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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日期:2020-06-1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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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简介:上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拖欠绩效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3更新时间:2010-11-2714:47:42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确定。——乐音果律师(律

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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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绩效工资

补缴社会保险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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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更新时间:2010-11-27

14:47:42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确定。

——乐音果律师(律师热线:021-51871590

代理各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2900号

原告陈XX,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X。

委托代理人李XXX,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X。

委托代理人张XXX,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X。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XX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XXX。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青公司)、海口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先由代理审判员孙少君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蔡瑜、代理审判员吴琦、奚少君组成合议庭,由蔡瑜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张XX、被告上青公司及被告南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告于1992年6月与被告上青公司签订期限至2005年3月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续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续签至2009年3月31日止,职务为重点客户服务部主任。被告为了加快其新三年规划的实施,自2008年1月正式启动人力资源项目,投入人民币102万元巨资聘请毕博管理咨询公司为被告提供人力资源规划。毕博管理咨询公司综合考虑股东管理层和普通员工各方利益,采用美世报告提供的中外运、中远、中海三家公司薪酬平均值作为市场行业平均值对被告进行了岗位评估,于5月底交付了咨询项目成果。被告领导班子于2008年6月为了兑现对全体员工的调薪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方案做了微调出台了“应急方案”,被告行政人事部在2008年7月1日出版的被告内部刊物《南青报》(2008年第25期,总第447期)上就调薪“应急方案”对全体员工做出了进一步说明,具体涵盖了:1、为什么要采取应急方案,2、应急方案中的薪酬是按什么原则确定的呢,3、应急方案执行的时间。“应急方案”开始正式实施。被告法定代表人潘佩聪(董事长、总经理)、朱炯明(股东、董事、总经理)和苗舰(董事、副总经理)都按“应急方案”领取了工资,其中法定代表人潘佩聪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调薪后补差额271217元。在从2007年11月起被告实行的新的薪酬制度中,原告被定为10A级,与其相对应的年薪为211076元,其中的105538元,即总额的50%是以工资的名义每月来发放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三部分),余下的105538元,即总额的50%以绩效工资来发放。2009年1月下旬,公司未按原定的薪酬方案执行,仅发放了部分年度绩效工资24095元给原告,且未足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为此申请仲裁,经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上青公司1、支付2008年年度绩效工资81443元及25%补偿金20360.75元;2、按照上海历年最高社保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1月至2009年3月的社保费差额;3、支付2009年第一季度奖金26385元。被告南青公司对上述请求第1、3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上青公司与毕搏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薪酬制度(即应急方案)经过长期酝酿,并委托毕博公司制定,并证明被告上青公司同意被告南青公司实施新的薪酬制度;

2、毕博公司出具的南青公司薪酬体系设计报告,证明同上;

3、毕博公司出具的被告南青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证明被告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4、被告内部刊物《南青报》关于薪酬方案调整的公告,证明薪酬方案从制定到实施再到废除的整个过程;

5、2008年7月8日被告行政人事部主任李海涛发给调度中心主任黄震海、被告总经理助理营运中心主任李由明、被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苗舰、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朱炯明、被告法务经理工会主席骆大年电子邮件及附件应急方案会议纪要汇总及应急方案薪等表,证明会签应急方案得到高管的一致同意;

6、职级与薪级薪等匹配表、各职级薪酬结构表、能力评估结果与薪级匹配表,证明各原告的工资构成,各职级薪酬结构表中月度岗位工资、月度津贴总额、月度奖金按照职级与薪级薪等匹配表中薪等扣减各职级薪酬结构表中12个月的月度基本工资后的余额按照40%、40%、20%标准分配,余额的发放需要考核,但相差幅度在109.1%至90.9%之间;

7、李海涛发给当时被告上青公司的董事长兼被告南青公司董事潘佩聪关于应急方案薪等表报董事会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证明苗舰、潘佩聪收到应急方案薪等表未提出异议;

8、2008年9月10日李海涛发给被告上青公司董事长潘佩聪的电子邮件及附件07年11月至08年7月调薪后的差额表,证明潘佩聪按照新的薪酬标准领取了工资;

9、被告上青公司的2008年9月的工资表、被告南青公司的2008年9月津贴表、被告南青公司的2008年9月的岗位津贴表,证明包括被告上青公司董事长在内均按照薪酬应急方案领取工资;

