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送注意事项 本文关键词:报送,注意事项,信息
信息报送注意事项 本文简介:信息报送注意事项为提高报送信息质量,使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信息报送提出如下注意事项:一、优先报送涉及体制机制改革、学科建设等体现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改革举措、活动、经验等。要求大家不漏报,小事有新意。二、少报或最好不报常规性工作、一般性会议信息,如毕业典礼、运动会、专
信息报送注意事项 本文内容:
信息报送注意事项
为提高报送信息质量,使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信息报送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优先报送涉及体制机制改革、学科建设等体现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信息;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改革举措、活动、经验等。要求大家不漏报,小事有新意。
二、少报或最好不报常规性工作、一般性会议信息,如毕业典礼、运动会、专家讲座等各地各学校均举办的活动和开展的工作;个人获得荣誉奖项或荣誉称号类信息;集体、团队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下奖项类信息等。
三、注重信息时效性,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争取当日及时报送,超过三天原则上不予以刊发。一般性工作超过一周不予以刊发。
四、信息均以第三人称报送,文中不得出现“我校”等字样。
五、加强日常信息选报工作,不提倡长时间不报、某天集中报送数条等做法,原则上每天报送信息不超过2条。
六、严格信息审核把关,尤其对领导称谓、数据及涉及原则性的提法等,信息发布后又提出修改的,“黄牌”警告。
七、严格信息板式要求,请按要求调整文本格式(小四,宋体,行间距1.5倍)、图片大小(像素宽度为500)。建议将文本在word文档中调整好格式,直接复制粘贴于报送界面。图片要居中放置在文末,不要穿插在文字中。信息最后括号内标注报送单位名称。
八、欢迎报送图片信息。
备注:
标签式信息(如下所示)将不予发布:
某某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某某市四项措施推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某某市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某某市大力实施教育惠民工程
某某市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
某某市牢牢抓住关键举措全面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
某某市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着力提升教育质量
某某市高技区六项工程推动教育内涵发展
某某市以保障机制促教育均衡
某某市加大校车监管力度
多报送纪事性信息
尽量采用写实性标题(如下所示):
桓台县52所乡村少年宫暑假乐了农村娃
济南槐荫小白鸽合唱团再捧“小百灵”杯
国家级动漫教育实验基地落户昌乐
小红帽“爱心直通车”给肥城留守儿童送关爱
青岛市获准设立中德职教合作示范基地
枣庄市幼儿园将启用统一标识
临朐县投资10.72亿推进城区学校建设
篇2: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报送材料
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报送材料 本文关键词:报送,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材料
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报送材料 本文简介:二、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1基本流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流程图见图1。缴费单位申请审核发放数据未通过复核发放数据编制并复核支付计划支付结算代发机构发放图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流程图2申请缴费单位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见表A.1),并附相关
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报送材料 本文内容:
二、养老保险领取办事服务
1
基本流程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流程图见图1。
缴费单位申请
审核发放数据
未通过
复核发放数据
编制并复核支付计划
支付结算
代发机构发放
图1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流程图
2
申请
缴费单位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见表A.1),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增或减少的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进行社会化发放。
3
核定
3.1
审核和复核缴费单位中已纳入统筹的离休、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正常发放的人员和数据。
3.2
审核和复核缴费单位填报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及相关证明资料(陕西省退休职工审批表、死亡证明、出国(境)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转出统筹范围证明等),确定增加(已参保单位中新退休、新退职,新参保单位已退休、已退职人员)或减少(参保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出国、出境定居,转出统筹范围等)的发放人员和数据。
3.3
审核和复核非因缴费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的退休(职)审批延误、待遇计算差错、待遇调整差错等情况,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发数据。
3.4
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冬季取暖费、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离休人员加发1~2个月基本养老金等特殊发放项目,确定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数据。
3.5
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相关材料和信息,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异地居住的离休、退休(职)人员,应按要求填报“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见表A.2),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人员终止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踪或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暂停发放;判刑收监执行、劳教等人员暂停发放;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按原标准发放,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3.6
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相关资料和信息,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数据;
3.7
监督指导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代发机构,及时办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业务。
4
编制并复核支付计划
依据核定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数据,按月编制“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5
支付结算及发放
审核和复核参保离休、退休(职)人员统筹范围内应享受的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进行付款结算,通知代发机构按时进行社会化发放。
6
信息系统操作
在“陕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离休、退休(职)人员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业务和财务操作,打印输出相关表格。
7
要求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在每月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级经办机构确定。
8
业务用表
业务用表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业务用表内容及格式
表A.1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编号:*年*月*日
序号
姓
名
个人编号
性
别
离退休
时
间
类
别
增
加
原
因
减
少
原
因
增减时间
养老保险待
遇增减数额
备
注
养老保险待遇增加
元
养老保险待遇减少
元
净增(减)
元
缴费单位经办人:
经办机构审核人:
缴费单位负责人:
经办机构复核人:
表A.2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
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助认证通知
同志:
您好!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广大退休(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定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对退休(职)老同志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请您持本通知,并同时携带退休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请其进行协助认证,在此《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协查认证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您随即按此表注明地址寄回。若从寄发此表起三个月内您仍未寄回,我们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您的基本养老金,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祝您晚年幸福,健康长寿!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异地居住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退休人员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间
原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详址
邮政编码
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情况(协助认证机构填写)
退休人员
健康状况
健康
□
良好□
重病
□
卧床□
不能自理□
其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加盖公章)*年*月*日
经办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1:
此表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
注2:
此表一式二份,社保经办机构、企业各一份。
篇3: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 本文关键词:报送,专项,申报,损失,资产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 本文简介: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资产损失类别资产损失小类损失原因税前扣除条件附报资料备注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现金短缺、假币收缴、涉及现金的刑事犯罪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账务处理4.损失金额是否准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 本文内容: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资产损失类别
资产损失小类
损失原因
税前扣除条件
附报资料
备注
货
币
资
产
损
失
现金损失
现金短缺、假币收缴、涉及现金的刑事犯罪
1.附报资料是否完整
2.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内部证据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有关规章,是否合理
3.损失是否已作会计账务处理
4.损失金额是否准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增加了“假币收缴证明”
存款损失
金融机构清算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6个月,需要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4.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诉讼案件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
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债务人失踪、死亡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3.
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另外还需满足:
1、应收款项是否超过连续36个月
2、是否未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
3、债务人或担保人是否有经济偿还能力
1.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催收磋商记录;
3.
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包括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等情况;
