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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日期:2020-05-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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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医疗保健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四十一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四十四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篇2: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

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本文简介: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各中小学: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市教委“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为宗旨的青少年民族文化培训系列工程,拟于近期开展“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活动”,

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本文内容:

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各中小学: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市教委“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为宗旨的青少年民族文化培训系列工程,拟于近期开展“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单位:上海市艺术教育委员会

主办单位: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协办单位:上海市古籍出版社

上海市少年日报社

上海市闵行区教师进修学院

上海市中学生报社

承办单位:上海市闵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

活动目的:

通过古典诗词比赛,提高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彰显中华语言与文化魅力、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水平;促使青少年文学特长得到发展,培养一批青少年民族文化骨干,发掘一批传承民族文化的后备人才,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扬光大。

三、

活动时间:2009年10月—2010年1月(具体比赛安排另行通知)

四、

比赛内容与方式:

本次比赛,依学段分设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校)三组。具体要求如下:

(一)

小学组:

1、比赛形式为闭卷,比赛时间为90分钟。参赛对象为小学四、五年级在校学生。

2.比赛内容分三个板块:一是积累,考查学生对古典诗词的背诵积累情况;二是理解,考查学生对古典诗词有关内容与形式的理解能力;三是创作,考查学生根据规定主题或素材进行简单创作的能力。

3.比赛卷满分100分,其中“知识积累”约占50%,“理解鉴赏”约占30%,“创作”约占20%。

4.竞赛基本题型包括判断、选择、填空、简答、创作等。

5.考查的诗词以课内为主,适当拓展一些课外的内容。

(二)

初中组:

1.比赛时间为120分钟。参赛对象为初中在校学生。

2.比赛内容分三个板块:一是创作,考查学生根据规定主题或提供素材进行创作的能力;二是知识积累,考查学生对古典诗词的背诵积累情况;三是理解鉴赏,考查学生对古典诗词的内容、作者思想情感的理解,以及对诗词表现艺术的鉴赏。其中“知识积累”部分和“理解鉴赏”部分为闭卷考试,时间为40分钟。“创作”部分为开卷创作,时间为80分钟;参赛学生可自带相关格律参考书(数量不得超过三本),但不得携带和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如手机、MP3、MP4、PSP、电脑等),如经发现,一律取消参赛资格。

3.比赛卷满分100分,“创作”约占70%,“知识积累”约占10%,“理解鉴赏”约占20%。

4.竞赛基本题型包括判断、选择、填空、简答、创作等。

5.考查的诗词以课外为主,适当兼顾一些教材内容。

6.关于“创作”的要求:

(1)体例要求:可在古体诗、五言绝句、五言律诗、七言绝句、七言律诗、长律、词这7种古典诗词形式中任选一种。

(2)有基本的格律要求,如平仄、对仗、押韵等。

(3)内容要求:以自身的视角审视中华传统文化精神,抒发真情实感,抒写时代内涵,体现当代青少年积极向上、乐观审势的精神风貌。

(4)如作品中用到较生僻的典故或专用名词(如人名、地名等),请于作品的最后简单注明。

(5)独立创作,严禁抄袭、代作。

(三)

高中组(含中职校):

1.比赛形式为开卷,比赛时间为150分钟。参赛对象为高中(含中职校)在校学生,参赛学生可自带相关格律参考书(数量不得超过三本),但不得携带和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如手机、MP3、MP4、PSP、电脑等),如经发现,一律取消参赛资格。

2.

比赛将于现场当场给出两组命题要求,由参赛者根据要求,各创作一首作品,总计两首作品。两首作品的体例不得相同。

3.关于“创作”的要求:

(1)体例要求:可在古体诗、五言绝句、五言律诗、七言绝句、七言律诗、长律、词这7种古典诗词形式中任选两种。

(2)格律要求:

①古体诗:体式不限,但不得少于四句。用《平水韵》。

②近体诗:包括五言绝句、五言律诗、七言绝句、七言律诗、长律5种体式。各种体式需严格遵守平仄要求,不得出现失粘、失对、孤平、三字尾现象。用《平水韵》中的平声韵。五言律诗、七言律诗的当中两联(即颔联和颈联)至少有一联对仗。长律除首联和尾联外,当中各联均需对仗。

