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志愿服务计划 本文关键词:志愿服务,计划,社区
社区志愿服务计划 本文简介:社区志愿服务计划为了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倡导时代新风正气,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建立、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倡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杨岔路社区将在全社区集中开展20XX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特制定活动计划:一、志愿者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广泛开展丰富
社区志愿服务计划 本文内容:
社区志愿服务计划
为了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倡导时代新风正气,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建立、完善志愿者服务机制,倡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杨岔路社区将在全社区集中开展20XX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特制定活动计划:
一、志愿者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志愿者服务活动,让更多的居民群众参与到志愿者服务活动中来,使志愿者队伍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和社会动员的动力和亮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社区志愿者行动的氛围。
二、志愿者活动采取
利用传统节假日时间,如学雷锋纪念日、环保日、重阳节、春节等特殊的日子集中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大型志愿者服务活动为社区的文明创建开展服务活动,宏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
三、活动内容
1.每月定期开展“关爱空巢老人”活动,每位志愿者走访两到三户空巢老人、孤寡老人、困难老人,开展精神慰藉、家政服务、陪同就医、保健指导、娱乐活动。
2.每周清理野广告。志愿者每周对辖区内的野广告、白色垃圾、野草、卫生死角进行整治清理,并在辖区内宣传大家都来保护小区环境,不要在墙面上乱涂乱画,乱扔垃圾。
3.节假日送祝福。志愿者对辖区内的困难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关爱对象进行节日慰问,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让他们感觉节日的气氛,社区时刻都在挂念他们。
4、在社区内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等讲座,组织社区党员对他们进行关心、教育、心理辅导,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状况,让他们健康成长。
5、志愿者义务巡逻。每周二分成两组,一组四人对辖区内的小区进行义务巡逻,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强防范,对居民发放安全提示看,提醒居民关好门窗、锁好门。
6、志愿者文明劝导。志愿者文明创建时期在重要十字路口劝导交通文明,在车站提示大家文明排队上车,在公交车上维护秩序,文明乘车。
7、结对帮扶。志愿者一对一对困难家庭实行走访慰问,和他们聊天、谈心,询问他们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问题。
8、志愿者植树活动。在当今社会,全球变暖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作为新世纪的社区志愿者,我们更应该以身作则,在植树节时组织开展植树活动,为改善温室效应做一些贡献,倡导大家保护环境。
9、关爱残疾人活动。在助残日,开展“关爱残疾人”活动,请他们看电影、帮助他们来到社区图书室看书,理解、关心、尊重残疾人,为他们开展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和日常生活照料,让他们感觉社区的关心,对生活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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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
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志愿服务,办法,社区
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 本文简介:发布时间:2011/12/09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供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精神,规范和鼓励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在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和谐融洽社区环境、带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
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 本文内容:
发布时间:
2011/12/09
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供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和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精神,规范和鼓励社区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志愿者在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和谐融洽社区环境、带动社区居民广泛参与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的总体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志愿者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社区志愿服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在社区为居民和社区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社区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社区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等;重点服务领域包括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科普咨询、法律援助及其他社区公益性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物质等资源在社区内开展社区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或备案,专门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推进全市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实际,逐步加强和改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工作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为鼓励和引导广大社区居民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搭建广阔的平台。
成立北京市社区志愿者协会,协会作为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负责全市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
区县和街道(乡镇)成立或充分利用现有的志愿者协会或社区志愿者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
社区内志愿者人数较多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志愿者组织;人数较少的,可依托社区服务站组织管理。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与社区服务站工作实现有效对接、良性互动。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对本区域内社区志愿者组织及社区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八条
健全各级各类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备案制度。社区志愿者组织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向组织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备案。
第三章
社区志愿者的登记注册
第九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在社区志愿者中广泛推行登记注册工作,鼓励其成为注册社区志愿者。
第十条
登记注册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志愿者应具备条件并志愿从事社区志愿服务的团体或个人,可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社区志愿者信息采集表》,提供团体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社区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
(二)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对申请人填报内容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统一由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并登记注册,颁发北京市志愿者卡。
(四)申请人也可通过网络方式在首都社区志愿服务网(zyz.96156.org.cn)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完成注册后,必须由社区志愿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确认并领取志愿者卡。
第十一条