10、《南青报》472期刊登的潘佩聪董事长主动放弃年终奖的公告,证明被告发放了年终奖,仅潘佩聪放弃年终奖;

11、被告南青公司的章程,证明被告南青公司是被告上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2、被告南青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杨玲玲发给全体员工关于发放效益奖的通知的电子邮件,证明被告部分员工发放效益奖;

13、被告南青公司管委会的报告,证明应急方案已经实施,2008年12月底终止该应急方案,而不是该方案无效;

14、李海涛发给公司监事张慎跃关于08年年终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证明被告按照原告应得年终奖的22.83%发放原告年终奖;

15、关于员工的上青工资、南青津贴和绩效工资的银行代发情况的电子邮件,证明两被告实际为一家公司;

16、公证书,证明被告南青公司原董事长朱炯明同意应急方案,但遗忘签字;

17、2009年2月18日公布的关于新组建的架构人员任命通知的电子邮件及附件、2009年8月31日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通知的邮件及附件,证明骆大年在诉讼后仍担任法务部经理,权利增大,且管理被告律师。

18、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19、浦发银行客户卡对账单,证明工资情况。

20、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内容同上。

21、2006-2009年个人完税证明,证明原告缴税情况。

22、二零零零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证明社保缴纳情况。

23、二零零三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证明内容同上。

24、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结算单,证明公积金缴纳情况。

25、1999年-2009年3月工资单,证明原告工资情况,分为上青、南青、部分票据报销,补发工资等。

26、2009年8月15日申请人为章志强、被申请人为被告上青公司的仲裁庭审?a href=http://www.16fw.com/sjc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事迹っ鞅桓嫒峡稍嫣峁┲ぞ菡媸敌浴?/p>

被告上青公司辩称,同意按照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为原告补缴自2007年4月起的社保费差额,之前的部分已经超过1年的申诉期间。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应急方案与上青公司无关,且该应急方案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

被告上青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应急方案纪要讨论汇总及表决情况,证明参加应急方案讨论的人有6人,但只有4人签字,当时公司总经理也没有签字,应急方案并没有经过领导班子一致同意。

2、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证明被告经过董事会决议任命潘总,撤销了朱炯明的董事会职务。

3、报告及公告,证明经过管委会条论认为应急方案没有经过董事会一致通过,不符合章程规定,公告之日停止执行。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674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浦东法院对骆大年按照应急方案的相关规定作的判决,判决认为应急方案无效,该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南青公司辩称,2008年6月出具的应急方案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该方案只是应急的预案,并非实际实行,且被告已经公告停止执行该方案。被告对在职员工发放效益奖时,原告并非被告的员工,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南青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内容与被告上青公司相同。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传唤证人朱炯明出庭作证。朱炯明2008年12月前为被告南青公司总经理,称:应急方案会议机要汇总证人当时没有签字,是证人忘记了,证人认可应急方案;证人2009年3月份离开公司前,应急方案一直在执行,董事会成员均按照该方案拿到薪酬,故董事会成员均知道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实施前后,证人年薪分别为16至17万和102万;应急方案之所以不叫做最终方案,是因为考虑到有些地方可能调整。

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10-13、15、17-26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余证据,因均为打印件或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认可未盖不同意章的应急方案真实性。原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纠纷且是应急方案的最大收益者,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10-13、15、17-26,两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5-9、14,因原告未能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对证据16,因证人已出庭作证,故以证人当庭陈述为准。对证人证言,因证人称忘记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该陈述明显有悖常理,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陈XX原系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原告担任业务管理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交通补贴100元,午餐补贴6元/工作日。同时,原告与被告南青公司签订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岗位聘用协议书,约定被告南青公司安排原告从事重点客户服务部主任岗位工作,岗位工资为3998元/月。2008年7月,被告南青公司形成应急方案会议纪要汇总一份,上载明:参加人朱总、苗舰、黄震海、李由明、骆大年、李海涛;基本按照毕博咨询公司交付的岗位职级表的结果确定本次应急方案的入级,按照薪级的最低等A等入薪等,领导班子具体讨论的岗位、人员按照一致意见确定;除了在试用期离开和没有与公司签署正式合同的离职人员两种情况外,其余在2007年11月到执行应急方案之间的全体离职人员,都在本次回溯范围,在本次应急方案实施时一次性解决。在会议纪要汇总上签字人员为苗舰(副总经理)、黄震海(总经理助理兼调度配载中心主任)、李由明(总经理助理兼营运中心主任)、骆大年(法务专员)。2008年7月起,薪酬应急方案开始实施。2008年11月7日,被告海口南青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推选潘佩聪担任公司董事长,设置公司管理委员会,行使总经理职权,并发布了相关公告。2008年12月16日,被告海口南青公司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不再执行2008年6月19日至7月4日应急方案会议纪要汇总所表达的要执行到2008年12月的应急方案内容。2008年12月17日,被告海口南青公司发布公告,内容如下:因公司2008年7月原讨论制订的涉及岗位、薪等的应急方案,未经参加与会领导一致意见确定,且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现经行使公司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商定并批准,自公告之日始停止执行。2009年4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上青公司1、支付被克扣的2008年年度绩效工资81443元及25%补偿金20360.75元;2、按照11511.67基数补缴1992年6月至200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3、支付2009年第一季度奖金26385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上青公司至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补缴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差额37309.10元(其中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8551.20元),原告将个人应承担的城镇社会保险费8551.20元支付被告,对原告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乃提起诉讼。

