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文关键词: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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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
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二十条
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医疗保健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九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第四十一条
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四十四条
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
篇2: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
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本文简介: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各中小学: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市教委“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为宗旨的青少年民族文化培训系列工程,拟于近期开展“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活动”,
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本文内容:
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通知
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各中小学: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市教委“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为宗旨的青少年民族文化培训系列工程,拟于近期开展“上海市第二届中小学生古典诗词创作比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单位:上海市艺术教育委员会
主办单位: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协办单位:上海市古籍出版社
上海市少年日报社
上海市闵行区教师进修学院
上海市中学生报社
承办单位:上海市闵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
活动目的:
通过古典诗词比赛,提高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彰显中华语言与文化魅力、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水平;促使青少年文学特长得到发展,培养一批青少年民族文化骨干,发掘一批传承民族文化的后备人才,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扬光大。
三、
活动时间:2009年10月—2010年1月(具体比赛安排另行通知)
四、
比赛内容与方式:
本次比赛,依学段分设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校)三组。具体要求如下:
(一)
小学组:
1、比赛形式为闭卷,比赛时间为90分钟。参赛对象为小学四、五年级在校学生。
2.比赛内容分三个板块:一是积累,考查学生对古典诗词的背诵积累情况;二是理解,考查学生对古典诗词有关内容与形式的理解能力;三是创作,考查学生根据规定主题或素材进行简单创作的能力。
3.比赛卷满分100分,其中“知识积累”约占50%,“理解鉴赏”约占30%,“创作”约占20%。
4.竞赛基本题型包括判断、选择、填空、简答、创作等。
5.考查的诗词以课内为主,适当拓展一些课外的内容。
(二)
初中组:
1.比赛时间为120分钟。参赛对象为初中在校学生。
2.比赛内容分三个板块:一是创作,考查学生根据规定主题或提供素材进行创作的能力;二是知识积累,考查学生对古典诗词的背诵积累情况;三是理解鉴赏,考查学生对古典诗词的内容、作者思想情感的理解,以及对诗词表现艺术的鉴赏。其中“知识积累”部分和“理解鉴赏”部分为闭卷考试,时间为40分钟。“创作”部分为开卷创作,时间为80分钟;参赛学生可自带相关格律参考书(数量不得超过三本),但不得携带和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如手机、MP3、MP4、PSP、电脑等),如经发现,一律取消参赛资格。
3.比赛卷满分100分,“创作”约占70%,“知识积累”约占10%,“理解鉴赏”约占20%。
4.竞赛基本题型包括判断、选择、填空、简答、创作等。
5.考查的诗词以课外为主,适当兼顾一些教材内容。
6.关于“创作”的要求:
(1)体例要求:可在古体诗、五言绝句、五言律诗、七言绝句、七言律诗、长律、词这7种古典诗词形式中任选一种。
(2)有基本的格律要求,如平仄、对仗、押韵等。
(3)内容要求:以自身的视角审视中华传统文化精神,抒发真情实感,抒写时代内涵,体现当代青少年积极向上、乐观审势的精神风貌。
(4)如作品中用到较生僻的典故或专用名词(如人名、地名等),请于作品的最后简单注明。
(5)独立创作,严禁抄袭、代作。
(三)
高中组(含中职校):
1.比赛形式为开卷,比赛时间为150分钟。参赛对象为高中(含中职校)在校学生,参赛学生可自带相关格律参考书(数量不得超过三本),但不得携带和使用任何电子设备(如手机、MP3、MP4、PSP、电脑等),如经发现,一律取消参赛资格。
2.
