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民航,招标投标,货物,管理办法,工程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03生效中国民航局www.caac.gov.cn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相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AP-129-CA-03
生效
中国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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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章
相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二)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三)
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四)
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
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安全保卫系统等工程及其他民航专有的弱电设施。
(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可随工程施工项目一同招标,也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安装类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次要设备及附属材料可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单独或与工程中标人共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管理;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具体实施对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三)
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四)
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
(五)
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实施机构。
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工程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获得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经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将核准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批复文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经批准后方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或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要求,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评标过程保密、封闭、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并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
招标人应尽可能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及内容;
(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要求的文件;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五)是否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中心);
(六)招标时间计划安排;
(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八)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九)其他有必要向监管部门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件应予明确。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后,应及时备案审核,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通知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招标方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勘察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要求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七条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备民航专业资质。
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的资质。
第十八条
属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货物,应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0号)要求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包含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与招标公告的相应要求一致。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
为招标项目做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不得作为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具有关联隶属关系的投标人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超过两个。
在单一货物招标项目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规范。
投标文件的送达应形式规范,符合要求。
第二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经审批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于货物招标项目,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投标人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的法人代表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应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专家参与评审时,经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招标人出具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通知书;
(二)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收到招标人提交的评标专家申请文件后,应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按如下原则提供预选专家名单:
(一)预选专家的专业符合项目工程性质;
(二)预选专家应随机抽取产生;
(三)预选专家名单人员数量一般应为所需专家人数的2倍以上;
(四)预选专家不得与招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五)预选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
第二十八条
评标预选专家名单产生后,以及送交招标人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预选专家名单应在评标前2日内以封口信函或传真的方式提供给招标人。
招标人开启信函或接收传真时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获取预选专家名单后,应将预选专家名单以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随机性的重新排序,然后按随机排序序号通知专家本人,直至选取到所需专家数量为止。
按以上方法选取的专家不够所需数量时,可由招标人向民航总局机场司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补充预选专家名单。补充的预选专家产生原则和抽取方式与前述要求一致。
以上抽取过程应有招标项目法人的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详细记录,由抽取当事人签字备查。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经民航总局监管部门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经各单位同意推荐申报并经民航总局审批进入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的专家,有义务积极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支持专家参加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及货物的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同任何与投标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为防止投标人串标、不合理报价、恶意抬高报价,招标人应事先研究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概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投标项目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因废标过多只剩一个合格投标人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将所有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实际得分。
评委的评分情况应予记录备查。对于打分超出算术平均分±30%的评委,招标人应在评标报告中特别说明,并通知这部分评委,要求这部分评委就打分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
如发现评标专家有明显倾向、有失公平者,招标人应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部门。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掌握的评标专家违规情况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机场司。
民航总局机场司将按照《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多次出现偏差或被投诉的专家予以警告、暂停直至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分别签署意见。签署不同意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作为不同意处理。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二至三人,并明确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条
招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废标情况说明;
(二)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三)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以排序第一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得超越排列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招标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
(一)
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抽取评标专家过程记录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
评委打分记录及评审意见记录(含签字及说明记录);
(六)
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
(七)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项;
(八)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评标结果的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公示评标结果。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的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公布招标结果,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备案。
第四十七条
资格预审应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报告、招标人书面报告、公示和确定的中标人报告等文件,应妥善保存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决算工作完成为止,以备核查。
第五章
相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对违法的评标、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第五十条
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11号)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使用民航政府资金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项目,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或要求不一致时,按照从严的原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篇2: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招标投标,工程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AQSH-3-46.012-2007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工业项目50万元(含)以上和民用建筑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业项目50万元以下和民用建筑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AQSH-3-46.012-2007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工业项目50万元(含)以上和民用建筑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业项目50万元以下和民用建筑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3
职责
3.1
本企业成立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招标委员会),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工程招标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企管部(法律事务部)、机动部、工程部、科技发展部、财务部、监察部、审计部、物供中心、质监分站、预决算审核中心等有关职能处室担任。工程招标委员会下设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
3.2
工程招标委员会
a)
贯彻执行国家、中国石化总部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b)
审定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标底编制原则、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单位。审查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报批材料。
c)
听取招标办公室招标工作汇报;
d)
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3.3
招标办公室
a)
编写工程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提出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报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
b)
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工作,将评标报告上报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
c)
负责本企业内日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库、建立工程建设资源市场,实行动态管理;
d)
负责办理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报批手续(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招标文件及其修改、招标结果、招标工作总结等)。负责向总部招标办上报年度、月度招标工作计划和招标工作统计报表。
3.4
本企业非集中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其中总部批准招标项目其相关上报批准手续由招标办公室统一归口上报。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招标
4.1.1
本企业内适宜招标的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招标。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专业性强等不适宜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经中国石化总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招标办)或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4.1.2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数为准)及以上或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总部批准招标项目)的招标,须经总部招标办审批并备案,并接受监督与指导。本企业依法自行组织其它工程项目招标(以下简称自行组织招标项目)
4.1.3
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1.4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有权部门批准。施工招标应在基础设计批准后进行;
b)
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c)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有明确的来源;
d)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征迁工作已完成。
4.1.5
招标工作程序:
a)
办理招标工作实施的相关手续。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应上报总部招标办审批,招标方案上报时间为工程项目首个招标申请表上报15天前,招标申请表上报时间为发出招标文件15天前;
b)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科技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工程管理部、预决算审核等部门共同研究定稿后,送交本企业法律事务部审查。总部批准招标项目须报总部招标办审批;
c)
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列明投标保证金、设计文件押金等具体数额;
d)
发售招标文件,同时接收投标单位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设计文件押金。押金收取、退回工作由本企业财务部门办理;
e)
组织勘察现场。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投标人及其代表现场考察提供相关便利;
f)
招标答疑。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组织召开答疑会,对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现场踏勘中的疑问给予解答,答疑会纪录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发到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如在答疑会后还有需要进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文字材料。对投标人书面要求澄清的问题,均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答复并发到所有投标人。该部分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g)
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总部批准招标项目须报总部招标办审批;
h)
编制标底,确定评标细则。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标底编制原则须报总部招标办组织审定;
i)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j)
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结果须经总部招标办审批;
k)
发出中标通知书;
l)
签订合同;
m)
进行招标工作总结。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报总部招标办备案。
4.1.6
招标方式:
a)