又查明,被告南青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上青公司。被告南青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2007年9月24日,被告上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潘佩聪。2008年11月2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被告南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朱炯明变更为潘佩聪,同时核准董事会成员备案由之前的苗舰(董事)、潘佩聪(董事长)、朱炯明(董事、总经理)、张慎跃(监事)变更为苗舰(董事)、潘佩聪(董事长、总经理)、朱炯明(董事)、张慎跃(监事)。

再查明,被告南青公司2008年7月薪酬应急方案未经董事会批准。本院于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做出的(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674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南青公司2008年7月的薪酬应急方案由被告南青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行磋商,未经董事会报批手续,总经理亦未予签字确认,且在被告南青公司巨额亏损的情况下,被告南青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以自身为最大受益人的薪酬应急方案,有违对公司的应承担的忠实基本义务,故确认该应急方案无效。

另查明,原告2007年总工资收入100440元,2008年总工资收入89142元,通过报销获得津贴部分未计算在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系争的南青公司2008年7月的薪酬应急方案已被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故原告依据该应急方案要求被告上青公司支付2008年年度绩效工资81443元及25%补偿金20360.75元、2009年第一季度奖金26385元、被告南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因原告在南青公司凭借发票报销的津贴部分,不属工资收入范畴,据此可计算出在薪酬方案无效的前提下原告2008年总工资收入少于2007年11298元,两被告降低原告工资收入的做法并无依据,应将原告2008年总收入比照2007年予以补足,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因双方系因应急方案产生争议,被告并非故意拖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25%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上青公司应支付原告2008年度工资差额11298元、南青公司对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第一季度奖金26385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上青公司按照上海历年最高社保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1月至2009年3月的社保费差额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确定。原告在南青公司凭借发票报销的津贴部分,不属工资收入范畴,不应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被告上青公司同意按照原告实际收入情况为原告补缴自2007年4月起的社会保险费,于法不悖,本院自可准许,至于要求被告上青公司补缴2007年4月前的社会保险费差额的诉讼请求,因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上青公司应为原告补缴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社会保险费差额70808.8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16227.6元),个人应缴部分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XX2008年工资差额人民币11298元;

二、被告海口XX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陈XX补缴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差额人民币70808.8元(含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6227.6元);

四、原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6227.6元支付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陈XX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XX负担6元,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蔡瑜

吴琦

代理审判员

奚少君

吴轶

篇2: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本文关键词:中信实业银行,纠纷案,工房,北京市,开发总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本文简介: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原告:中信实业银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窦建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猛,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甘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长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历

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本文内容:

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窦建中,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猛,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甘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长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历,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因与被告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京工公司)发生保证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贷给北京金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50万美元,被告是这笔贷款的保证人,同意当金辉公司违约时,代金辉公司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金辉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金辉公司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资产、人员均不知去向,被告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万美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辨称:1.金辉公司虽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应追加其为本案被告。2.原告给金辉公司提供贷款并开立外汇账户,违反了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该贷款协议应属无效。3.本案所诉贷款事实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审查,故本案应中止审理。4.本案的立案时间为1996年7月8日,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立案的时间为7天,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最早时间应是1996年7月1日。被告早于1996年5月23日就致函原告,要求其主张诉讼权利。而原告于1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以下简称“有关保证的规定”)第11条中关于“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1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以后才起诉,被告依法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11月10日,原告中信银行与金辉公司、被告京工公司签订〔94〕银贷字第305号贷款协议(以下简称“305协议”)

