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局车调联控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太原,铁路局,试行,办法,车调联控
太原铁路局车调联控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太原铁路局文件太铁安监[2008]317号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车调联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工务,供电段,太原工务机械段,北京,丰台,唐山,怀北,新乡,洛阳,集宁机务段,石家庄电力机务段:为加强调车作业安全关键控制,进一步发挥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作用,借鉴和
太原铁路局车调联控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太原铁路局文件
太铁安监[2008]317号
关于印发《太原铁路局车调联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工务,供电段,太原工务机械段,北京,丰台,唐山,怀北,新乡,洛阳,集宁机务段,石家庄电力机务段:
为加强调车作业安全关键控制,进一步发挥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作用,借鉴和推广运用车机联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减少调车作业,机车出入库,单机转线等作业环节误认调车信号和错排调车进路问题的发生,制定我局《车调联控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站段要根据本办法中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车调联控实施细则》,并对相关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和考试。
车务站段负责将本办法传达到管内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地方铁路的接轨站(大同东,庄儿上,孝西,宁武,武乡站)负责将本办法转达到所接轨的地方铁路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
调车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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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运输,机务,工务处,总工室,安全监察室,大秦铁路公司,唐港铁路公司,北京,郑州,呼和铁路局,大准,神朔,孝柳,宁静,武沁铁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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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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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车调联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和部,局《车机联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调联控是车机联控工作在调车作业方面的推广和深化,是对调车作业安全关键环节进行动态控制的一项安全措施.车调联控的作业人员为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信号员,调车区长),调车人员,机车乘务员,动车组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等参与调车作业的有关人员;车调联控的主要设备为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以及通信记录装置;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车站有关人员在调车作业过程中通过执行车调联控规定,对调车进路进行互控。
第三条:车调联控工作由路局安监室归口管理,运输处,机务处,工务处等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系统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安监室定期牵头组织召开车调联控工作专题会议,并定期对站段车调联控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第四条:车务站段,机务,工务,供电段,工务机械段等有关站段应制定本单位《车调联控实施细则》,对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结合现场实际进行规定.制定车调联控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车调联控工作的主管领导。站段车调联控的具体工作由车机联控或调车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车务站段制定车站行车室(信号楼)车调联控人员的作业办法,明确执行车调联控的具体人员。站段每季度对车调联控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五条:车调联控信息的日常管理。各站段要明确车调联控信息的检查考核办法。车调联控作业人员对呼叫三次以上未应答,错呼信号,进路,应主动呼叫而未主动呼叫等问题信息应做好记录,交班退勤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反馈。管理人员对产生的信息应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并按规定进行传递和处理。站段,车间(中间站)每月应对车调联控信息进行专题分析。车务站段负责组织与调车机车配属段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解决车调联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企业自备机车进入国铁站内进行调车作业时,也必须执行车调联控规定。负有监管责任的站段负责对企业自备机车的机车乘务员,调车人员进行车调联控业务培训。
第二章
车调联控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调车机,本务机,动车组自走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车站集中区进行调车作业,出入库,转线,按调车信号越区转场时,均应按规定进行车调联控(驼峰解体和平面溜放调车作业除外)。作业中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或信号员或调车区长(以下统称车站值班员),调车人员,机车乘务员或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以下统称司机),在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车调联控的规定和用语。有车次的调车列在专用线取送作业按照《车机联控标准》执行。
