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5月10日 本文关键词:认定,事故,办法,教学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5月10日 本文简介:郑州经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和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预防和减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5月10日 本文内容:
郑州经贸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和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预防和减少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办法
第二条
在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中,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过错和过失,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均属教学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四类:课堂教学(A);考试与成绩(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由重到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
教学事故界定。
A、课堂教学(含实践教学)
编号
教
学
事
故
内
容
级别
1
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出现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言论,或宣扬封建迷信和邪教。
一级
2
在课堂上从事商业活动谋取私利。
一级
3
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打骂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①造成较重后果。
一级
②造成较轻后果。
二级
4
学养不足,不能胜任教学。
一级
5
不按教学计划授课,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授课计划(含实践环节):
①教学进度相差12学时以上;
一级
②教学进度相差8学时以上;
二级
③教学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
三级
6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合班或分班上课,请人代课、随意变动上课地点。
三级
7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本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或监考任务,或因从事第二职业和社会活动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二级
8
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及离开教室或实验室等教学场所:
①10分钟以内;
三级
①20分钟以内。
二级
9
旷教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
一级
10
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或讲稿)。
三级
11
上课时间内,经常不讲授课程内容或让学生自习。
二级
12
经全班学生二分之一以上反映,认为教学不良。
二级
13
授课时只照课本宣读了事。
二级
14
不关心学生学习情形,如学生三分之一不听课或不习作而不察悉。
三级
15
教师上课不授本科课程内容,或学生有十人以上未带教材或工具而教师未予登记处理。
三级
16
教师在课堂内批改作业,而不上课也不指导学生做作业。
二级
17
经听课发现有准备不周,或讲解有较轻错误。
二级
18
体育课有5人以上在一旁闲谈、游荡、未在活动,而教师未纠正。
三级
19
上机课有5人以上玩游戏、QQ聊天或浏览与教学无关网页,未进行实训操作,而教师未纠正。
三级
20
教师有下列事情之一,未予纠正登记,经查明属实:
①上课时秩序不佳。
三级
②上课时有学生五人以上在做其他作业或看其他书籍。
三级
③学生五人以上伏桌睡眠。
三级
21
不按要求和规定时间提交授课计划、毕业设计指导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
三级
22
教学检查时,无故未按时上交教学材料。
三级
23
未经学院许可,在教学过程中播放与教学无关的视频。
三级
24
未经学院许可,利用上课时间为学生播放电影。
二级
25
上课不考勤,疏于管理或在实践教学期间疏于指导、巡查,导致课堂秩序混乱。
三级
26
任课教师上课时姿态不适当或穿戴不文明引起学生反感(30%以上学生)。
三级
27
课堂上吸烟、酗酒后随即上课。
三级
28
上课前不备课或备课敷衍,讲课不负责任,课堂混乱,学生意见大。
三级
29
上课(含上机、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过程中,接、打手机或收发短信等
三级
30
因病因事调课:
8学时以上或一学期累计16学时以上;
三级
16学时以上或一学期累计32学时以上;
二级
31
上课时间随意抽调学生离开教学场所
三级
32
实验(实训)课前未预做实验(实训)或未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工作而影响正常教学。
三级
33
带队实习指导教师擅自离队一天以上,影响实习的正常进行。
三级
34
指导学生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不负责任,学生中有一定的反映
三级
35
实验(训)指导教师不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随意调停课,请其他教师代课或将应由多人指导的任务由一人承担;
三级
36
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学生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人身伤害:
①财产损失
5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
一级
②财产损失5000元及以下,1000元以上;
二级
③财产损失1000元及以下或学生受伤需就医治疗。
三级
37
多媒体教学手段使用不合理,学生普遍反映教学效果差,提出后不予改进。
三级
38
不按正常规程操作多媒体教学设备
①累计三次;
一级
②累计两次;
二级
③累计一次。
三级
39
应有作业的课程,一学期内:
①未留过作业或从不批改作业;
一级
②未批改作业次数占应批改作业次数的20%以上。(注:一次批改量应不少于一个班级人数)。
二级
40
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没有指导记录、没有批改痕迹;
三级
B、考试与成绩
编号
教
学
事
故
内
容
级别
1
试题有原则性错误,同一试卷错误涵盖5分以上。
一级
2
以考试分数作交易,诱使学生网上评教为本人打高分。
一级
3
考试命题内容和难易程度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6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呈偏态分布。
三级
4
A、B试卷内容重合率高于50%;同一门课程3年内出现重复试卷。
二级
5
考试(考查)命题人考前没有试作或者试题核对错误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
三级
6
命题教师未按时交付试题,影响考试如期进行。
二级
7
考试前给学生圈定复习重点,指定复习范围或复习题。
三级
8
命题教师或其他人员故意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试题;
一级
9
试卷在出卷、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二级
10
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或工作失误泄密造成重大影响。
一级
11
监考教师事先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监考过程中聊天、看书报或接打手机、收发短信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
三级
12
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之内。
三级
13
监考教师考迟到6分钟以上。
二级
14
考前培训会缺席同时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或监考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串通考生违纪作弊。
一级
15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进行庇护或说情或在考试过程中给个别学生的解题做暗示;
二级
16
监考、巡视人员未执行考场规则或在监考、巡视时对考试作弊现象视而不见、隐情不报。
三级
17
考场记录单填写不详细、不符实。
三级
18
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收回试卷时出现丢失试卷,又未及时追回。
二级
19
监考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核成绩无法确定。
二级
20
不亲自评阅试卷。
三级
21
阅卷教师不按规定评分阅卷,违背师德对个别学生随意提分或压分或私自更改成绩;为学生随意增加平时成绩;
二级
22
评阅试卷(包括流水改卷)中每班合分有误
(含因不慎加错)的试卷在:
①3份以下
三级
②4份以上
二级
③6份以上
一级
23
考试试卷或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评分后未按规定保存,而致使无法提供学生考卷或设计结果(论文)。
三级
24
不按时提交学生成绩、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影响教学统一管理工作。
三级
25
粗心大意,错、漏报1名学生的成绩。
三级
26
粗心大意,错、漏报2名及以上学生的成绩。
二级
C、教学管理
编号
教
学
事
故
内
容
级别
1
未办理教学计划变更手续,擅自停开或变更所开课程。
一级
2
因管理工作疏忽,造成课程漏排、重排、先后顺序颠倒
二级
3
故意隐瞒本单位教学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
二级
4
实验(训)工作人员未按计划准备好实验(训)仪器设备,影响实验(训)课正常进行。
二级
5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二级
6
实验(训)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或造成贵重仪器丢失、被盗;
一级
7
管理人员未按学校规定及时组织检查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归档情况,造成试卷、毕业设计(论文)丢失。
一级
8
试卷在收发、印刷、传送、保管等过程中:
①故意泄露考试内容,造成一级后果;
一级
②由于工作失误,导致试题内容失密,造成一级后果。
二级
9
考场、考核设备未准备好,致使考核无法正常进行。
二级
10
相关部门虚报教学工作量。
二级
11
无特殊原因,教务处未能及时下达教学任务,影响系(部)教学任务的落实,造成教师备课不充分。
二级
12
系(部)无故不接受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或未能及时上报教学任务,影响全院排课。
二级
13
管理人员未能及时下发课表,影响教师正常上课。
三级
14
课表安排、考试安排、调课不当,而影响教学的直接责任人;
三级
15
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而造成停课、停考;
二级
16
未经教务处许可,直接向学生发售教材或无正当理由更换已审批通过使用的教材。
三级
17
未按学院教材管理规定时间报送教材征订单影响教材订购工作,或教材订购错误造成教材更换、退货,或教学管理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学生需用的教材在开学1周内尚未到位的直接责任人。
三级
18
因人为原因,开课1周以上未及时供应教材的直接责任人。
二级
19
因人为原因,开课2周以上未及时供应教材的直接责任人。
一级
20
因教师报出的教材难以采购,经教务处及时告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无教材使用。
二级
21
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
二级
D、教学保障
编号
教
学
事
故
内
容
级别
1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级
2
无正当理由擅自停电、停水,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级
3
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二级
4
未能提前做好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微机室、实训室等各种条件准备,影响正常上课。
