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教科书,循环,中学
中学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实验中学2014.9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根据市教体局及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一、教科书循环适用范围从2008
中学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实
验
中
学
2014.9
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根据市教体局及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确保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教科书循环使用实施细则。
一、教科书循环适用范围
从2008年春季开始,凡整体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下列科目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中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
二、循环使用的教科书的性质
循环使用教科书是中小学的教育装备,属于公共资源,由国家免费提供,学校集中管理,学生免费使用,实行年度纵向循环,不属于学生个人所有。
三、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工作小组:各班班主任、各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任课教师。
四、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管理
1、循环使用教科书的总体要求
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属学校财产,学校对循环使用的教科书建专柜专档,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发放、回收、统计、消毒、保管、更新等项工作要作出具体规定,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学生有书用,用好书。
2、学校将循环使用的教科书纳入图书室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人员协助管理,负责教科书的登记造册建专档,在扉页上加盖“国家提供,循环使用,注意保护,损坏赔偿”字样,统一进行编号、造册登记
、发放、回收。
3、学校保证教科书按照学生人数足额配备,在新学期开始时各任课教师到图书室领取,确保学生课前有书,人手一册,学期结束时完整回收到图书室,并作好循环教科书的更新工作。
4、使用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各任课教师负责。教师将教科书发放给学生,教育学生妥善保管,避免损坏、遗失。在实施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中,教师要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学方式,不在教科书上留作业。开展爱书保洁活动,教育学生节约资源,爱护课本,教育学生做到“三不”(不乱写、不乱画、不署名)、“四无”(无破损、无缺页、无污染、无褶皱),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回收时由任课教师检查是否有涂画和损坏现象,并作好登记,遗失、涂画和损坏严重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5、教科书的消毒。使用过的循环教科书回收后或在循环发放前,必须用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式进行卫生消毒,以避免传染疾病的蔓延,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否则不能循环使用。
6、循环教科书管理要求:
学校组织教师回收借用的循环教科书,在假期中按照年级、学科做好破损教科书的淘汰、修补、消毒、入库和统计工作,及时上报下学年需要补充(按上级规定比率更新)的教科书的品种和数量。
7、硬件建设。学校根据需要定期添置、配备必要的图书存储、消毒设施和设备,提供适宜的保管、储存场所和空间,以保证循环使用工作的顺利、正常开展。
8、广泛宣传。通过班队会、家长会、黑板报、学校网站、下发“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倡议书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广泛宣传教科书循环使用的重大意义,取得家长的支持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建立健全各类制度
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回收等制度,确保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期末学校将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教科书循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教科书循环使用的效果。
篇2: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厦门市,实施细则,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科〔2009〕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及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已完成《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已征得市法制局和市奖励委员会各委员同意,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科〔2009〕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厦府办〔2009〕241号)及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已完成《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已征得市法制局和市奖励委员会各委员同意,现予公布,该《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厦门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我市个人或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和单位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指申报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重大效益”,是指申报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并有重大技术创新,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重大效益,对经济建设和该行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医疗卫生、重大工程等社会事业的科学研究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是指申报人在社会科技活动中,取得重大进展的科技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发展,对科学技术发展、社会进步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第九条
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至申报时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产品”,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集成。
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而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中所称“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公开”,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3目中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4目中所称“经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研究开发或技术发明成熟,并应用实施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中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2目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3目中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验收且安全运行一年后方可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项所称“战略与政策、规划、专题调研、技术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是指在研究制定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科技立法、现代科技管理等方面所作的系统研究,及其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等。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在同一项目中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项目的科研活动中仅从事协调组织或行政管理以及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完成人。
政府行政部门公务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前五名完成人,但年平均直接从事科研工作在180天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市奖励办审议并报市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可例外。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非科研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但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除外,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自主研发专有技术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取得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权,且项目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达到同类技术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1、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工程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
1、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且已应用五年以上,对决策管理已产生显著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显著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研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章,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且已应用三年以上,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显著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章,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且已应用一年以上,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一定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较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别奖申报条件及评定标准等另行规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及人数实行限额。每项授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三节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优秀科技成果”应为已通过专家鉴定,并已推广应用得到社会认可的成果。所称的“重大贡献”是指申报者发挥其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为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了良好的政策及实施环境,在推动、促进优秀成果推广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申报人应是在推进优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发挥其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组织推进措施得力,在组织科学技术优秀成果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务人员或相关人员。
申报人应按照在组织成果推广应用中所作出的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申报单位可以是对项目的推广应用起到组织、协调和推进作用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或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所组织推进的优秀科技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被社会所认可,其推广应用成果在该领域中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所组织推进的优秀科技成果已在多个地方或单位推广应用,或已得到国家认可,被列为全国应用示范、试点工程;
