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无锡市,使用权,流转,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法规标题】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7-1-1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wuxi.gov.cn/open/zfwj/szfwj/78397.shtml·【全文】
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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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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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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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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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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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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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wuxi.gov.cn/open/zfwj/szfwj/783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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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锡政发〔2007〕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城市(镇)规划区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划区内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宅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财政、农林、劳动保障、审计、民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等,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第八条
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开发。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改变后土地用途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时,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依法应当由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协商确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等,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流转申请;
(二)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报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三)集体土地所有者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四)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持出让金或租金支付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向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依法领取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必须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工业性项目等其他具有竞投(买)条件的,应当通过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通过出让、出租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通过出让、出租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转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向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地价款,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总投资额的25%或土地开发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三)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行为发生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转让:
(一)被依法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按城镇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出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人将已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出租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地价、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制订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主要归集体土地所有者,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收取不超过10%的土地收益。
归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益应纳入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其中60%以上应当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收益除按规定缴纳的税费外,其余归原土地使用者所有。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的,流转行为无效,同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按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故事表演节”园部方案(无锡市妇联实验托幼中心)
“故事表演节”园部方案(无锡市妇联实验托幼中心) 本文关键词:托幼,无锡市,妇联,表演,实验
“故事表演节”园部方案(无锡市妇联实验托幼中心) 本文简介:“浸润书香故事快乐表达表现”——2014第二届乐乐杯“故事表演节”活动方案无锡市妇联实验托幼中心一、活动宗旨:每个人都是伴随着故事成长起来的,故事是陪伴着孩子们度过快乐时光的好伙伴,故事中的趣闻趣事不仅蕴含了丰富的教育价值,更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引领幼儿倘佯在故事王国里,健康快乐地成长。在第65个“六
“故事表演节”园部方案(无锡市妇联实验托幼中心) 本文内容:
“浸润书香故事
快乐表达表现”
——2014第二届乐乐杯“故事表演节”活动方案
无锡市妇联实验托幼中心
一、活动宗旨:
每个人都是伴随着故事成长起来的,故事是陪伴着孩子们度过快乐时光的好伙伴,故事中的趣闻趣事不仅蕴含了丰富的教育价值,更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引领幼儿倘佯在故事王国里,健康快乐地成长。
在第65个“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契合《指南》精神,以支持幼儿学习与发展为宗旨,紧紧抓住幼儿的兴趣需要和心灵满足,开展妇联实幼第二届乐乐杯“故事表演节”,旨在激发幼儿表达、表现和创作的热情,提供学故事、敢说话、会表演的学习机会及展示舞台,使幼儿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同时,“故事表演节”也是妇联实幼契合我园教育特色向家长、社会展现我园“全语言”教育成果的一个良好契机。
二、时间:
2014年5月26日~5月30日(为期一周)
三、参与人员:
妇联实验托幼中心全体班级、家长,部分活动邀请无锡市妇联领导、无锡市幼教同行。
四、活动安排:
时间
内容
形式
地点
参与幼儿
负责人
周一
9:30~10:
00
第二届“故事表演节”启动仪式
集体
露天舞台
中大班
张赟
周一
10:00~10:45
“宝贝爱看书”
——大班幼儿参观图书馆
集体外出参观
沁园小学图书馆
大班
顾岱华
周一
3:10~3:50
“园丁剧场”
——教师童话剧、木偶剧演出
教师表演
幼儿观摩
四楼舞台
小班、托班
钱炜琳
倪婷
周一
园部推荐优秀亲子阅读书库
网站
钱炜琳
蒋啸宇
周一~周五
11:45~12:00
“乐乐讲故事”
——小喇叭广播
幼儿讲故事
每天3位小朋友
广播站
中大班
王吟
朱光
各班主任
周二
9:30~10:30
15:10~15:45
幼儿图书跳蚤市场
家长义工配合
大班操场
托班操场
中大班
托小班
薛慧
邓慧
周二
“纸故事”剧场
网站视频
教师录制
倪敏娟
朱佳艳
周三
9:30~11:00
“乐乐故事王”
——幼儿讲故事比赛
家长代表、幼儿评分。
各班幼儿教师观看直播。
演播厅
中大班各班推选出的“班级故事大王”;小班个别幼儿。
薛慧
顾岱华
钱海萍
周三
“亲子图书秀”
——亲子自编自制故事图书展评
展览+评选
大厅外操场
全体幼儿
倪敏娟
赵玫
周四
9:15~10:30
“乐乐小剧场”
——大班自助影院(此子方案向全市幼教同行开放现场)
幼儿购票自选观摩,共8个剧目
大班各教室
大班
张赟
顾岱华
周四
9:40~10:40
故事表演秀
集中展示
邀请家长
四楼舞台
小班、托班
沈波
梁佩燕、许民
周四
14:45~16:00
“手拉手共读书”
——向福利院小朋友赠书活动
送书上门
无锡市儿童福利院
幼儿代表
沈波、
冯丹敏
周五
9:20~10:40
“故事表演秀”暨第二届“故事表演节”闭幕式
集中展示
邀请家长
四楼舞台
中大班
沈波
顾岱华
钱海萍
周五
15:00~15:45
“乐乐大篷车”
——幼儿故事巡演进社区
节目展示
五星社区广场
演出剧目教师与幼儿
张赟
钱炜琳
倪婷
周五
“听精彩童话、画趣味故事”
——幼儿故事绘画展评
展览+评选
大厅外操场
中大班
薛慧
朱佳艳
班级自选活动:
童话剧歌曲表演(适合托小班);班级图书漂流;纸故事剧场;幼儿介绍自己在“故事表演节”中最喜欢的故事书和表演节目……
表示时间的介词
表示场所和方向的介词
其他介词
?
表示时间的介词
表示
“时间”
的介词如下:
1.
表示年、月、日时刻等用
at
,
in
,
on
2.
表示时间的前后用
before
,
after
3.
表示期限等用
by
,
untill
,
till
4.
表示期间等用
for
,
during
,
through
5.
表示时间的起点等用
from
,
since
6.
表示时间的经过等用
in
,
within
表示年、月、日时刻等用
at
,
in
,
on
at
用于表示时刻、时间的某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