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 方案 计划 总结 报告 体会 事迹 讲话 倡议书 反思 制度 入党

对公司的建议及意见

日期:2020-06-1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对公司的建议及意见 本文关键词:意见,建议,公司

对公司的建议及意见 本文简介:对公司的建议意见及处理措施1、人员招聘方面:采用多种招聘渠道,比如:1、网络渠道:现在我司已有自己的网站要进行推广,让更多的人知道我们的网站,定时更新招聘信息;也可以在地方门户网站,如汝州信息港和汝州在线等到网站,因为现有有很多年轻人更青睐于这种招聘方式。2、劳动市场渠道:不要仅限于汝州市劳动市场,

对公司的建议及意见 本文内容:

对公司的建议意见及处理措施

1、人员招聘方面:

采用多种招聘渠道,比如:1、网络渠道:现在我司已有自己的网站要进行推广,让更多的人知道我们的网站,定时更新招聘信息;也可以在地方门户网站,如汝州信息港和汝州在线等到网站,因为现有有很多年轻人更青睐于这种招聘方式。

2、劳动市场渠道:

不要仅限于汝州市劳动市场,因为它是每2个月招聘一次,而且知名度不高,前来应聘的人也不多,招聘质量也不高,建议针对特殊人才到周边劳动市场,比如洛阳人才市场和平顶山人才市场每周二次。3、报纸渠道:针对特殊人才或管理人员可以向汝州晚报或大河报做招聘信息。4、电视渠道:我们公司做的招聘信息是在屏幕上找出来的,时间短,观看的人有限,建议主持人播出来,不过这样成本会高一点,但效果会好点。

3、人员手续办理:

1、加强对人事规章制度的学习,并且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办理手续;2、针对工卡押金,下步全部移交账务部。

4、人员离职率较高建议:

1、导购员:上周已到周边各商场调查,老城和步步商导购员底薪都是:800元加提成;建议公司与厂商沟通也做适当的调整;其次从上周导购员的调查表的情况来看,导购员培训内容比较单一,下步建议公司对培训内容要更加丰富一些;对已入职实习的导购签订导购员协议和收取300元押金,现在已正式实施;2、针对电工人员,因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再加同职业在同行的工资待遇情况和内部人员的离职情况和面试人员均反映工资较底,建议做适度的调整。

5、招聘、离职:落实所制订的综合的内容全面的《人事管理制度》,审批下发,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来规范各部门的人员招聘、异动、离职手续办理;

6、考勤监管:建议楼层管理人员周六、周日不要休息,因这两天是商场销售旺日,周三、周四休息,其他人员每月4天假,可不定时休息,未必强调星期天必须休息。

7、制度建设:成立制度建设小组,做出制度建设策划方案,明确制度制订、修订的流程、完成时间、主要负责人等,通过集中研讨、分期修订完善现有尚可用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新增为了适应企业以后发展需增加的制度,反复推敲意见一致后上报董事会审批,统一结册、下发、执行。

8、计划执行方面:建议公司召开会议给各部门下达任务、完成指标,以此制定部门计划,落实人头,跟盯完成,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切实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目的。

9、员工手册:向董事会明确既定的员工手册的建议/方向,特别考虑的环节,然后由行政人事部设定期限集中完成统一上报、经董事会审批、下发、执行。

10、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部门职责由行政总监做出限期,各部门经理修订完成;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由行政人事部设定限期,各岗位人员自行起草,各部门负责人统一收集审稿上交行政人事部。公司设立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统一建设小组,由行政人事部进行初审,并会同小组进行复审并终审,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结册、下发、执行。

11、改全员竞聘为空缺竞聘,倡导只要员工有能力、有自信,公司就提供给员工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对于岗位空缺实行针对性竞聘机制,由行政人事部组织牵头,从空缺岗位发文、报名、竞聘演讲、结果统计、任命通知发放等都公平、公正的进行,保证人才选拔的科学性。

12、创造条件,丰富图书、报刊、杂志,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员工自发学习,提高素质或为优秀人员提供外出学习培训成长福利。

13、鼓励员工多提正确建议、预案,公司给以充分重视,对书面建议均有正式恢复,采用者,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增强主人翁意识。

