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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对高管保护不周

日期:2020-05-2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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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对高管保护不周 本文简介:新劳动合同法对高管保护不周晨报记者李晓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就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变相让员工加班等情况,对劳动者进行了更有力的保护。然而,对于公司高层管理者这类特殊群体,新法并没有特别约定,也使得公司高管在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最终得到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结果。在昨晚进行的浦东新区区长网上办公会上,

新劳动合同法对高管保护不周 本文内容:

新劳动合同法对高管保护不周

晨报记者

李晓明

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就企业违法解除合同、变相让员工加班等情况,对劳动者进行了更有力的保护。然而,对于公司高层管理者这类特殊群体,新法并没有特别约定,也使得公司高管在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最终得到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结果。在昨晚进行的浦东新区区长网上办公会上,新区法院汇报了受理高管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情况。

高管加班工资难讨回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然而,企业高管由于其特殊性,尽管有加班加点的事实,却在诉讼中无法得到加班工资。

去年11月,王某就任一家大酒店总经理,月工资35000元、通讯补助500元。今年3月,酒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其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系酒店总经理,受董事会聘任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其身份有别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的劳动者,且王某亦未提供酒店方安排其在双休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证据,因此,对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浦东新区法院俞波法官表示,企业高管人员不同于普通员工,他们负责公司的管理层工作,一般工作时间比较自由,不适合坐班制,因此加班工资的诉请很难得到支持,从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多起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基本都没有得到支持。为减少类似纠纷,建议企业可以为高管人员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赔偿金封顶规则不利于高管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企业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同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然而,依据这一赔偿标准来看,高管人员明显吃亏。据统计今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2500元,这样就算按照最长的12年年限来算,高管人员最多也只能拿到不到3万元的经济赔偿,一般而言,企业高管的月工资都不止这个数。

法官点评:俞波法官建议,在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高管人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高管造成损失应担更多责

新的劳动合同法更多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因劳动者的过失造成企业损失的情况,其责任并未作明确规定。

2002年11月,朱某在担任某银行上海支行行长期间,与一家箱柜实业公司签订保管箱订货合同,合同价款达560多万元。但由于支行开设保管箱的业务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导致箱柜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该银行支行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高达900万元。银行在败诉后,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这一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朱某赔偿25万元。

法官点评:尽管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承担多少责任并未作明确规定。对此,法院在实践中会根据相关劳动法、劳动条例确定劳动者的责任,一般轻微过失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重大、故意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同时企业高管区别于普通员工的特殊性,使得其在造成企业损失时,相应的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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