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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小总机申请单和入网协议 本文简介: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企业小总机业务登记表受理人工号:定单编号:客户信息客户名称天略国鼎广告(北京)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12-10-18证件名称营业执照证件号码1102280414161001客户类型?党政军?金融业?采掘业和一般制造业?通信、电子设备制造和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交通运输(含邮政、快递)?仓
企业小总机申请单和入网协议 本文内容:
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企业小总机业务登记表
受理人工号:
定单编号:
客户信息
客户名称
天略国鼎广告(北京)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12-10-18
证件名称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1102280414161001
客户类型
?党政军
?金融业
?采掘业和一般制造业
?通信、电子设备制造和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交通运输(含邮政、快递)?仓储业
旅游、饭店、娱乐服务
?房地产业
√科学教育、文化卫生
?公共服务业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
?运营商
?电信运营业
?其他行业(请说明:
)
联系人
唐彬赫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210106198204244912
联系人电话(固定)
84670064
移动电话
13717776791
13717776791@139.com
联系人通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一号院旭辉奥都10-920
邮政编码
100107
业务信息
企业小总机
业务项目
√业务开通
□业务变更
□业务撤销
业务开通
如选择开通单通道业务,请填写下列内容:
振铃方式:√
顺序振铃
□同时振铃
是否启用黑名单功能:√
是
□否
是否需要开通长途异地转接功能:√本地
□国内长途
□港澳台长途
□国际长途
如选择开通多通道业务,请填写下列内容:
申请通道数:_____(3-10)
在以下选项任选其一:□普通方式
□无应答前转方式
□分支方式:
(3-10)
是否启用黑名单功能:□是
□否
是否需要开通长途异地转接功能:□本地
□国内长途
□港澳台长途
□国际长途
业务变更
如变更为单通道业务,请填写下列内容:
振铃方式:□顺序振铃
□同时振铃
是否启用黑名单功能:□是
□否
是否需要开通长途异地转接功能:□本地
□国内长途
□港澳台长途
□国际长途
如变更为多通道业务,请填写下列内容:
变更后通道数:_____(3-10)
在以下选项任选其一:□普通方式
□无应答前转方式
□分支方式:
(3-10)
是否启用黑名单功能:□是
□否
是否需要开通长途异地转接功能:□本地
□国内长途
□港澳台长途
□国际长途
业务撤销
如选择业务撤销,请填写下列内容:
要撤销的企业小总机号码:_____________
帐务信息
账单信息
是否使用原计费帐户
□是
√否,列出使用的帐户编码:
缴费方式
√现金支票
□汇款
单位财务章
□银行托收
开
户
名:
帐
号:
开户银行:
银行编号:
对端帐务联系人
联系人
唐彬赫
联系电话
13717776791
传真
010-84670064
地址及邮政编码
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一号院旭辉奥都10-920
电子邮件
Tanghu999@sina.com
客户须知
1、凡单位客户在签定本协议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Web管理界面网址:http://tele.bjtelecom.net或者http://www.bjtelecom.net。
3、IVR管理接入码:59798000。
4、业务客户第一次使用该业务时需立即更改密码。
5、由于部分外省地区尚未开通长途呼转业务,因此该地区长途电话可能无法接通。.
6、多通道与单通道之间进行业务变更时,密码会重置为号码,业务客户需重新配置绑定号码等相关数据。
7、北京电信受理、咨询、投诉、故障申告:10000。
企业小总机号码
企业小总机密码
同意以上内容及背面《电信业务服务协议》中的规定,现予以确认。
用户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北京市电信公司受理员签字
受理单位盖章
日期
第一联
公司留存
第二联
客户留存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市电信公司”)为客户提供企业小总机业务,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北京市电信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客户在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北京市电信公司将向客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作为北京市电信公司的用户,有权享受北京市电信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
2、客户在使用企业小总机号码实现呼叫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均可向北京市电信公司申告。
3、客户应按照信息产业部批准的用途、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企业小总机号码,不得将企业小总机号码用于其他用途。
4、保证客户自备的通信设备符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5、按照双方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北京市电信公司交纳相关的服务费用。
6、客户在申请或变更企业小总机业务时,应向北京市电信公司提供加盖客户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客户在使用企业小总机业务时,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违法活动。
8、承担因客户原因造成的提供呼叫服务延误的责任。
9、本协议中所指的客户仅限于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用户。
(二)北京市电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北京市电信公司为客户提供企业小总机号码呼叫服务的业务咨询、业务受理等服务。
2、若客户出现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情形的,北京市电信公司有权暂停/终止向客户提供企业小总机业务服务。
3、负责处理客户在使用企业小总机号码呼叫服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
4、客户应保证其所有登记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协议期内,客户登记的信息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北京市电信公司。如北京市电信公司发现客户填写的资料不真实,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履行,且无法与北京市电信公司取得联系或客户未及时配合北京市电信公司予以更正的,北京市电信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客户继续提供企业小总机业务服务。
二、企业小总机号码的开通
(一)北京市电信公司保证将在客户办理完企业小总机业务的开通/变更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装机开通或其他业务变更。
(二)企业小总机号码的开通日以北京市电信公司发出的经客户签字确认的开通通知书上的开通日期为准,自开通之日起,北京市电信公司开始计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通信和服务质量
(一)北京市电信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通信质量要求为客户提供电信业务服务。
(二)若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三)由于客户自备设备故障或客户操作不当造成的通信故障,客户自行承担责任,北京市电信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协助客户消除故障。
(四)因网络割接、政府行为及第三方的责任导致出现的通信故障,北京市电信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并在前述事件结束后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四、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客户在交清所有应交纳的电信业务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电信公司有权停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电信服务,并单方解除本协议:
1、客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2、未经北京市电信公司同意,客户擅自将企业小总机号码使用权转给他人的;
3、擅自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和使用范围、用途的;
4、客户逾期1个自然月未交清电信业务费用,北京市电信公司将单方面暂停其企业小总机号码的使用,在北京市电信公司暂停号码使用2个自然月内客户仍未交清电信业务费用和违约金的,北京市电信公司将单方面对其企业小总机号码作拆机处理,并解除本协议;
5、利用北京市电信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进行非法电信业务经营或欺诈等其他非法活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保密性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北京市电信公司的原因逾期未能开通的,按照国家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即每超时一天,按照开户费用的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北京市电信公司按照国家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追缴欠费的同时向客户收取违约金(按所欠费用以每日3‰的比例计算)。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北京市电信公司保留向客户追缴所欠全部费用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三)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一方对其他任何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其他任何间接的或后果性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
七、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解决争议:
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附则
(一)“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企业小总机业务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客户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定的凡涉及到本协议的其他协议,对北京市电信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三)协议一式贰份,客户保留一份,北京市电信公司保留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协议或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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