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婚姻管理》课程介绍 本文关键词:婚姻,课程,家庭,介绍,管理
《家庭与婚姻管理》课程介绍 本文简介:TTT/EAP心理减压专家于焕新你若盛开,清风自来EAP系列之《婚姻与家庭管理》于焕新l本课程能解决什么问题l传统企业培训难以涉及层面,而不同年龄段学员均对此课程有强烈需求的满足l常规培训难以引起学院共鸣,“与我无关”抵触心理的消除l培训组织者连年组织培训对新培训内容及形式的更新要求l企业全员尤其中
《家庭与婚姻管理》课程介绍 本文内容:
TTT/EAP心理减压专家于焕新
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EAP系列
之《婚姻与家庭管理》
于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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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能解决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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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企业培训难以涉及层面,而不同年龄段学员均对此课程有强烈需求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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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培训难以引起学院共鸣,“与我无关”抵触心理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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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组织者连年组织培训对新培训内容及形式的更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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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员尤其中高层当下面临急切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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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益
1、组织收益:通过本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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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升运作培训项目的成功率到100%,企业内部上下均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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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调和学员状态,感受企业人性化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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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家庭与婚姻纷争,为企业人才更高绩效达成创造
2、参训者:参训者本人从中可以学到或者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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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可以全身投入,获取家庭经营理念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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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带家庭成员前来,个人提升带动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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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增值一对一辅导,直接解决学员现实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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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人数随着课堂进行不断增加,口碑传播影响更多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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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
婚姻与家庭正确认知
1、
我幸福吗(自我状况的定位)
2、
维系幸福婚姻的三要素
3、
不健康婚姻的特征分析
4、
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角色
5、
幸福婚姻的五大共识
第二部分:不同时期婚姻的经营心法
1、
婚姻的一般阶段
2、
恋爱与婚姻
3、
新婚燕尔期
4、
金婚期
第三部分:家庭内部效能沟通渠道建立
1、
沟通中的换位思考
2、
自我表达方式的最佳选择
3、
家庭不同成员沟通侧重
4、
和睦家庭生活氛围的营造
第四单元:亲子教育
1、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2、
德育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是首要的
3、
体育让孩子在摔倒中成长起来
4、
智育要我学?我要学
第五单元:家庭中身心压力与情绪的排解
1、
正确看待压力
2、
压力是人生的香料
3、
只有泥泞的道路才能留下脚印
4、
瀑布是江河走投无路时创造的奇迹
5、
换个思维,让自己的心灵轻松
6、
活在当下,珍惜自己拥有的
7、
身体放松
8、
打通身体十六项(头、椎、肩、肘、腕、身、胯、膝、脚、指、毛发、皮肉、筋、骨、气血、经络)太极功法
9、
禅坐
第六部分:
家庭内部摩擦的巧妙化解
1、
不产生摩擦的家庭是不存在的
2、
小摩擦勿产生大危机
3、
家庭危机的从容应对
4、
学会向外部求援
第七部分:家庭与家庭之外的平衡
1、
懂得家庭与事业及时转换角色
2、
如何支持另一半
3、
如何获得另一半支持
4、
朋友圈的经营
5、
请把你的眼泪和脾气寄存在职场之外
第八部分:家庭的长期管理向长寿者学习
1、
改变可以改变的,适应必须适应的。
2、
吃亏是福,平凡才是强者。
3、
以宽容的心态看待一切。
4、
放下才能获得
5、
做自己生命的主人,快乐工作与生活
篇2:2020年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工作总结
20XX年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县民,政局,工作总结,婚姻登记,处主任
20XX年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20XX年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本人团结带领婚姻登记处全体人员,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创先争优,以优质文明服务为目标,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开展顺利。20XX年所做主要工作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
20XX年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年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本人团结带领婚姻登记处全体人员,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创先争优,以优质文明服务为目标,以人为本,规范服务,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开展顺利。20XX年所做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服务质量。为提高婚姻登记员业务素质,加强对婚姻登记员业务培训,安排婚姻登记员参加省厅、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在实际工作中组织登记员通过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让婚姻登记员熟悉婚姻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做到将各种法律法规融会贯通,很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了登记员依法办理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截止20XX年1月,全县已办理13300多对,离婚登记1100多对,补发《结婚登记证》900多对。
二、完善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为更好依法行政、为民服务,我和科室同志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修订了岗位责任制度、(Gong)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督促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创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工作持续良性发展。
三、加强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根据规范化婚姻登记单位建设的要求,我和科室同志共同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内容,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要求婚登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
四、加大宣传,提高婚检率。充分利用印制的婚前检查手册和婚前检查宣传片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对前来办理《结婚登记证》的青年男女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婚前检查的认识。因宣传到位,措施得力,我县今年的婚检率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全县共参加婚检6000多对。
五、规范档案,确保资料安全。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在我的建议下,局对婚姻档案室重新进行了布置,增添和购买了档案柜30个、档案盒3500个、档案装订机2个、档案装订专用缝纫机1台,及时对档案重新进行了归类整理,共整理档案5万多卷,并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实现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方便婚姻当事人及时查阅。
六、制定预案,积极应对高峰。为切实做好10月10日的婚姻登记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因结婚登记高峰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在我们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局采取组织、场地、人力、设备、应急、检查六项保障措施,做好10月10日婚姻登记的工作。由于预案在先,准备充分,管理得当,婚登处平安、顺利、高效地完成了20XX年10月10日的登记任务。当天共登记结婚195对。
篇3: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视角出发
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视角出发 本文关键词:婚姻法,新旧,视角,财产,出发
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视角出发 本文简介: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视角出发内容摘要:新婚姻法已实施近两年,前期讨论声似乎还未停止,后期争论声就已接踵而至。面对完善婚姻家庭制度这一艰巨复杂的任务,各家均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仅针对夫妻财产制——从新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同进行比较,指出修改后婚姻法仍存在的不足并就此提出自己
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视角出发 本文内容:
新旧婚姻法的比较研究——从夫妻财产制度的视角出发
