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云南省,实施细则,城镇居民,试点,基本医疗保险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居民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和谐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为目标。
第三条
坚持低标准起步的原则,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坚持建立统筹基金的原则,重点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坚持按规定自愿缴费参保的原则,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补助;坚持州(市)级统筹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互助和共济能力,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四条
从2007年10月起,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的筹资机制。2007年昆明市、红河州、楚雄州为国务院首批试点城市。2008年试点州市扩大到50%以上,2009年试点州市达到80%,到2010年全省全面推开,并不断总结完善,逐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省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其他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六条
促进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按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学生、少年儿童参保,以一个年度内保当期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特殊疾病,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
参保人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应及时将参保人的信息资料上报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第九条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登记参保、信息收集等服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城镇居民的参保进行登记、资格审核、基础信息登录、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发放参保确认通知书;
(二)开展宣传咨询服务,公开参保缴费、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业务流程;
(三)对辖区内参保特殊人群进行身份公示和认定,接受监督;
(四)为参保居民办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称
社会保障卡)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分别提供由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残疾人证及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参保人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发生户籍转移时,参保人应到户籍迁出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户籍
迁入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从本统筹地区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已缴纳费用的,可以继续享受原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的医疗待遇。从次年起参保人应按迁入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终止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参保居民死亡证明及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或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医疗费用尚未结算完毕的,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人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办理退费手续,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刑满释放的可以继续参保。
第四章
费用征缴
第十四条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群的承受能力,各地成年人按不低于200元/年·人,学生、少年儿童按不低于80元/年·人的标准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具体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费实行家庭缴费、政府补助,城镇居民按规定缴费参保,各级财政对户籍在本省的参保人按规定给予补助。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参保人中本省户籍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所缴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年一缴。当年新参保缴费额按年度余下月数,据实征缴。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征收。票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购买,并按有关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参保人或学校经办人员持参保确认通知书或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开户银行缴纳。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街道(社区)城镇居民参保登记信息、身份核定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县(市、区)居民参保情况及费用缴纳补助情况统计表并报上一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在昆明地区的省管大专院校的大学生,在省医保中心参保,属昆明市管大专院校的大学生,在昆明市医保中心参保;在其他州(市)不论是省管还是州市管理的大专院校的大学生,均在当地医保中心参保。其统筹费按规定标准由财政核拨和向学校及个人征缴。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个统筹地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费率、统一支付标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基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州(市)、县(市、区)基金必须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并按规定划转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州(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对县(市、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支付的考核办法,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预拨部分周转资金到县(市、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便于医疗费用的及时结算。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2.5万元(当年新参保的按年度余下月数享受相应支付限额)。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或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到应缴费最后期限止仍未缴费的,属自动停止缴费,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建立连续参保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满五年以上的,可适当提高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鼓励参保人连续参保。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分为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其统筹基金人均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控制在60%左右。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参保人因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可由基金给予适当报销。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和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和比例,由各地根据筹资标准,医疗费用水平,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还可以经过必要的运行评估后再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未办理异地居住、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四)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五)因意外事故伤害并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六)各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突然、非本意、非疾病使其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各统筹地区可逐步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参保人的总量和区域分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向社会公布,统一悬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志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含院店合作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下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在药品目录范围内使用甲乙类药品时:
(一)甲类药品费用,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