,约定:中信银行向金辉公司提供贷款50万美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本贷款采用浮动利率,年利率为每次提款日前两个银行工作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六个月浮动美元贷款利率上浮5%,以后每年6月20日与12月20日各调整一次;金辉公司应自第一次提款之日起,每年6月20日与12月20日用美元现汇向中信银行支付应付利息;本贷款自签约之日起至1995年11月10日期满;金辉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中信银行有权加收相当于原定利率20%的罚息;京工公司作为担保方,同意当金辉公司违约时,在接到中信银行书面索偿通知15天内,代金辉公司用现金或现汇偿还全部应付款项。

“305协议”签订后,原告中信银行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1995年11月10日借款期限届满,金辉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京工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1996年5月13日,中信银行致函京工公司,要求京工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同年5月23日,京工公司回函称:贵行致我司的函件收悉,我司的责任已解除,请贵行主张诉讼权利。

另查明,原告中信银行是于1996年6月21日向法院起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中信银行与金辉公司、被告京工公司签订的“305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第三款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京工公司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保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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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证的规定”第7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305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因此被告京工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其中之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有关保证的规定”中,对先诉抗辩权问题未作规定,故本案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应参照适用“担保法”的这一规定。由于借款人金辉公司已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人员也不知去向,致使原告中信银行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故被告京工公司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这种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中信银行有权直接请求京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有关保证的规定”第11条关于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1个月内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规定,应当以债权人诉至法院的时间为准。原告中信银行在收到被告京工公司1996年5月23日的回函后,已于同年6月21日提起诉讼,故中信银行的起诉未超过时效。

被告京工公司辩称本案所涉贷款合同已由公安局立案,法院应中止审理。对此,京工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

“305协议”履行期限届满,金辉公司未按时还款,被告京工公司也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原告中信银行起诉请求京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美元及利息、罚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原告中信银行与金辉公司、被告京工公司于1994年11月10日签订的〔94〕银贷字第305号贷款协议有效。

2.被告京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借款本金50万美元及利息(自1994年11月10日起至1995年11月10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六个月浮动美元贷款利率上浮5%计算)、罚息(自1995年11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六个月浮动美元贷款利率上浮25%计算).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京工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1.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金辉公司的贷款于1995年11月10日即到期,而中信银行在1996年7月才起诉要求金辉公司还款并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信银行的起诉已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2.一审认定中信银行是在1996年6月21日起诉,没有任何证据。中信银行的起诉时间,确实超过了“有关保证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一个月期限。故保证期间已过,上诉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对京工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中信银行答辩称:1.本案的借款及担保行为均发生在1994年11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应适用“有关保证的规定”.

2.“有关保证的规定”第29条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根据这一规定,京工公司认为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已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理由不能成立。3.被上诉人于1996年6月21日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的收案登记证实。京工公司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否定,应当认定这一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305协议”中对保证部分的约定原文是:“保证人同意当借款方违约时,在接到贷款方书面索函通知十五天内,代用现金或现汇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包括逾期罚息及其他费用。如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义务,则逾期一天,贷款方即对担保人收取相当于全部应付款项0.1%的罚金,直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为止。“1997年1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京工商处字(1997)439号《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北京金辉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辉公司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村路32号。2002年5月13日,北京市恩济庄派出所出具证明:“本派出所辖区内无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洼村路32号该地址。“金辉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是北京金宝精细化工新技术公司,投资额为人民币现金设备60%;外方投资者是伟来实业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额为设备美元现金40%.

1998年9月18日,金辉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北京金宝精细化工新技术公司被注销营业执照。除此以外,二审确认了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

上述事实,有“305协议”、借据、处罚决定书、金辉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销证明、派出所证明、往来函件及庭审笔录证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305协议”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中信银行已经依约发放贷款,金辉公司应到期偿还贷款,上诉人京工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05协议”于1994年11月10日签订,根据协议实施的借款和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前,应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审适用“有关保证的规定”处理本案纠纷,是正确的。