比赛将于现场当场给出两组命题要求,由参赛者根据要求,各创作一首作品,总计两首作品。两首作品的体例不得相同。
3.关于“创作”的要求:
(1)体例要求:可在古体诗、五言绝句、五言律诗、七言绝句、七言律诗、长律、词这7种古典诗词形式中任选两种。
(2)格律要求:
①古体诗:体式不限,但不得少于四句。用《平水韵》。
②近体诗:包括五言绝句、五言律诗、七言绝句、七言律诗、长律5种体式。各种体式需严格遵守平仄要求,不得出现失粘、失对、孤平、三字尾现象。用《平水韵》中的平声韵。五言律诗、七言律诗的当中两联(即颔联和颈联)至少有一联对仗。长律除首联和尾联外,当中各联均需对仗。
③词:格律以龙榆生《唐宋词格律》为准,词韵以《词林正韵》为准。
(3)内容要求:以自身的视角审视中华传统文化精神,抒发真情实感,抒写时代内涵,体现当代青少年积极向上、乐观审势的精神风貌。
(4)如作品中用到较生僻的典故或专用名词(如人名、地名等),请于作品的最后简单注明。
(5)独立创作,严禁抄袭、代作。
4.团体赛
团体赛以各报名单位的个人赛成绩相加为基础进行选拔,具体操作方式将另行通知。
五、奖励办法:
本次比赛,设立个人奖和高中团体奖。
1、个人奖:各组设学生个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颁发证书及奖品。
2、高中团体奖:各报名单位(包括学校或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所选派选手获奖分数相加(获奖分数计算如下: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5分),分数最高的前6个单位入围团体总决赛,并最后决出团体一、二、三等奖。
六、报名方式:
请要报名的同学在12月16日前到校图书馆报名咨询。
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二零零九年十月
5
篇3:20XX全国职业资格鉴定上海市培训补贴
2011全国职业资格鉴定上海市培训补贴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职业资格,补贴,鉴定,培训
2011全国职业资格鉴定上海市培训补贴 本文简介:二〇一一年补贴培训目录内各项目的补贴标准职业/模块名称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培训费补贴标准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信息服务类
2011全国职业资格鉴定上海市培训补贴 本文内容:
二〇一一年补贴培训目录内各项目的补贴标准
职业/模块名称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专项职业能力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培训费
补贴标准
其中:鉴定费补贴标准
信息服务类
电子商务师
1510
115
2990
150
3020
350
信息安全师
3470
150
数据库管理人员(SQLServer)
2030
195
2720
230
3550
430
数据库管理人员(Oracle)
2030
195
2720
230
3550
430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COBOL)
2060
225
2760
270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JAVA)
2400
365
2890
400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NET)
2400
365
2890
400
软件测试人员(JAVA)
2030
195
2720
230
3550
430
软件测试人员(.NET)
2030
195
2720
230
3550
430
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
2560
115
3470
150
4250
350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2400
365
网页设计制作员
2150
115
2920
150
网络课件设计师
1140
115
1530
150
网络编辑员
1700
130
2310
175
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1860
235
2640
150
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员
2880
235
呼叫服务员
1020
145
1050
175
计算机操作员
1280
115
计算机操作员(盲用级)
970
100
1170
130
软件外包服务技术(对日)▲
1470
85
软件外包服务技术(对欧美)▲
1470
85
创意设计类
工艺美术设计师
1540
115
1530
150
广告设计师
2040
205
2750
260
包装设计师
2280
250
2810
315
工业产品造型设计师
2640
150
4250
350
室内装饰设计员
2720
280
2750
310
2640
150
3470
350
装饰美工
1630
235
1860
115
2990
150
首饰设计师
2360
150
4250
350
游戏美术设计师
2210
270
漫画师
1950
205
3360
275
家具设计师
2310
220
2870
260
景观设计师
2560
115
3190
150
3820
350
玩具设计师
2210
115
2760
150
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
1740
115
2640
150
工艺美术类
钻石检验员
1140
115
1530
150
宝玉石检验员
1140
115
2090
150
宝石琢磨工
1890
270
1810
385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2900
285
3100
505
3620
540
贵金属首饰检验员
1020
85
陶艺制作技术▲
1460
75
琉璃制作技术▲
1460
75
会展服务类
会务接待服务员
1310
145
1500
185
1600
215
手语翻译人员
1160
135
1190
165
1580
200
会展策划师
1540
115
2090
150
速录师
2290
110
2320
140
3340
175
展览讲解员
1160
140
1240
220
2250
265
物流师
2990
150
仓库保管工
1020
145
1230
190
1890
225
文化教育类
