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公共图书馆实习报告 3 本文关键词:实习报告,公共图书馆,XX
20XX公共图书馆实习报告 3 本文简介:20XX公共图书馆实习报告3检索到7个结果,都与主题相关,其中有两个是使用检索策略2也检索出来的,大多是论述少儿图书馆的.于是尝试将“图书馆“缩小为“公共图书馆“进行检索,但是很遗憾查找不到任何结果.(3)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1990-)检索策略1:检索结果1及分析:获得“0“篇文献.看来是检索
20XX公共图书馆实习报告 3 本文内容:
20XX公共图书馆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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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7个结果,都与主题相关,其中有两个是使用检索策略2
也检索出来的,大多是论述少儿图书馆的.于是尝试将“图书馆“缩小为“公共图书馆“进行检索,但是很遗憾查找不到任何结果.
(3)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1990-
)
检索策略1:
检索结果1及分析:获得“0“篇文献.看来是检索策略过于详细,限定过多.
检索策略2:将“公共图书馆“拓展为“图书馆“,其他不变
检索结果2:共得到32条检索结果
检索结果2分析:
检索到的文献基本上都是与主题相关的,具有较高的检准率,检索策略的制定相对来说更适合检索.但是检索到的大部分是少儿图书馆的阅读活动,公共图书馆的较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了新的检索策略
检索策略3:
检索结果3:只有一个结果
检索结果3分析:
检索结果太少了,为了找到更多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活动,于是决定将“少儿“这个限定词去掉.
检索策略4:
检索结果4:得到40条结果
检索结果4分析:
检索所得的40条记录,经过分析只有13篇符合主题,检准率较低,但是获得的文献不仅是国内公共图书馆领域的而且还有国外公共图书馆领域的相关内容,方便了解国外的一些阅读活动.
2
网络学术资源
(1)Google
Scholar
Google于2004年11月24日推出的免费学术搜索工具,它将网上繁杂的学术信息整理成为可随心使用的学术信息资源,用户犹如在使用一个学术一样,但是不受任何IP的限制,给用户提供方便,准确,快捷并且免费的数据库搜索服务.
篇2:2020实习报告—法学类
20XX实习报告—法学类 本文关键词:实习报告,法学类,XX
20XX实习报告—法学类 本文简介:20XX实习报告—法学类[1]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
20XX实习报告—法学类 本文内容:
20XX实习报告—法学类[1]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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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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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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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6、经贸公司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证。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9、施巍证言材料。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
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篇3:2020审计毕业实习报告范本
20XX审计毕业实习报告范本 本文关键词:审计,实习报告,毕业,XX,范本
20XX审计毕业实习报告范本 本文简介:20XX审计毕业实习报告范本[1]首先,我非常感谢部里领导给我这次企业实习的体会,说实在的,这是我1992年大学毕业后第一次外出企业实习,由于毕业后一直在学校当老师,从未在中实践过。故此,授课时总觉得缺少素材,对目前企业会计现状也缺乏了解,所以教学时总觉得略欠空洞,不够理论联系实际,所以,对于这次外
20XX审计毕业实习报告范本 本文内容:
20XX审计毕业实习报告范本[1]
首先,我非常感谢部里领导给我这次企业实习的体会,说实在的,这是我1992年大学毕业后第一次外出企业实习,由于毕业后一直在学校当老师,从未在中实践过。故此,授课时总觉得缺少素材,对目前企业会计现状也缺乏了解,所以教学时总觉得略欠空洞,不够理论联系实际,所以,对于这次外出企业实习机会,我非常珍惜。
本次外出实习,部里安排我到xx会计师事务所实习,主要任务是协助各注册会计师到各街道进行查账,主要工作有编制工作底稿,查阅凭证,帐簿,报表发现问题,提出审计意见,进行现金盘点,资产清查,编制审计报告等。
本次外出实习,我感觉收获特别大
第一
:收集了很多教学素材案例,在审计过程中,一旦我发现有对我以后教学有用的东西,我都会用笔记本记录下来。故此,这次外出企业实习,我做的笔记就有3本。我相信这些素材将会对我以,后教学提供很多帮助。本学期我讲授企业单项实训课程,在授课时就经常顺手拈来我外出审计中碰到的很多案例感觉教学效果很好。
第二:了解目前企业会计现状以及他们在做帐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种种舞弊现象。
