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意见(莱芜市方案) 本文关键词:莱芜市,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意见,方案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意见(莱芜市方案) 本文简介:莱芜市人民政府文件莱政发〔2011〕34号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意见(莱芜市方案) 本文内容:
莱芜市人民政府文件
莱政发〔2011〕34号
莱芜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实
施
意
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以保障参保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2011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养老金计发)时间为2011年7月1日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元10个档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各区确定。缴费档次的调整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青年、中年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
(二)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省以上财政负担60%,其余由市、区各负担50%。
2、缴费补贴。市、区政府应对参保居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市负担15元,其余由各区负担,缴费即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部分,政府不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区确定。
3、对城镇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确定。
(三)其他筹集方式
提倡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适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一定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各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全省统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由各区具体组织实施。各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城镇居民参加保险。
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军区。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
7月
19日印发
9
篇2:莱芜市摄影家协会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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