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粮油,仓储,储备,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机构和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地方储备粮油按权属分为省级和市(州)、县(市、区)级。
第三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承储单位是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负责所存地方储备粮油日常仓储管理。承储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出入库管理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制定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流程规范,并严格执行。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第六条
地方储备粮油入库前,要进行人员培训,仓房、油罐、设备、器材、用具要进行检修、清洁和消毒灭虫,使之符合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要求。
第七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时,承储单位要对粮油质量进行综合扦样检验。出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制作计量凭证。计量人员应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九条
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等级的地方储备粮油要分仓(罐)入库存放。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除按规定轮换出库外,未经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库。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地方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即: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总帐相符,保管总帐与分仓保管帐相符,分仓保管帐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四无”是指储粮及仓房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及油罐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三专”是指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地方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承储单位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储备粮油保管,保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地方储备粮油要采用专门的保管帐记载,与其他性质粮油保管帐分设。
(四)“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
第十四条
账、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储备粮油要做到“专账、专卡、专牌、专簿”管理。地方储备粮油账、卡、牌、簿统一格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保管帐和专卡所填内容要详细、准确、真实,能够及时反映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地方储备粮油库存发生变化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专卡和有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旧帐、旧卡由承储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
(三)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应在仓(罐)外醒目处设置地方储备粮油专牌,同一库区内专牌的设置方式要统一,储存其他性质粮油的仓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储备粮油专牌。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油专仓(罐),须报粮油权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库,应配有“四簿”即检查记录簿、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登记簿、工作日志,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工作情况。
(五)储存地方储备粮仓库的帐、卡、簿必须统一悬挂和放置于仓库操作间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储备粮油实行单仓(罐)档案管理。档案中含仓库(油罐)的基本情况、有关单据(出入库通知单、过磅单、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所存地方储备粮油的粮情,认真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粮温(油温)、仓温和气温。
(二)仓内、仓外空气湿度和粮食水分。
(三)害虫种类、密度。
(四)粮油储存品质。
(五)粮食返潮、结露、霉变,油脂渗漏、变质,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情况。
第十六条
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地方储备粮油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承储单位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要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干净整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
(二)粮食在保管、搬运、倒仓、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油罐应防止通气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尘等异物。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条件,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技术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地方储备粮油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
第四章
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的仓房和油罐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和油罐建设标准。应配备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设施。储存地方储备粮油的仓房和油罐必须通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认定。
第二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配备必要的仓储设备,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经常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仓房、油罐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
第五章
安全保卫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机械、电器、登高作业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库区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完好。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时,应在距离熏蒸仓房20米以外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安排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不得超装。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注意防雨、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加强与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早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签证等制度。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油罐)容量、储备粮油库存数字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机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发生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是指储存过程中,一次造成100吨(含)以上粮食或20吨(含)以上油脂损失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地方储备粮油以外的其他财产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1人或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单位,提出书面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未执行保管专帐专卡、库存台帐、统计报表制度的。
(二)仓储管理未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标准的。
(三)检测仪器不齐全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四)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的。
(五)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质量和品质的粮食未分开存放的。
(六)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改观的,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单位,取消地方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储存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粮食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四)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
(五)虚报库存的。
(六)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对承储企业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监管不力,给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篇2: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农作物,认定,品种,办法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本文简介: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积极推广新品种,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实行自愿原则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本文内容: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积极推广新品种,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实行自愿原则下的品种认定制度。品种认定通过视同品种登记通过。