3、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为成果的顺利推广建立了良好的实施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授奖单位及人数实行限额。每项授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人数不得超过8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经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评出的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进行评定,对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进行确认;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20至2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和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奖励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人。市奖励办公室应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情况,从具备资质的专家、学者中遴选合适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各组应有一定比例的外地专家,专业评审组专家成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奖励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作为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之一,评审及表决时应回避,当事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及表决。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三十三条
鼓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个人或单位,可由申报单位按奖励申报要求将资料直接报送市奖励办公室。鼓励设有科技管理机构的市政府行政部门、各区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所管辖区域单位、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征得被推荐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同意,并在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相关的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或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
经过评审未授奖的申报人、申报项目,在以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或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人、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要求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属自行转化的,其填写的经济效益,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佐证,如属对外实施转化的,应由实际应用单位出具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属技术发明类项目,除提交有效发明专利外还须提交专利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前在市科技信息网及科技成果网等媒介上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申报单位及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四十条
申报人、申报单位及其项目经市奖励办公室公示受理后,在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申报人、申报项目和奖励等级作出决议前要求退出当年评审的,由申报人或申报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同项目技术内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一条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专业评审:采用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按照专家评分,由高到低推荐,产生初审结果。
(二)综合评审:在专业评审基础上,采用听取本人汇报及专业组长汇报形式,由综合评审组专家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选人。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综合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采用听取本人汇报及专业评审组长汇报形式,由奖励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候奖人。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程序:
(一)专业评审:由本地和外地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采用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分数由高到低按一定比例推荐,产生初评结果。专业评审组推荐项目数应不高于本专业评审组申报项目总数的60%,其中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40%。
(二)在专业评审基础上,市奖励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人员对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三)综合评审: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结果,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采用听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之一)汇报方式,三等奖采用专业评审组长汇报方式,由综合评审组专家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综合评审组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分别采用听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之一)汇报、二等奖专业组长汇报方式,由市奖励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产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候奖项目,并对经综合评审组评定的三等奖项目进行确认。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候选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定,在听取主要贡献人汇报后,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四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限委员本人参会,委员如无法参会应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同意。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审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确定会议时间,市奖励办公室应将会议资料提前送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如奖励委员会主任临时无法主持召开奖励委员会评审会,可委托其中一名副主任主持。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由市奖励办公室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认。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申报人、申报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参与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履行监督职责并介入和协助做好异议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书及推荐意见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一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候选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候选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三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先征求异议者同意。
第五十四条
市奖励办公室对异议无法解决的,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
第五十五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4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五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察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市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授
奖
第五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额度为50万元,其中1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3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2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奖金额度为1万元。
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5项,其中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25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3项。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工作经费从科技创新与研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篇3: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进步奖,科学,国家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12-1500: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日期:1986-12-15执行日期:1986-12-1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198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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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12-15
执行日期:1986-12-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
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四、奖励的标准
第六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具体奖励标准应按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和标准》执行。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
具备以下规定条件之一,均可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必须同时具备《条例》所规定的三个条件:(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国内首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的,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但也未曾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本质的差别者。
“本行业先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超过了国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最先进水平。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生产实践或与生产条件相同的科学试验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缴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须列出,以供评审参考。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防病治病、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上述三大工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地质条件、原材料资源、厂矿工艺装备等),创造性的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详见国家科委<84>国科发管字1104号文件);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效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取得了国内最高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五、申报条件
第八条
凡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获得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第十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
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须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二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某一重大项目,虽然取得成功,但其局部技术或装备仍必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申报奖励时,其奖励等级不宜过高,并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六、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负责项目申报和负责组织初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科技司(局)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审批程序是:先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初审,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审定,再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批,特等奖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任何一项科技进步项目根据其具体情况可按下列渠道之一申报:
(一)某一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其任务来源是由一个部门下达的,则应向该任务下达部门申报。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应同时报告该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二)某一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其任务来源是由两个以上部门下达的,则下达任务的部门均应作为申报部门。具体应由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组织申报,同时抄送其他任务下达部门;若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均无行政隶属关系,则由投资额大的任务下达部门负责组织申报;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则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
(四)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五)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项目完成单位协商确定申报部门。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向全国性学术团体、全国职工技术协会提出申报,由3-5名高级技术职务同行专家评议、推荐,经全国性学术团体,全国职工技术协会审核认可,由他们向申报部门推荐,经初审后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
同样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研制成功又分别报奖时,应择优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下设的各行业评审组应按下列程序审定、推荐申报项目。
(一)由行业评审组办公室完成下列预审工作:
(1)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及本行业的评审范围,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过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
(2)对申报项目做如下形式审查: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是否为获得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须与申报部门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研究。
各行业评审组办公室应就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分别不同情况,或提交本行业组审查;或转交其他行业评审组审查;或回复项目的申报部门。
(二)行业评审组审定、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1)各行业评审组应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3名以上的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2)评审前先由项目的主审员介绍项目有关情况,而后由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把关。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3)必要时,要求申报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行业评审组会上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等形式)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4)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时,一、二、三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
(5)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按下列程序评审、批准、推荐申报项目。
(一)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完成下列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项目逐项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2)审核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项目,并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报告审核意见;
(3)对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申报项目的实质内容有疑问时,须与行业评审组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它形式调查研究;
(4)为召开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会议做其它准备工作。
(二)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核准、审批、推荐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1)确定每个申报项目3名以上的主审员,评审会前应对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材料进行审阅,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2)由各行业评审组分别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报告本行业组项目评审情况(公安、安全评审组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内设立的保密小组汇报);
(3)由被推荐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委会会议上扼要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等形式)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4)评审委员对项目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把关。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为获奖项目;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向国务院推荐。
如评审委员(包括行业评审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相应水平的全权代表出席会议,但须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行业组长)批准后方可生效。若连续3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则视为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6)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评委会的审批意见;
(7)经批准的获奖项目统一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发布,3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七、国防专用项目
第二十条
国防专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应用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技进步项目。
(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设立国防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总后勤部评审委员会;
(二)国防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和国家科技进步奖总后勤部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推荐特等奖项目,并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报告评审情况。一、二、三等奖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核准授奖,特等奖经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授奖。
凡属军民通用和已由军用转民用的申报项目,一律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
(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另行制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备案。
八、省(部委)级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最高奖金额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应与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初审工作结合起来。原有的省(部委)科学技术成果奖,均纳入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还应包括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有关省(部委)级奖励的其它事宜详见《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
九、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27
15
9
5
主要完成单位
20
10
7
5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分别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集体荣誉奖状》和《个人荣誉证书》及奖品、奖金。
第二十七条
荣获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奖金的分配
第二十八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各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70%。
第二十九条
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申报部门备案;
(二)由同一申报部门所属两个以上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报申报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申报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三)跨部门完成的项目应由申报部门组织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必要时由行业评审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后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予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
第三十一条
奖金应如数发给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其它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奖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由申报部门负责将结果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备案。自奖金拨出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部门应负责将奖金退回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发给国家级和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十一、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有关方面提出,超过三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的争议,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应的行业评审组复议,并将行业评审组处理意见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最后裁决;二、三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裁决,并将结果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对所有项目的争议处理意见或结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可向有关的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相应的行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批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奖品,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须保密,请注明)。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一起交上(如证明材料、图页、照片等)。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一个月内提出申诉。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涉及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应持积极态度,不得延误,自公布之日起的五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四十条
参加处理项目争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
十二、其他
第四十一条
华侨、外籍人员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如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均可申报国家级或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二条
我国的留学生或学者在国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如产权属于我国,并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创造性贡献,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可申报国家级或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三条
凡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需交纳评审费。初审费:单位申报的交纳40元,个人申报的交纳4元;复审费:单位申报的交纳60元,个人申报的交纳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