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补充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发布日期:1997-06-05字体大小[大中小]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发布日期:199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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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
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从其调入的次月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在两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从调动工作的次月起,实行调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或者就业于没有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并且就业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
离休、退休;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
偿还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成员的直系血亲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履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满足本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前提下,其储存余额可提供给本单位用于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宅。
单位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补充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纳入补充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应当帐户分开,业务分开,核算分开。
第二十条
有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对帐、查询、监督、法律责任等事项,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6月5日
篇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建设工程,示范本本,施工合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简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2004版)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心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 本文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本(2004版)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心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事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桥碧云90酒店及商务办公楼
工程地点:金桥出口加工区G1号地块
工程内容:见前附表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列明范围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计划*年*月*日
竣工日期:计划*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
其中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元
六、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报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篇3: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本文关键词:中国银行,分期付款,上海市,协议书,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本文简介:第一联——持卡人联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1、申办手续1.1本业务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行的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联名卡。1.21.1中所指信用卡之持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的分期付款专用额度。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对所有核准之持卡人均会寄送[邀请函]。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本文内容:
第一联——持卡人联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书
1、
申办手续
1.1
本业务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行的中银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联名卡。
1.2
1.1中所指信用卡之持卡人须获得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核准的分期付款专用额度。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对所有核准之持卡人均会寄送[邀请函]。
1.3
本人(下称“购买人”)申请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发行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付款购买由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指定的商店或经销商(下称“销售商”)提供的商品。
1.4
购买人知悉并同意如实填写、签署本协议,并交与销售商。
1.5
如通过专用POS机办理分期付款业务,需验证购买人信用卡密码。
1.6
如通过电话方式办理分期付款业务,购买人需同时出示信用卡和本人身份证件,以便银行核实。
1.7
经中国银行信用审核通过,购买人将按本协议及购买人在中国银行开立信用卡时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的规定按月向中国银行支付购买人所购买商品的价款。
1.8
特别声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公布的销售商是指经中国银行网络或其它形式公布的商品供应者,中国银行仅提供付款服务,并非商品的销售商,与销售商无代理、合作关系或提供任何担保。
2、
关于信用卡全额支付或分期付款及购买商品的约定事项
商品购买及信用卡付款信息(购买人须为信用卡持卡人本人)
持卡人及信用卡基本信息
持卡人联系电话
持卡人姓名
信用卡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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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分期商品信息(如购买人选择其他分期期限,请自行填写,但需与实际交易一致)
商品
名称
型
号
金
额
期
数
□3期
□6期
□12期
□__期
持卡人签名(签名须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年*月*日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附的条款
2.1
中国银行有权根据购买人签署的本协议或验证成功的信用卡密码向销售商垫付购买商品的总金额,形成购买人的透支债务。
商户专用信息(如采用电话方式请填写此表,如采用专用POS请在本位置粘贴签购单银行联,并加盖商户公章)
商户名称
上海恒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
商户编号
104290057320727
盖章处
合
同
号
交易时间
收
银
员
2.2
购买人同意按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中国银行代购买人垫付的商品价款。由该笔金额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遵照本协议约定及购买人签署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或《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准贷记卡领用合约》。准贷记卡持卡人每期分期付款消费金额如发生透支,则从记账之日起开始征收透支息。
2.3
若购买人的信用卡被停卡或购买人有其它信用程度降低或债务不履行或购买人主动要求停卡或销卡时,无须经中国银行通知或催告,购买人的分期付款授信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购买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
2.4
有关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销售商提供,若购买人与销售商之间就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它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与销售商协商处理,申请人对商品内容有任何疑问,可直接与销售商洽谈。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购买人应继续按上述第2.2款之规定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中国银行的代垫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中国银行对购买人所欠款项的追偿权。
3、
以信用卡全额支付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的条款与条件
3.1
填写、签署和递交本协议,或通过专用POS机以密码验证方式,均代表了购买人向销售商发出了购买商品的申请及向中国银行发出了信用的借贷申请。
3.2
中国银行将在批准购买人提交的本协议次日起,从购买人的信用卡账户上一次性全额或分期扣除所购商品的价款。如果因购买人的原因导致退货,购买人同意中国银行从购买人的信用卡账户中代扣相应运费以补偿销售商实际发生的送货费用,该费用自动成为购买人对中国银行的透支债务。如购买人对运费金额有异议,由购买人自行与销售商协调解决。
3.3
如购买人在中国银行垫付了购买商品总金额后又发生购买人退货情形,购买人授权销售商直接将所退款项付给中国银行,然后由中国银行付至购买人信用卡账户,用以偿还中国银行代垫款项,同时购买人同等金额的透支债务视为已偿还。
4、
订购商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4.1
销售商将严格按照中国境内相关法律及消费者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购买人所购商品的质量问题和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购买人或有关购买商品的最终用户可通过所购商品内附的商品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相关资料向销售商询问了解相关信息。
4.2
若购买时发现商品有损坏(或瑕疵或短缺),购买人应在接收货物前向销售商申请更换。
5、
其他事项
5.1
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购买人签署的领用合约的规定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