③词:格律以龙榆生《唐宋词格律》为准,词韵以《词林正韵》为准。

(3)内容要求:以自身的视角审视中华传统文化精神,抒发真情实感,抒写时代内涵,体现当代青少年积极向上、乐观审势的精神风貌。

(4)如作品中用到较生僻的典故或专用名词(如人名、地名等),请于作品的最后简单注明。

(5)独立创作,严禁抄袭、代作。

4.团体赛

团体赛以各报名单位的个人赛成绩相加为基础进行选拔,具体操作方式将另行通知。

五、奖励办法:

本次比赛,设立个人奖和高中团体奖。

1、个人奖:各组设学生个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颁发证书及奖品。

2、高中团体奖:各报名单位(包括学校或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所选派选手获奖分数相加(获奖分数计算如下: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5分),分数最高的前6个单位入围团体总决赛,并最后决出团体一、二、三等奖。

六、报名方式:

请要报名的同学在12月16日前到校图书馆报名咨询。

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二零零九年十月

5

篇3:20XX全国职业资格鉴定上海市培训补贴

2011全国职业资格鉴定上海市培训补贴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职业资格,补贴,鉴定,培训

2011全国职业资格鉴定上海市培训补贴 本文简介:二〇一一年补贴培训目录内各项目的补贴标准职业/模块名称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信息服务类

2011全国职业资格鉴定上海市培训补贴 本文内容:

二〇一一年补贴培训目录内各项目的补贴标准

职业/模块名称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专项职业能力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信息服务类

电子商务师

1510

115

2990

150

3020

350

信息安全师

3470

150

数据库管理人员(SQLServer)

2030

195

2720

230

3550

430

数据库管理人员(Oracle)

2030

195

2720

230

3550

430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COBOL)

2060

225

2760

270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JAVA)

2400

365

2890

400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NET)

2400

365

2890

400

软件测试人员(JAVA)

2030

195

2720

230

3550

430

软件测试人员(.NET)

2030

195

2720

230

3550

430

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

2560

115

3470

150

4250

350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2400

365

网页设计制作员

2150

115

2920

150

网络课件设计师

1140

115

1530

150

网络编辑员

1700

130

2310

175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1860

235

2640

150

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

2880

235

呼叫服务员

1020

145

1050

175

计算机操作员

1280

115

计算机操作员(盲用级)

970

100

1170

130

软件外包服务技术(对日)▲

1470

85

软件外包服务技术(对欧美)▲

1470

85

创意设计类

工艺美术设计师

1540

115

1530

150

广告设计师

2040

205

2750

260

包装设计师

2280

250

2810

315

工业产品造型设计师

2640

150

4250

350

室内装饰设计员

2720

280

2750

310

2640

150

3470

350

装饰美工

1630

235

1860

115

2990

150

首饰设计师

2360

150

4250

350

游戏美术设计师

2210

270

漫画师

1950

205

3360

275

家具设计师

2310

220

2870

260

景观设计师

2560

115

3190

150

3820

350

玩具设计师

2210

115

2760

150

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

1740

115

2640

150

工艺美术类

钻石检验员

1140

115

1530

150

宝玉石检验员

1140

115

2090

150

宝石琢磨工

1890

270

1810

385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2900

285

3100

505

3620

540

贵金属首饰检验员

1020

85

陶艺制作技术▲

1460

75

琉璃制作技术▲

1460

75

会展服务类

会务接待服务员

1310

145

1500

185

1600

215

手语翻译人员

1160

135

1190

165

1580

200

会展策划师

1540

115

2090

150

速录师

2290

110

2320

140

3340

175

展览讲解员

1160

140

1240

220

2250

265

物流师

2990

150

仓库保管工

1020

145

1230

190

1890

225

文化教育类

印前制作员

2560

115

3190

150

数码影像技术人员

1860

115

2760

150

数字视频合成师

1960

220

2870

260

剪辑师

1920

175

2830

220

摄影师

1250

85

1340

175

1800

220

3620

350

舞台监督

1620

170

2820

205

舞台灯光照明工

2620

180

2680

240

3380

300

音响调音员

1970

225

2380

285

3410

325

钢琴调律师

2960

345

2820

375

2350

410

礼仪主持人

1060

190

1420

225

装裱工

1830

85

2560

115

色彩管理技术▲

1460

75

商贸服务类

商品营业员

1200

160

1950

205

3230

150

商品营业员(超级市场类)

