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背后》中的婚姻合同 本文关键词:婚姻,合同
《婚姻背后》中的婚姻合同 本文简介:《婚姻背后》中的婚姻合同甲方:苏秦男乙方:陈娟女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就试行合同制婚姻关系达成如下协议:一、概念本合同婚姻,既不同于法定婚姻关系,也区别于普通同居关系。具体解释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按照现行《婚姻法》的标准,认真履行一切相关责任和义务,当合同期满,双方已决定不再续约时,相关责任与义
《婚姻背后》中的婚姻合同 本文内容:
《婚姻背后》中的婚姻合同
甲方:苏秦
男
乙方:陈娟
女
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就试行合同制婚姻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一、
概念
本合同婚姻,既不同于法定婚姻关系,也区别于普通同居关系。具体解释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按照现行《婚姻法》的标准,认真履行一切相关责任和义务,当合同期满,双方已决定不再续约时,相关责任与义务随之解除。
二、
称呼
在合同期内,双方对外一律称对方为爱人,不得使用妻子、丈夫、先生、太太、老公、老婆等敏感字眼,也不许称对方为男朋友、女朋友;
三、
经济
家庭开支由双方均摊,在日常生活上,严格实行AA制,各自拥有自行的经济支配权,除双方赠送的礼物外,各自财产归己所有,不得分割;
四、
情感
合同期内,双方只爱对方一人,不能移情,更不能背叛;
五、
理赔
在合同期内,如果一方违背合同精神,给另一方造成伤害,应赔偿受害方人民币十万元;
六、
生育
如果双方愿意生育子女,或无意中导致女方怀孕,即使在合同不再履行后,也必须按照各自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一,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年满十八岁为止,将来子女的相关费用,也有双方均摊,子女享有双方的财产继承权;
七、
升格
当双方都有意愿将此婚姻升格为法定婚姻关系时,应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
其他
未尽事宜可根据条件变化,对条款随时进行修改或增删;
九、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可续约,可终止,如续约,双方可重新签订合同,如果在合同期内,有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另外一方有权保留两个月的协商时间;
十、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最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以人格担保。
篇2:婚姻与继承法调查报告
婚姻与继承法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继承法,调查报告,婚姻
婚姻与继承法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婚姻法》调查报告——宁夏贺兰县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婚姻法》调查报告班级:2010政法干警班姓名:刘燕军学号:2010123100082011年5月20日宁夏贺兰县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宁夏贺兰县地处河套平原中部,距离银川市15公里,农业经济较为发达,工业发展现状良好,被评为“中部百强县
婚姻与继承法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婚姻法》调查报告——宁夏贺兰县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婚姻法》调查报告
班级:2010政法干警班
姓名:刘燕军
学号:201012310008
2011年5月20日
宁夏贺兰县法院
处理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宁夏贺兰县地处河套平原中部,距离银川市15公里,农业经济较为发达,工业发展现状良好,被评为“中部百强县”。我是宁夏2010年政法系统定向招录的公务员,现就读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鉴于完成《亲属与继承法》作业的需要,我对将来要去工作的贺兰县法院如何处理婚姻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的方式是发放调查问卷,对象为法院民事庭法官,目的是查明本县近年来婚姻诉讼的基本情况,了解本县居民家庭是否幸福,探讨构建和谐家庭的有效措施。经过法官的有效配合,问卷回收率100%,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在,我将调查结果公布如下:本次调查对象男女法官的比例是7:3,这些法官中处理过离婚案件的人数占到了70%,而且他们中80%的人都已经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可以说对婚姻有绝对的发言权。他们中有60%的人认为维系婚姻的是亲情,60%的人认为感情才是婚姻的保障,40%的人认为感情破裂就应该离婚,70%的人认为家庭环境不和谐是婚姻破碎的元凶。从他们处理过的离婚案件来看,女方提出离婚的概率达到了70%,而且诉讼离婚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很小,离婚当事人往往围绕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争执不下。对于离婚,法官中60%的人认为属正常现象,只有20%的人表示反感。离婚当事人认为离婚可以进入新的恋情并组建新的家庭的比率占40%,认为失败的婚姻将导致负面情绪的比率占到了40%(女性持此观点较多)。鉴于当今社会对婚姻关系影响较多的“养小三”和“婚外情”等热议话题,女性法官大多持反感态度,男性法官的观点较为复杂,但他们中认为导致“婚外情”的原因是人的天然属性的占到了40%,认为是感情不和寻求补偿的占到了30%。从他们处理过的离婚案件来看,城市离婚率明显高于农村。
结婚是人生大事,然而到法院来的夫妻都对天长地久的爱情和天荒地老的婚姻失去了信念,来法院时是一对,走的时候是两单。从结果来看,法院好像是拆散婚姻的元凶,然而法律又不保护“同床异梦”的婚姻,这也许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所以法院在处理婚姻诉讼案中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排除个人情感,公正面对离婚当事人,让他们怀着满意的心情结束旧的婚姻,开始新的人生旅程。通过这次问卷调查,我个人有以下看法:(1)法院是一个特殊的部门,要求独立行使司法审判职能,任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包括个人)都不得干涉,要求法官处理案件时把自己变成一个中立者,用法律和事实来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可人是有感情的,很少有人能做到铁面无情,就像男法官更倾向于女当事人,女法官更倾向于受害的女性。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也许是异性相吸和人性本善的体现。其实,我们从调查问卷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到,女性法官对第三者持有反感态度,而男性法官却态度模糊。这其实并不奇怪,心理学表明在婚姻上,女性比男性更为自私,而男性却有更强的占有欲,这也许就是我们常说的“女性的嗅觉更为敏感”和“吃着锅里的,看着碗里的”论调的真实体现。从这方面来看,“小三”还是值得同情的,不管她出于何种目的,追求自己的幸福总没错,错在男同志的占有欲太强,嘴上说海枯石烂,事实却心猿意马,法律惩罚的对象应该是男同胞。(2)哲学上讲的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离婚诉讼中主要是围绕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问题双方争执不下,这时法官对当事人讲“一日夫妻百日恩”是不管用的,既然撕破脸了,就没有必要将自私藏在心里,而是摆在法庭,让法官来权衡利弊,这时我们的法官更多的是用情感去断案,要使感情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获得补偿,尽可能使双方在新的婚姻即将到来时有相同的经济基础。只有家庭幸福了,社会才能和谐。(3)调查中显示,亲情更有利于维持婚姻,这一点我持赞成态度。我们时常说,孩子是婚姻的结晶,是维系婚姻的纽带。其实,这里边就包含伟大的母爱,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孩子,他们都宁愿放弃彼此间的不愉快,重新构建自己的幸福生活,虎毒不食子吗。(4)共产党人一直提倡男女平等,为此也做出了巨大努力。到今天为止,中国的妇女可以撑起半边天,中国妇联的权威有目共睹,这值得中国妇女骄傲。调查显示,近年来,妇女提出离婚的概率明显提高,这与我国封建社会的休妻和童养媳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今天的妇女不会再为破碎的婚姻买单,她们一致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来维系的,谁的责任谁来承担,男权社会已一去不复返了。对于这一现象我持保留态度,中国男人在惊呼阴胜阳衰,其实我更当心重返母系氏族社会。