印前制作员
2560
115
3190
150
数码影像技术人员
1860
115
2760
150
数字视频合成师
1960
220
2870
260
剪辑师
1920
175
2830
220
摄影师
1250
85
1340
175
1800
220
3620
350
舞台监督
1620
170
2820
205
舞台灯光照明工
2620
180
2680
240
3380
300
音响调音员
1970
225
2380
285
3410
325
钢琴调律师
2960
345
2820
375
2350
410
礼仪主持人
1060
190
1420
225
装裱工
1830
85
2560
115
色彩管理技术▲
1460
75
商贸服务类
商品营业员
1200
160
1950
205
3230
150
商品营业员(超级市场类)
1190
165
医药商品购销员
1030
160
1660
210
2440
270
中药经营师
3320
350
3570
350
中药购销员
1250
85
1570
115
2720
150
中药调剂员
1480
85
2210
115
3470
150
珠宝首饰评估师
1530
150
钻石交易员
1530
150
珠宝首饰营业员
890
155
1210
185
1800
220
旅游服务类
客房服务员
1150
130
1320
160
2000
215
餐厅服务员
1160
140
1340
175
2200
220
中式烹调师
2410
180
2670
225
3680
275
4400
495
中式面点师
2250
160
2290
195
3090
245
4360
460
西式烹调师
2200
165
2440
205
3290
250
4400
495
西式面点师
2060
150
2280
190
3070
225
4360
455
茶叶审评师
1480
85
2210
115
3470
150
茶艺师
1480
85
1860
115
2990
150
调酒师
1390
170
1590
200
2380
245
生活服务类
美发师
2230
140
2460
200
2870
255
美容师
2420
160
2830
220
3340
255
美甲师
1010
135
1420
195
化妆师
2280
185
2830
215
3620
300
保健按摩师
2180
85
2380
115
3470
150
4250
350
眼镜验光员
1480
85
1860
115
2990
150
4250
350
3910
350
眼镜定配工
1480
85
2210
115
2990
150
食品检验工
2340
305
2860
365
家政服务员
1370
145
1410
185
2620
250
养老护理员
1360
135
1400
180
育婴师
1390
170
1450
225
1930
265
保育员
1360
135
1480
170
3390
225
护工
1530
135
芳香美容
1550
155
母婴护理
1150
130
机电技术类
钳工
2290
200
2380
290
3800
415
4330
430
4250
350
机修钳工
2290
200
2380
290
3800
415
4330
430
装配钳工
2290
200
2380
290
工具钳工
2380
290
3500
415
4330
430
4250
350
工具钳工(冷冲模)
2730
290
3650
325
长度计量工
1860
240
2120
290
3370
325
4420
520
4500
600
模具设计师(注塑模)
3270
230
4330
430
4330
430
模具设计师(冷冲模)
3270
230
4330
430
4330
430
车工
2320
225
2360
270
3760
355
4310
410
4250
350
铣工
2370
280
2410
320
3800
435
4450
550
4250
350
磨工
2360
270
2420
325
3800
420
4400
500
4250
350
镗工
2360
270
2430
335
3800
420
4250
350
4250
350
冷作工
2450
190
2320
230
3130
285
4360
455
油漆工
2050
185
2580
255
2930
400
数控机床工
4370
470
数控车工
2880
235
3690
290
数控铣工
2900
260
3720
320
加工中心操作工
2900
260
3720
320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2560
115
3550
150
维修电工
2840
195
3060
260
3550
150
4250
350
4250
350
电焊工
3100
320
3250
470
3900
635
4500
835
4500
710
电梯安装维修工
2660
215
3070
270
3550
150
4250
350
4250
350
机械产品检验工
1860
240
3320
280
4450
545
4470
565
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
1790
165
2640
195
3630
230
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
1790
165
2640
195
3630
230
刨、插工
2370
275
2390
295
3500
420
现代测量技术▲
1460
75
气液电控制技术▲
1270
75
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1740
75
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
1980
75
传感器应用技术▲
2050
145
可编程控制技术▲
1740
75
变频控制技术▲
1740
75
电子通信类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1510
115
2520
150
集成电路制造工艺员
1510
115
2280
150
集成电路芯片封装工艺员
1510
115
2280
150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2310
220
2370
280
3450
370
4240
675
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
2390
295
3470
385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1890
145
1860
115
2990
150
3910
350
