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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日期:2020-06-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本文简介:编号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本本(2006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本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本文内容:

编号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本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依法设立的具有二手车经纪活动资格的组织和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二手车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

接受委托从事二手车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合同。

三、委托人在委托有关二手车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居间人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营业执照、有关服务范围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居间人应予以配合。

四、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五、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六、本合同有关二手车买卖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协商约定;佣金由居间人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七、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八、本合同示范本本自2006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出卖委托人

委托事项

委托出卖价格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其他约定

买受委托人(签章)

人(签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买受委托人

委托事项

委托买受价格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其他约定

买受委托人(签章)

人(签章)

委托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人(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完成二手车交易的相关事项,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丙方基本情况:

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执业经纪人

执业经纪人证书号

□□□□□□□□□

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四)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使用年限至*年*月*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月(证号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年*月*日

其它情况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

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由

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保管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

%(≤20%)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3.交由丙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丙方指定地点

,并由丙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三)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

方(做好签收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同时,

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方应于

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车辆使用人或保管人应于

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

(六)

第五条

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

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甲方支付

元(大写

元),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各按佣金的

%支付给丙方;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第六条

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三)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四)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丙方违约的,向甲、乙双方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价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五)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返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

第八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三)丙方代为保管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人:

开户银行:

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人:

开户银行:

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丙方(签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名):

执业经纪证书号:

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篇2: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上海市,信息服务,药品,许可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本文简介: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变更申请须知一、办事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二、办事依据: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9号令);3、《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 本文内容:

上海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变更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审批

二、办事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9号令);

3、《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

4、《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三、申请范围:

申请在本市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四、申请者资格/条件:

1、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⑵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⑶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五、办理程序:

1、开办申请

⑴拟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须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www.sda.gov.cn),点击“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在线申请”,填写完全后,打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b、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c、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d、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e、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f、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g、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h、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⑶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2、变更申请

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上填写并打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a、《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b、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c、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处。

七、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

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下午13:30-17:00

八、本项目审批不收费

篇3:上海市引进人才户口申报材料清单

上海市引进人才户口申报材料清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户口,清单,申报材料,引进人才

上海市引进人才户口申报材料清单 本文简介:引进人才户口申报材料清单单位准备材料:1、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复印件2、集体户口证明复印件3、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合同5、请示6、落户证明7、政治业务素质证明8、人保局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准备材料:1、上海市人才引进申请表(由申请人提交给人事专员作为依据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如实填写)2

上海市引进人才户口申报材料清单 本文内容:

引进人才户口申报材料清单

单位准备材料:

1、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复印件

2、集体户口证明复印件

3、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合同

5、请示

6、落户证明

7、政治业务素质证明

8、人保局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准备材料:

1、

上海市人才引进申请表(由申请人提交给人事专员作为依据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如实填写)

2、

调出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和政治表现(档案已在沪的请提供档案保管证明)

3、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4、

专技证书,专技评审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5、

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7、

申请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需在有效期间内)(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8、

近期三年的最新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

婚姻证明

(1),未婚的需到原户口所在地计生委开具未婚未育证明原件

(2),首次婚姻的提供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未婚未育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4),离异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结婚证,再婚配偶的原婚姻状况证明及子女归属情况证明,若再婚配偶属首次婚姻,则需提供首次婚姻状况证明和未生育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10、

有子女的:子女身份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和子女户口本(子女已重新落户的,请提供最新的子女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子女随迁的,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学籍证明(已读大学或职校的不在随迁范围)

11、

配偶随调(按照以上“单位准备材料”和“个人准备材料”清单备齐)

12、

配偶随迁,提供配偶随迁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和失业证(退休证)(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13、

配偶不随调,提供配偶暂不随调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和双方签字的书面承诺书(承诺书内容简明写因工作关系或其他原因不随调)(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14、

配偶户口已在沪,提供配偶暂已在沪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和工作关系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注:

1、职称评审材料包括最高职称证书,职称评审材料(职称评审材料在个人档案中,需复印出来,盖“档案专用章”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2、政治表现里需反映无个人犯罪记录证明,无参加法轮功记录证明。

3、地方省委党校的毕业证书,以及非服兵役类的军校证书军不能用来申请户口。

4、未施行社会保险政策的省份的社保证明上需写清楚个人基本信息及在原单位人事关系存续具体期限,同时加盖原单位人事处及当地社保机构的红章

5、完税证明需为税务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

6、完税证明与社保证明的时间均需与调出单位同意调出证明上的时间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7、配偶随调,需原单位开具同意调出证明和政治表现,若原单位无档案保管权限,则需到原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开具。同时档案需调到上海市新工作单位,若新单位无档案保管权限,则需调到新单位所属人才市场。

8、其他特殊情况均需出具相关证明,具体与申报单位的人事部门联系咨询。

9、申请人也可上(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了解相关规定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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