公开招标。招标公告须经总部招标办审批并在国家规定的新闻媒体发布。本企业工程招标办公室对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结果须经总部招标办核准;
b)
邀请招标。向特定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本企业工程项目,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总部批准招标项目中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配套项目,邀请投标单位必须是总部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单位。
4.1.7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a)
工程项目综合说明;
b)
招标范围及标段的划分;
c)
工程采用的标准和规范;
d)
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
e)
项目的技术要求;
f)
报价编制的依据;
g)
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h)
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原则;
i)
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j)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如是否支付落标费用等)。施工招标还应包括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方面内容。
4.1.8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报招标文件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一般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4.1.9
招标项目标段划分、工期确定要科学合理,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4.1.10
需要编制标底的,要根据国家和行业概预算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
4.1.11
自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最短不少于20天。
4.2
投标
4.2.1
投标人及其代表自行负责现场考察过程中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4.2.2
投标人自行承担其投标工作开始直至招标投标工作结束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2.3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设计文件押金等费用,否则视同自动放弃投标权。投标保证金、设计文件押金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投标人交回设计文件资料时退还(不支付利息)。
4.2.4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a)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撤回其投标的;
b)
中标人未遵循原有承诺以致未能如期签订合同的;
c)
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d)
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及试图影响评标工作的任何尝试的。
4.2.5
投标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a)
投标保证书(质量、进度、安全、服务等方面承诺);
b)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为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c)
投标报价书(应列明投标报价计算过程,并对招标文件有关费用条款所涉及到的全部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
d)
合同草稿;
e)
企业基本状况和素质状况。包括企业资质、资信、业绩、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同类工程经验等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书复印件;
f)
项目实施的技术条件、力量和技术方案,参加项目实施的主要人员(提供资格情况介绍材料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g)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优惠条件等)。
4.2.6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送达
a)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正、副本份数密封递交投标文件;
b)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c)
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
d)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封袋齐缝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投标文件封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
e)
投标文件的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保证书、投标报价书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f)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人在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
4.2.7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4.2.8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a)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更改必须按要求密封并签署;
b)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不得更改或撤回。
4.2.9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3
开标、评标和定标
4.3.1
开标、评标与定标活动应在工程招标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标办公室或经批准的工程管理部门主持进行。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接受总部招标办的监督和指导。
4.3.2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开标会邀请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参加。
4.3.3
开标会程序
a)
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b)
宣读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宣言;
c)
宣布评标细则;
d)
招标人、投标人代表共同验证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e)
开启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验证,唱标(按递交投标文件时间顺序,内容为投标保证书和投标报价书),并对开标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4.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a)
投标文件袋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盖章的;
b)
投标文件的封面、投标保证书、投标报价书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盖章的;
c)
授权委托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未盖法人章的;
d)
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e)
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关键数据字迹模糊、修改处未加盖印章或有2个及以上报价,且未说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f)
逾期送达的;
g)
其它违反规定的投标文件。
4.3.5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细则,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侯选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国石化系统内投标单位。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当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3.6
经评标人员会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4.3.7
评标报告经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确定中标单位。总部批准招标项目应于确定中标单位7天内将招标结果报总部招标办审批。
4.3.8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承包合同。总部批准招标项目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总结,报总部招标办备案。
4.3.9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他人,招标投标双方约定的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招标,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4.4
法律责任
4.4.1
本企业招标活动接受中国石化总部监察、工程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本企业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4.2
严禁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隐瞒招标工程真实情况、评标定标过程有失公平、无故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及其它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两项并处,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严禁投标单位不正当竞争。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人员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出投标,影响中标结果的宣布中标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参加本企业工程项目投标资格1—5年。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1999]建字739号)
5.4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中国石化[2000]建招字191号)
5.5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中国石化建招[2002]139号)
5.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补充规定》(中国石化建招[2004]111号)
6
相关记录
6.1
招标工作安排报告
6.2
招标申请
6.3
招标文件
6.4
评标报告
6.5
审批手续
6.6
中标通知书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工程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7.2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程部
8
附录
8.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8.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流程图
工作流程
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
收集招标工程相关信息
工程管理部门
招标工作安排
办理总部批准招标项目招标申请
报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
工程管理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招标工作安排报告
招标文件编制
工程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法律事务部审查
发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工程管理部门
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
工程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相关审批手续
编制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经招标工作会议研究确定
工程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接收投标书
工程管理部门
组织开标、评标
工程管理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确定中标单位,报告评标结果
工程管理部/相关部门
评标报告
报本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批,总部招标项目报总部审批或备案
工程管理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相关审批手续
发中标通知书
工程管理部门
中标通知书
篇3: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
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
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
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
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
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
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
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
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
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
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
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投
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
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
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
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
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
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
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
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
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
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
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
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
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
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
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
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入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
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
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
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
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地
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
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
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
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来开工工程一览
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
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
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
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
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
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
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
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
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
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
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末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
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
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
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
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
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
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
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
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
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员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
理人担任,组织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织人数
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
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
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
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末中标单位。末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
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
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
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
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
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
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
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
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
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
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拘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
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
件发出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