“305协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对保证期限的起止时间也没有明确界定,属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不明。“有关保证的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是自其借款期满后的两年。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这两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它与诉讼时效不同,不发生中止、中断的问题。本案被保证人金辉公司的借款期满日是1995年11月10日,因此上诉人京工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期间是从1995年11月11日起至1997年11月10日止的两年内。在此期间,只要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中信银行向作为保证人的京工公司主张权利,京工公司就应承担保证责任。事实证明,中信银行在1996年5月13日向京工公司主张权利,并于1996年6月21日以京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由此可见,中信银行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对本案不适用。京工公司上诉称中信银行向其主张权利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与法律不符,不予支持,京工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

上诉人京工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先诉抗辩权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得行使。本案中,被保证人金辉公司的住所不明、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中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也被注销,外方投资者的情况不明。这种情况,使被上诉人中信银行向金辉公司请求清偿债务发生很大困难,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京工公司的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一审认定京工公司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判决其向中信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京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2年5月20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09元,财产保全费39304元,由上诉人京工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909元,由上诉人京工公司负担。

--2002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第6期出版

篇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西安惠律师x

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西安惠律师x 本文关键词:承揽,西安,范本,民事,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西安惠律师x 本文简介:博学笃行厚德重法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http://www.16fw.com/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集团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答辩人因与YY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

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西安惠律师x 本文内容:

博学

笃行

厚德

重法

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

http://www.16fw.com/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集团公司

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YY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08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XX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ZZ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年*月*日

西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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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QQ857786178

邮箱13679112370@126.com

打开高考作文思路的六把金钥匙不少同学拿到作文题,常常大脑中一片空白,什么也想不起来.这是没有打开作文思路

所致.

其实,只要我们讲究方法,审题立意关也就自然容易攻克,写作材料也就会纷至沓来,如此,又怎么会写不好作文呢?

这里,我送给大家迅速打开作文思路的六把金钥匙.为说明这些方法的适用性,我结合

过去的高考题作一解说.

一,置换法

1.如果所给的作文题目,话题或材料是借喻性质的,那么这时就可使用本体去置换喻体.

如山东高考作文题:

请以“春来草自青“为话题,写一篇不少于

800

字的文章.

要求:①自拟题目.②自定立意.③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④文体特征鲜明.

命题人给了我们比喻的喻体,本体呢,思考可知道“春“的本体可以是信心,可以是毅

力,可以是机遇,也可以是改革,是友谊,是爱心,是互助,是合作,是诚信,等等.

“草

自青“的本体可以是欣欣向荣的局面,可以是辉煌的成功,也可以是双赢的结果,等等.我

们展开联想,用一个又一个的本体去置换喻体,写什么的问题也就立马解决了.

2.如果所给的作文题目或话题中的相关词语具有多义性,那么这时可用具有单一语义的

词语置换具有多义的词语.例如重庆高考作文题:

《现代汉语词典》对“自然“的释义有:①自然界.②自由发展;不经人力干预.③不

勉强;不局促;不呆板.……

请以“在自然中生活“为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①立意自定;②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③不少于

800

字;④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以“在自然中生活“为题目,“自然“怎么理解?这是立意的关键.命题人想我们之所

想,给了我们三个义项进行诠释.我们只要用其中的一个义项去置换“自然“,那么也就容

易迅速立意,打开思路.如果“自然“是指自然界,那么“在自然中生活“,也就是在自然

界中生活,这样我们可以谈环保等.如果“自然“是指自由发展,不经人力干预,那么“在

自然中生活“,也就是在自由发展中生活,这样我们可以谈教育中的张扬,发展个性等.如

果“自然“是指不勉强,不局促,不呆板,那么该如何理解呢?我们可以通过造句的方式来

看一看:态度很自然;他是初次演出,但演得挺自然.这么说来,“在自然中生活“,也就是

大大方方,也就是凡事能够深入进去融入其中.

明白了这些,我们谈什么,也就一目了然了.

3.如果所给的作文题中含有代词,那么这时可用代词所代的事物去置换作文题中的代

词.例如上海高考作文题:

平常大家关注更多的也许是“我们“,如果把视线转向“他们“,你会看到什么,又会想

到什么?请以“他们“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1)不少于

800

字.(2)不要写成诗歌.(3)不得透露个人相关信息.

世界就是由“我们“与“他们“组成的,心中如果只有“我们“,自然世界是不完整的.

遗憾的是,现在只关注自己的人太多了,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以自我为中心,哪里还有他人?

这样的世界,又怎么会是一个和谐的世界.我们把视线转向“他们“,会看到什么?会看到

贫穷,会看到富贵,会看到不公,会看到进步,会看到文明,等等.会想到什么?会想到共

同富裕,会想到平等,会想到感恩,会想到正义等.

