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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农村信用社考试笔试真题及解析 本文简介:河南信阳农村信用社考试笔试真题及解析一、选择题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C)A.预测和决策B.控制和考核C.反映和监督D.分析和判断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主要(C)A.全部经济活动B.商品运动C.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D.财产物资运动3、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A)A
河南信阳农村信用社考试笔试真题及解析 本文内容:
河南信阳农村信用社考试笔试真题及解析
一、选择题
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C)
A.预测和决策
B.控制和考核
C.反映和监督
D.分析和判断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对象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主要(C)
A.全部经济活动
B.商品运动
C.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
D.财产物资运动
3、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A)
A.特定单位
B.投资者
C.债权人
D.管理当
4、企业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而不以现行成本或清算价格计价,依据的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是(B)
A.会计主体
B.持续经营
C.会计分期
D.货币计量
5、凡支出的效果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C)
A.营业外支出
B.收益性支出
C.资本性支出
D.税后利润支出
6、某项经济业务使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同时增加,该项经济业务应表述为(D)
A.购入全新的固定资产
B.出售全新的固定资产
C.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D.接受投资人的固定资产投资
7、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的依据是(D)
A.客观性原则
B.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原则
C.及时性原则
D.谨慎原则
8、把帐户分为借贷两方,哪一方记增加数,哪一方记减少数,要根据(D)
A.记帐规则
B.记帐形式
C.核算方法
D.帐户反映的经济内容
9、标明某项经济业务应借、应贷帐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称为(C)
A.记帐凭证
B.记帐方法
C.会计分录
D.会计方法
10、“银行存款”帐户按其经济内容分类,属于(D)
A.结算帐户
B.收入帐户
C.所有者投资帐户
D.盘存帐户
11、“累计折旧”帐户按其经济内容分类,属于(A)
A.资产类帐户
B.费用类帐户
C.备抵调整帐户
D.计价对比帐户
12、将会计凭证划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大类的依据是(C)
A.填制的时间
B.填制的方法
C.填制的程序和用途
D.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
13、在一定时期内连续记载许多同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称为(B)
A.原始凭证汇总表
B.累计凭证
C.汇总凭证
D.复式凭证
14、月末,企业将期间费用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转入(D)
A.“生产成本”帐户借方
B.“制造费用”帐户借方
C.“管理费用”帐户借方
D.“本年利润”帐户借方
二、
简答题
(每题5分
共60分)
1、
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那些基本规定?
答: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帐户,使用正确;当时记帐帐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帐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2、
农村信用社帐务定期核对的内容有哪些?
答:⑴使用丁种帐页记载的帐户,应按旬加记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各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⑵
科目必须按月通打一次全部分户帐(卡)余额,与各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⑶
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帐核对相符。
⑷
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科目总帐累计积数相对相符。
⑸
种卡片帐每月与各科帐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⑹
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帐实核对相符。
3、
贷款通则》中规定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⑴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材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⑵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⑶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⑷应该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⑸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⑹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4、
存款人开立基本帐户应向信用社提供哪些资料?
答:⑴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⑵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部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⑷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⑸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⑹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⑺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⑻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⑼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⑾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⑿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5、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⑴职工工资、津贴;
⑵个人劳务报酬;
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⑷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⑺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6、
什么叫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有哪些规定?
答: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重要空白凭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时要设立凭证专用库房,实行双人管理,帐实分清管并采取必须的防火、防盗、灭虫、灭鼠等措施,保证凭证的安全和设施的可靠。严禁将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7、
什么叫信用社会计电算化?应用计算机记帐的信用社哪些工作必须经会计主管(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才能办理?
答: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帐户、冲帐、删帐、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帐户)
8、
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哪三种?他们各自的操作权限有什么规定?
答:计算机操作人员一般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
系统管理人员的权限为: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的程序和数据。
一般操作人员的权限为:在规定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帐务数据及进行帐务查询。
复核人员的权限为:复核操作业务并进行查询,负责本柜组的帐务核对。
9、
《担保法》规定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抵押登记分别在哪些部门办理?
答: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⑵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⑶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着物;
⑷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⑸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登记分别在以下部门办理:
⑴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⑵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⑶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的林木主管部门;
⑷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⑸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
信用社实行查库制度,查库的任务是什么?
答:⑴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等霉烂事故;
⑵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⑶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⑷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11、
怎样评定信用户?如何核定等级?各等级授信额度是多少?
答:“信用户”的评定条件:
⑴居住在本辖区内,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牧民和个体经营户。
⑵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到期贷款及应付贷款利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⑶家庭成员中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⑷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有偿还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有一定数额存款,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收入。
根据得分多少将农户的资信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核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即:
⑴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一级信用户,授信额度为10000元。
⑵得分在81---100分为二级信用户,授信额度为8000元。
⑶得分在71---80分为三级信用户,授信额度为5000元。
⑷得分在60---70分为四级信用户,授信额度为3000元。
12、
农户联络员的职责有哪些?