以上是我对调查报告的几点认识,下面我对构建美满婚姻提几点建议:(1)结婚前要给彼此留有足够的了解对方的时间,千万别搞闪婚闪离。结婚是圣神的事,婚前准新人要对自己和对方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彼此敞开心扉,对外开放,给对方一个接受你的真实理由。除此之外,签订合理合法的婚前协议,为自己的婚姻提供法律保护。婚前协议不是爱情的障碍,是美满和谐家庭生活的保障。(2)结婚后,夫妻双方要相濡以沫,礼敬如宾,相互理解和包容对方,更重要的是要有爱情的结晶,我们不欢迎丁克夫妻,不欢迎没有果实的婚姻(客观原因除外),因为人口再生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孩子也是维系家庭和谐的纽带,家和万事新啊!(3)处理好婆媳关系,给丈夫减少家庭压力。尊老爱幼乃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要认为我们一生下来就有两个父母亲,唯一的区别就是一个有血缘关系,一个有姻亲关系,但都是亲情,人世间没有比亲情更值得珍惜的东西了。古语讲的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实质上它告诉夫妻双方要彼此尊重对方的选择,不要轻言放弃。(4)建议法院严惩婚外情,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让受害者得到最大赔偿。建议设立婚姻家庭案件专门合议庭、确定专门审判员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法官在运用法律时,应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等;设立离婚案件缓和期,对离婚案件不追求快审快结案,在法定审限内充分利用时间来化解当事人的冲突,设置时间段,在不同时间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让当事人理智地思考离婚。此外,还建议婚姻登记部门加强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工作,可以在离婚登记处设立劝导员,对那些不冷静的当事人进行劝导,尽量避免一些感情还没有破裂的婚姻解体。
2
调查人:刘燕军
指导老师:康娜
时间:2011年5月20日
篇3: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情况介绍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情况介绍 本文关键词:修订,婚姻,情况,登记条例,介绍
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情况介绍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情况介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是1994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2月1日由民政部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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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情况介绍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是1994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2月1日由民政部发布的。“条例”分为总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监督管理和附则6章,共计34条。它的实施,对规范婚姻登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1980年的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作了较大的改动,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也必须相应做出修改和完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婚姻法的修改,现行条例中的许多条款也急需修改。主要是:第一,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第八条)、无效婚姻(第十条)、可撤销婚姻(第十一条)等规定,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必须对这些规定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第二,现行条例中“违法的婚姻行为”在提法、情形及处理方式上与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一致,需要与婚姻法的规定统一。第三,现行条例中的某些规定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和介绍信等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操作的难度非常大。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民政部结合现行条例实施八年来的实际情况,针对其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婚姻状况证明的出具办法和婚姻效力的认定(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先后形成了四个征求意见稿;三次征求了国务院外交、司法、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等部委和侨办、港澳办和台办等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并就某些问题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商;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部分法律专家和学者的意见;反复征求了全国各省市区民政系统特别是婚姻登记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婚姻登记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共七章四十一条。
条例修订中,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民政部门的意见。
(一)增加了有关补办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实施程序。《条例(送审稿)》删除了现行条例中有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除了对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除做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相一致的规定外,还对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及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等做出了规定,一方面要求补办结婚登记与初始结婚登记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要求补办结婚登记,还必须提交双方近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明材料”,以此区别于其他同居行为,这样就细化了婚姻法关于补办登记的程序。
关于无效婚姻问题。《条例(送审稿)》吸收了卫生部门的意见,使得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更加具体明晰;规定了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以此证明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身份;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依职权处理无效婚姻与法院被动受理有区别,规定婚姻登记机关除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外,还有权主动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中关于“胁迫”的含义及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的规定,《条例(送审稿)》还明确规定了请求撤销婚姻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修改现行条例中某些与婚姻法不一致的条款。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条例(送审稿)》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更名为《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改为“婚姻登记机关”,对现行条例中有关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予以删除,用补办登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代替撤销登记并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方式,监督管理的内容则由民政部制定部门规章予以规范。