依托首都社区志愿服务网站,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及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据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不断调整和提升系统的适用性,实现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社区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实现与市志愿者信息系统的有机衔接和资源共享。
第四章
社区志愿服务的开展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托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调查了解社区内的志愿服务需求情况,广泛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岗位,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吸引社区志愿者的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者结合自身服务特长、服务意愿,向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服务岗位。社区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申报情况和志愿服务需求情况,对区域内服务资源进行合理调配,组织开展力所能及、个性化的社区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依托首都社区志愿服务网站,整合全市社区志愿服务资源,定期向社会发布社区志愿服务重点项目,建立社区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和服务对接的平台。
第十五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与社区志愿者之间、社区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探索为注册社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切实保障社区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当对社区志愿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永久性保存。
第十八条
按照本市关于志愿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制度。志愿服务完成后,根据服务对象的反馈,将服务信息记入“北京市志愿者卡”,作为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依据。
第五章
社区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九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建立注册社区志愿者的年度星级评定制度,依据社区志愿服务时间及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的评价予以认证。
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分别达到5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且服务对象和组织评价良好的,分别由社区志愿者组织或社区服务站、街道(乡镇)社区志愿者协会、区县社区志愿者协会进行认定并颁发“一、二、三星级社区志愿者”证书;
社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度累计分别达到800小时、1000小时且服务对象和组织评价良好的,或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北京社区服务协会进行认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四、五星级社区志愿者”证书;
社区志愿者组织对注册社区志愿者进行星级认定后,应在其注册证上进行标注并记入志愿服务档案。根据社区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在其需要时,优先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情况为依据,对社区志愿者和社区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奖励。在每年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开展年度“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先进单位”、“北京市社区志愿者之星”评选表彰工作。采取组织培训、交流、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对优秀社区志愿者进行激励。
社区志愿者星级评定及表彰奖励情况应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进行宣传褒扬。
积极探索,采取根据社区志愿者的服务记录,返还社区服务等方式,对社区志愿者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大力倡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广大学生在所在社区登记注册成为社区志愿者,参加社区志愿服务。
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在志愿者需要时,如实出具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及受表彰情况的证明,以作为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社会工作岗位选聘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学生思想道德评价、社会实践评定、奖学金评定、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对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宣传报道。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发展规划和预算,提供支持和保障,用于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培育、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及表彰奖励等。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社区志愿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展社区服务的过程中,要积极转变思路,区分服务类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和项目奖励等方式,将可以由志愿者来完成的工作交由社区志愿者组织承担,以支持其发展。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及社区志愿者的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志愿者、社区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区县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 本文关键词:志愿服务,职责,和服务,西部,单位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 本文简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精神,由团组织和教育部门联合成立全国、省、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由高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 本文内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试行)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精神,由团组织和教育部门联合成立全国、省、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由高校团委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合成立高校项目办。根据工作需要,有服务县的地(市)团组织和教育部门联合成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服务地(市)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各级领导小组和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各级项目办设在团组织,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进一步落实“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的工作职责,促进西部计划的规范管理,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特制定本《职责》。
全国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
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第三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届对项目实施工作的支持。
第四条
制定招募派遣计划。确定服务县,分配各服务省招募指标和派遣名额。
第五条
确定选拔原则,拟定招募协议和服务协议文本;指导派出省项目办开展入选毕业生体检工作;审定入选志愿者;制作《确认通知书》和志愿服务证。
第六条
制定培训计划,编印相关培训教材,指导服务省项目办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制定《志愿者保险方案》,指导服务省项目办为志愿者办理保险。
第八条
制定《志愿者管理办法》,指导各级项目办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制定《评估考核指标》,定期对各级项目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对各级项目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制定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发放办法,协调有关单位,按期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
为服务期满的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制作志愿服务鉴定表、鉴定书、奖章;组织开展全国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志愿者参与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十四条
开展全国性宣传活动,定期编发《西部计划简报》。
第十五条
完善、管理西部计划网站,建立志愿者人才库。
第十六条
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编制西部计划预、决算,组织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完成全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级项目办职责
