3、负责ATM运行状况的监控。
4、参与ATM的规划,协助ATM的培训和处理有关ATM的客户投诉、做好ATM的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
省联社财务处负责确定ATM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和及时解答各县级联社(农合行)账务处理中的疑问。
第七条
各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应协助省联社做好ATM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基层联社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联社、合作银行要充分重视和切实加强对ATM的管理,严格执行省联社制定的各项ATM管理制度和办法,对本联社(行)ATM负全面管理责任,确保本联社(行)ATM正常运行。其主要职责有:
1、明确一名分管主任(行长)作为本联社(行)ATM的管理责任人。
2、明确相关部门负责辖内ATM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
3、将ATM视同辖内营业网点进行管理,将ATM的头寸接送、钥匙和密码的管理纳入保卫部门日常工作的范畴。
4、指定科技人员负责辖内ATM的技术支持和故障维护。如遇ATM运行异常或出现故障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省联社技术保障处处理。
第九条
各装机网点ATM开通后,在ATM本身无故障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开机率100%;如有特殊情况,须上报省联社会计结算处批准后方可停机。其主要职责有:
1、指定专人负责ATM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共两人:一人为ATM管理员、一人为ATM操作员)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坚持密码、钥匙双人分管、清机双人操作、钱账双人分管的安全原则。
3、认真做好加钞、清钞、日终轧账、账务核对、软硬件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在ATM服务时间内,根据ATM交易量及时补充现钞、现金流水纸及客户通知单。
4、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对机器故障或异常现象应及时与本联社(行)科技部门联系。
5、负责逐台建立ATM管理档案和登记簿,详细记载钱箱加钞和ATM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差错情况。
6、负责ATM基本维护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保证ATM机的正常运行。做好ATM使用宣传工作,负责ATM灯箱照明。
7、ATM业务是柜台业务的延伸,当顾客因使用产生疑问或纠纷时,各联社或营业网点负责对顾客的解释工作,维护好农信社的服务形象。
第四章
日常操作要求及管理员的职责
第十条
ATM管理员、ATM操作员必须经省联社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ATM保险柜(钞箱)钥匙和密码必须实行分管,ATM保险柜(钞箱)钥匙和密码的管理人员不能交叉,钥匙移交或更换密码时必须登记备案。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随意调换人员管理和使用密码。
第十二条
各装机网点应每天清机一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各装机网点应设立“ATM现金登记簿”、“会计出纳交接登记簿”、“银行卡业务登记簿”、“ATM故障受理单”。
第十四条
根据ATM机具管理与运行工作要求,ATM管理员职责如下:
1、必须由装机网点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担任。
2、负责保管、修改保险柜(钞箱)的密码,并将密码用密码信封封存,定期更换,严防泄密。
3、负责登记ATM的有关登记簿及账务管理。
4、负责ATM交易管理,监督和协助ATM操作员的领现、交现、清款、加钞等工作。
第十五条
ATM操作员职责如下:
1、负责保管ATM电子柜和保险柜(钞箱)钥匙。
2、负责ATM库存现金的清款和加钞操作。
3、负责ATM现金的领用和缴纳。
4、负责ATM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吞卡或其他异常情况处理等。
第十六条
如出现ATM钥匙遗失和密码泄漏,必须查明事故原因,根据情节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将调查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上报省联社会计结算处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加钞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双人到场,双人操作”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加钞操作步骤:
1、ATM操作员开启电子柜后,在ATM操作菜单下,作“统计查看”交易,记录ATM尾箱余额,并与柜台终端显示的ATM尾箱余额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ATM管理员登记“ATM现金登记簿”。
2、双人操作开启ATM保险柜(钞箱)后,将ATM钞箱、废钞箱取出,即时对现金进行清点,并与“ATM现金登记簿”上的余额核对无误。
3、ATM操作员根据加钞情况,进行配款,所加币种为人民币100元和50元两种,现金应为七至八成新。在ATM操作菜单下,作“添钞操作”,输入相应钞箱数据,选择需要操作的钞箱(根据钞箱安装位置由上到下编号),输入添钞张数,将现金按币种加入ATM各钞箱,完成后确认,关闭保险柜(钞箱)门。整个加钞及装箱过程中,ATM管理员应在现场负责监督与协助工作。
4、ATM操作员完成添钞操作后,打印ATM流水凭条检查余额是否为钞箱总金额,如正确无误,开启ATM至服务状态,待操作屏幕上出现服务主界面,证实系统自检无误后,关闭电子柜门。
5、ATM管理员在ATM放钞记录单上登记放钞后的ATM库存现金余额,双人签章,并将一联裁剪装订入当日传票,一联留底保存。
第十九条
账款核对操作步骤:
1、管理员在ATM上做核查交易,打印流水凭条,将流水凭条上钞箱总金额与各钞箱付款发生额轧差,余额与ATM钞箱内现金实物核对,以确认账款是否相符。
2、每次核查或加钞,必须将各钞箱余额在ATM现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和核对。
第二十条
ATM的各项凭证及附件的使用按储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吞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吞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机器故障;
2、发卡行发出吞卡指令;
3、持卡人操作失误。
第二十二条
ATM操作员取出被吞卡片后,应按发卡机构分类登记到“银行卡业务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ATM因非吞卡指令而吞卡,本行(社)卡持卡人可在次日内,他行卡持卡人可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证明材料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领卡时,持卡人只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办理领卡手续:
1、持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2、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片通过交易密码验证;
3、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核对无误后,网点经办人员应要求领卡人在银行卡业务登记簿上签上姓名及领卡的具体日期和时间,然后将卡交与领卡人。
第二十四条
对由于发卡行发出指令而被吞卡或没收的卡片,不得领卡,发卡行可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收单行提出收回该卡片的要求,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卡行全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装机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按吞卡指令所吞及在吞卡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卡片,须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切处理,并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见附表2,以下简称“吞没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县级联社(农合行)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级联社(农合行)主管部门收到吞没卡片及“吞没卡清单”等相关资料后,须及时将发卡行未提出收回要求的被吞没卡片复印,并以发卡行为单位进行分类。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见附表3,以下简称“销毁清单”)后作销毁处理。
并应将填写好的“销毁清单”,在吞没卡发生后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转发中国银联广北省分公司,并转发一份至省联社会计结算处(本行、社卡直接转发至省联社会计结算处,不需转发中国银联湖南分公司),原件及吞没卡片复印件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装机网点及各县级联社(农合行)应严格对吞没卡的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的风险和资金损失须由经办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吞没卡的所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二年。
第二十九条
本行(社)卡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省联社会计结算处联系进行解决。
第七章
日终结算
第三十条
ATM作为装机网点储蓄业务的一个专柜,账务并入储蓄专柜核算。
1、ATM业务与储蓄业务的轧账有一定的差别,普通柜员在专柜营业终了当天不再有现金交易发生,而ATM在专柜营业终了到主机日终批处理止,ATM的取款交易当作当天的发生额。
2、以每台ATM为单位设立ATM库存现金登记簿,登记每天ATM的库存现金。ATM库存现金登记簿借方登记从库房调入的现金,因交易失败扣款而不吐钞的金额贷记暂收款项;贷方登记ATM提款金额,余额在借方反映。
3、次日,打印主机下传的上一交易日通存通兑明细表、ATM成功交易明细表和ATM科目日结单。
4、根据ATM科目日结单登记ATM库存现金登记簿,结出ATM库存现金余额。
5、把ATM科目日结单作为上一日储蓄专柜业务的一部分跟其他柜员的传票合并。
6、ATM储蓄通存通兑的差额清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当进行主机日终批处理,出现账务核对不平时,省联社清算中心根据下载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进行账务勾对和查账(含本行ATM、POS流水),错账要查明原因并填制卡业务调账通知书,通知到网点进行错账冲正。
第八章
差错处理与故障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清机发现ATM的出钞数与同期电脑主机的账务发生额不同,造成ATM实际库存现金数与ATM现金账户余额不符,说明出现错款。错款的处理要及时,必须如实填写“ATM现金登记簿”。
如果出现长款,经ATM管理人员审查属实后,报主管人员签字批准,暂入其他应付款;如果出现短款,经ATM管理人员审查属实后,报主管人员签字批准,暂入其他应收款。
以上问题查清后,必须经ATM管理员和主管人员签字方可办理账务调整。如问题未查清,按有关会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ATM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不能正常处理业务时,如ATM操作员无法处理,应及时上报,排除故障,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四条
网点设立ATM机具运行日志(可合并在网点电脑工作日志中载明),记录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内容、修复时间和经办人员等内容。同时记录科技人员对ATM的维护情况,以明确责任。
第九章
客户投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客户服务部门及各营业网点在接受查询时,必须按“首问负责”的原则,热情接待客户,不得相互推诿。应根据计算机所提供的数据记录,据实以告,并在4天内负责向投诉人明确答复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受理投诉时,应该详细记录情况和交易要素。如ATM编号、所属单位、交易日期时间、持卡人卡号、交易类型、提交方流水号、交易金额、中心流水号及投诉原因。接受投诉的ATM经办网点应及时查对交易历史明细并将情况上报省联社会计结算处。由省联社会计结算处确认发出卡账务调整通知书,各网点据以调整持卡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接受投诉期为交易发生日起两年内,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各发卡机构营业网点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广北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安装申请表
申请联社(农合行):
年
月
网点名称
联系电话
地
址
负责人
申请安装的
ATM类型
在行式(
)
离行式(
)
大堂式(
)
穿墙式(
)
物业
产权
情况
面积:
墙体结构:
申请安装ATM
地点
自有(
)
租赁(
)
网点客户
情况
个人客户数
上年度月均
存款余额
单位客户数
已发卡
数量
上季度
卡存款余额
本年计划
发卡数
申请联社(农合行)意见: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市(州)办事处意见:
(签章)
省联社审批意见:
(签章)
附表2:
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
序
号
卡(账)号
持卡人姓名
发卡行名称
吞没卡时间
吞没卡地点
交易
流水号
吞没
原因
备注
单位签章:
日期:
主管:
经办:
附表3:
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销毁清单
发卡号名称:
序
号
卡(账)号
持卡人姓名
发卡行名称
吞没卡时间
吞没卡地点
交易
流水号
吞没
原因
备注
合计卡片数量
销毁单位签章:
销毁日期:
监销:
复核:
经办:
附表4:
广北省农村信用社