(三)改革了现行婚姻状况证明的出证办法。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很难了解其婚姻状况。这种出证方式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鉴于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刑法也有关于重婚罪的条款,已为改革现行婚姻状况证明的出证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条例(送审稿)》以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代替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离婚介绍信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四)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问题。鉴于下列原因:(1)婚姻登记工作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且现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2)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登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而补办登记、宣告无效婚姻、撤销婚姻登记都涉及到取证的问题,使得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难度大大增加,对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婚姻登记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因机构编制有限,婚姻登记人员不固定,登记时间也没有保障,一方面给当事人婚姻登记造成诸多不便,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婚姻登记质量;(4)目前已有15个省市区出台了有关婚姻登记的实施办法,规定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改革现行的登记机构设置办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法律基础,《条例(送审稿)》提出改革现行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办法,即“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设置。地域较大、交通欠发达的县、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婚姻登记处,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
(五)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适当合并。目前,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一定难度。除现行条例外,民政部还先后与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等等。随着《婚姻法》的修订,上述规定均需进行相应的修改。从上述规定、办法的内容看,除了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有所区别外,其他规定并无不同。所以,建议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上述规定、办法进行合并,纳入行政法规,制定一个在中国境内办理婚姻登记统一适用的《婚姻登记条例》。
2002年年1月31日,民政部召开部务会,讨论通过了《婚姻登记条例(送审稿)》。2月26日,民政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了《关于报请审议〈婚姻登记条例〉(送审稿)的请示》(民发〔2002〕30号)。国务院于2003年8月8日国务院第387号令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编办,杨陵区民政局、财政局、编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一)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以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负责办理全省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
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未被授权的设区市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婚姻登记场所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资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将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分开办理。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明亮、庄严整洁。
(四)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要内容有:
1、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3、结婚、离婚登记的程序与条件;
4、《婚姻法》关于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5、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6、婚姻登记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7、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该项收费的批准文号;
8、婚姻登记员的职责、照片、姓名及编号,婚姻登记处的办公时间、服务监督电话等。
(五)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微机管理。
县(市、区)应当加快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信息化。
二、婚姻登记员的职责与条件
(一)婚姻登记员的职责
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签写和颁发婚姻证。
(二)婚姻登记员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
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婚姻登记员应有较强的政治觉悟、服务意识,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戴标识。
三、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编制和经费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婚姻登记数量,在现有行政编制中调剂核定婚姻登记员的编制,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一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具体步骤如下:
(一)查验规定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申请人的意愿,告知申请人双方登记后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三)见证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或按指纹;
(四)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五、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建立完整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婚姻登记员办理完一对婚姻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等现象。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事项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二O
O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