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关键词:管理中心,公积金,工作总结,行政,XX
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简介: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工作总结范本XX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在“中心”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
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内容:
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工作总结范本
XX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在“中心”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服好务的工作大局,以加强法制建设和强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肃执法,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落实,目标明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户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了XX年法制工作要点,完善了以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为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承办部门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局。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制定落实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主要形式的方法步骤,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法治单位的要求,制定了每年的工作计划,将依法行政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做到了年年有计划,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
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中心”建立健全了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论证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严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对决策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以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都做到严格审查,实行调查与决定分离,每一案件均需由分管副主任审阅,主任审批签字,重大处罚由中心法制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对重大疑难案件,“中心”法制领导小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或口头听取市政府法制办的法律意见,努力防止错案的安生。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
(一)为加强行政效能和政务公开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中心”进一步清理了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改进了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切实推进了便民措施,减少了办事环节,实行了集中统一办理。
(二)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XX]16号)文件要求,“中心”及时拟定了实施细则,学习《意见》精神,领会《意见》含义,把握《意见》实质,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解决争议,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行政执法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建立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同时,“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工作职责,授权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印制了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免费为群众提供资料。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是提高行政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基础工作。“中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的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并在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初或年终按计划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中心”在对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无超越职权的现象发生。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中心”今年代拟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四部门规范公积金个贷政策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已经审查,现已按程序逐级上报待批。同时我们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中心”成立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篇2:2020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依法行政,管理中心,公积金,工作总结,XX
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1]以下是工作总结为大家提供的《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还为大家提供优质的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包括党支部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财务工作总结及试用期工作总结等多种工作总结范本,供大家参考!:XX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1]
以下是工作总结为大家提供的《20XX年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总结》,还为大家提供优质的年终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包括党支部工作总结、班主任工作总结、财务工作总结及试用期工作总结等多种工作总结范本,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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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法行政工作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法制办的指导下,在“中心”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下,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服好务的工作大局,以加强法制建设和强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大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严肃执法,切实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落实,目标明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户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了XX年法制工作要点,完善了以市政协副主席、中心主任赵晓平同志为组长,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助抓,承办部门具体抓的良好工作格局。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制定落实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主要形式的方法步骤,并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法治单位的要求,制定了每年的工作计划,将依法行政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做到了年年有计划,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二、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
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监督和指导,“中心”建立健全了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论证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严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对决策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以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都做到严格审查,实行调查与决定分离,每一案件均需由分管副主任审阅,主任审批签字,重大处罚由中心法制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对重大疑难案件,“中心”法制领导小组在作出决定前书面或口头听取市政府法制办的法律意见,努力防止错案的安生。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法规
(一)为加强行政效能和政务公开建设,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中心”进一步清理了行政许可事项,完善了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改进了行政许可的办理方式,切实推进了便民措施,减少了办事环节,实行了集中统一办理。
(二)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XX]16号)文件要求,“中心”及时拟定了实施细则,学习《意见》精
精神,领会《意见》含义,把握《意见》实质,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解决争议,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行政执法工作得以进一步规范。
(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进程,建立了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各项规定落到了实处。同时,“中心”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公示了工作职责,授权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事程序。印制了行政审批服务指导,免费为群众提供资料。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是提高行政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基础工作。“中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的执法为民的观念,增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并在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初或年终按计划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中心”在对全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无超越职权的现象发生。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
“中心”今年代拟写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四部门规范公积金个贷政策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已经审查,现已按程序逐级上报待批。同时我们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中心”成立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篇3: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上海市,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补充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发布日期:1997-06-05字体大小[大中小]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发布日期:199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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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
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补充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第十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第十一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
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职工调入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从其调入的次月起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在两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从调动工作的次月起,实行调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或者就业于没有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并且就业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
离休、退休;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
偿还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成员的直系血亲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履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满足本单位职工个人使用的前提下,其储存余额可提供给本单位用于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宅。
单位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补充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纳入补充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公积金应当帐户分开,业务分开,核算分开。
第二十条
有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对帐、查询、监督、法律责任等事项,比照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