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本文简介: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改革的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本文内容: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察、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对于2006年6月30日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按本人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三)。由于我市事业单位尚未开展技师考评工作,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以下办法执行:1993年以前经市人事局、劳动局批准取得技师资格,2006年6月30日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我市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报人事部备案后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四至六)。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工作年限是指从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岗位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薪级工资调整办法。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具体组织实施。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在我市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报人事部批准后,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新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工资待遇为:学徒期为三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610元;学徒期为二年的,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学徒期满后直接定级,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545元,薪级工资执行2级8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590元。熟练期满后直接定级,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540元,薪级工资执行1级70元。
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工勤岗位工作的,均实行一年见习期,按所聘岗位分别执行熟练期和学徒期最后一年的工资待遇。见习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聘在技术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5级112元;聘在普通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4级10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聘在技术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4级101元;聘在普通工岗位的,薪级工资执行3级90元。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分别执行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的定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
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上述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2个薪级。具体办法是: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原享受固定一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固定两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高定薪级工资后,再向上浮动1个薪级,工作满八年后予以固定。在农林一线工作的时间,工资套改前后合并计算。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民政、环卫等系统的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按照本人应享受的标准在工资外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可按原岗位参加工资套改,实际工资发放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具体办法是:在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原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适当低定,由各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低定1-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其中,受行政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刑事处罚的,薪级工资低定3级。上述人员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津财库〔2006〕39号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和本市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十、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
十一、改革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二、审批程序
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写《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申请表》,由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需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汇总)表》。单位汇总表按工资管理隶属关系,由主管区县、部委办局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及中央驻津单位汇总表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兑现工资。
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
需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十三、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切实负起责任。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具体实施。同时,注意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篇2: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实施细则,邮政储蓄,制度,业务
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邮政局、储汇局营业部:为规范全市邮政储蓄业务管理,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制订的《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关于转发“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的通知》津邮〔2006〕第7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订了《天津市邮政储
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邮政局、储汇局营业部:
为规范全市邮政储蓄业务管理,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制订的《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关于转发“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的通知》津邮〔2006〕第7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订了《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各级储蓄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储汇局业务部。
附件:
天津市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邮政储蓄业务管理,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天津市各级邮政储蓄管理机构和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第三条
全市各级业务管理人员和网点营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和原国家邮政局颁布的《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业务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新增邮政储蓄网点的计划申请工作,由各区县局编制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落实效益责任,并上报市储汇局,市储汇局汇总全市新增网点计划数,上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审批。待总行批复后,由市储汇局向天津市银监局上报审批申请。市储汇局将根据天津市银监局审批结果,批复下达各局邮政储蓄网点建设计划。
第五条
新增邮政储蓄网点获准开业的,各区县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储汇局上报机构新增申请,写明机构名称、机构IP地址(从信息技术局取得)、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地域类别,并加盖区县局业务公章。(格式见附表)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导致区县局机构或邮政储蓄网点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区县局应及时书面上报储汇局进行系统内机构信息变更。
第七条
撤销邮政储蓄网点,由各区县局向市储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点撤并的理由和撤并方案,由市储汇局向银监部门办理网点撤销手续。
银监部门批复网点撤销后,市储汇局应根据银监部门的批复时间要求,办理网点撤销的相关手续,并安排做好网点的退网工作。
第八条
我市邮政储蓄网点一律实行柜员制管理。
第九条
离行式ATM的建设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
筹建阶段。
1、
区县局申请筹建离行式ATM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
筹建申请,内容应包括拟设立离行式ATM的地址、拟设置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
(2)
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等。
(3)
拟负责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4)
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等。
2、
储汇局收到筹建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到拟筹建离行式ATM进行现场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准文件。
(二)
开业阶段
1、
拟设离行式ATM筹建完毕,区县局报送离行式ATM开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
开业申请,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地址及筹建情况。
(2)
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3)
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4)
离行式ATM营业场所照片。
(5)
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6)
拟设置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
(7)
拟负责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8)
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2、
储汇局收到离行式ATM开业申请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报银监局,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申报。储汇局收到银监局批准文件起2个工作日内转发。
第十条
储蓄网点应按《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邮储〔2004〕第88号)妥善保管“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应张贴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同时,各局应按规定格式制作《金融许可证公示》,与《金融许可证》并列放置。
《金融许可证公式》的“储蓄网点负责人”应为各区县局储汇分局长。
如《金融许可证》或储蓄网点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变更《金融许可证公示》,并将公示复印件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储汇局。
新发、更换的《金融许可证》由储汇局在银监局统一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费用由所属区县局负担。
第十一条
储蓄网点日终,应及时进行系统机构签退,由于特殊业务需要,需延时处理,应通过所属区县局上报储汇局。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邮政储蓄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天津市邮政储汇局储汇稽核检查处罚和储汇人员岗位轮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邮〔2000〕第160号)相关规定,定期实行岗位轮换。
第十三条
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包括:
(一)
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之间。
(二)
业务管理员和业务主管之间。
(三)
卡片管理员和卡业务主管之间。
(四)
事后监督员和事后监督组长之间。
第十四条
储蓄系统内的人员调动和权限管理应遵循《关于规范储蓄系统柜员管理的通知》(邮储业字2005年163号)规定。
第十五条
我市邮政储蓄系统在密码验证柜员身份的基础上,对柜员签到和授权采用指纹认证的方式,凡是与指纹认证相关的操作或管理,均按照《关于印发》(邮储业字2006年174号)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客户、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业务需要和总行统一部署,我市将不定期对长期不动户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
客户从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的,应请取款人至少提前一天向储蓄网点预约,以便网点准备现金。客户大额预约可以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办理。
第十八条
客户一次性取款金额超过50万元或一次性存款金额超过20万元,必须进行现场授权。(原“20万元(不含)以上的账务类交易应由综合柜员或支局长现场授权”规定作废。)
第十九条
存取款免填单只适用于客户持存折、绿卡办理的金额在1万(含)以下存取款业务。开户、转账、挂失以及存取款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业务,客户须按规定填写相关凭单。
第二十条
各区县局在储蓄系统内办理批量续存和批量支取,必须经储汇局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业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于章戳的使用
(一)
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日戳