“他们“是谁?可以是农民工,可以是

干部子弟,可以是下岗工人,可以是一掷千金的大款,可以是沿街乞讨的老人,等等.这么

一置换,自然也就打开了思路.

二,补充法

所谓补充法,是指通过给标题或话题补出相关的句子成分来打开思路的方法.

例如安徽

高考作文题:

请以“带着感动出发“为题,写一篇不少于

800

字的文章.

要求:①立意自定.②文体自选.③不得抄袭,不得套作.④不得透露个人相关信息.

⑤书写规范,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打开思路,写好“带着感动出发“,需要思考三个问题.一是谁带着感动出发.也就是

补出标题的主语,可以是你(你们),可以是我(我们),可以是他(他们).二是什么样的感动,或者说是为什么感动.联系实际,汶川大地震中,老师舍生救学生,我们为之感动;救援人

员不怕疲劳,日夜奋战,我们为之感动;群众排队捐款,献血,我们为之感动.具体到个人,温总理第一时间在第一线指挥,我们感动;民警蒋小娟为灾民的孩子喂奶,我们感动.让人

感动的原因很多,让人感动的事例很多.三是带着感动出发的结果.带着感动出发,其结果

将产生更多的感动,从而使更多的人带着感动出发!

再如广东高考作文题:

请以“不要轻易说

“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①除诗歌之外,文体不限;②不少于

800

字.

可以通过给标题补充状语的方法来打开思路.不要轻易说“不“,不是不能说“不“,而

是不要轻易说.很多时候我们可以策略一些,这并不是要接受,认可,轻易说“不“的结果,往往使我们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比如面对同事,同学,朋友,家人的正当请求,不假思索脱

口而出的“不“,往往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拉大了与他们的距离,使双方变得越来越疏远.

不要轻易说“不“,是智慧的表现,是道德的要求.明白了这些,我们的立意,选材也就有

了取舍的空间,写出与众不同的好文章,也就成了一件容易的事.

再如浙江高考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都市和乡村,是我们栖居的空间;都市生活和乡村生活,是我们平凡的生活.当我们从

平凡中回望时,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感触和期待.

请以“触摸都市“或“感受乡村“为题,写一篇作文,可讲述你自己或身边的故事,抒

发你的真情实感,也可阐明你的思想观点.

【注意】①立意自定,角度自选.②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③不少于

800

字.④不得抄

袭.

无论是“触摸都市“中的“触摸“,还是“感受乡村“中的“感受“,都是用心去触摸,用心去感受.即给“触摸““感受“补充状语.也就是说,我们所写的,应该是都市或乡村,中能够在我们心灵的湖泊上激起波澜最起码是涟漪的人,事,物或观点.这样,我们所写才

可能充满与众不同的个性,而不是些人云亦云的内容.具有鲜明的个性,能够给人以陌生的

新意,自然会让阅卷老师喜欢!

三,扩展法

例如湖南高考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按要求作文.

“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是唐代诗人韩愈的名句.诗句的意思是说,在滋

润如酥的初春细雨中,春草发芽,远远望去,一片淡淡的绿色,可是走近后,却只见到极为

稀疏的草芽,绿色反而感觉不到了.诗句的意境是美的,隐含的哲理也很丰富.它使我们领

悟到:置身太近,有时反而感受不到实际存在的东西;要把握某一事物,有时需要跳出这一

事物;

人对事物的看法与对美的感受同距离是有关系的……其实,生活中的许多事物和现象

都含有这两句诗的意境与哲理,关键在于你的观察和体会.

请根据自己阅读诗句所体会到的意境与哲理,联系现实生活,写一篇不少于

800

字的议

论文或记叙文.

【注意】①立意自定,题目自拟.②不要照抄或扩写材料.③所写文章符合文体要求.

如何立意?命题人已经给了我们三个角度,我们可以与现实生活相联系,看哪一个认识

深刻,哪一个手头有材料,我们就用哪一个.除此之外,还可以谈从全局把握问题,才能看

得清,看得准;还可以谈在思想上先做一个冷静的旁观者,才能搞清事实真相,从而做一个

能够正确解决问题的参与者,等等.

再如福建高考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按要求写一篇不少于

800

字的文章.

三个人走进商店.一个人买了一瓶果汁,“我喜欢甜的.