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
1770
200
2840
225
3130
290
无线电装接工
2320
225
2600
340
能源动力类
热力司炉工
1650
255
2750
305
3770
365
3870
600
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
2290
200
3070
285
3780
375
制冷设备维修工
2290
200
3050
270
3730
325
4430
530
4430
530
交通运输类
汽车驾驶员
2020
280
3120
345
汽车维修工
2660
220
3100
330
3710
390
4500
705
4500
815
汽车维修电工
2310
215
2760
315
3720
395
汽车维修漆工
1960
220
2400
305
3720
395
汽车维修钣金工
1990
250
2580
315
3660
340
汽车美容装潢工
1620
225
2360
265
营销师(汽车)
1600
210
1980
240
3120
275
汽车配件销售员
1170
150
1490
180
2420
245
摩托车维修工
1950
210
2540
280
3650
330
起重工
1710
140
2110
195
1900
240
3080
410
天车工
1980
240
2180
270
叉车司机
1630
235
2200
290
停车场管理员
1410
190
1820
250
化工环保类
废水处理工
1480
85
1690
115
2520
150
化学分析工
2360
325
2970
525
3800
640
4500
755
危险化学品保管员
1110
300
1130
315
1720
340
化工生产运行员
2040
295
2880
270
3410
330
室内环境治理员
1580
360
1600
410
纺织服装类
时装设计师
3580
260
4370
470
3620
350
服装制版师
2500
235
3360
280
4400
500
3760
490
服装设计定制工
2430
165
2830
220
3660
260
4370
470
服装跟单师
1940
195
建筑工程类
智能楼宇管理师
1950
115
3190
150
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
2290
195
3080
240
水电工
2260
170
3010
230
3590
265
管道工
1710
315
1940
365
2760
385
3560
585
机泵操作人员
1340
180
1810
210
3210
245
4160
445
建(构)筑物消防员
1730
310
1770
345
2340
400
建筑物清洁保养工
1150
130
1200
175
架子工*
1210
185
850
265
砌筑工*
870
135
960
375
手工木工*
890
185
精细木工*
890
185
1010
305
钢筋工*
890
185
990
285
1540
350
混凝土工*
890
185
抹灰工*
890
185
镶贴工*
890
185
电工(建筑)*
890
185
1030
325
1600
410
安装起重工*
890
185
农林牧渔类
花艺环境设计师
2350
115
3190
150
插花员
1680
285
2230
330
绿化工
1760
190
1890
315
3080
470
4500
660
护林员
1030
160
1440
220
1880
220
花卉园艺工
1660
210
2250
355
3630
470
3330
610
有害生物防制员
1310
145
1640
185
2620
245
水产养殖人员
1170
150
1610
185
瓜果栽培工
1420
200
2140
240
菌类园艺工
1430
205
2160
255
蔬菜园艺工
1440
215
2150
245
农业产业化经营者
990
115
1340
150
大棚蔬菜
870
165
林木栽培
880
180
西红花栽培
930
230
葡萄栽培
830
125
白山羊饲养
880
175
河蟹养殖
880
175
梨树栽培
860
160
桃树栽培
860
160
水稻栽培
840
135
生猪繁育
880
175
插秧机操作
860
155
插秧机修理
860
160
水产监管
830
125
对虾养殖
860
155
其他
消防管理员
2200
370
2910
420
3000
565
保卫人员
1730
155
1760
190
2840
225
3670
695
3870
895
创业咨询师
990
115
1340
150
2190
695
创业能力▲
1030
75
专项培训项目
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
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经审核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未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5.5元/课时
技师继续培训项目
700元
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项目
1200元
企业职工转岗技能培训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800,五级:1000元,四级:1200元,三级:1600元
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800,五级:1000元,四级:1200元,三级:1600元,二、一级:1900元
校企合作培养项目
中职项目:1500元,高职项目:2000元
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四级:1200元,三级:1600元,二、一级:1900元
高师带徒培养项目
四级:1200元,三级:1600元,二、一级:1900元
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
四级:1000元,三级:1200元,二级:1400元
服刑服教人员培训项目
按具体职业等级的补贴标准执行
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专项项目
三级:1000元,二、一级: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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