1、
交给客户的存折、存单和个人存款证明,在“公章(日戳)处”必须加盖日戳。
2、
交易凭单“客户回执联”的“公章(日戳)”处。
3、
交给客户的利息清单和手续费收据上。
4、
每日打印并上报区县局的报表和登记簿。
5、
其他业务规定要求加盖日戳的位置。
(二)
下列情况需要使用个人名章
1、
交易凭单中和重要凭证中印有“营业”、
“授权”“事后监督”的相应位置。
2、
《交接班登记簿》的“交班人”和“接班人”的位置。
3、
每日打印并上报区县局的报表和登记簿,打印人应在右下角加盖自己的名章。
4、
若客户户名所使用的汉字在计算机字库中不存在,则输入“*”号,然后在存折(单)上的“*”旁手工补写该汉字,并加盖名章。
5、
若客户户名字符长度超出了存折(单)户名打印栏长度,由柜员在存折(单)空白处手工补写户名,并加盖名章。
6、
存折(单)打印不清,营业员应手工补写,并加盖名章。
7、
窗口开户、凭折存取款、转账、补登折、换折后,操作员应在存折最后一条明细“复核”栏加盖名章。
8、
客户凭折在跨省异地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柜员须在活期存折附页的相应位置上手工记录相关内容,并加盖名章。
9、
其他业务规定要求加盖名章的位置。
(三)
各级操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各类章戳,因章戳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后果由章戳持有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窗口的本地5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取款和异地5000元(不含)以上的取款,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
第二十三条
活期存款账户正常清户时,客户应交回活期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活期存款账户为卡折合一户时,须同时缴回绿卡与活期存折。
第二十四条
我市开立的整存整取存款账户到期均自动转存。
第二十五条
手工业务(包括老双定通取、定活两便、整整有奖、零整有奖)的兑付到各区县局(含市内六区)所在地的储蓄网点办理,处理流程详见《天津市邮政储蓄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查询业务处理:
(一)客户查询
1、
分户账查询:客户对5年内已清户账户的分户账信息可在开户局办理查询,未清户账户(有密户)的分户账信息可在账户通存通取范围内任一联网网点查询。
2、
交易明细查询:在我市邮政储蓄开立的账户(有密户),可在我局任一联网网点查询5年内未清户账户的交易明细,其中自原始交易日至查询日2年内交易明细的查询可现场提供查询结果,自原始交易日至查询日超过2年的交易明细可事后提供查询结果。
3、
无密码账户的各类查询只能在账户开户局办理。
(二)司法查询
1、
司法查询在存款账户开户局所属区县内任一联网网点、区县局、市储汇局办理,遵循属地查询原则。
2、
若有权机关只提供户名而未提供账号,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账户所有人的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存款账户情况的信息。凡是只提供户名的司法查询,原则上不予受理,确需查询的,一律由区县局或储汇局相关部门受理。
第二十七条
当客户不能提供账号/卡号,也不能出示本人实名证件,只能提供该账户对应的实名证件信息和业务品种、账户余额、开户日期等信息时,可在全市联网网点或通过电话办理紧急挂失交易。
第二十八条
网点发生差错交易,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告知差错情况和处理措施。无法联系上客户时,对于差错交易发生时的情况有监控录像的,必须保存至差错交易处理完毕为止,以利于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取证。
第二十九条
冲正、取消、止付、账户信息修改等差错交易必须现场授权,各区县局应制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司法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手工登记《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未登折明细超过30笔,未登折明细均压缩打印,所有收入类、支取类交易分别合并。
第六章
日终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点每日营业前必须打印的前一日的报表包括:
(一)邮政储蓄营业轧账单(储1301)(包括主表、续表、现金收支记录)、会计事项列表(储3614),打印一式二份,一份留网点留存,一份交事后监督部门。
(二)ATM交易登记簿(储1221)(有ATM的网点打印)、柜员交易日志登记簿(账务类)(储1229)打印一份,网点保存。
第三十三条
网点营业日终,综合柜员负责妥善保存当日各类凭证、报表,登记交接。
第三十四条
网点上报事后监督的业务档案包括:各类日常交易产生的业务凭证、凭单,收回和作废的存折/单/卡,日终柜员/综合柜员轧账单,隔日打印的营业轧账单(主表、续表、现金收支记录)、会计事项列表。
第三十五条
遇特殊情况,如储蓄网点停电,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柜员日终无法做正常签退的,应上报所属区县局业务管理部门,确认日终前无法恢复的,柜员手工办理轧账,并将轧账结果上报区县局出纳核对,无误后填制手工轧账单并加盖日戳和名章。系统日终批处理时自动强行上缴柜员尾箱,并做强制签退。网点次日正常营业前,柜员必须清点现金和重要凭证办理正式轧账,确定账实相符后,方可开始办理当日业务。
第七章
档案参数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点应按日打印系统内的开户登记簿、销户登记簿、通打分户账余额报告表,按月理订,永久保存。
第三十七条
网点应按月打印系统内的挂失登记簿、冻结/解冻结登记簿、止付/解止付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作废/丢失登记簿,装订后,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网点留存的其他业务档案包括:缴拨款单、重要空白凭证请领/发放单、日终柜员/综合柜员轧账单,隔日打印的营业轧账单(主表、续表、现金收支记录)、会计事项列表、柜员交易日志登记簿(账务类)、ATM交易登记簿。
其中:营业轧账单、会计事项列表、缴拨款单、重要空白凭证请领/发放单、柜员/综合柜员轧账单,按日打印,顺序装订,按月理订。
柜员交易日志登记簿、ATM交易登记簿,按日打印,顺序装订,按月理订。
以上报表保存15年。
第三十九条
业务档案的装订时,应使用“三针中引线”法,档案外面要加封面,在左上角装订,并在装订线上封签。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和日期,综合柜员签章。
第八章
投诉
第四十条
凡需其他省市配合处理的客户投诉,受理机构一律通过市储汇局联系对方省市相关部门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涉及跨行业务的投诉,各受理机构一律通过储汇局清算中心联系天津银联公司和对方银行处理解决。
第九章
事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事后监督人员的岗位轮换应按照监督的业务日期,每季度轮岗(监督员所监督的局所不能连续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三条
对事后监督与其所在地网点的日终凭证交接的管理,可以直接进行日终原始凭证的交接,但必须建立“××网点原始凭证交接登记簿”(格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事后监督部分管理的通知》(邮储业2006年93号)附件
),交接时,交接双方登记“××网点原始凭证交接登记簿”,登记交接日期、交接内容/数量,交接当事人签字,由事后监督装订保存。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及网点的实际情况,向市储汇局申请调整柜面基本交易起督金额和柜面异常交易起列金额标准,获书面批准后,按新参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目前系统只针对双挂失和账户余额为5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挂失进行强制业务核实,各区县局可根据自身业务风险情况,自行规定需进行业务核实的标准,报储汇局书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监督员对不逐笔监督的业务应加强审核,重点是单/证/折/卡是否齐全,实名制、用户签章、柜员签章等是否符合业务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邮政储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表:
天津储汇系统机构维护申请书
机构维护
机构新增(
)
机构信息修改(
)
系统名称
储蓄统版(
)
中间业务(
)
电子汇兑(
)
国际汇兑(
)
外币储蓄(
)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网点电话
机构IP地址
地域类别
城市(
)
郊县(