说:

“一个人买了一杯咖啡,说:

“我就喜欢这又苦又甜的滋味.

还有一个人买了一瓶矿泉水后说:

““我喜欢淡淡的矿泉水.

“变换角度法

四,变换角度法

一些材料作文,往往需要从不同角度对所给材料进行审视,以发现能够打开我们思路的

角度.例如全国Ⅱ卷:

南太平洋的小岛上,有很多绿海龟孵化小龟的沙穴.一天黄昏,一只幼龟探头探脑地爬

出来.一只老鹰直冲下来要叼走它.一位好心的游客发现了,连忙跑过去赶走老鹰,护着小

龟爬进大海.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沙穴里成群的幼龟鱼贯而出——原来,先出来

的那只幼龟是个“侦查兵“,一旦遇到危险,它便缩回去,现在它安全到达大海,错误的信

息使幼龟们争先恐后地爬到毫无遮挡的海滩.

好心的游客走了,原先那只在等待时机的老鹰

又飞了回来,其它老鹰也跟过来了.

要求:选择一个角度构思作文,自主确定立意,确定文体,确定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

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看了这则材料,谁也知道游客是好心办坏事.为什么会这样呢?是因为无知.如果知道

幼龟是“侦察兵“的话,自然也就不会帮倒忙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也不少.文革时期

的围湖造田,毁林造田,都是典型.拿现在来说,许多家长不懂教育规律,只抱着为孩子未

来着想的美好心愿,对孩子实行棍棒教育,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孩子的身心

受到极大伤害.许多地方领导,不懂市场不懂企业,只抱着船大才能抗风浪的观点,盲目要

求企业一再扩张,结果使很多企业破产倒闭.

从成群的幼龟这个角度来说,它们没有对得到的信息进行思考,只是绝对相信,才造成

了被老鹰叼走的悲剧.这提示我们,要善于动脑思考,综合考虑各种渠道得来的信息,这样

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如果不是这样,而是听见风就是风,听见雨就是雨,又怎么不会吃亏上

当呢?

从老鹰这个角度来说,为了达到目的,即使遇到了挫折,也不放弃,而是在耐心等待时

机.如果被游客赶走就不再前来,那么自然也就不能够捕捉到幼龟了.它们不仅在游客走后

又来了,而且还耐心等待,结果抓捕幼龟的机会就来了.这对于我们人类来说,不也是一种

启示吗?

再如北京高考作文题:

课堂上,老师说:

“今天我们来做个小实验.

随后,“他拿出一个装满石块的玻璃广口瓶,放在讲台上,问道:

“瓶子满了吗?“所有学生答:

“满了!“真的?“老师从桌下拿出一小

“桶沙子,慢慢倒进去,填满石块的间隙,“满子吗?“学生们若有所思.老师又拿来一壶水

倒了进去,直到水面与瓶口持平.

“这个实验说明了什么?“老师问道.课堂活跃起来.

一个学生说:

“很多事情看起来到达了极限,实际上还存在很大空间.

“一个学生说:

“顺序很重要.先放这桶沙子,有此石块肯定就放不进去了.

“一个学生说:

“对,得先放石块.有些分量重的东西就得优先安排.

“一个学生说:

“也不一定,先沙子和水就一定不行么?“……

请就以上材料,展开联想,自定角度,写一篇文章.题目自拟,文体自选(除诗歌外),不少于

800

字.

自定角度,其实前三个学生所说的就都是很好的立意角度.

我们如果对其中的一个有深

刻的认识,而且手头还有材料,就不妨直接用一用.

这则材料还说明思维方式很重要,有了独辟蹊径的思维方式,往往看似不能解决的问题

也就迎刃而解了;还说明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我们想办法,困难总是能够解决的.这两个

立意角度也不错.

再如湖北高考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你走过一棵树,树枝低垂,你是随手把树枝折断丢弃,还是弯身而过?一只长了癣的流

浪狗走近你,你是怜悯地避开,还是一脚踢过去?电梯门打开,你是谦抑地让人,还是霸道

地推人?一个盲人和你并肩路口,绿灯亮了,你会搀那盲者一把吗?你与别人如何擦肩而

过?你怎么从小贩手中接过找来的零钱?你如何低头系上自己松了的鞋带?你,独处时如何

与自己相处?