ATM现金登记簿*年*月*日
项
目
废钞箱
100元
张数
50元
张数
总金额
对账差额长、短款
经手人
签
章
100元
50元
放钞、
对账前
放钞、
对账后
错账说明:
事后监督:
经办人:
负责人:
广北省农村信用社
ATM现金登记簿*年*月*日
项
目
废钞箱
100元
张数
50元
张数
总金额
对账差额长、短款
经手人
签
章
100元
50元
放钞、
对账前
放钞、
对账后
错账说明:
事后监督:
经办人:
负责人:
附表5:
广北省农村信用社ATM故障受理单
编号:
客户姓名
卡(账)号
来电号码
联系方式
涉及网点
要求回复时间
ATM机编号
受理内容
主管单位处理意见
主管单位处理时间
主管签名
处理机构
处理机构传真
处理机构电话
处理机构回复记录
回复时间
回复人
回访客户时间
回访人
客户意见
业务级别
(紧急,一般)
选择
处理状态
(已发送,已处理,已回访)选择
受理工号
受理时间
-
15
-
篇3: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聘用,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律师,工作
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律师选聘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处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联社及所辖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的律师
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律师选聘和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处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社及所辖各办事处、市级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的律师聘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聘用是指农村信用社委托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聘用管理工作由各级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归口负责。
第五条
律师聘用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
(二)
一事(案)一聘,择优聘用;
(三)
费用合理,注重实效;
(四)
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第六条
下列法律事务,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一)诉讼类
1、案情、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
2、农村信用社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仲裁被申请人的案件;
3、时间长、难度大的执行案件;
4、对农村信用社可能产生系统风险的案件;
5、其他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
(二)非诉讼类
1、重大项目的法律分析、咨询审查和谈判签约;
2、重大业务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查和修订;
3、业务创新的法律论证咨询;
4、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律师备案库
第七条
省联社建立全省农村信用社律师入围备案库。各办事处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量情况,采取对外邀请、接受推荐等方式对辖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评选,形成初审报告,提出入围律师事务所建议名单,报省联社审查核实后择优确认。
第八条
律师备案库包括律师事务所备案库和律师个人备案库。
第九条
律师备案库中,县级城市入围律师事务所一般不超过2家,办事处所在城市入围律师事务所不超过5家,长沙地区入围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5家,每家律师事务所的入围律师一般不超过3人。
第十条
入围农村信用社律师备案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通
过年检,持有有效执业许可证;
(二)
总体业务素质过硬,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具有成功处理金融类法律事务的经验和业绩。
(三)
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地(市)级以上城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县级城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少于5人;
(四)
业内具有良好声誉,无违法违纪现象和不良记录。
(五)
具有广泛、良好的协调能力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代理重大疑难诉讼案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入围农村信用社律师备案库的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二)熟悉与农村信用社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擅长金融法律事务,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能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律师备案库建立后,其他具有较高业务水平,良好社会关系并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报经省联社审查同意后,可以增选进入律师备案库。
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评选入围律师事务所时,应要求各参选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材料供评审参考:
(一)
律师事务所有效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成立批文、最近一年的年检资料;
(二)
律师事务所总体情况介绍、主要合伙人(合作)人情况介绍、本所正式执业律师名单(附执业证号码);
(三)
拟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情况简介,包括执业证复印件、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等;
(四)
对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设想;
(五)
工作业绩实例简介。
第三章
律师的选聘
第十四条
律师备案库建立后,各级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只能从入围备案库内选聘律师担任代理人或法律顾问。确需在备案库外另行聘请律师的,应逐级报请审批。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在异地发生的法律事务需聘请律师的,可以在备案库中选择当地入围律师事务所代理,以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在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特长、代理能力、收费水平、职业道德的基础上选聘律师。