答:⑴农户联络员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监督信用社员工的工作和信贷资金的投向、投量。
⑵对信用社的信用户等级评定工作及小额农户贷款的发放情况,有监督建议权,可以推荐优良客户在信用社贷款。
⑶协助信用社组织存款、发放《贷款到期通知单》、《贷款逾期催收单》等单据,积极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
⑷负责与农牧民的沟通、联系工作,积极宣传信用社的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及信贷政策、宣传信用社业务。
⑸关注辖内贷款户的信贷资金的使用,家庭经营、资产变化等情况,及时向信用社反馈借款户和农村经济的各种信息。
⑹接受信用社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三、问答题
(每题10分
共40分)
1、
会计档案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⑴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调动要办理交接手续。
⑵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柜),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⑶信用社网点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送管辖社集中保管,使用时向管辖社调阅。
⑷磁介质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磁介质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⑸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
⑹建立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内容做好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公、检、法、司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代办查阅,不准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⑺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并专夹保管保管,以备查考。
2、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答:会计的职责是:
⑴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本制度;
⑵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⑶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⑷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责任,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会计的权限是:
⑴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也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⑵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⑶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⑷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3、
农村信用社贷款授信权限是怎样掌握的?
答:⑴信用户贷款分别按农户评定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来掌握,即:特级20000元,一级10000元,二级8000元,三级5000元,四级3000元。
⑵信用户贷款额度超出授信额度的贷款不得擅自超出信用户授信额度或信用社存款户办理的抵押担保贷款。由信贷人员调查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贷款,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成员全体一致通过的贷款,审批小组可以审批发放,但要做详细的审贷记录,以备联社检查,一旦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贷款的,取消审贷小组抵押担保贷款审批资格,同时为防止县城几个网点重复为贷款人贷款,无论县城网点贷款金额大小,所有超过信用户授信额度的贷款或抵押担保贷款,一律先到信贷股报备,信贷股审查同意,按授权范围办理。
⑶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贷款,信贷人员调查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经县联社同意,贷款审批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联社经营管理股审批后发放。
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贷款,信贷人员首先以书面形式将调查情况、可行性分析报县联社,由信贷股召集县联社贷款审批小组成员与信贷人员共同开展贷款前调查,认为可行后,提交联社贷款审批后发放。
⑸50万元以上的贷款,以书面形式或当面向洲分行领导请示同意后,按以上程序办理。
⑹存单、股金质押贷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小于等于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不论贷款额度大小,信贷人员可直接办理,委派会计要做好质押登记,核实质押物,确保贷款安全。
⑺国家公务人员贷款,按月扣工资额乘以24个月总额来掌握,凡不超过2年的扣款额度的贷款,信贷人员可直接办理,委派会计进行要素审查,并做好扣款、按季结息工作。
⑻内部职工贷款,按月扣工资乘以36个月的总额来掌握,凡不超过3年扣款额度的贷款,信贷人员办理后报联社信贷股审批后,可以发放,委派会计要做好扣款,按季结息工作。
4、
呆帐贷款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⑴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⑵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⑷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⑸贷款本金逾期两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诉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⑹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华图教育
篇2: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信阳市,暂行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定点就医,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工作;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工作;物价部门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大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以多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继续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筹集标准为:
(一)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40元、20元、8元、12元)。
(二)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40元、20元、8元、12元)。
(三)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按每人每年9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45元、20元、8元、17元)标准补助;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70元、20元、8元、42元)。
第八条
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自愿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为: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元,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0元。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门诊帐户基金构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居民门诊帐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第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异地转诊7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0000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4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36000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城镇居民缴费每满3年,其基本医保支付比例可提高1%,但最高不能超过10%;城镇居民缴费年限可与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条件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门诊大病,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合计金额(或在不同等级医院累计住院费用),超过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符合规定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按50%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支付,但必须在2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病情稳定后或在3日内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同时,应提供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表。探亲等在外地因急诊需住院治疗的,必须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医院出具急诊证明等有关材料,按异地转诊比例报销。
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的紧急治疗。
第十三条
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
第十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及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其资格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由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异地转诊、门诊规定病种、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就医程序、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帐户管理等配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酗酒或因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等造成伤害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第十四条规定情形除外)、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戒毒、性传播性疾病治疗的;
(六)未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死亡的,其家属须在15日内持户口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IC卡到参保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
第五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参保登记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学校组织学生参保、缴费。
(二)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在参保登记时还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参保审核
(一)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申报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制作医疗保险IC卡。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缴纳办法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学生的医保费由所在学校代收后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
(二)参保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后,凭银行盖章的缴费通知单,3日内到参保登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记帐。
第二十六条
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一)城镇居民应于每年1至6月进行申报登记,7月至12月缴纳下一自然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2009年1月1日前参保的,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1月1日后参保的,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缴费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居民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中央及省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所发生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为减少基金支付风险,保障参保居民按时、足额享受医保待遇,提高保障能力,探索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制度,调剂金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总额的3%提取。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参保居民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九条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工作人员和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