《希望公司改进的地方》

14、制定的方案在没有确定时不要下发通知,既然方案确定通知也下发到各部门就应该很好的实施,特殊原因没有执行应该另行通知,方便各部门安排其他工作。需要各部门协助工作的通知应该把主要的事项和工作的分配写上,以免出现不清楚问相关部门也没有准确的答案。

15、关于绩效考核的通知从五月份下发以来一直都没有执行,而且最基本的考核奖金是多少、奖金发放的依据也不清楚。

16、希望公司可以开展些业余的活动促进员工的团队意识和积极心态。

17、定期的做一些员工调查,认真的查看员工的心声,激发大家积极性,减轻工作压力。

18、公司解决事情的速度过于慢,很早等待解决的事情迟迟批不下来。

19、官僚意识强,很多凭关系进来的人拿着权利不做事实,只会给工作带来影响。

20、重复工作多浪费时间,应该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工作上而不是一味写东西,写的在好在多不一定能把工作做好,可以定期的组织管理人员开个讨论会,把工作总结一下提一些工作问题和需协调事项,问题涉及到的部门做好记录,限期完成。我们部门一般每个星期都会组织两次讨论会,每周都会上报工作计划、总结和日常工作日志,一般有问题都及时的上报了,再加上收银领班的工作比较繁琐,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及顾客退换货和到款台替换收银员避免款台暂停,还要总结工作的问题找出改进方法根本没有太多时间写东西。希望公司领导能够考虑各岗位的时间需要不要一味的让大家写,各部门定期的讨论,问题限期解决。即节省时间也有了效率。

21、绩效考核不明确,应该建立明确的奖励或处罚制度,绩效考核从五月份到现在一直在执行,但说的绩效工资却一直没有落实,造成员工的猜测与不满!

22、写东西太多,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像我们收银领班为了减少顾客投诉保证营业期间款台不停机,方便顾客交款,每天要替换款台去厕所、换零钱、检查款台纪律,处理收银员收银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并不定时在款台监督规范收银员的收款流程,能写东西的时间有限,而且我们的工作就是每天的日常工作,我们也不知道要写什么,我们的工作计划基本上都是总结上个月的不足和问题来制定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一下写半年的我也不知道从何写起!

23、技能大赛与绩效考核

6月份需要进行技能比赛,可是一直至今没有任何音信,收银员自从接到技能比赛通知后一直很注意加强自己业务知识及点钞技能的练习,但总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举行比赛,原有的积极性也被磨灭了。

绩效考核5-6月已经考核了,现在都已经是七月底了,按照公司下发的规定每个月都会发放绩效考核奖金,但现在绩效考核奖励一直不明确,收银员一直问我们,但我们给予不了任何的回复,并且关于绩效考核奖金怎么发放收银员听别的部门传言的比较多,感到是不是别的部门发我们就不发,虽然我一再强调绩效考核是全公司考核,要发放应该都是有统一标准,不会别人发放我们没有的,但是大家对我这个不明不白的解释不满意。

24、公司应增加和员工之间的互动,多听听她们的想法和建议

公司开展过一次调查问卷,我发现大家对调查问卷还是比较认可的,她们自己平常不愿说的东西调查问卷里面全部都写了出来,并且还能尽情发写自己的不满情绪,我希望公司能每隔一段时间能开展一次,听听公司员工心里的最真实想法,这些东西最好由人事部发放人事部收取,省去中间全部环节。因为我们也有做的不好的地方,如果让我们再收取,收银员想到这些东西我们能看到,都不愿写出我们的问题,这样也是对调查问卷的一种损失。

25、每天、每周、每月都在写东西中度过

我不知道别的部门都是怎么写的,我总感觉我一直都是在写写写,而且这些东西往往还比较重复,占用时间不说,有时候还不知如何下手来写

(1)我们现在每天都在写工作日志,每天的工作记录及发生的问题解决的事情都如实写出,并写出每周的工作小结

(2)每周我们要写出上一周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周的工作计划

(3)每月我们要写出下一月的工作计划,分为几个周写。我们的工作基本上都是什么时间干什么变动不大,所以每周的变动也不大,但随时还会有一些其它不可预见的工作,这些如有一次写一个月是体现不出来的。特别是上次写下半年的工作计划分解到每个月,站在年中看年尾只能列出大致的计划写着真是让我好生苦恼。