1190

165

医药商品购销员

1030

160

1660

210

2440

270

中药经营师

3320

350

3570

350

中药购销员

1250

85

1570

115

2720

150

中药调剂员

1480

85

2210

115

3470

150

珠宝首饰评估师

1530

150

钻石交易员

1530

150

珠宝首饰营业员

890

155

1210

185

1800

220

旅游服务类

客房服务员

1150

130

1320

160

2000

215

餐厅服务员

1160

140

1340

175

2200

220

中式烹调师

2410

180

2670

225

3680

275

4400

495

中式面点师

2250

160

2290

195

3090

245

4360

460

西式烹调师

2200

165

2440

205

3290

250

4400

495

西式面点师

2060

150

2280

190

3070

225

4360

455

茶叶审评师

1480

85

2210

115

3470

150

茶艺师

1480

85

1860

115

2990

150

调酒师

1390

170

1590

200

2380

245

生活服务类

美发师

2230

140

2460

200

2870

255

美容师

2420

160

2830

220

3340

255

美甲师

1010

135

1420

195

化妆师

2280

185

2830

215

3620

300

保健按摩师

2180

85

2380

115

3470

150

4250

350

眼镜验光员

1480

85

1860

115

2990

150

4250

350

3910

350

眼镜定配工

1480

85

2210

115

2990

150

食品检验工

2340

305

2860

365

家政服务员

1370

145

1410

185

2620

250

养老护理员

1360

135

1400

180

育婴师

1390

170

1450

225

1930

265

保育员

1360

135

1480

170

3390

225

护工

1530

135

芳香美容

1550

155

母婴护理

1150

130

机电技术类

钳工

2290

200

2380

290

3800

415

4330

430

4250

350

机修钳工

2290

200

2380

290

3800

415

4330

430

装配钳工

2290

200

2380

290

工具钳工

2380

290

3500

415

4330

430

4250

350

工具钳工(冷冲模)

2730

290

3650

325

长度计量工

1860

240

2120

290

3370

325

4420

520

4500

600

模具设计师(注塑模)

3270

230

4330

430

4330

430

模具设计师(冷冲模)