请根据对这段文字的理解,展开联想,思考如何对待自然,如何对待他人,如何对待自

己.自选角度,以《举手投足之间》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自定立意,自定文体,不少于

800

字.

以《举手投足之间》为题,写什么?材料中的八个例子,都小得有些微不足道.可正是

这些微不足道,透露了我们思想深处的秘密,这就是我们的修养,道德,文明程度.这么说

来,举手投足之间,我们又怎么能不重视?从小处入手,从细节入手,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我们才能成为一个有修养有道德的现代高素质的文明人.你说是不是呢?

八个例子,前两个是让我们思考如何对待自然,中间四个是让我们思考如何对待他人,最后两个是让我们思考如何对待自己.三种类型,三个思考角度,从哪一个角度切入,展现

在我们面前的都是一片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广阔天地.我们去联想,去思考,写出一

篇好文章来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五,关键词句把握法

对材料作文来说,有时抓住了概括性极强的词语或句子,也就能够把握命题人的意图,从而顺利确定作文立意.如全国卷Ⅰ: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

800

字的文章.

2008

5

12

14

28

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

8.0

级特大地震.

人民的生命高于一切!

胡锦涛,温家宝等党政军领导人迅速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

十多万解放军,武警和公安民警,各省市的救援队,医疗队,工程抢修队迅速进入灾区.

港台救援队和国际救援队飞抵灾区.

志愿者从四面八方汇聚灾区.

救援物资从水陆空源源不

断运进灾区.

一位中学教师趴在讲台上用生命保护了下面的四个学生.一位失去

15

个亲人的县民政

局长连续指挥救灾五天只睡了七个小时.幸存者的生还奇迹在不断突破,100

小时,150

时,196

小时……

中央电视台

24

小时播报.19

14

28

分举国哀悼.

一样的爱心,不一样的表达.捐款,献血,义演,关注……

要求:选择一个角度构思作文,自主确定立意,确定文体,确定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

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所给的材料说的是什么呢?有两个句子值得我们注意,一是“人民的生命高于一切“,一是“一样的爱心,不一样的表达.捐款,献血,义演,关注……“.我们想一想,围绕这

两条,发生了多少可歌可泣的故事啊!解放军救援的故事,国际救援队救援的故事,教师用

生命保护学生的故事,还有我们捐款,献血的故事等,都值得我们去写.这些故事,都可以

写得生动感人,让人激动的落泪.如果写成议论文,应该注意选择那些典型感人的事例,在

叙述的时候要饱蘸浓烈的感情,争取在以理服人的同时,以情感人.

六,换位法

如江西高考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与漫画,按要求作文.

2007

年,洞庭湖大水导致

20

亿只田鼠大迁徙,所过之处农田一片狼藉.专家认为,田

鼠为害之烈,原因之一是人类热衷于吃野味,导致田鼠的天敌(蛇,猫头鹰,黄鼠狼等)数量

急剧下降.

根据上述材料,请你为田鼠或田鼠的天敌代拟一封给人类的信.

要求:①必须按书信格式作文.②题目自拟.③所有内容必须与给定的材料相关.④不

少于

800

字.⑤不得抄袭,套作.

代拟书信,自然需要换位思考.只有换位思考,才能写得贴切,写得逼真.以田鼠的口

吻给人类写一封信.

写什么呢?写感谢,感谢人类吃掉了自己的天敌,使自己得以迅速繁衍.

要注意,写得越是情真意切,对人类的讽刺意味才愈大愈强.可用正反对比手法来写.写人

类没有吃自己的天敌时自己的悲惨处境,写自己的天敌被人类吃光时自己的欢欣鼓舞.

不妨

用勾勒法,写得形象写得有趣.

以田鼠的天敌的口吻给人类写一封信.写什么呢?写人类的不理智.因为自己被吃掉,才有了今天这种田鼠泛滥横行的局面.还可以推断,总有一天,田鼠会代人将所有田里的粮

食全部吃光,那个时候,人类悔悟也已经晚了.最后要劝人类深刻反省,认识到保护田鼠的

天敌,就是保护自己.

平常写信,都是写给亲戚朋友,也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现在却是以田鼠或田鼠的天敌

的口吻来写,我们想,一定能够写得别开生面,让人喜欢!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分着介绍这六种打开作文思路的方法,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实

际应用时,往往是两种或多种方法综合运用.只有如此,我们的思维才会处于活跃状态,从

而顺利通过审题立意关,将作文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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