(3)每月要做好绩效考核,还的再开始写。并时刻根据公司要求写出各种材料

其实我们部门一直做的都挺好的,每周五下午会开财务部全体人员会议,就针对自己上周工作的问题及下周的工作计划做一个汇报,每个人都发言,如有问题当场提出,本部门自己能解决的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我们经理会记录下来,周二她们开会的时候会把自己部门的问题提出来,周三早上给我们开会传达会议精神,并对解决的问题给予反馈。我们工作中如有问题我们会立即上报,因为只人这样才能更快的解决问题,但是就这些东西我们是每天写、每周写、每月写,每周汇总发言,时不时再根据公司要求重新整理汇总出来。

以上就是我工作的问题及我自己心里的想法,可能我所提的这些问题也存在自己认识上的不足,但我如实把自己想法写了出来。希望公司任何部门以后工作的时候不要总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问题,多换位思考站在别的角度也多想想

26、如何处理好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批评、处罚,这会触犯某些人的利益,也就是俗话说的得罪人,如何在批评、处罚的时候,维护好与下属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在思考的问题。尽管隐隐约约中我也明白其中的一些诀窍,比如说把握好度、注意方式方法、求同存异等等,但在执行过程中总感觉并不得心手。我总认为自己的出发点是好的,也毫不藏私的把自己的心得经验拿出来与大家分享,但在有时候下属接受批评或处罚时往往并不领情,也会带出明显的情绪,弄得彼此不愉快,这让我有时候不得不权衡,是否要放弃一些批评或处罚,以维持好彼此间的关系?因此我希望公司有机会组织一些培训、座谈之类,能够解疑释惑。

27、组织活动拉近部门人员的关系

(1)以部门为单位,每个周期在8楼举行一次座谈会,公司提供瓜子、水果之类,在愉快融洽的氛围下畅所欲言,组织座谈;

(2)以部门为单位,每个周期由公司提供假期,部门经理付费或AA制,组织部门人员在周边旅游、玩耍。

28、公司自今年以来,一直强调执行力,同时,也对如何强化执行力进行了各种教育培训,并且也通过绩效考核来提升执行力。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提升执行力的作用,但总感觉作用并不明显有效。我们公司的执行力在执行的中间环节并没有切实的监督和跟盯措施,很多问题很容易出现虎头蛇尾的情况,如每次中层例会确定的事情都是传达到中层,那么,会后中间到底落实的如何?是否需要监督跟盯?怎么跟?监督会不会流于形式?问题落实后如何反馈?反馈是否属实?等问题需要考虑。

案例:如一项阶段性重要工作,由于比较重要且时间紧迫,公司专门召开了专题配合协调会,明确了各部门需要配合执行的工作,也讲明了各部门要全力配合,甚至有时会直接授权给当事部门负责任人特殊权利以便来协调整体工作。但往往是到需要配合的时候,情况并不会像会议上讲的那样全力配合,调度个人员需要跟该人员的部门负责人请示,跟部门负责人联系后部门负责人要求还需要与主管领导请示,若领导安排了就执行。

29、将每次所确定问题,如一个部门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是需要另一个部门配合,那么,这个问题在会上讨论确定后,讲明要列入该配合部门的当周或当月计划,下次例会该部门必须要专门反馈该项问题落实的情况。若在下次例会前完成,建议随时反馈,由部门经理反馈给主管副总,再由主管副总反馈给更高层领导或考核主管部门。当然,要考虑问题的大小重要程度,一般的小问题可只反馈到主管副总处或考核主管部门。

其次,建议若问题反馈后没有按照讨论确定的要求执行落实,对当事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在除绩效考核外,要实行问责制。

30、建议公司下步组织一些中层管理人员拓展训练,转变观念,开拓思路,提高强化管理能力。(迫切)

31、公司早日建设一个正规的仓库,便于公司资产的统一管理

32、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转变工作思路,改变工作作风。建议今后,相关部门能一个电话说清的不打两个电话,能一个通知包含的不多下通知,能一个会上协调的不开两次,能亲自下到一线收集素材,相关问题的不打电话要素材,无论任何人任何事都要讲究办事程序和规矩,不能一竿子插到底,给一线添乱,真正减轻一线工作负担,真正树立为一线服务的思想,真正让一线人员集中精力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完成公司的命脉销售工作。