)
农村(
)
开业日期(新建)
制表人
手机号码
填制日期
区县公章
篇3: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天津市,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管理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本文简介:《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和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按照国家《社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本文内容: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方便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和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银联标准卡规范统一制作、为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和金融服务等事务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正面以蓝色或绿色为底色,印有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有效期限、头像等)、发卡机关、服务银行标志、银联标志、序列号、服务电话等。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分为成年人卡(蓝色)、未成年人卡(绿色)。成年人卡为集成电路和磁条复合卡,年满十六周岁本市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其他居民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外来人员申领成年人卡;未成年人卡为单一磁条卡且不加印头像,未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城乡居民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外来人员申领未成年人卡。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功能:
成年人卡:
(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劳动保障事务,同时支持持卡就医待遇结算等。
(二)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劳动保障信息;
(三)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项待遇支付;
(四)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专业信息。
未成年人卡:
(一)凭证功能: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同时支持持卡就医待遇结算等;
(二)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可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参保缴费等信息。
第七条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和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和发放的组织推动工作。
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申领人可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申领时须提供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外来从业人员须同时提供暂住证;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业务时,须审核申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打印《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经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确认签字并办理收费手续后,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人基本信息要与公安局人口管理信息和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有误后须由申领人到相关信息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自受理申领业务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制发工作。
第十二条
申领人凭《天津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单》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须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到申领地领取社会保障卡。
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须查验领取人的有效证件,并对申领人社会保障卡信息进行校验,申领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须办理领取手续。
申领人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须按照服务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服务网点或银行自助终端办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以确保个人金融账户安全。
第十三条
自2009年3月1日起,停止受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原制发的医疗保险卡在换发社会保障卡前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丢失,持卡人应先到服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服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持卡人凭服务银行的《挂失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卡手续。
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损坏,持卡人应携带原卡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换卡手续。领取新卡时须交回原卡,由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上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作废处理。
补、换社会保障卡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登记和交费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持卡人应于有效期期满之前45日申请换领新卡。未成年人卡持卡人年满十六周岁应换领成年人卡。
第十六条
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申领人个人负担5元/张。
第十七条
持卡人出国定居、死亡须凭相关证件或证明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注销手续后,凭《清户通知单》,按照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帐户清户手续。
第十八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利益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日
附件说明:
原制发的《医保卡》在换发《社保卡》前可继续使用,不得对尚未换发《社保卡》的正常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卡》销户手续,经核实确已制发《社保卡》的,在确认其《医保卡》信息及医保个人账户记录无误后,可依据本人申请为其开具《医保卡》清户通知单,由其到相关银行办理销户。目前只受理新增加保险人员新制卡和原《医保卡》丢失补办业务,(但二年内《社保卡》将逐步取代《医保卡》,《医保卡》预计在二年内终止使用)。
请注意:
1、新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保卡》
2、如信息不符(身份证号码不符),请先改信息,后制作《社保卡》。
20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