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泵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版) 本文关键词:试行,管理制度,高温,维护
高温泵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版) 本文简介:高温泵特级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版)1目的为加强高温泵和关键设备的管理,确保装置长周期运行,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炼油部各部门、联合车间及检修单位。2.2本制度适用于高温泵在正常运行和备用期间的特级维护。3职责3.1设备管理部职责3.1.1负责炼油部高温泵特级维护归口管理工作,组织编
高温泵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版) 本文内容:
高温泵特级维护管理制度(试行版)
1
目的
为加强高温泵和关键设备的管理,确保装置长周期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炼油部各部门、联合车间及检修单位。
2.2
本制度适用于高温泵在正常运行和备用期间的特级维护。
3
职责
3.1
设备管理部职责
3.1.1
负责炼油部高温泵特级维护归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高温泵特级维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具体实施。
3.1.2
督促各联合车间、维检修单位做好高温泵特级维护管理工作,检查和考核有关单位对《高温泵特级维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1.3
组织对高温泵特级维护的检查及月度特护讲评工作。
3.1.4
组织有关单位对日检、周检、月讲评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认真地查找原因,制订对策,落实措施。
3.1.5
根据分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变更和调整公司范围内的特护设备并及时公布《天津分公司炼油部特护高温泵清单》。
3.2
各联合车间、维检修单位职责
3.2.1
执行《高温泵特级维护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对特级维护设备巡回检查的工作标准,规定特护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并报设备管理部备案,安排本单位各级人员按要求参加特级维护。
3.2.2
针对特护设备出现和已经出现过的问题,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
3.2.3
对日检、周检、月讲评中指出的一般问题,由特护设备所在单位及时委托处理,查出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设备管理部和设备所在单位。
3.2.4车间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章操作,严格机泵超温、超压、超负荷、超速运行。
3.2.5车间操作人员、维护人员、设备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做好“三检”工作(操作人员的巡检、维护人员的点检、设备管理人员的专检。按巡回检查路线、内容和标准对机泵各部位进行检查,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操作日记。对不能及时处理的缺陷应采取防范措施,列入检修计划,直至消除缺陷。
3.2.6车间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发现机泵运行不正常时,应立即检查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为保证设备和人员安全,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有权按操作规程采取果断措施,直至立即停机。
3.2.7车间应加强高温泵润滑管理,认真执行润滑管理制度。机泵各润滑点应统计登记齐全,按规定添加和更换润滑油(脂),定期检查、分析各润滑点油品质量。
3.2.8车间应制定高温泵备用机泵管理规定,做好备用机泵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备用机泵要定期盘车和切换,使之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对有辅助系统的机泵,应定期进行自启试验等,确保辅助系统完好。
3.2.9车间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开展机泵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工作,定期对机泵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对超过标准运行的机泵要有分析意见或监护运行措施。
3.2.10
维检修单位应对委托任务及时安排,及时处理,尽快恢复机泵正常运行。
3.2.11
维检修单位日检、周检、月讲评中指出的专业方面的问题应主动介入,及时查找原因。需多工种联合消除的设备缺陷,由联合车间牵头,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处理。
3.2.12
维检修单位对特护高温泵大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和检修记录。配合车间完成机泵配件储备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特护人员
4.1.1
各单位应指定责任心强、技术素质好的人员(要求为班长、主修或主管技术员)参加特护日检,并将人员名单报设备管理部。
4.1.2
各单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特护周检,并将人员名单报设备管理部。
4.1.3
设备管理部审核各单位上报的人员名单后,公布《高温泵特级维护人员一览表》。
4.1.4
各单位的特护人员应保持稳定,未经允许,不得任意变动。特护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已离开原单位,有关单位应及时指定符合要求的人员补位并于每年的一月份将上年度的特护人员变动情况报设备管理部。在特护人员外出、外借或休假期间,由各单位熟悉该岗位业务的其他人员代行其特护职责。
4.2
日检
4.2.1
每天保运单位和车间专业的作业岗位特护人员对特护设备按工作标准进行巡回检查两次,上、下午各一次,时间为9∶00-16∶00。检查情况填入热油机泵特护记录。操作员对特级维护的设备1小时巡回检查一次,每两小时记录一次。
4.2.2
全年特护日检不间断,双休日、节假日保运人员的日检由值班和当班人员负责,装置技术人员的日检由值班管理人员负责。
4.2.3
特护日检记录装订成册,由特护设备所在单位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特护人员在现场仔细检查后记录检查结果。
4.2.4
日检特护记录本每月一本,由特级维护设备所在单位编制、管理和负责更新,用完后由特护设备所在单位保存备查,记录本保存期为2年。
4.2.5
特护人员在日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通知有关人员。
4.3
周检
4.3.1
各车间、维检修单位和设备管理部周检人员应注意机泵运行动态,并每周在指定地点、时间集合后,对特护设备进行特护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填入机泵周检会签记录本,特护周检会签记录本由设备所在单位编制并保存备查,记录保存期为2年。
4.3.2
检查结束后,由联合车间、作业部主管工程师主持对本次周检情况、两次特护周检间的机泵运行情况、缺陷处理情况进行讲评,明确机泵缺陷的处理方法和责任单位并形成机泵特护周检记录。
4.3.3
若所定周检时间恰逢节假日,应提前或延后一天由各特护小组组织特护周检人员按周检程序对特护设备会诊。法定长假(春节、“五、一”“十、一”)前,结合周检情况和状态监测情况对节日期间的特护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节日期间不安排特护周检。
4.3.4
设备管理部主管人员应跟踪周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和多专业协同的复杂问题。
4.4
月讲评
4.4.1
在日检、周检的基础上,设备管理部动设备科每月组织一次特护讲评并作好讲评记录。
4.4.2
各联合车间、维检修单位等单位在特护讲评前应做好讲评内容的资料收集工作。设备管理部动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讲评会。
4.4.3
讲评内容:特护设备运行和管理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值得推广的新经验;特护设备需要多专业协同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特护设备的主要运行、检修状况;特护设备重要缺陷及其整改情况;特护设备重大技术改造及新技术应用情况。
4.5
特护设备有重大操作,由运行部通知设备管理部,设备管理部主管人员应组织有关特护人员到场监护。
4.6
特护设备发现异常时,有关单位应通知设备管理部,设备管理部主管人员应组织有关特护人员到场会诊。
4.7
特护设备出现故障或带病运行期间,由设备管理部相关专业人员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特别监护。
4.8
装置停运1个月以上,按规定作好特护设备的维护保养,暂停特护检查、挂牌和填写记录;特护设备停运检修期间,暂停特护检查、挂牌和填写记录。
5附加说明
5.1
特护人员及班组巡检人员对高温巡检内容如下:
5.1.1
高温泵的出入口压力值是否在标准范围。
5.1.2
高温泵的轴承箱油位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1.3
高温泵机械密封泄漏量是否符合标准。机械密封完好标准:(轻质油不超过10滴/min,重质油不超过5滴/min)。
5.1.4
高温泵机械密封冲洗油及冷却水是否畅通。
5.1.5
高温泵各部位冷却水是否畅通。
5.1.6
高温泵机械密封外冲洗油压力和温度是否在标准范围内。
5.1.7
