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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日期:2020-06-1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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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本文简介:《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禄登利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的文件,在公司的宣传、组织下,我们认真地参加了这次公司开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内容涉及到违反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本文内容: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禄登利

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的文件,在公司的宣传、组织下,我们认真地参加了这次公司开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内容涉及到违反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贪污贿赂及廉洁从业行为、其他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等,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我的纪律意识,强化了合规履职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中石化《员工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的体会

一、

学习认识:

1、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国

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

﹑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业主)的服务要主动热情,周到,注意倾听客户(业主)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业主)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工作,但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公司稳建持续地发展。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有效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

二、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1.

员工行为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企业文化的核心要素。如果缺失规范和约束,其运行就会迷失方向,偏离目标,遭至败损。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不能动辄以发展和拓展业务为借口,打制度办法的擦边球。要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2.

本着对社会、对单位、对事业、对同事、对自己和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的职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思想上要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对制度、标准和程序,建立企业良好的员工行为规范本化,主动使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结合、相一致的动态管理过程。

3.

作为一名石化员工,要正确处理好工作责任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个人得与失的关系,

“念念有如临敌日,心心常似过桥时”,员工相互信任,同事之间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才能监督同事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把《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

1.要善于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出改进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努力推进自己的工作上一个新水平。

2.作为石化企业的一名员工,要从工作全局出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理顺关系,避免工作疏漏。

3.在多样、多元、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必然面临着各种消极影响和诱惑,要严格以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已,做到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脚踏实地、积极履行好工作职责。要长期抓好包括本办法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坚决杜绝违纪违规。

通过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使我找到了自我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工作纪律意识,通过对相关规定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积极规范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树立对企业转型的信心,增强维护企业利益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篇2: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本文关键词:违纪,处分,学生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本文简介: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本文内容: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安全文明和谐校园,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进行帮教和考察,督促其改正。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条

学生在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已经受过处分。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策划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作案或来校参与制造恶劣事件。

(六)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对学校及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七)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有立功表现,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助学金,不得参加各种评优活动和享受奖学金待遇。

(二)已获得奖助学金和荣誉者,停止发给尚未发放的荣誉证书和奖助学金。

(三)处分决定通知家长,处分材料记入学校学籍档案,毕业时没有撤销处分的推迟一年发毕业证书。

(四)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

(四)

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劝退处理:

(一)组织、成立、加入同乡会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二)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校园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若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劝退处理或开除学籍:

(一)违反法律规定,将易燃易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刀、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五)

高空抛物。

(六)

违反校园进出管理规定,攀爬围墙进出校园。

(七)

破坏学校车辆、电力电信设备、广播电视设施、易燃易爆设备。

(八)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九)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安全标志、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扰乱校园课堂、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大型集会、活动秩序,影响教学、工作和活动的正常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起哄闹事、投掷杂物,不听制止。

(二)

无理取闹,阻止执行公务人员。

(三)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

(四)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聚众实施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衅、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或其他方式为名,偏袒一方,促使矛盾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

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聚众斗殴者,从重处理。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从重处理,对校外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九)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

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要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

(二)

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

(三)

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

(四)

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

(五)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

(六)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

(七)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第十八条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视数额、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本条从重处理。

(二)作案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大或情节较重,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

(二)损坏校园设施,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三)乱扔垃圾、乱吐、不听制止。

第二十一条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根据情节、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对自身或他人安全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除收缴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教育后能正视错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但能主动检举,有立功表现者也可参照本条执行)。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触电等事故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非紧急状况擅自动用、挪用消防器材、设施者,除赔偿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除收缴封存使用的电器、炉具、燃料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黄色文字、图画者。

(二)观看、传阅淫秽书籍、音像制品,浏览黄色网站。

(三)从事或参与色情、淫秽活动者。

(四)男女非法同居或混居者。

(五)发生不正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在校园内,男女同学交往不文明、不得体者。

(七)未经学校同意进入异性宿舍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次性旷课二天或累计旷课达11-20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次性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达21-3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次性旷课四天或累计旷课达31-4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次性旷课五天或累计旷课达41-5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次性旷课七天及以上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节及以上的或在校累计旷课超过90节的,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习纪律、考场纪律者,分别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近似条款,视其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科是负责学生处分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科讨论决定,报主管领导备案。

(二)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科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研究决定。

(三)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科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

学校相关部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学生科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及处理意见送交学生科,由学生科按规定处理。

(五)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科(保卫)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六)

学生受处分的,由学生科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三十条

警告考察期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严重警告考察期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记过考察期9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生科研究决定,可以撤消处分,并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从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可开除学籍。学生所受处分前后的有关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的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达到留校察看的等级后,由学生科、班主任和家长签署联合帮教协议,共同进行跟踪帮教,促进学生改正和成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清点个人财物且办理相关的手续后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两份,一份由班主任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班级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科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有“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和通知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定于2010年6月修订并公布实施。

XX职业技术学校

2010年5月

篇3: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舞弊,违纪,考试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简介: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考场规则》,规范对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一、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当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给予口头警告。(一)不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入座;(二)开考后60分钟内离开考场;(三)开考铃响前答卷;终考铃响后继续答卷;(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笔答卷;(五)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内容: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处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考场规则》,规范对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当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者给予口头警告。

(一)不按指定的考场和座位入座;

(二)开考后60分钟内离开考场;

(三)开考铃响前答卷;终考铃响后继续答卷;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笔答卷;

(五)衣、包不按指定位置放置;抽屉内存放东西;

(六)将BP机、手机带入考场,未关机者;

(七)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八)左顾右盼,交头接耳;

(九)自带草稿纸;

(十)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按舞弊论处,取消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受口头警告后继续犯有违纪行为;

(二)有夹带行为;

(三)传递小抄;

(四)交换试卷;

(五)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联络;

(六)有意在试卷上做记号的;

(七)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八)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将答卷给他人看、抄的;

(九)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学员取消其学籍,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二)有严重窃取、泄漏试题行为;

(三)故意撕毁试卷;

(四)拒绝、妨碍考务人员执行公务;

(五)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考务人员;

(六)累计考试舞弊两次被零分处理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舞弊和粗暴行为。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第一款违纪行为,当即制止,情节严重、不听劝阻、态度不好者给予口头警告,并随即告诉另一位监考人员,但不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第二款舞弊行为,即与另一位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如有意见分歧无法共同确认,由主考裁定》,公布其姓名、学号(考号),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凡是作零分处理的,不得参加该科期末补考,只许参加总补考或补修;考生不予录取,并在分院范围内部通报。

六、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犯有第三款严重舞弊和粗暴行为者,须建议作取消学籍处理的,由该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和主考共同确认,将考生姓名、学号(考号)以及错误事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并写上“建议取消学籍”或“建议不予录取”。按规定手续作出处分决定后,通报其所在单位。

七、凡办学人员和考务人员有考前私拆试卷袋、泄漏试题、私自复印试卷,指使、纵容、庇护他人违纪作弊,搞“反监考”和擅自改变统一规定考试的日期、时间,玩忽职守的,严重失职而导致考风考纪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视为特殊严重违纪事故,必须从重、从严查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清除出办学队伍。同时,要追究出事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可视情况对出事单位采取以下处罚: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一年、停止其组织考试资格一年、限期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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