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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日期:2020-06-1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企业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本文关键词: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办法,组织,经济

企业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本文简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六年三月二日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

企业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本文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141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

2006

2

月6

日市人民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0

六年三月二日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城镇内以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

(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雇工

;

(

)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不需要办理证、照的其他个体业者(以下简称其他个体业者)。

第四条

建立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生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在领取证、照或者取得合法收入后,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

(

)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运营收益;

(

)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

)财政补贴;

(

)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每月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应当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止。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地方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及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

(

)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

(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

(

)支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

;

(

)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8%,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

(

)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

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和运营收益。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企业职工或者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个人账户内容,定期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设立电话查询系统,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间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问断计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在统筹区域内变动就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号,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跨统筹区域变动就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五章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

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

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含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为企业职工的个体劳动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第二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相应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的乘积。

第三十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开始到本人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个体劳动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原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因企业破产等国家政策允许提前退休(含退职、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每提前一年,减发其过渡性养老金的2%

减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从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单位发放。

第三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分别按比例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企业和个体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守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对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截留、侵占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相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据实核定、征收、划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五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市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缴,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建立个人账户、计发基本养老金等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

年6

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篇2: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本文关键词:从化市,养老保险,参保,农村,办法

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本文简介: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日期:2010-12-27][字体:大中小]打印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介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编印一、参保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6周岁以上,具有从化市农村户籍的居民(含渔民,不含在校学生);2、未正在参加“农转居”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本文内容:

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日期: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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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介

从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编印

一、参保对象: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6周岁以上,具有从化市农村户籍的居民(含渔民,不含在校学生);

2、未正在参加“农转居”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未领取养老金(城保、被征地、农村农民、农转居)。

二、参保档次、缴费标准及60周岁申领养老金标准如下表:(单位:元)

缴费

档次

个人缴费

政府补贴个人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集体

个人账户储存额

基础

养老金

仅个人缴费的养老金

领回个人缴费成本年限

个人和集体都缴费的养老金

领回个人、集体缴费成本年限

月缴

15年

月缴

15年

月缴

15年

月缴

15年

1

10

1800

15

2700

5

900

5

900

6300

110

142.37

1.1

155.32

1.4

2

30

5400

35

6300

10

1800

10

1800

15300

110

194.17

2.3

220.07

2.7

3

50

9000

50

9000

20

3600

20

3600

25200

110

239.49

3.1

291.3

3.6

4

70

12600

60

10800

30

5400

25

4500

33300

110

278.34

3.8

349.57

4.3

5

90

16200

70

12600

40

7200

30

5400

41400

110

317.19

4.3

407.84

4.8

6

110

19800

75

13500

50

9000

35

6300

48600

110

349.57

4.7

459.64

5.2

7

130

23400

80

14400

60

10800

40

7200

55800

110

381.94

5.1

511.44

5.6

8

高于130

高于23400

80

14400

高于60

高于10800

40

7200

高于55800

高于110

高于381.94

少于5.1

高于511.44

少于

5.6

备注

个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或采取高于第七档,缴费年限超过15年

根据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政府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为第七档,最长补贴年限为15年。

经济组织是否补助,选择第几档补助,需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确定。

根据经济组织确定的缴费档次,政府分别按对应档次的标准进行补贴。经济组织不补助的,政府不相应补贴。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2、个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个月,以基础养老金为基数,加发0.1%。

3、基础养老金和养老金的保障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地方统筹准备金的情况适时调整。

备注: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将按其首次申领养老金的年龄选择不同的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以上(含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三、参保办理方式

1、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向当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经济组织代扣、代缴。

2、参保人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死亡,必须在当月报其所在经济组织,由经济组织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或终止参保手续。

四、各类人群的参保缴费须知(皆以第七档举例):

16-44周岁农村居民参保缴费须知

(1994年10月-1965年11月出生)

政策:1、该类参保人,可选择缴纳累计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缴纳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如果参保人达到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础养老金;或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延期申领养老金。

2、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3、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可以相互衔接:参加了城保未满15年的,可将城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参加了城保满15年的,可将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一次性转入城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并按城保规定计发养老金。

例子:某村集体补助第三档,村民甲1970年8月出生,2010年11月满40岁零3个月,距离60周岁19年零9个月,应如何参保缴费?60周岁后每月领取多少养老金?

方案一:选择第七档缴纳累计15年养老保险费,达60周岁后申办养老金。

v

甲个人缴费:

第七档

130元;

v

政府补贴个人:

第七档

80元;

v

集体补助:

第三档

20元;

v

政府补贴集体:

第三档

20元;

v

甲个人账户每月划入:

250元=(130元+80元+20元+20元)。

v

甲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433.74元=个人账户÷139+基础养老金

=250元×12月×15年÷139+110元

方案二:选择第七档缴纳7年养老保险费后一直停保,达60周岁后申办养老金。(或继续缴费,68周岁每月领取710元养老金=个人账户÷75+110元)

v

甲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151.08元=个人账户÷139=250元×12月×7年÷139

方案三:选择第七档缴纳19年(集体只补助15年)养老保险费,达60周岁后申办养老金。

v

甲个人账户有15年每月划入:

250元=(130元+80元+20元+20元)

v

甲个人账户有4年每月划入:

130元

v

甲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483.91元=个人账户÷139+基础养老金

=(250元×12月×15年+130元×12月×4年)÷139

+(110元+110元×0.1%×12×4年)

相关问题:1、如果甲缴了7年保险费后,不幸身亡了,将退回多少钱给他的继承人?