内容摘要:新婚姻法已实施近两年,前期讨论声似乎还未停止,后期争论声就已接踵而至。面对完善婚姻家庭制度这一艰巨复杂的任务,各家均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仅针对夫妻财产制——从新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同进行比较,指出修改后婚姻法仍存在的不足并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使婚姻立法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旧婚姻法,立法建议编辑。
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实实在在的“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而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正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重点。
夫妻财产制度,国外大体上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以上四种夫妻财产制是按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的角度划分的,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划分的角度不同。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
一、新婚姻法较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比较与进步
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新婚姻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此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但对此规定也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作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双方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取得时效制度,而婚姻法修订以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典型的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我国以前婚姻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3、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是行不通的,甚至会引发道德灾难。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样就免除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后顾之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交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4、夫妻财产内容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事实上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如第十七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列为共有财产,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收益”。
5、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实质正义。修改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比如说第四十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还有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二、新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存在的缺陷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存在许多缺陷,现略述如下:
1、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的规定。而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的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此两者并不兼容,更严重的是,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立法者本意可能是避免不能穷尽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而有意为之,但却留下更大的法律空子,甚至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混乱。在这方面,日本的婚姻家庭法规定得比我们清楚得多,也爽快得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2、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实践中,夫妻之间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议规避债务。法律在这方面应作出规定和限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或许立法者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往往是一些社会常理,法律不规定就会产生歧义,比如说关于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以及配偶权等问题的争论,就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或者缺乏规定而产生。
3、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该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以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机关的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
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于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应因此受损,根据法律最终之价值取向,将不得不以牺牲该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在与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交易之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在这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法典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规定固然会增加财产约定的成本,但考虑到约定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我们仍然应当借鉴。编辑。
4、与前一问题相关,夫妻财产制度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对此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相比较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的协议变更有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改,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并且必须以书写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5、婚姻法未规定别居制度,造成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难以对财产进行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是以婚姻关系破裂为代价,这就掐断了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实践中,有的夫妻仅只想进行财产方面的分割,而不想婚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之路的情况也是普遍存在的。事实上,正是没有规定别居制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对个人财产行使完整的物权也显得困难重重。
三、立法建议
由于《婚姻法》修改刚过两年,再行对其修改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但却可通过与之不相冲突的婚姻法实施细则或在以后民法典亲属篇的制订中加以完善,就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具体说来可以作以下几方面的完善:
1、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不明或未加约定的,推定为共同共有。这样规定可以明确夫妻双方新增的但尚未约定权利归属财产的权利归属,有利于减少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
2、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即使是制订民法典,仍然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应遵行上述原则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夫妻财产协议制度属于民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无论从立法习惯还是守法意识方面讲,这种规定都是必要的。
3、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公示程序,未经公示程序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夫妻通过财产协议制度来逃避债务,甚至可以避免当事人利用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避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公示程序,可借鉴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做法。
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程序,要求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协议时,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同时,为了确保协议的公信力,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次数和条件作出必要限制,这也是对夫妻的财产协议变更冲动和轻率作出的必要规制。至于限制的方法,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规定变更的次数,而应当将变更条件和次数综合考虑,针对夫妻制度的总体特点作出必要限制。
5、增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制度,既为更好地体现民事权利主体之意愿,也为挽救更多的婚姻。
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我们现在进行的工作,既是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以往修改婚姻法工作的继续。笔者相信,随着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入和有关司法实践经验的丰富,经过立法机关,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定会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婚姻家庭编也一定会成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亮点。
注释:
新华社电,《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转引自2001年1月27日海峡网。
党国英《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转引2001年5月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田雨《学教授析婚姻法修正草案夫妻财产三大盲点》转引自2001年12月27日海峡网。
新华社电,《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转引自2001年1月27日海峡网。
李明舜《民法典的制定与结婚、夫妻法律制度的完善》,《民商法学》2003年第1期。
罗洁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第一版,第345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710页。
孟德花著,《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当代法学》200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