三级
5
已报修的多媒体设备、电脑等教学设备,管理人员书面报修单送达后未在1周内及时修好,影响正常上课、考试或实验。
三级
6
经批准添置或维修有关教学设施如水、电、黑板、桌椅及实验教学设施等,超过一周不办的直接责任人。
二级
7
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已报修的照明设施、门窗、桌椅或黑板等,未在24小时内及时修好,影响正常上课、考试或实验。
三级
8
因司机个人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致使教师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以上。
三级
9
人为造成停水、停电、停铃声及不按时派车、不按时开教室、考场、实验室门而导致停课、延迟开考的直接责任人。
一级
10
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实训)或考试10—20分钟。
三级
11
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实训)或考试20(含)分钟以上
二级
12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三级
13
教学用品(如实验药品、粉笔、黑板擦等)采购、供应、准备、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三级
14
未能及时为学生提供绘图桌、凳、图板等教学设施。
三级
15
一周内连续三天上课铃声不响或上课时间内铃声、广播乱响。
三级
16
未能及时开放教师休息室或为教师提供相应服务(如提供开水等)。
三级
其它尚未在教学事故界定表中所列行为,确有明显违反教学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现象,可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界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一学期内第2次发生三级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第2次发生二级或第3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凡出现教学事故者,教学事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20%,并且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外聘兼课教师扣发当月工资的10%。
2.对于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一年。外聘兼课教师扣发当月工资的20%。
3.对于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高一级职务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两年。外聘兼课教师扣发当月工资的30%并予以解聘。对于发生一级教学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教师,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或解聘。造成财产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四、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秉公办事,公正处理,违纪必究的原则。以达到教育本人,警戒后者的目的。
第八条
教学事故实行自查、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查实。
第九条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系(部)及教务处。一级事故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牵头核定,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各系(部)共同核定。
第十条
事故核实无误后,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一级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长办公会审议,由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所有材料均应一事一档予以保存。
五、申诉与复核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认定结果存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申诉,人事处负责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被处理者对学院复议意见仍持异议,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之规定,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职工号、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3.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教职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代表学校实施教学事故的认定与通报处理。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各类评先资格的审核与处理由相应单位实施。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的扣发、职称评审资格的审核与处理、教学事故责任人相应档案材料的入档由人事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各项保障工作中发生的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事故认定中所指“以上”、“以内”均含该数量在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2: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珠海市,暂行办法,高层次,评审,认定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1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1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通过评审确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总额控制。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分配名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确定,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加强青年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急需紧缺的人才,根据业绩和发展潜力,每年择优选拔300名左右作为青年优秀人才。青年优秀人才通过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与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并组织进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及青年优秀人才选拔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凡在我市工作或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评审。
第十条
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一级)”者,除两院院士外,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二级)”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三级)”者,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广东省领军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13.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14.珠海市杰出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珠海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7.“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
8.长江韬奋奖;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3.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7.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中国IT年度人物奖;
19.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
20.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文化部优秀专家;
13.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七)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八)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九)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珠海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十)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十一)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十二)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三)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十四)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或做出较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省级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5.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6.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7.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8.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1.中国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
12.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3.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5.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五)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珠海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六)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七)近5年,获得省名校长、省名教师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九)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十)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十一)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来珠海工作的人员;
(十二)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工作3年以上人员;
(十三)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处于省内较先进水平,工作成绩显著,或拥有水平较高的技术项目且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凡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符合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二)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四)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章