33、公司尽快完善部门职责的调整,以示明确。

34、加强对卖场人员的培训力度。为了更好的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公司应考虑卖场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弱项,特别是在经营方面,没有很好的经过培训和学习,在此方面会很大程度影响制约下一步的经营管理工作。建议公司能从长远发展考虑,安排卖场人员对经营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充实知识,更好的为下一步经营做铺垫。

35.公司能定期组织一些全体员工或者是主管以上参加的各种联谊活动。特别是卖管部门处在基层一线,整天忙不完的事,在一没经费二没时间的情况下,想和员工交流感情的机会都没有。建议公司能在适当的机会,利用不同的形式(如:联谊会、聚会、郊外旅游等)增进同事之间的友谊和感情。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更好的干好工作。

篇2: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本文关键词:企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公开,信息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办发〔2008〕3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直属各海事、救助、打捞局,部内各单位,部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办发〔2008〕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直属各海事、救助、打捞局,部内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现将《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公共信息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办法》,现就交通运输(不含民航、邮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个服务”,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获取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信息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2.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外,都要公开,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可信。

3.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公开程序,信息公开、更新及时。

4.便民利民。程序便捷、渠道畅通、方便公众、优质服务。

(三)目标任务。把信息公开作为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信息公开内容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路水路运输、客货站场及港口经营、公路经营、驾驶员培训、汽车维修、船舶检验、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中介机构及学术团体,以及人民政府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公共信息应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三)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应急抢险预案及报险电话。

(五)便民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网络、报刊、电视、电台、手机短信等。

(二)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场所的广告栏、告示牌等。

(三)营运工具、票证、办事指南、信息简报等。

(四)服务中心或营业窗口。

(五)问询处或便民服务处。

四、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信息公开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一)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和使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

(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应为前来办事或咨询的社会公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能确定有关办理部门,要告知办事人。

(三)示证上岗制。窗口单位应摆放或由窗口工作人员佩戴有工作人员照片、姓名、岗位名称、工号等基本情况的证件,方便公众监督。

(四)服务承诺制。要结合自身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五)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受理服务事项时,必须将所需材料、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准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六)投诉反馈制。对公众投诉问题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按时限要求向公众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七)考评制。将信息公开纳入本单位质量控制考核体系进行考评,并与班子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相结合。

(八)责任追究制。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责任追究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经查实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设立或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应把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做到信息的内容具体细化、公开的程序便于操作。应把社会公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信息作为公开重点,全面、及时、有效地进行公开。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令整改。

篇3: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苏州市,使用权,征求意见,流转,建设用地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苏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是一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壮大,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办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苏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是一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壮大,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涉及面较广,为更好地修改完善该《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4月19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ΟΟ九年十月十四日

苏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壮大,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城市(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城市(镇)规划区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农村村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住宅用地的流转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的商品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项目用地等不得使用集体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依法办理过使用手续、拥有合法权源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及转让、转租等。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全面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宅基地、农民公寓、农民拆迁安置房等需要使用土地的外,其余工业、仓储、科研、打工楼、非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的商业、旅游、娱乐等项目用地需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流转方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组织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各市(县)、区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因势利导,统筹规划,鼓励农民集体通过转权让利、保权让利多种方式实现土地所有者权益。

因国家公共利益或城市(镇)规划调整,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但政府应根据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补偿。

第六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流转方案须报经各市(县)政府批准。

农办、发展改革、规划、环保、财政、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资产监管、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登记、拆迁补偿等具体工作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衔接。

第二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代表为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已经量化到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代表为村民委员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内各村民小组。经村内各该村民小组2/3(含本数)以上村民同意,可以将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代表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依法取得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权属审核,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按规定进行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年期内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任何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都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愿的原则。村或村民小组出让、租赁本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经本集体组织2/3以上(含本数)成员或2/3以上(含本数)村民代表的同意。

(3)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商品住宅、商业办公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4)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管理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在各市(县)统一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规范进行。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6)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各类项目须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投资强度、规划指标、用地规模等均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标准。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的禁止类项目,限制类项目必须按要求经过有权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所有权合法明晰,无争议;

(3)已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依法办理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或已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4)拟出让或租赁土地已按规定落实农民安置补偿,或者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