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债务重组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3.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灾害情况证明;
3.
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4.
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1.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按申报表收入总额口径)万分之一
2.
应收款项是否超过连续12个月
3.
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
出具专项报告说明情况,包括催收追索等情况;
3.
关于金额的具体说明,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
4、涉及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担保损失: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
1.是否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如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担保合同;
2.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3.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
4.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5.属于向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6.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说明
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非
货
币
资
产
损
失
存货损失或工程物资损失
盘亏
1.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按增值税有关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并入损失金额
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
1.
是否减除殘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2.
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
涉及责任人(包括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
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
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8.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同上
被盗
1.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
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4.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5.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同上
固定资产损失
盘亏、丢失
1.
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3.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5.
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报废、毁损
1.
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是否减除殘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
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7.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被盗
1.是否已减除责任人赔偿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
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
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在建工程损失
建工程停建、报废
1.
是否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
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
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4.
报废的在建工程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
5.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盘亏
1.
损失数据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是否减除殘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
3.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3.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
损失数据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1.
损失金额是否较大(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
损失情况说明;
3.
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4.
损失金额较大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5.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被盗伐、被盗、丢失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
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4.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损失
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抵押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
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3.
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4.
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5号公告新增
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无形资产账面净值确定依据;
2.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
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
如属于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应提供无形资产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材料;
5.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25号公告新增
投
资
损
失
债
权
性
投
资
损
失
(含
委
托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
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
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
3、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但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1.相关事项是否超过36个月,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是否在三百万元以下;
2.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如属于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3如属于债务人、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追偿证明或说明;
3.
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4.保险赔偿证明;
5.资产清偿证明;
6.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7.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8.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法院裁定证明;
3.资产清偿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受理)
1.法院终止执行的,是否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
2.是否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优先清偿后是否还有结余
3.优先清偿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是否按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4.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法院强制执行证明;
3.
法院的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裁决书;.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驳回等)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
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3.提供法院驳回起诉,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
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4.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及损失确定金额的会计核算资料,包括还款明细等。
股权性投资损失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
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属于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供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属于依法关闭、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解散或撤销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属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的应提供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
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9.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0.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其
他
资
产
损
失
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
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
1.
是否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
2.
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
2.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相关文件;
3.资产处置方案
4。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5.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6.出售合同或协议;
7.成交及入账证明;
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业务创新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1.
是否是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2.
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
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3.
损失专项说明
4.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刑事案件导致的损失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
1.
是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
2.
其他同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2.
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3.
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凭据
境外损失
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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