(二)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费用的10-20%,余下部分按基金规定的支付比例结算,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三)因抢救病人必须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时,可先使用,待办理报批手续后,其费用由个人先自负比例应不低于20%,余下部分按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使用药品目录外抢救药品前应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通知,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制剂须报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按乙类药品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医用材料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窗口,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
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做到人、卡(证)相符;准确记录病历,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诚信服务,严禁分解住院,杜绝挂床和冒名住院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认可;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家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应尽可能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和院店合作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医疗原则上在县(市、区)级就医,并试行逐级转诊医疗管理,合理控制转外就医。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按以下规程就医:
(一)参保人应在当地确定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只能就近分别选择一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二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二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探索参保人就医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转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
(三)参保人因紧急抢救入住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国内旅行、探亲期间,因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的标准由基金予以报销。未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急诊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在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公平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居民提供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预防保健、建立健康档案以及特殊疾病和精神病社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其中按规定应免费提供的服务,统筹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药店获得劳动保障部门的准入资格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费用结算管理,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要求,合理控制基金的支出总量,基金积累率控制在15%左右。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约定的时限结算。
第四十四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机构管理(含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及考核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开发,各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统一的软件系统和数据平台。
第四十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一的软件系统要求,配置系统硬件设备,并做好系统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数据传输、结算的时效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第一次购置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个人承担。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主要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家属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费给予适当补助。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劳动保障厅,直接对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或实施细则,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审定、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处理参保人的查询与投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研、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九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接受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
第五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和人员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医疗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十四条
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将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相应的基本医疗待遇。
第五十五条
各地统筹地区内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统筹。
第五十六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当地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随同父母或子女从外地迁入本省并持有有效居住证居住在城镇的居民以及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基本失地或完全失地的非从业人员也可自愿参保。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失地农民是指失地后现有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0.3亩)的农民。
所称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资格应从达到60周岁当年的1月1日算起。
所称院店合作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取消药房,实行医药分开,独立核算,与获得定点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店进行合作,减少流通环节,由药品零售企业进驻或接管医院中心和门诊药房,直接供药。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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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20XX-20XX学年八年级信息技术上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2012-2013学年八年级信息技术上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本文关键词:玉溪市,云南省,信息技术,学年,上学期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2012-2013学年八年级信息技术上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本文简介:玉溪第四中学2012—2013学年上学期期末八年级信息技术试卷(全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间50分钟)题号一二总分得分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80分)1.小明要制作一份关于低碳生活方面的电子报,下列主题不符合要求的是()。A.低碳吃B.低碳住C.低碳行D.我的生活2.下列版面设计原则不合理的是()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2012-2013学年八年级信息技术上学期期末考试试题 本文内容:
玉溪第四中学2012—2013学年上学期期末八年级信息技术试卷
(全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间50分钟)
题
号
一
二
总分
得
分
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80分)
1.小明要制作一份关于低碳生活方面的电子报,下列主题不符合要求的是(
)。
A.
低碳吃
B.
低碳住
C.
低碳行
D.
我的生活
2.下列版面设计原则不合理的是(
)。
A.
编排有序,布局合理
B.便于阅读,形式美观
C.
布局均匀,重点突出
D.
图片要多,色彩要丰富
3.下列操作中,不能退出Word的是(
)。
A.
Esc
B.
Alt+F4
C.
“文件”→“退出”命令
D.
“关闭”按钮
4.Word窗口中的各种工具栏可以通过(
)来显示和关闭。
A.“工具”菜单中的“选择”命令
B.“文件”菜单中的“属性”命令
C.“视图”菜单中的“工具栏”命令
D.“文件”菜单中的“页面设置”
5.制作电子报时,我们可以通过(
)获取所需素材。
A.扫描图片、实地考察、拍摄照片等
B.自己撰写或者摘录书刊中的资料
C.从网络下载
D.以上都是
6.在Word中,我们要输入“为大家推荐《乔布斯传》一书”,输入法应处于(
)状态。
A.
B.
C.
D.
7.在Word文档中,关于设置字号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字号为一号的文字比字号为四号文字大
B.字号为72的文字比字号为36文字大
C.最大字号为“初号”
D.可在工具栏的“字号”框中直接输入自定义大小的字号,例如150
8.在Word中,下列对象中不能直接添加文字的是(
)
A.表格
B.自选图形
C.图片
D.文本框
9.用Word2003编辑文档时,要求图片作为背景显示,应设置其环绕方式为(
)。
A.
衬于文字下方
B.四周型环绕
C.紧密型环绕
D.浮于文字上方
10.在Word中,下列表格中第一列和第三列所设置的单元格对齐方式分别是(
)。
学号
姓名
班级
备注
1001
刘华
1班
1002
王浩
6班
A.中部居中
靠上居中
B.靠上两端对齐
中部居中
C.靠上居中
靠下居中
D.靠下居中
中部右对齐
11.插入页眉、页脚的正确操作是(
)
A.“文件”→“页面设置”
B.“视图”→“页眉和页脚”
C.“插入”→“页眉和页脚”
D.“插入”→“页码”
12.在Word中编辑文字时,按Backspace键将删除(
)
A.插入点所在的行
B.插入点所在的段落
C.