(5)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土地所有者代表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与土地使用者、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出让或租赁合同,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协议书。

出让、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价款(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土地使用条件、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集体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协议书应当明确开发土地的规划指标、产业类型、投资强度、闲置费收取、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协议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确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

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书面申请,包括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意向价格、项目类别、投资总额等内容。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拟出让、租赁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权属证明;

(2)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分别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小组2/3以上(含本数)成员同意出让、租赁该宗土地的证明;

村委会代管的村民小组所有土地,需提交该村民小组2/3以上(含本数)成员同意出让、租赁该宗土地的证明;

土地所有权代表为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乡镇政府同意出让、租赁该宗土地的证明;

(3)土地所有权人与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原土地使用者退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

城镇规划区外依法转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出具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已落实补偿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4)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

(5)规划用途为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各市(县)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及要求;

(6)具有在苏州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土地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7)有意向使用人的,提供意向使用人的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意见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及勘测定界,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拟定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或租赁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出让或租赁的方式;

(3)土地用途、用地规模、投资强度等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标准;

(4)审核确定评估地价;

3、根据政府批准文件,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土地有形市场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可协议出让(租赁)的,按规定进行公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文件,由土地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土地所有者代表的意见组织编制,但不得设置可能影响公平交易的条件。具体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的相关规定。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成交后,或者协议出让(租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受让方(承租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及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协议;

5、土地受让方(承租方)根据合同和出让(租赁)文件约定向市(县)财政指定专户缴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并到当地发改、规划、环保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6、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受让方按规定缴付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土地受让方凭出让(租赁)合同、出让价款(租金)付清凭证、缴税凭证及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租赁)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利用条件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条款处置。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原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过集体土地流转手续的,发生土地使用权(包括地面建筑物)转让、出租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补办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并交纳不低于评估核定价格40%的土地价款。其中拟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商品住宅、商业用房的除外。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出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按照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租赁)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总投资额的25%或已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3、属于工业厂房、工业仓储、工业研发,其他营业性的公用设施用地、公益项目用地、营利性教育用地、营利性医疗用地、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打工楼、集宿楼)用地须转让、出租的,应当符合《苏州市工业用地公开交易办法》规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4、通过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转租的,应经土地所有权者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

1、被依法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共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未按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

5、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同时新的土地使用人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开发利用协议。

转让、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原出让、租赁合同。转让、出租合同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使用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包括转让方原签订的转让合同)、出租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新建项目的立项文件及规划意见等相关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转让(租赁)价格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转让(出租)合同鉴证;

3、流转双方缴纳相应税费后,按规定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双方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转让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土地所有权者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原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过集体土地流转手续的,未经补办土地流转手续,缴纳土地收益,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规定,并应到当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须提交下列资料:

1、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主合同;

2、抵押合同;

3、土地使用证;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5、原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过集体土地流转手续的,必须提交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是否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名确认的材料),以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国土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到期,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人依法处置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但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明确征为国有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定级估价及基准地价的编制工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执行,并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土地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集体土地流转底价、起报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取得土地时对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补偿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

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最低流转保护价制度,最低流转保护价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级别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的80%。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具体要求执行。集体土地用于工业仓储项目建设的,流转底价、起报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所取得的土地收益,主要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应向政府缴纳不高于流转合同价款15%的土地收益。

集体土地出让、租赁政府收益部分,由各市和乡镇二级分成,具体收缴办法和分配政策由各市、吴中、相城、高新区、工业园区各自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收益必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并应设定土地收益专户。具体土地收益使用、监管实施办法由市农办、劳动社会保障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如实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可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各市、区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契税、增值收益等税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苏州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收益,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及增值收益外,其余归土地使用权者所有,但土地流转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出让、租赁、转让、转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分别参照国有土地标准缴纳土地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的商服、金融、旅游、娱乐等项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拒不交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实行公开交易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按照违法用地处置。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照原《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及《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实施意见》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的,暂按已有规定及流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日起施行。

【好美哦女装】http://haomeio.taobao.com,跟掌柜报文档名享受全场【八折】哦!

    以上《对公司的建议及意见》范文由一流范文网精心整理,如果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及关注我们,或向其它人分享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流范文网»最新范文»对公司的建议及意见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范文吧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一流范文网 如对《对公司的建议及意见》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