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在打击非法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本文关键词:人民银行,启动仪式,打击,讲话,宣传教育活动
人民银行在打击非法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本文简介:在打击非法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2011年12月24日)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这次“打击非法金融宣传教育活动”是我区金融系统的一件大事,对我区金融业的健康稳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法金融活动是违法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合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外发生的非法金融活
人民银行在打击非法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本文内容:
在打击非法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上的讲话
(2011年12月24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这次“打击非法金融宣传教育活动”是我区金融系统的一件大事,对我区金融业的健康稳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法金融活动是违法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包括合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外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任何名义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非法金融活动将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不仅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使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且对金融政策的有效性、金融体系的公信力、金融秩序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均有较大影响。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管理部门,肩负着维护区域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职责。对此,我们一直予以高度关注。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非法金融活动呈多发态势,如出现了湘西吉首较大规模非法集资、福建民间标会倒会、温州老板跑路等案件,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复杂而艰巨。人民银行将按照这次活动的总体要求,在做好宣传教育的同时,立足于规范市场和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充分履行央行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健全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做好可疑交易的调查核实,积极在金融领域和司法领域协调开展打击洗钱活动。完善支付清算体系,规范支付清算行为,加强对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行为的监测,配合打击“地下钱庄”。严格账户开立许可,防止不法分子使用假身份证明等方式开设多个账户的违法行为。整顿外汇交易秩序,严打网络炒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信用监督惩戒机制,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大力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规范的申诉处理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经济社会金融需求,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的同时,引导社会公众利用合法渠道开展投融资活动。
最后,祝我区金融事业蒸蒸日上,祝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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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本文关键词:人民银行,征信,介绍,中心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本文简介: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马永顺律师推荐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本文内容: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
马永顺律师推荐
2006年3月,经中编办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时为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规定,征信中心于2007年10月1日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并对外提供服务。2008年5月,征信中心正式在上海举行了挂牌仪式,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明确了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位。目前,征信中心在全国31个省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
作为专业化征信机构,征信中心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征信系统建设,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快系统升级优化,深入推进服务转型,加强产品研发与应用,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征信系统作为我国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自2004年至2006年,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今天的征信系统,已经建设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范围和使用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3年11月底,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8.3亿多,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近2000万户。征信系统全面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其中,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接入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遍布全国各地的金融机构网点,信用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形成了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核心的征信产品体系,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征信系统应用广泛、成效显著。征信系统已经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中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促进了信贷市场发展。征信系统的广泛应用,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
今后,征信中心将继续深化服务转型,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把征信系统建设好,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继续为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发挥作用。
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的发展规划。
2.承担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章,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工作。
4.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技术标准。
5.负责与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的业务技术联系协调工作,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6.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7.依法向商业银行及有关方面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及其增值应用和市场推广。
8.依法受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运行中的异议。
9.负责组织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业务知识及产品的培训。
10.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11.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
征信中心内设16个部门,另设基建部为临时机构,并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及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了征信分中心。
篇3:人民银行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银行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人民银行,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监督,项目
人民银行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4]2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
人民银行基建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2004]2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批准的基建项目的立项、征地、设计、施工、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管理。
(一)总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加强基建项目的廉政建设,建立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机制,并组织实施。
2、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方案及初步设计图纸,审批基建项目的立项及初步设计;
3、审批基建项目征地及地址变更事项;
4、审定基建项目的重要设计变更;
5、监督检查基建项目的建设情况,评价投资效益,考核建设成果;
6、委派审价机构对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的工程决算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总行的基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负责辖区内拟建项目的考察、排序和上报;
3、负责辖区内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现场审查和核实,并上报总行审定;
4、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查工程概算和预决算;
5、审查基建项目的主要合同;
6、检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按季上报总行;
7、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管理的专职人员,负责辖内基建管理人员的培训;
8、制定基建项目廉政建设措施并监督实施;
9、协调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事宜。
(三)建设单位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2、成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
3、根据上级行批准的基建项目立项文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管辖行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招投标工作;