在本省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西瓜之外的农作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统一领导,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按作物类型设立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果茶蚕桑药麻四个认定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其中的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认定专业组的委员,分别由省品审委小麦专业组、大豆花生专业组和西瓜专业组委员兼任。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苗头的新品种进行田间鉴定考察;
(二)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初审工作;
(三)起草品种认定标准;
(四)提出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意见,提出品种停止推广建议;
(五)负责调查认定通过品种的大田种植情况。
第六条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设立专家库,认定委员会根据品种认定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专家参加有关的品种考察和初审工作。
第三章
品种认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
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湖北省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湖北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
(二)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现有品种(已通过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有明显区别。姊妹系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只能申报一个;
(三)经品种认定试验鉴定表现较好,有一定的种植面积或推广应用价值;
(四)通过省品审办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推荐;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由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品审办提交《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并交纳资料审定费。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者;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
(四)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五)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品种的农艺性状、形态特征、生理特性及品质、抗性和产量性状等详细介绍;
(六)反映品种(杂交种含亲本)典型性状的标准彩色图片;
(七)品种主要优缺点、推广中应注意的问题、适宜种植范围及主要栽培技术;
(八)育成单位意见。单位育成品种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个人育成品种由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书内容负责;
(九)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十)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第四章
认定试验
第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试验包括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一年生作物应进行品种比较试验,多年生作物应进行生产试验,以鉴定品种的主要农艺性状及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
第十一条
认定试验由省品审办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受委托的主持单位应及时向省品审办上报试验方案及试验汇总结果。
第十二条
每一品种的认定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3个试验点,一年生作物品种比较试验应至少连续进行两个生产周期;多年生作物品种生产试验应在多个生态类型区进行,并至少连续进行三个生产周期。
第十三条
认定试验品种的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等应由省品审办认可的专业测试机构进行,其结果统一纳入认定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认定试验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试验主持单位应将认定试验汇总结果报送到省品审办备案。品种申请认定时,试验主持单位应出具该品种认定试验的试验结果。
第五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各认定专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初审申报认定的品种。
第十六条
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认定专业组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经认真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组委员和到会专家总数
l/2以上的品种即为通过初审。
第十七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应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认定委员会初审品种时,申报单位的委员、专家在审议本人参与育成的品种时应回避。
认定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省品审办决定,并由副组长临时主持工作。
认定专业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认定专业组整理出品种初审意见,提交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认定。
第十九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委统一命名、编号、颁发证书,并由省农业厅公告。
第二十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15日内函告申请者。申请者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省品审办申请复议。省品审办对复审理由进行审核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并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不宜继续使用的,由认定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公告。
第二十二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标准,由相应认定专业组负责起草,经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认定品种侵犯他人品种权的,由申请者负责。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依据科技管理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品种认定证书在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时视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农业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
起施行。
篇3: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1
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1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毕业证,自考,事项,申请
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1 本文简介: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办理时间:上半年考生注册时间:2010年5月26日—2010年6月4日下半年考生注册时间:2010年11月26日—2010年12月1日受理对象:1、普通高校自考全日制助学班考生;2、社会开考专业考生。申报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2、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
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1 本文内容:
湖北省自考毕业证申请相关事项
办理时间:
上半年考生注册时间:2010年5月26日—2010年6月4日
下半年考生注册时间:2010年11月26日—2010年12月1日
受理对象:
1、普通高校自考全日制助学班考生;
2、社会开考专业考生。
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包括毕业考核、实验、实习及技能考核);
3、课程免考、顶替及转考符合规定。外省转考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请毕业(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4、如有考试违规记录,已达到推迟毕业年限。
网上注册:
考生登录www.hbea.edu.cn进入自考毕业生网上注册系统,凭准考证、身份证及姓名进行注册。
核实信息:
考生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注册页面,核对成绩及相关的个人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打印《毕业生申报表》。
考生需要上交的材料:
1、《毕业生申报表》;
2、蓝底彩色登记照(2寸)四张及照片电子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提供);
3、PVC卡12位号准考证(需要上交。建议同学们在学位课程没有达标之前不要办理毕业证,原因是:学生办理毕业证时成绩已经录入系统,学位课程的成绩被定下来,不能再更改。只想拿毕业证不想拿学位证的同学不受此限制)
4、更换姓名的考生,必须以电子档案姓名申请毕业,同时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如果姓名出错
5、对于申请独立本科段毕业的考生还需出具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级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申请学位需交四、六级成绩单或学位英语成绩单。
网上查询:
考生申报成功后,可继续登录系统对办证进程进行跟踪查询,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学校联系。联系电话:027-8162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