(一)派出省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工作方案并上报全国项目办。
第二条
按照全国项目办安排和要求,制定本省(区、市)招募计划,确定各高校招募指标,指导各高校项目办开展招募动员、选拔工作,圆满完成招募任务。
第三条
组织或指导相关地(市)团委安排入选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体检,出现缺额及时递补。
第四条
受全国项目办委托,与入选志愿者签定招募协议,发放《确认通知书》。指导高校项目办组织本校入选志愿者在毕业离校前,进行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督促高校项目办做好志愿者的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管理和转接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全国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指标》,定期对项目办工作进行自评和对高校项目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
安排专人赴服务省参与培训、派遣工作。
第七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要求,配合、协助服务省项目办,对本省(区、市)派出的志愿者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及时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
落实全国相关政策,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出台地方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积极开展各类宣传工作。
第十条
推荐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全国评选表彰活动,积极开展地方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一条
为服务期满的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总结本省(区、市)实施工作,撰写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项目。
第十四条
完成全国项目办和本省(区、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服务省项目办职责
服务省项目办除承担派出省项目办职责外,增加以下职责:
第一条
按全国项目办制定的原则,申报服务县;指导服务县落实服务需求、申报服务岗位。
第二条
制定本省(区、市)派遣计划,确定各服务县派遣名额。
第三条
制定本省(区、市)培训计划,组织好集中培训和派遣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全国项目办有关要求,为志愿者办理保险,结合实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指导、协调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等管理制度,协调、指导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服务县项目办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全国项目办,同时通报派出省项目办与相关高校项目办。
第六条
做好志愿者服务期限和服务岗位调整工作,并按时上报全国项目办备案。
第七条
积极参与西部计划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安排专人参与网站论坛管理。
第八条
根据全国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指标》,定期对项目办工作进行自评并对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对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发现和挖掘志愿者先进事迹,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二条
落实培训经费,积极争取项目管理配套经费。
服务地(市)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督促、指导服务县项目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协调、指导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
协助服务省项目办对服务县项目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积极争取项目管理配套经费。
第六条
完成全国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和本地(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服务县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进行服务需求调查和岗位申报。
第二条
按照服务省项目办下达的派遣名额,在认真考察申报岗位的服务单位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基本服务岗位及需求人数。
第三条
组织志愿者在培训后集中前往服务地。志愿者抵达服务地后,与服务单位、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开展岗前县情、业务培训,安排至各服务单位上岗服务。
第四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遇有重大事件须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上报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
第五条
积极参与西部计划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安排专人参与网站论坛管理。
第六条
根据全国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指标》和服务省项目办相关要求,定期对项目办工作进行自评和对服务单位、志愿者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服务期间定期看望、慰问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活动;搜集、整理、上报志愿者典型事迹和管理案例;定期组织岗中培训。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全国项目办制定的经费管理规定,确保项目管理经费的专款专用;年度计划完成后向全国项目办上报当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积极争取项目管理配套经费。
第九条
对服务期满的志愿者进行考核并填写服务鉴定表,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项目办统一制作的志愿服务鉴定书、奖章;推荐有关单位、个人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条
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西部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完成全国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本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高校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
认真做好招募报名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二条
按照选拔工作要求,确定初步入选毕业生;建立志愿者备选库。
第三条
协助派出省项目办或所在地(市)团委做好本校入选毕业生的体检工作。
第四条
协助派出省项目办与本校入选志愿者签定招募协议。
第五条
在毕业离校前,组织本校入选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
第六条
对本校入选志愿者毕业体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条
及时了解本校入选志愿者报到前动态,出现缺额及时从备选志愿者中递补。
第八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志愿者户籍、档案保留在学校及党团关系的转接等相关事宜;及时了解本校派出志愿者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并给予积极帮助,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所在省项目办或全国项目办报告。
第九条
处理本校派出志愿者在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积极争取出台校内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积极为本校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就业提供帮助;办理发放就业报到证和就业通知书,做好志愿者服务鉴定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全国项目办和学校所在省项目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服务单位职责
第一条
实行一把手责任制,设立专门联系人,在服务县项目办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条
落实志愿者免费住宿等后勤保障,为志愿者提供与本单位其他人员同等工作条件。
第三条
与服务县项目办、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对志愿者进行业务管理,及时对志愿者进行业务指导和岗中培训,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通报志愿者工作情况。
第四条
按照《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通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志愿者的安全。在有关方面的指导下,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处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根据全国项目办制定的《评估考核指标》和服务省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相关要求,按季度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服务县项目办。
第七条
完成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