插入点左边的字符
D.插入点右边的字符
13.在Word中,打开了“A.doc”文档,若要将经过编辑修改的文档以“B.doc”为名保存,
应执行“文件”菜单中的命令是(
)。
A.保存
B.另存为
C.另存为html
D.新建
14.下列数据中不属于测量数据的是(
)
A.今天的气温
B.考试成绩
C.汽车的速度
D.选举票数
15.Excel主要应用于(
)
A.多媒体制作
B.工业分析、机械制造、建筑工程
C.统计分析、财务管理分析、股票分析和经济、行政管理等
D.美术、装潢、图片制作等各个方面
16.在Excel
2003中,为单元格命名的方法是(
)
A.列标+行标
B.行标+列标
C.字母+数字
D.行号+数字
17.
下列关于Excel的叙述,错误的是(
)
A.Excel启动后有两个窗口组成,一个是主窗口,另一个是工作表窗口
B.Excel的工作簿文件的默认扩展名为“.xls”
C.Excel新建的工作簿文件中,默认有1张工作表
D.启动Excel后,默认状态下工具栏为常用工具栏和格式工具栏
18.
在Excel中要在单元格中输入学号“01120043”,应将单元格的数据类型设置为(
)
A.数值
B.
文本
C.
货币
D.
日期
19.在Excel中,在单元格中输入=MIN(31,49),单元格中将显示(
)
A.31
B.
80
C.
-18
D.
49
20.在Excel中,擅长表达数据趋势变化的图表类型是(
)
A.柱形图
B.
拆线图
C.
饼图
D.
条形图
21.在Excel工作表中,选定A3单元格(其内容为A001),将鼠标移至A3单元格右
下角处,当鼠标形状为“+“时,拖曳鼠标至A5单元格,此时A5单元格的内容
为(
)。
A.A002
B.A001
C.A003
D.A004
22.Excel中不属于默认的日期格式的是(
)
A.2010-7-15
B.2010.7.15
C.2010/7/15
D.7-15
23.在Excel中,文本数据默认的对齐方式是(
)。
A.左对齐
B.右对齐
C.居中对齐
D.两端对齐
24.
下列关于排序说法正确的是(
)
A.排序窗口只能设置1个关键词
B.升序是从大到小,降序是从小到大
C.
“排序”设置窗口中的“有标题行”是把表格的标题排除在排序区域之外
D.排序规则中,数据的顺序只能按照主关键字中设置的升序或降序排列
25.
关于数据筛选的操作顺序,正确的是(
)
①依次单击菜单中的“数据→筛选→自动筛选”;
②将光标定位到数据区域的任意单元格;
③单击数据表中关键字段旁出现的筛选按钮,在下拉列表中选择筛选条件;
④将筛选结果复制到一个新工作表中,进行下一步处理。
A.
①②③④
B.②①③④
C.
③②①④
D.
②③①④
26.公式“=SUM(C2:E2)”的结果与(
)相同。
A.=C2+E2
B.
=C2+D2
C.
=C2+D2×2+E2
D.
=C2+D2+E2
27.多媒体作品的特点是(
)
A.多样性
B.集成性
C.交互性
D.以上都是
28.多媒体作品的制作步骤是(
)
①确定主题
②展示与评价
③收集资料
④作品合成
⑤规划设计
⑥素材加工
A.①②③④⑤⑥
B.
①③④②⑤⑥
C.
①③⑤⑥④②
D.③⑤④
29.新建一个演示文稿时,第一张幻灯片默认的版式是(
)
A.标题幻灯片
B.只有标题
C.标题和文本
D.标题和两栏文本
30.
多媒体素材的种类非常丰富,通常包含(
)
①文字
②图形、图象
③声音
④动画
⑤视频
⑥计算机
A.
①②③
B.
①②③④⑤
C.
①②③④
D.
①②③④⑤⑥
31.在PowerPoint2003中,能够设置超链接的对像是(
)
①声音
②图片
③文字内容
④文本框
⑤自选图形
⑥视频
A.①②③④
B.