高温泵轴承箱轴承的振动与温度是否在标准范围内。
5.1.8
高温泵转动部位声音有无异常。
5.2
维检修人员及车间专业人员对高温热油泵检修时应注意的事项:
5.2.1
高温泵机械密封摩擦副材料选择是否合理
5.2.2
高温泵机械密封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减少机械密封泄漏点。
6
热油泵操作要点:
6.1
热油泵的预热
1)凡备用热油泵平时均需处于热备用状态。即由泵出口预热管进油,通过泵体后排入入口管进入运行泵,确保切换泵时随时可以起动。
2)预热时将备用热油泵出口阀稍开,开单向阀副线,入口阀全开。但阀的开启大、小要适当,绝对不允许泵倒转。
3)处于预热的泵的填料箱(大盖)冷却水套一定要通入冷却水,以免因高温损坏零件、填料或造成泄漏,必要时可打上少量封油。
4)为了使备用泵预热时运行泵不发生抽空,开预热阀时要缓慢进行,并注意加强对封油进行脱水,且应注意封油量不要太大,封油注入时动作不要太猛。最后打开出口阀3~4扣。在预热过程中,要每隔15~20分钟盘车180°。防止因预热温度不均匀而造成的轴弯曲变形,温度正常后按正常盘车。预热时油量不要过大,以防叶轮反转。
5)在预热时若运转泵发生抽空现象,则应立即停止预热。待抽空处理正常以后方可继续进行预热。(热油泵预热或抽空时严禁打开放空阀放空)
6)预热温度应逐渐上升,其升温速度一般为50℃/小时,如发生紧急情况时例外,也可外接蒸汽在泵外部进行辅助预热以提高和加快预热速度。
6.2
热油泵的启动注意事项
1)热油泵启动时,泵体温度与泵送介质温度差不能大于50℃。
2)热油泵的各冷却部位冷却水投用正常,轴承箱油位正常。
3)热油泵启动前,封油及背冷蒸汽或端面冷却水投用,压力正常。
4)
盘车灵活正常无卡涩,检查热油泵的保温正常。
5)热油泵启动时操作人员应看好安全撤离通道,若有紧急情况及时撤离。
6)热油泵启动后,观察密封、泵盖有无泄漏。
6.3
热油泵的停运注意事项
1)热油泵停运后做好机泵的预热。
2)适当关小封油、冷却水。
3)需要降温和检修的机泵关严泵的出口阀、预热阀、入口阀、封油。各部冷却水不能立即停用,要待各部温度下降至正常温度后方可停用冷却水。在降温时千万要注意不要用冷水浇淋泵体,以防止因热胀冷缩而发生事故。并且应注意每隔15~30分钟盘车一次,直至泵体温度降至100℃以下为止。
6.4
机泵的正常切换
1)启动备用泵前盘车,检查是否灵活,有无卡阻现象。检查轴承箱油面控制在1/2—2/3。
2)按正常步骤启动备用泵,运转中要经常检查轴承是否过热,润滑油情况是否良好,机械密封是否泄漏、发热。运转1~2分钟后,观察泵出口压力及电流,正常后,缓慢打开备用泵的出口阀。
3)在缓慢打开备用泵的出口阀同时逐渐关小原运行泵的出口阀,尽量减小流量、压力的波动。
4)待启用的泵运转正常后,停被切换的泵,按停泵操作步骤执行。
附录
附录A
高温泵台帐
附录B
高温泵特护巡检记录2010
附录C高温泵特护人员申报表
附录D高温泵考评表
高温泵特级维护管理考核办法
为确保炼油部所有高温泵特级维护工作开展的更好,特制定此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经过评比,使各特护小组之间形成竞争机制,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奖励在特护工作中优胜者,确保炼油部大型高温泵安、稳、长、满、优的高效运行。
一、考核依据
具体考核按规定执行,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其中:
组织管理
20分
全员设备巡检
20分
设备技术管理
40分
设备现场管理
20分
二、考核评比条件
1、
高温泵必须安全运行一个考核周期(即一个日历年)并无非计划停车
2、
关键主泵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3、
考核评分≥90分
三、考核办法:
1、
成立高温泵考核组进行考核。
2、
按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分。
3、
每半年考核一次,每次给予加分奖励,年终发优秀奖。
四、奖励办法
年终考核符合以上各条评比条件的特护小组可评为先进特护小组,分三个等级给予奖励:
一等奖:评出一个小组。
二等奖:评出一个小组。
三等奖:评出两个小组。
篇2: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北京市,博士后,试行,经费,资助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附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附件: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
第七条
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
第八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
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第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招收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二)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已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出站,且申请资助年有明确的招收计划。
(三)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从事的科研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招收国外留学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二)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并且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
(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四)将在六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期满出站。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创新实践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3家以上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且均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
(二)创新实践基地和所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三)已获得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资助经费须已使用完毕。
第四章
申报及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第十五条
招收资助由流动站、工作站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由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资助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公布。
第五章
经费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获准招收资助的单位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证明,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提交进站证明的,资助名额取消。
受资助人因故提前离站或退站,设站单位可将剩余资助经费用于当年自筹经费招收的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无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的,设站单位应在受资助人离站、退站一个月内将剩余的资助经费退回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条
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受资助个人及其所在设站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在明确具体项目进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经费由支出单位先行垫支,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支出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单位先行垫支的经费数额少于资助经费数额的,按实际单位垫支数额拨付;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报送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博士后工作经费的手续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人或单位应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资助事项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事项完成后,受资助人或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受科研活动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注“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3: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本文关键词:抚恤,山东省,伤残,试行,细则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本文简介: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政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本文内容: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政部门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2007年8月1日《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有关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第三条