认定、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
第二十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二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认定、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认定、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
1.单位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同行专家推荐。2名以上业内知名专家书面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及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推荐人负责核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认定、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认定和评审。
1.对申报认定的申报人,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条件提出人选。
2.对申报评审的申报人,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1:2的比例,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候选人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
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人选。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按得票多少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人选。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青年优秀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经认定、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不能再次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配合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
(三)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留学人员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珠海创新创业的,为其申请高层次人才评审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认定、评审、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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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XX漳州市龙文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2014漳州市龙文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本文关键词:漳州市,资格认定,教师,通知,龙文
2014漳州市龙文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本文简介: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4漳州市龙文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漳州市龙文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各位申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文区实际,现就龙文
2014漳州市龙文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本文内容: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漳州市龙文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漳州市龙文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位申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文区实际,现就龙文区2014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一)户籍关系在龙文区或在龙文区工作(有在本市办理人事代理)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户籍关系在龙文区的往届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三)户籍关系在龙文区的非师范类毕业的社会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学历要求(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1.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要求: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教育学和心理学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要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符合《福建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闽教人〔2011〕6号)等文件标准要求。
(六)思想品德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权限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漳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四、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2014年5月15日-19日
(二)现场确认:2014年5月19日-21日(下午5:00前)
(三)体检:另行通知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另行通知
五、网上报名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全面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2014年5月15日-19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16fw.com.cn/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往届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还应提交报到证,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的公章,并注明“原件复印”;公办在职教师申请免于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须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任教学时证明。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籍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人员需提交)或人事代理证明。
5.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前由我局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2)一式1份,可下载表格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单位填写人签名”由签署意见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不得由本人签名,申请人《鉴定表》中“有无犯罪记录”一栏务必要有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意见及盖章;2014年应届师范类毕业生、闽南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统一加盖其毕业学校院系党组织公章即可。
9.体检表一式1份(由确认点提供);
10.照片要求: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须提交申请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提交本人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一寸和二寸各2张(粘贴认定申请表二寸2张,粘贴体检表一寸1张,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一寸1张),网上上传电子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体检表、教师资格证书所贴照片应为同一底板,否则证书无法办理,后果自负。
以上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四)材料整理要求:
1.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需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并由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复印件能双面复印的尽量双面复印,以减少复印件张数。
2.各申请人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整理,将材料2-9按顺序整齐整理,并在左上角用回形针夹在一起,夹在材料1中间,装入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报名号、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姓名和工作单位,提交确认点确认。
七、体检时间
另行通知,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八、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测试名单等有关事宜将在漳州市龙文区教育局网站《公告栏》公布,请特别留意网站通知,逾期未到视为自动放弃。
九、认定发放证书时间
另行通知。
十、工作要求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人〔2014〕12号)文件要求,第一,严把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工作。强化申请人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表现,认真组织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的测试考察工作。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发现的假学历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等造假材料的,将予收缴并报市教育局后报省厅人事处备案。第二,2015年起将全面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为做好新旧政策的相互衔接,龙文区教育局将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教师资格认定,满足各类申请人员特别是已通过我省“两学”考试的非师范类专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需求。
附件:(http://fj.zgjsks.com/html/2014/ggxx_0508/3114.html)
1、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须知.doc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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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http://fj.zgjs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