③④⑤⑥
C.
①③⑤⑥
D.
②③④⑤
32.
在PowerPoint2003中放映当前幻灯片的快捷键为(
)。
A.
Shift
+
F5
B.
F5
C.
Ctrl
+
F5
D.
Alt
+
F5
33.
在PowerPoint2003中,若要对幻灯片中的图片设置“飞入”效果,应通过(
)
实现。
A.幻灯片模板
B.幻灯片切换
C.动作按钮
D.自定义动画
34.张冰在PowerPoint2003中制作了一个以“爱护红嘴鸥”为主题的演示文稿,包含13
张幻灯片。在第5张幻灯片中插入一个声音文件,如果要让这个声音持续播放至第8
张幻灯片,在播放声音对话框中,他应该设置“在(
)张幻灯片后”停止播放。
A.3
B.
4
C.
5
D.
8
35.在PowerPoint
2003中,美化演示文稿版面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可以单独设置某张幻灯片的配色方案
B.可以单独对某张幻灯片的背景进行设置
C.设置幻灯片模板后将使整套演示文稿有统一的风格
D.无论是套用模板、修改配色方案、设置背景,都只能应用于所有幻灯片
36.
在PowerPoint
2003中,设置幻灯片放映时的换页效果为“幻灯片放映”菜单中的
(
)命令。
A.观看放映
B.动作按钮
C.幻灯片切换
D.自定义动画
37.
PowerPoint
2003
演示文稿的扩展名是(
)
A.Doc
B.
xls
C.ppt
D.jpeg
38.在幻灯片普通视图窗口中,如果在状态栏中出现了“幻灯片3/10”的信息,则表示
(
)
A.共编辑了30%的幻灯片
B.共有10张幻灯片,目前显示的是第3张
C.共有10张幻灯片,目前只编辑了3张
D.共有10张幻灯片,还有3张需要编辑
39.
在PowerPoint
2003中,能够设置自定义动画,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将声音对象设置成播放后隐藏
B.动画设置后,先后顺序可以改变
C.不可对文本框对象进行自定义动画设置
D.图像、文字、声音、视频等对象均可设置动画
40.
在PowerPoint
2003中,在幻灯片放映状态下,不允许进行操作的是(
)
A.结束放映
B.跳转到任意幻灯片
C.用指针选项画线
D.修改幻灯片的内容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制作电子报时,图片用到的越多越好。
(
)
2.在Word中“字体”对话框中可以调整文字的间距,也可以进行文字动态效果的调整。(
)
3.在Word中单击两次加粗按钮,可以使文字变得更粗。
(
)
4.制作电子报时,一定要用艺术字做标题。
(
)
5.在Word中,给文字加下划线只能加直线。
(
)
6.记事本和写字板是Windows自带的文字编辑程序,可以用来进行日常简单的文字处理。
(
)
7.Word中只能给整个表格添加底纹,不能给单个单元格添加底纹。
(
)
8.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获取数据。
(
)
9.数据的分析处理只能使用Excel电子表格软件来完成。
(
)
10.一个Excel文件就是一个工作簿,工作簿是由一张或多张工作表组成。
(
)
11.在Excel中,工作簿文件的默认文件类型为“book”。
(
)
12.在Excel中
,输入公式时,“÷”
要用“/”代替。
(
)
13.图表创建中选定的数据源只可以是连续的,不连续的数据源是不能创建图表。(
)
14.Excel中,函数是一种特殊的公式,公式表达式中也可以包含函数。
(
)
15.在PowerPoint
2003中,自选图形、文本框、图片、艺术字可以设置其叠放次序。(
)
16.