4、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施工监督管理,控制建设进度和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5、对重大变更事项及时上报管辖行审查;
6、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建会计账务,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7、按月向管辖行上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
8、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整理移交工程技术档案,向上级行报告建设成果;
9、配合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和财务收支的审计。
第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立项和征地
第五条
基建项目申请立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因地震、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毁损,造成房屋建筑结构严重破坏,既没有维修价值,又严重威胁库款和人身安全,经地方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限期撤离或拆除的;
(二)现用发行库或营业办公用房年久失修,房屋损坏较大,办公用房紧缺,库房面积严重不敷使用的;
(三)因机构升格(县级支行升级为地市中心支行),现有发行库或营业用房面积严重不敷使用的;
(四)随地方政府驻地迁移,必须异地兴建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的;
(五)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市政道路拓建需要,其发行库或营业办公用房被列为拆迁范围之内,必须迁址建设的。
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单位应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提出评价和建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管辖行审查。
第七条
管辖行应对拟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经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排序,上报总行申请立项。
第八条
基建项目原则上先立项后征地。建设单位如需征地或变更建设地址,在确定候选地址后,应报管辖行审查,由管辖行报总行审定。
第三章
设计
第九条
基建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应具备国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等级。
第十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应选择两家设计单位,1000万元及以上的至少选择三家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管辖行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择优选择三个方案,报总行审定。
上报设计方案的资料应包括:当地规划部门同意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设计说明(含经济技术指标),建筑方案效果图(彩色图),建筑平、立、剖面图等。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经总行审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经总行审查未获通过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退回设计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经管辖行审查后,再报总行审定。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经管辖行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计工艺、水、暖、电、电子监控、综合布线、室外工程、防雷、消防等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以及以上文件的电子文档,工程概算书(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各类市政税费及其它费用),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当地政府有关规费的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地质、文物勘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地质文物勘探报告完成后,应报有关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经总行审查获通过并批复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经总行审查未获通过的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退回设计单位修改,经管辖行审查后,再报总行审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报管辖行审查。
经审定的施工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对重大设计修改,应经管辖行审查后报总行审定。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应熟悉基本建设业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吃苦耐劳,奉公办事,严把工程质量关,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
第十八条
管辖行会计财务部门应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对基建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法律、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和拟派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等进行审核和考察,报管辖行审查。
第二十条
管辖行应监督建设单位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通过合同约定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经管辖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招标过程的所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合同报管辖行审查后签订、并报管辖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质检、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并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管辖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检察,按月(月后5日内)向管辖行报告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管辖行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建项目建设情况,参加阶段验收(基础、主体工程、二次装修和竣工验收)按季(季后10日内)向总行报告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应报管辖行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熟悉业务的基建财务人员,钱账分管,建立健全会计账务,真实、完整地办理会计核算。
管辖行应指导和检查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和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进度按转账方式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拨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装饰装修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5%。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结余资金,由建设单位报管辖行批准后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月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报表,月后5日内上报管辖行。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报要求上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完成审计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基建项目,总行授权管辖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总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由总行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分阶段工程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向管辖行上报基建项目全面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并经管辖行审核后报总行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建筑面积、总投资进行设计和施工,监督管理好,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的基建项目,总行对建设单位、管辖行以及有突出业绩的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或表扬,并按总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管辖行和建设单位给予费用预算指标奖励,由管辖行和建设单位对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基建项目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违反基本建设规章制度的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由于建设单位监督管理不力,工程质量差或发生严重工程事故,验收不合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管辖行给予建设单位通报批评,酌情扣减建设单位以后年度费用预算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基建办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损失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涉及渎职等违法行为,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管辖行辖内基建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验收不合格的,总行两年内对其拟建项目不予批准立项。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超初步设计批复建筑面积11%以上或非合理因素超投资11%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或管辖行给予通报批评,酌情扣减建设单位或管辖行费用预算指标。
基建项目超初步设计批复建筑面积6%-10%或非合理因素超投资6%-10%的,由管辖行对建设单位酌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非合理因素超投资的,总行不予追加投资,资金缺口由建设单位自行弥补。
第三十九条
管辖行或建设单位挪用基建项目资金的,应追加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造成资金损失的,还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
第四十条
不按《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设备,与供应商串通,购买设备、材料高于市场价格,造成损失不能追回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损失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涉及渎职等违法行为,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不严、多付工程款、未能追回、造成损失的,应对有关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损失给予一定的罚款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印钞造币企业的基建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总行其他企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