残疾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伤残等级、补办评定伤残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五条
属于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并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属于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的书面记载。其中,职业病致残须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
第七条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新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六)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七)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八)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
(九)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十二)《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申请补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四)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五)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六)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九)《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由申请人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五)《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材料须真实、完备、有效。如确需使用复印件,须由提供材料的单位确认与原材料无异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评残材料必须由民政部门逐级报送,各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应有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中姓名不一致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造成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下列规定提交申请:
(一)申请新办、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后,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公示: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2、公示地点为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
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公示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范围和条件的或经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退还申请人。
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上报的评残材料,逐级退还给申请人。
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评残事宜:
(一)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二)对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三)经审查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评残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五章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
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受理的评残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评定范围和条件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申请人持《介绍信》、有受伤部位或残情记载的档案材料、原始医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申请人、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照片和身份证等核实无误后进行残情鉴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公示前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六章
残疾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残疾证件的换发、补发、变更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残疾证件内容有误、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6个月后申报。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4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登报声明、原残疾档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内容有误的、有效期满或损坏的证件一并上交。
(三)残疾性质、残疾等级、残疾人员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残疾人员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填写《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残疾证件及残疾档案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残疾证件中其他栏目内容发生变化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后,在残疾证件变更栏内填写需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残疾人员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查对。残疾人员档案应包括下列有关材料:
(一)档案目录;
(二)残疾人员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换发残疾证件、补发残疾证件的申请,报批表,原始证明,公示意见等材料;
(三)残疾人员历次更换上缴的旧证;
(四)残疾人员配置辅助器械的有关材料;
(五)有关部门帮助残疾人员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参加医疗保险的记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员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销其残疾证件,其残疾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4张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残情复查鉴定结论,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换发新的残疾军人证件。残疾性质为因病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部队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一般不再作残情复鉴。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员在本省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员书面申请、残疾档案和迁入地户口薄,填写《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按照规定将残疾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印件留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查。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残疾证件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信息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员跨省迁移的,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抚恤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残疾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第二十六条