3270

230

4330

430

4330

430

车工

2320

225

2360

270

3760

355

4310

410

4250

350

铣工

2370

280

2410

320

3800

435

4450

550

4250

350

磨工

2360

270

2420

325

3800

420

4400

500

4250

350

镗工

2360

270

2430

335

3800

420

4250

350

4250

350

冷作工

2450

190

2320

230

3130

285

4360

455

油漆工

2050

185

2580

255

2930

400

数控机床工

4370

470

数控车工

2880

235

3690

290

数控铣工

2900

260

3720

320

加工中心操作工

2900

260

3720

320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2560

115

3550

150

维修电工

2840

195

3060

260

3550

150

4250

350

4250

350

电焊工

3100

320

3250

470

3900

635

4500

835

4500

710

电梯安装维修工

2660

215

3070

270

3550

150

4250

350

4250

350

机械产品检验工

1860

240

3320

280

4450

545

4470

565

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

1790

165

2640

195

3630

230

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

1790

165

2640

195

3630

230

刨、插工

2370

275

2390

295

3500

420

现代测量技术▲

1460

75

气液电控制技术▲

1270

75

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1740

75

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

1980

75

传感器应用技术▲

2050

145

可编程控制技术▲

1740

75

变频控制技术▲

1740

75

电子通信类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1510

115

2520

150

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员

1510

115

2280

150

集成电路芯片封装工艺员

1510

115

2280

150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2310

220

2370

280

3450

370

4240

675

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

2390

295

3470

385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1890

145

1860

115

2990

150

3910

350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1770

200

2840

225

3130

290

无线电装接工

2320

225

2600

340

能源动力类

热力司炉工

1650

255

2750

305

3770

365

3870

600

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

2290

200

3070

285

3780

375

制冷设备维修工

2290

200

3050

270

3730

325

4430

530

4430

530

交通运输类

汽车驾驶员

2020

280

3120

345

汽车维修工

2660

220

3100

330

3710

390

4500

705

4500

815

汽车维修电工

2310

215

2760

315

3720

395

汽车维修漆工

1960

220

2400

305

3720

395

汽车维修钣金工

1990

250

2580

315

3660

340

汽车美容装潢工

1620

225

2360

265

营销师(汽车)

1600

210

1980

240

3120

275

汽车配件销售员

1170

150

1490

180

2420

245

摩托车维修工

1950

210

2540

280

3650

330

起重工

1710

140

2110

195

1900

240

3080

410

天车工

1980

240

2180

270

叉车司机

1630

235

2200

290

停车场管理员

1410

190

1820

250

化工环保类

废水处理工

1480

85

1690

115

2520

150

化学分析工

2360

325

2970

525

3800

640

4500

755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

1110

300

1130

315

1720

340

化工生产运行员

2040

295

2880

270

3410

330

室内环境治理员

1580

360

1600

410

纺织服装类

时装设计师

3580

260

4370

470

3620

350

服装制版师

2500

235

3360

280

4400

500

3760

490

服装设计定制工

2430

165

2830

220

3660

260

4370

470

服装跟单师

1940

195

建筑工程类

智能楼宇管理师

1950

115

3190

150

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

2290

195

3080

240

水电工

2260

170

3010

230

3590

265

管道工

1710

315

1940

365

2760

385

3560

585

机泵操作人员

1340

180

1810

210

3210

245

4160

445

建(构)筑物消防员

1730

310

1770

345

2340

400

建筑物清洁保养工

1150

130

1200

175

架子工*

1210

185

850

265

砌筑工*

870

135

960

375

手工木工*

890

185

精细木工*

890

185

1010

305

钢筋工*

890

185

990

285

1540

350

混凝土工*

890

185

抹灰工*

890

185

镶贴工*

890

185

电工(建筑)*

890

185

1030

325

1600

410

安装起重工*

890

185

农林牧渔类

花艺环境设计师

2350

115

3190

150

插花员

1680

285

2230

330

绿化工

1760

190

1890

315

3080

470

4500

660

护林员

1030

160

1440

220

1880

220

花卉园艺工

1660

210

2250

355

3630

470

3330

610

有害生物防制员

1310

145

1640

185

2620

245

水产养殖人员

1170

150

1610

185

瓜果栽培工

1420

200

2140

240

菌类园艺工

1430

205

2160

255

蔬菜园艺工

1440

215

2150

245

农业产业化经营者

990

115

1340

150

大棚蔬菜

870

165

林木栽培

880

180

西红花栽培

930

230

葡萄栽培

830

125

白山羊饲养

880

175

河蟹养殖

880

175

梨树栽培

860

160

桃树栽培

860

160

水稻栽培

840

135

生猪繁育

880

175

插秧机操作

860

155

插秧机修理

860

160

水产监管

830

125

对虾养殖

860

155

其他

消防管理员

2200

370

2910

420

3000

565

保卫人员

1730

155

1760

190

2840

225

3670

695

3870

895

创业咨询师

990

115

1340

150

2190

695

创业能力▲

1030

75

专项培训项目

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

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经审核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未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5.5元/课时

技师继续培训项目

700元

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项目

1200元

企业职工转岗技能培训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800,五级:1000元,四级:1200元,三级:1600元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800,五级:1000元,四级:1200元,三级:1600元,二、一级:1900元

校企合作培养项目

中职项目:1500元,高职项目:2000元

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四级:1200元,三级:1600元,二、一级:1900元

高师带徒培养项目

四级:1200元,三级:1600元,二、一级:1900元

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

四级:1000元,三级:1200元,二级:1400元

服刑服教人员培训项目

按具体职业等级的补贴标准执行

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专项项目

三级:1000元,二、一级:1500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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