第十七条
下列法律事务聘用律师时,应当采用招标方式:(一)涉案标的巨大、案情复杂的诉讼案件;
(二)需要批量处理的法律事务。
具体标准及招标程序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
下列法律事务聘请律师时,应事前报经省联社审查同意:
(一)带有典型性并可能形成判例性质的案件;
(二)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农村信用社信誉的案件。
第十九条
聘用律师代理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应签订代理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方式、代理范围、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风险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及争议解决等(参考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在同一法律事务中,不得聘请与对方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第四章
律师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确定诉讼案件代理费用时,应综合考虑案件标的金额、法律事务复杂程度、代理效果等因素;
确定非诉讼法律服务费用时,应在广泛咨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服务总量、服务难度、服务时间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理方式分为一般代理方式和风险代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下列法律事务按一般代理方式付费,具体付费标准应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确定:
(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尽职调查、重大项目法律审查、出具律师函、见证公证等法律事务;
(二)参与重大专项事务的谈判、协商、签约、起草法律文件、代办法律权证、日常维权等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法律事务应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付费,风险代理最高付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一)
以非诉讼方式清贷收息的;
(二)
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风险代理方式包括全风险代理和部分风险代理。
(一)全风险代理的,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代理费与代理效果挂钩,以代理协议约定任务的实际完成部分支付代理费。
(二)部分风险代理的,前期可支付部分律师费用,代理费与代理效果挂钩,以代理协议约定任务的实际完成部分付费,但应扣除已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风险代理方式代理费的计算依据:
(一)
收回货币资金的,按到帐实有资金计算;
(二)
收回实物资产的,按可变现价值计算;
(三)
仅代理诉讼阶段的,按胜诉金额计算;
(四)
代理农村信用社被诉案件的,可按减免损失金额计算。
第五章
代理律师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代理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代理事务原则上应由聘用的律师本人履行,不得随意更换或转交他人办理。
第二十九条
代理律师对代理事项及在代理过程中获知的农村信用社相关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要严格保密,未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
代理律师因过错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代理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代理律师应认真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尽职做好法律咨询论证和分析调查,及时向委托社(行)提交所代理事务的重大进展及变化情况的阶段报告,代理事务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结案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代理律师的工作。在代理过程中,对不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权向本社领导和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反映,及时提出撤换建议。
第三十三条
委托社(行)应积极配合代理律师的工作,必要时派人参加法庭审理、谈判、协调等相关的法律事务活动,提供必要的金融专业知识帮助。
代理事务结束后,委托社法(行)律事务部门应对律师的服务质量、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代理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综合评价表》(格式见附件2)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将代理律师的阶段报告、结案报告、综合评价表及年终考核情况等资料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
各办事处应在每年年终对辖内律师备案库内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工作进行年度汇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联社。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下一年度的律师选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下列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应退出农村信用社律师备案库:
(一)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选、代理资格的;
(二)因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越权代理等主观原因,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三)年度考评不合格或任何一次综合评价低于六分;
(四)被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执业证的。
第三十七条
被农村信用社任一机构淘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禁止进入农村信用社的律师备案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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