在PowerPoint
2003中,设置幻灯片背景,只能应用于当前幻灯片。
(
)
17.针对同一个主题,同样的素材,只能有唯一正确的规划设计方案。
(
)
18.在PowerPoint
2003中,一个对象可以设置多个自定义动画效果。
(
)
19.在幻灯片放映视图中,可以通过超链接改变幻灯片的播放次序。
(
)
20.在使用PowerPoint
2003制作演示文稿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主题设置适当的自定义动
画,而不能滥用。
(
)
玉溪第四中学2012—2013学年上学期期末
初二信息技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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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关键词:云南省,实施细则,人才培养,试行,评估
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简介:附件2: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云南省教育厅决定,自2008年开始采用新方案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
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内容:
附件2:
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云南省教育厅决定,自2008年开始采用新方案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估,评估采用先试点评估,再逐步推广的方式。为了积极、稳步地推进此项工作,在教育部评估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职评估的需要,特制订实施补充细则。
一、评估组织及指导
1、评估工作由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负责指导实施,并审议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意见和结论建议。
2、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办公室设在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专家组成员由评估中心聘请。
3、各校要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有相应的工作小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工作日常事务。
二、评估安排
1、2008年开始,我省依据高职评估新方案对两所院校开展评估试点工作,并在2009年底采用新方案完成第一轮评估。
2、未参加第一轮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以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
3、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参照此评估标准进行建设,并采用自行申报评估的方法。
三、学校自评
1、各院校在评建过程中,要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精神,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所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2009年起,每学年度须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由评估中心统一上报教育部。
3、各院校应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可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对数据采集平台进行扩容,并定期进行数据采集(按季度或学期采集)。
4、参评院校须根据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时间对最新数据进行采集,截止时间为专家组进校前1个月。
5、学校要建立数据采集责任制,保证数据真实、及时、公开、持续。
6、学校自评要与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有机结合,不应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因为迎接评估,给教师、学生增加额外负担。
7、学校按要求完成自评报告等基本评估材料。原则上不再按照评估指标单独准备迎评材料,专家根据评估需要和学校数据库状态去收集原始材料。
8、评估方案中的“主要指标”和“关键要素”作为学校自评自建的主要方向和依据,学校不对指标和要素自评等级。
9、自评工作分三阶段:第一阶段为自建自评,主要是学习和研究高职教育规律和发展趋势,加强内涵建设,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第二阶段为参评共建,在专家组进校前和实地考察期间,学校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真实、积极、常态的工作面貌参评;第三阶段为评建整改,根据专家组实地考察意见,制定分阶段整改计划,于专家组离校后15天内将整改报告(一式三份)报评估中心。
四、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
(一)专家组组成
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受教育厅委派,由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聘请,承担赴参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的任务。
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一线教师、管理干部、教育研究专家、行业企业人员等6人组成,设组长、秘书各1名。
(二)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进行现场考察,在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后,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评估工作。
2、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系统分析,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参评学校共谋发展对策。
3、形成考察评估反馈意见,与参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并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三)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时间不超过3天,评估工作日程由组长和参评学校协商后确定,评估方法和内容参见《专家组工作规程》。
(四)评估后回访
现场评估结束后,针对专家组评估结论投票有分歧的院校,将进行评估后回访。回访考察时间为学校整改三个月后,由2名专家对整改项目及效果进行重点考察。
五、评估工作纪律和要求
1、严格执行教育部严肃评估纪律的有关规定。参评学校在专家组名单正式公布后,不得拜访、邀请专家组成员做评估咨询、指导等活动;专家组在校期间,请辞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报演出,请辞各种宴请;食、住、行等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就近、方便、节俭为原则;专家组成员工作酬金和交通费由省教育厅承担,学校不再另行发放补贴。
2、简化评估程序和形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参评院校的工作负担。
六、评估结论认定及公布
1、专家组现场评估结论通过投票方式确定,结论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投票方式为每位专家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合议后,每位专家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整体状态进行投票。其中学校评估结论的“通过”标准为:半数以上专家投票“通过”。否则,结论为“暂缓通过”。
2、对于专家评估结论投票有分歧的学校,实行评估后回访制度,综合专家组现场评估和回访考察意见后,确定评估结论。
3、专家组评估结论经过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审定,由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
4、参评院校若对公布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通过适当程序进行复议。
七、评估咨询
对评估方案中的指标体系、内涵标准,以及评估的组织工作等,参评学校可向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咨询。
评估中心办公室联系人:刘康宁
电话:0871—5032062
电子邮件:pgzx@ynu.edu.cn
地址: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
邮编:65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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