第三:向注册会计师学习了很多知识,对于我在审计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我都会虚心地向xx会计师事务所的老师询问,对于我提出的各种轰炸式提问,他们都很耐心地给予回答。第四:近距离接触,真正了解到对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及要求,为我以后在讲授课程时对于授课内容如何有所侧重更有帮助。本次发言,张部长主要让我谈一谈目前企业对会计人员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应注重培养学生哪些方面知识.我以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电算化知识
本次外出企业查帐,我发现大部分企业已实现用电脑做帐,而且大部分企业公司都是采用金蝶财务软件做帐,少部分采用用友软件做帐。故此,我们应重点加强这方面知识讲授,让每位同学都能达到熟练运用这2个财务软件.既然是用电脑做帐,对打字速度有一定要求,一般要求学生每分钟要达到40-50个字左右。
二,税务知识
本次外出企业查帐,我发现很多公司因为规模较小,只设有一名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可以说是一名多面手、做帐、报税等均是他的工作。所以,我们以后应加强税务知识讲授,尤其是税务实务操作练习,教会每会学生如何申请报税、计税、缴税、尤其是几个主要税种,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更要重点讲授。
三,出纳方面知识
由于我们的学生学历较低,很多同学毕业后只能担任出纳,故此,对于出纳工作主要职责(如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发票、支票印章)以及应具备技能(如点钞、计算器、辩别真假钞票)等应让学生熟练掌握。
四,财会法规知识
本次外出审计,我发现目前很多企业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尤其是财会法规知识淡薄,没有严格执行款项收付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收付业务没有拒绝办理。做帐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很多单位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经营收入超过1,500万元以上,用于业务招待的费用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经营收入低于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其收入的3‰。但很多会计人员却不知道这一规定,甚至有一个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为200多万元,当年支付业务招待费却为30多万元,占该年经营收入的的117‰,而当年的营业利润却为-30多万元。很多单位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单位间的各项经济往来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结算开户银行支付给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等有关规定。还有很多单位存在白条抵库问题,我到一个单位查帐,出纳有一张借条,金额为32万元,只有董事长一人签字同意,没有写明借款理由,时间已长达5年,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关于不能白条抵库等明文规定。再比如现金盘点,很多出纳人员对于我们提出现金盘点,非常不配合,竟然说出“多了也是我自已的,少了也是我往里贴。”这样的话来,竟然把单位现金与自已钱包混在一起严重违反财会法规的行为来,有些固定资产业务没有工程合同,有些记帐凭证没有附原始凭证。比如我查到有一笔购买食品的费用7万多元,既无食品名称也无食品去向,无法证实该费用的真实性。所以,我们以后应加强这门课程讲授,让学生从现在起就树立起法律意识,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五,会计基础知识
本次外出查帐,我还发现很多企业会计人员会计科目使用极为混乱。比如固定资产记入管理费用,银行利息记入营业外收入,交纳的印花税和税务罚款全
全部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收到的押金记入应付帐款等,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混淆不分,甚至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分,对固定资产多年不计提折旧,真是让你看了哭笑不得。故此,我们以后应加强基础会计教学。
作为专业教师,外出企业实习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对学校发展还是个人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本学期我校正大张旗鼓开展教学改革,我以为教学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教学内容的改革,我们老师只有走出去,才能了解到对本专业学生有哪些知识能力要求,才能在教学时真正做到有的放失,让学生学到真正有用,实用的知识。让我们的学生能真正达到零距离就业,一毕业就能适应工作需要,不需要经过再培训才能上岗,希望我部领导以后能坚持把这项举措坚持下去,让更多的老师获益,从而最终学校获益,学生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