第八条:调车作业牵引运行,单机,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入库,转线由车站值班员与司机进行车调联控;调车作业推进运行,动车组甩挂作业,由车站值班员与调车人员进行车调联控。
第九条:车调联控工作原则上应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未配备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故障时,可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第十条:调车作业前调车人员,司机,车站值班员应对使用的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进行通话试验。专用调车机每班作业前与本区行车室(信号楼)进行通话试验,区域调车机及小运转机车每次调车作业前与所在车站进行通话试验,确认设备通话性能良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车调联控时不得干扰或打断正在进行的与列车的车机联控。
第十二条:司机,调车人员询问有关调车进路情况时,车站值班员应及时应答。
第三章
车调联控标准
第十三条:执行车调联控时,遇一方未按规定主动呼叫,另一方应及时补呼.进行车调联控后,负责确认前方进路的司机或调车人员应逐个确认进路上调车信号显示正确,严禁臆测行车。作业中调车信号开放后,司机或调车人员呼叫车站值班员三次对方未应答时,应按照信号机的显示进行调车作业。
第十四条:在集中区进行调车作业,单机,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入库,转线,按调车信号越区转场时,按照出X道(本线)时呼叫X道,返调车信号时去(X场)X道呼叫去(X场)X道的方式进行联控。
第十五条:机车出库,入库,转线作业
1.呼叫时机:按照调车作业计划排列调车进路,调车信号开放后。
作业用语:
车站值班员:“XX号机车(次本务机)(去)(X场)X道调车信号开放好”。
司机:“XX号机车(次本务机)(去)(X场)X道调车信号开放好,司机明白”。
2.呼叫时机:司机请求开放调车信号或调车信号开放后补控时。
作业用语:
司机:“XX站(场),XX号机车(次本务机)X道(出库,入库,转线)联控”。
第十六条:动车组自走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出入库,转线,按调车信号越区转场时比照单机进行车调联控,但动车组司机确认具备出入库条件时应主动呼叫车站(场)。在车站进行甩挂作业时,由车站指派调车胜任人员指挥作业,分别按照调车作业牵引,推进运行的联控办法执行。
动车组自走行出入库的联控办法:
1.呼叫时机:动车组司机确认动车组具备出入库条件后。
作业用语:
动车组司机:“XX站(场),X道动车XX次具备出(入)库条件”。
车站值班员:
“X道动车XX次具备出(入)库条件,XX站(场)明白”。
2.呼叫时机:按照调车作业计划排列调车进路,调车信号开放后.
作业用语:
车站值班员:“动车XX次X道出(入)库调车信号开放好”。
动车组司机:“动车XX次X道出(入)库调车信号开放好,司机明白”。
3.呼叫时机:动车组司机在调车信号开放后补控时.
作业用语:
动车组司机:“XX站(场),X道动车XX次出(入)库联控”。
第十七条:调车作业牵引运行及单机
1.呼叫时机:按照调车作业计划排列调车进路,调车信号开放后。
作业用语:
车站值班员:“X调(XX号机车或XX次本务机),(去)(X场)X道调车信号开放好”。
司机:“X调(XX号机车或XX次本务机)(去)(X场)X道调车信号开放好,司机明白”。
2.呼叫时机:司机请求开放调车信号或调车信号开放后补控时。
作业用语:
司机:“XX站(场),X调(XX号机车或XX次本务机)X道联控”。
第十八条:调车作业推进运行
1.呼叫时机:按照调车作业计划排列调车进路,调车信号开放后。
作业用语:
车站值班员:“X调(次),(去)(X场)X道调车信号开放好”。
调车人员:“(去)(X场)X道调车信号开放好,X调X号明白”。
注:X调X号指推进运行时确认前方信号的调车人员。
2.呼叫时机:调车人员请求开放调车信号或调车信号开放后补控时。
作业用语:
调车人员:
“XX站(场),X调(次)X道联控”。
第十九条:越区转场作业
1.呼叫时机:按照调车作业计划排列调车进路,调车信号开放后。
作业用语:
车站值班员:“X调(XX号机车),X场X道调车信号开放好”。
司机(调车人员):“X场X道调车信号开放好,X调司机(XX号机车)(X调X号)明白”。
2.呼叫时机:司机(调车人员)请求开放调车信号或调车信号开放后补控时。
作业用语:
司机(调车人员):“X站(场),X调(XX号机车)越区(转场)联控”。
第二十条:穿越,占用正线进行调车作业,出入库,转线,按调车作业计划越区转场
穿越,占用正线进行调车作业,出入库,转线,按调车作业计划越区转场时,需下达书面调车计划的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注明“正线”;不超过三钩无需下达书面调车计划时,在作业用语中增加“穿越(占用)正线”。
第二十一条:经过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调车作业
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的作业,排列调车进路前,车站值班员必须通过现场确认机车车辆的实际位置。车站值班员不能确认其位置时,不得排列调车进路。
呼叫时机:车站值班员确认调车列,单机,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位置时。
作业用语:
车站值班员:“X调(次)(XX号机车或XX次本务机或动车XX次)是否越过XX信号机(道岔)”。
调车人员(现场确认人员)未应答视为尚未越过XX信号机(道岔)。
当机车车辆越过该信号机后,调车人员(现场确认人员)应及时应答或呼叫:“X调(次)(XX号机车或XX次本务机或动车XX次)越过XX信号机(道岔)”。
车站值班员:“X调(次)(XX号机车或XX次本务机或动车XX次)越过XX信号机(道岔),X站(场)明白”。
第二十二条:压信号机绝缘原路返回作业
调车作业遇特殊情况需压信号机绝缘原路返回时,无论是牵引运行还是单机,均由调车长与车站值班员进行车调联控。
呼叫时机:调车长确认机车车辆需压信号机绝缘原路返回,具备作业条件后。
作业用语:
调车长:“X站(场),X调(次,号机车)X道原路返回联控”。
车站值班员(进路准备好后):“X调(次,号机车),X道原路返回进路好(了)”。
调车长:“X道原路返回进路好(了),X调(次,号机车)调车长明白”。
调车长(通知司机):“X调(次,号机车)司机,X道原路返回进路好(了)”。
司机:“X道原路返回进路好(了),X调(次,号机车)司机明白”。
调车长连续二次发出“起动”信令。
第二十三条:编组,区段站车调联控的特殊规定
1.编组,区段站本务机车出入库,转线作业不执行“第十五条”规定,但在调车进路不能一次排通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呼叫时机:按照调车作业计划和实际情况分段排列调车进路,调车信号开放后。
作业用语:
车站值班员:“XX号机车(次本务机)(去)X道已开放X架调车信号,注意信号”。
司机:“XX号机车(次本务机)(去)X道已开放X架调车信号,注意信号,司机明白”。
接续进路能够一次排通时,比照第十五条办理;接续进路仍不能一次排通时,继续按本条规定进行联控。
注:“X架”为具体开放的信号机架数.调车进路不能一次排通需分段排列时,不得排“短进路”。
2.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中的规定,编组,区段站只在穿越或占用正线调车作业时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他