中止抚恤的残疾人员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恢复抚恤条件的,自批准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残疾人员,其原由我国民政部门发给的残疾人员证件自然失效,有关残疾待遇也不再享受。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有关残疾抚恤金的发放按照《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后死亡的,按照《办法》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残疾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前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附件:1、《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式样)
2、《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式样)
3、《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式样)
4、《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式样)
5、《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式样)
6、《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式样)
7、《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式样)
8、《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式样)
9、《受理通知书》(式样)
附件1: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
片
(2寸)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在职(
)
在乡(
)
致残时所
在单位
评定伤残(
)
调整残疾(
)
现残疾性质、等级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致残时间、地点、
原因、部位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残疾性质:
申报等级: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残疾性质:
审批等级: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
章)
填表说明:1、“入伍时间”、“退伍时间”仅用于评定残疾军人时填写。
2、“现残疾性质等级”仅用于调整残疾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所在单位”,残疾军人填写部队代号或番号;伤残人民警察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填负伤时单位;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的填写。
4、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5、有居住地址的填居住地,居住地址不详的填户籍地址。
附件2:
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2寸)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新残疾证件编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换证、补证
原因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残疾证件需换发、补发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3:
残疾人员证件变更呈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2寸)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新残疾证件编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居住地址
(户籍地址)
需变更原因及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残疾证件内容变更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4: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
编号:
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存根
被鉴定人姓名
鉴定
单位
介绍
时间
致残部位
负伤时间、原因
经办人
被鉴定人电话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
编号:
鉴定单位:
照片
(盖章)
介绍单位:
介绍时间:*年*月*日
鉴定时间:*年*月*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被鉴定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受伤时身份
工作单位或住址
被鉴定人致残
原因
及部位
附送材料情况
备注
附件5:
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
根据《山东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申请人评残有关情况公示如下,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到本民政局反映该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或住址
致残时间
致残地点
致残原因
残疾情况
注:对涉及隐私或不宜公开的,不公示。
县(市、区)民政局(章)*年*月*日
县(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
县(市、区)民政局来信来访地址:
市民政局联系电话:
山东省民政厅联系电话:
附件6:
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证明
民政局:
兹有我县(市、区)残疾人员
户籍已迁入贵县(市、区),根据本人申请及迁入地户口簿,现将其残疾抚恤关系及残疾档案转至贵单位,请予以接收。
姓名
性别
残疾人员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证号
身份证号
残疾抚恤金已发至
年
月
省
内迁移
迁出地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入地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入地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跨
省
迁
移
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附件7:
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迁入呈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照
片
(2寸)
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退伍(离/退休)时间
残疾性质
残疾等级
原残疾证件编号
由何处迁入
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迁入原因
迁出地残疾抚恤金已发至
年
月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盖
章)
(残疾人员跨省抚恤关系迁入使用此表。本表一式三份,省、市、县民政部门各存档一份)
附件8:
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
:
经审查,你提出的(1.评定伤残等级
2.调整残疾等级)申请,
依据:
决定:不予(1、评定伤残等级
2、调整残疾等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民政厅(局)或优抚专用章*年*月*日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
不属于因战因公致残;2.
不属于民政部门评残人员范围;3.残情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4.其他具体意见。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3.《山东省实施细则(试行)第
条的规定;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5.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注意事项”内容无须打印。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
附件9:
受
理
通
知
书
字
号
:
您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民政局(章)*年*月*日
…
…
…
…
…
…
…骑缝章…
…
…
…
…
…
…
受
理
通
知
书(存根)
字
号
:
您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电话:
经办人:
负责人:
民政局(章)*年*月*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