退回12600元=(130元+20元)×12月×7年

2、甲60周岁时,参加“城保”2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为7300元;“农保”

13年,个人账户储存额为42840元,可申领多少养老金?

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470.72元=(7300元+42840元)÷139+110元

45-59周岁农村居民参保缴费须知

(1965年10月-1950年11月出生)

※政策:该类参保人可选择缴纳从2010年11月至其60周岁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选择最少年限参保缴费参考表(以第七档为例、待遇水平取整数):

单位:元

出生年月

1965

1964

1963

1962

1961

1960

1959

1958

1957

1956

1955

1954

1953

1952

1951

年龄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缴费年限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月缴金额

130元

缴费总金额

23400

21840

20280

18720

17160

15600

14040

12480

10920

9360

7800

6240

4680

3120

1560

待遇水平

382

364

346

328

309

291

273

255

237

219

201

183

164

146

128

备注:该类人员应尽快参保,60周岁前缴足最少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否则在60周岁时只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继续缴费,延期申领养老金。

例子:某村无集体补助,村民甲1954年1月出生,2010年11月满56岁零10个月,距离60周岁有3年零2个月(38月),应如何参保缴费?60周岁后每月领取多少养老金?

方案一:选择第七档缴纳38个月养老保险费,达60周岁后申办养老金。

v

甲个人缴费:

第七档

130元;

v

政府补贴个人:

第七档

80元;

v

甲个人账户每月划入:

210元=(130元+80元)。

v

甲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167.41元=个人账户÷139+基础养老金

=210元×38月÷139+110元

方案二:选择第七档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达60周岁后申办养老金。

v

甲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381.94元=个人账户÷139+基础养老金

=210元×12月×15年÷139+110元

方案三:选择第七档缴纳少于38个月,例如缴纳2年养老保险费,达60周岁后申办养老金。(或继续缴费,缴足38个月后每月领取170.45元养老金=个人账户÷132+110元)

v

甲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36.26元=个人账户÷139=210元×12月×2年÷139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居民参保缴费须知

(1950年10月31日前出生)

※政策:1、该类参保人可选择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110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直系亲属已参保并缴费)。

2、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退休后出国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参保人可选择以下年限参保缴费:(以第七档为例、待遇水平按139个月计发取整数):

单位:元

出生年月

1950年11月1日前

年龄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趸缴年限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月缴金额

130元

趸缴总金额

23400

21840

20280

18720

17160

15600

14040

12480

10920

9360

7800

6240

4680

3120

1560

待遇水平

382

364

346

328

309

291

273

255

237

219

201

183

164

146

128

例子:某村无集体补助,村民甲1949年2月出生,2010年11月满61岁零9个月,应如何参保缴费?每月领取多少养老金?

方案一:选择第七档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到账次月后申领养老金。

v

甲每月领取的养老金:

396.36元=个人账户÷132+基础养老金

=210元×12月×15年÷132+110元

方案二:选择不缴费,直接享受110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直系亲属已参保并缴费)。

相关问题:如果甲选择第七档缴费15年,领取养老金2年后死亡,可以退回多少钱给他的继承人?

v

可退回总额19145.45元=23400元-23400元÷132×12月×2年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1、正在缴费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已领取老年生活津贴80或100元的人员将改发基础养老金110元,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110元。

咨询电话:从化市农保中心87972981、87962910

江埔街

街口街

城郊街

鳌头镇

温泉镇

太平镇

良口镇

吕田镇

林场

87985488

87930178

87909260

87876052

87832033

87816860

87852122

87858363

87843236

篇3:信都镇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活动总结

信都镇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活动总结 本文关键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活动总结,信都镇

信都镇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活动总结 本文简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总结根据八步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信都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宣传工作,现将有关开展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召开动员会根据《贺州

信都镇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活动总结 本文内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

根据八步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信都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宣传工作,现将有关开展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召开动员会

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八步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精神,我镇于2011年10月20日召开各社区干部,包社区干部等人员参加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动员会,会上人大主席就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作了传达,管线领导就文件精神及有关参保工作作了详细的布置,各社区干部纷纷发言,针对参保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二、印制资料张贴

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八步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文件精神,我镇劳保所简明摘要文件有关参保事项制成二十份通知,分发给社区干部并要求张贴到各社区各街道人员密集地方,使得群众人人知晓,同时分发《八步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提纲》约400份到三个社区,要求分发到各家各户。

三、制作横额、标语

我劳保所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八步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精神,订制横额5条悬挂在各社区街道,同时书写宣传标语约120条张贴在各社区街道,通过横额及宣传标语,使我镇城镇居民更进一步了解居保的政策及制度。

我镇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制定了宣传活动方案,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项宣传工作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

八步区信都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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