1.在不具备准备进路,开放信号的条件时,车站值班员听到司机或调车人员请求开放调车信号的呼叫时应及时应答。
作业用语:
车站值班员:“XX调(次),(XX号机车或XX次本务机)停车等候”。
2.在具备作业条件,试验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司机,调车人员应分别及时主动与车站值班员进行通话试验。
作业用语:
司机(调车人员):“XX站(场)XX调(次)司机(X调X号)试验电台”。
车站值班员:“XX调(次)司机(X调X号)电台试验良好”。
3.文中括号中的内容根据作业情况选用。
4.为满足车调联控工作和日常检查管理需要,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应具备通信记录装置,以便日常抽听检查执行情况,调查分析发生的问题和事故;在配属多台专用调车机的车站行车室(信号楼),应配置具有多频道或全频扫描接听与通话功能,与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匹配的电台及通信记录设备。
篇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营运,联网,全国重点,管理办法,考核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4〕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全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运发〔2014〕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4.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31日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本办法所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是指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的依托卫星定位系统技术的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监控体系。联网联控系统包括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地方政府(省级、地市级、县级)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
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各类平台的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根据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各方管理职责,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制定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及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
第四条
基于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指标包括:
(一)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一次向上级平台传输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
(二)车辆上线率:指统计期间内向上级平台正常上传数据的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三)平台断线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数据传输中断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以分钟为单位)的比率。
(四)数据不合格率:指统计期间内下级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等不合格数据的条数占上报条数的比率。
(五)车辆在线时长率:指统计期间内车辆在线时间总和(以分钟为单位)占统计期间运营总时长的比率。车辆运营总时长可从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电子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中统计获取;车辆在线总时长可从联网联控系统统计获取。
(六)平台查岗响应率:指统计期间内政府监管平台不定期向企业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5分钟之内)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次数每天不低于一次。
(七)超速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车辆限速标准,上报超速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八)超速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超速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超速信息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九)疲劳驾驶车辆率:指统计期间内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限制标准,上报疲劳驾驶信息的车辆数占本单位统计期间内上线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指统计期间内上报疲劳驾驶信息并得到企业及时处理的车辆数占本单位上报疲劳驾驶信息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
(十一)车辆实时在线率:指某一统计时点实时连接并正常上传动态信息的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入网数的比率。
第五条
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辖区联网联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运行维护考核管理办法、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制定情况;
(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车辆实时在线率(该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三)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的落实情况;
(四)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
(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时长率、超速车辆率、超速车辆处理率、疲劳驾驶车辆率、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
(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率、数据不合格率、平台查岗响应率;
(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及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联网联控系统全国平台的运行维护及省级监管平台运行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内联网联控系统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监管平台的考核管理;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年度,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平台考核实行计分制。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第二种情形的,考核结果记为0分: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十二条
建立各级各类平台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地市级监管平台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运输企业的考核结果由负责其考核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告。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结果应作为部门评优、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政府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及社会化监控平台的考核办法。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运营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车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平台运行情况
车辆入网率
25
入网率×25;
入网率低于80%的,不得分。
车辆上线率
25
上线率×25
平台断线率
25
25-断线率×5×100;
断线率大于等于5%的,不得分。
数据不合格率
25
25-不合格率×5×100
不合格率高于5%的,不得分。
车辆实时在线率
参考指标,不计分
注:①因部级平台或网络运营商而造成断线的,不计为断线时长;
②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具体参照《JT/T
809-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③数据合理参考范围:
日期时间:≤当前时间;
经度范围:73°33′E至135°05′E;
纬度范围:3°51′N至53°33′N;
速度:0至160间;
海拔:-200至6500之间。
附件2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制度建设情况
联网联控系统管理办法;
应急处置办法;
违规行为处理制度
20
联网联控系统管理办法并执行,4分;
建立管理制度并落实,4分;
建立应急处置办法并执行,4分;
制定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并落实,4分;
制定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并落实,4分。
监管平台运行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60
各月考核结果平均值×60%
维护经费落实情况
运行维护经费落实情况
15
落实,计15分。
未落实,不得分。
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5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分,满分5分。
附件3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月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车辆实时监控情况
车辆入网率
10
入网率×10;入网率低于95%的,不得分。
车辆上线率
15
上线率×15
车辆在线时长率
20
在线时长率×20
超速车辆率
10
10-超速车辆率×10
超速报警车辆处理率
5
处理率×5
疲劳驾驶车辆率
10
10-疲劳车辆驾驶率×10
疲劳驾驶车辆处理率
5
处理率×5
平台运行情况
平台断线率
15
15-断线率×3×100;
断线率大于等于5%的,不得分。
数据不合格率
5
5-不合格率×1×100;
数据不合格率高于5%的,不得分。
平台查岗响应率
5
响应率×5
注:①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各指标分值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省(部分指标是否可实现)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②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具体参照《JT/T
809-2011》4.5.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
③数据合理参考范围:
日期时间:≤当前时间;
经度范围:73°33′E至135°05′E;
纬度范围:3°51′N至53°33′N;
速度:0至160间;
海拔:-200至6500之间。
附件4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年度考核表(道路运输企业)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
制度建设情况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
15
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等;建立,并执行的3分,否则不得分。
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
平台人员配备及教育培训情况
10
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规定,且进行人员教育培训,有培训记录的5分,否则不得分。
工作岗位职责清晰,有工作流程且执行的5分,否则不得分。
车辆实时监控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4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40%
监控平台运行情况
月度平台运行情况平均值
30
各月考核结果计分之和的月平均值×30%
车辆数据保存情况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5
动态监控数据按要求保存完整的3分,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按要求保存完整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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