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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日期:2021-02-0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本文关键词: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

【管理制度】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规范本本。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设计本行业通用的劳动合同规范本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种或者有毒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危害及防护措施等情况);

(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八)教育与培训;

(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险条件;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集体合同制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规、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门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一方已按照无效劳动合同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之日始;

(二)劳动者不愿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但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资产性质发生变化,变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对原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行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的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五)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六)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

(三)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自行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当事人就伤残补偿(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本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并可责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对劳务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区服务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简易劳动合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办法施行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2:浙江省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

浙江省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 本文关键词:浙江省,安全防护,施工现场,公路工程,设施

浙江省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 本文简介: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

浙江省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 本文内容: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

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施工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而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具等。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根据“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

安全标志设置

第五条

安全标志类型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是指提醒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是指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是指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

第六条

安全标志的基本型式、颜色、图形、文字说明及制作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要求。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应当符合《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JTT429-2000)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要求。具体设置应满足附件一要求。

标志牌应当完整清晰,材质质地坚固耐久,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结合作业条件、施工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信息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梯道口、沿线交叉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临空临边、作业场站、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事故易发生的危险部位设置足够、有效、明显的安全标志,其设置要求如下: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根据需要设置“施工重地、闲人免进、当心落物、当心吊物、当心扎脚、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等标志;结合标准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要求在主出入口处设置安全生产“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文明施工告示牌、安全生产措施告示牌、危险源告示牌、消防保卫告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示牌。

(二)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在施工机具旁应设置“作业范围内禁止站人、当心触电、当心伤手、当心机械伤人”等标志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告示牌;在木工机械处应设置“禁止戴手套”等标志;机械、电气设备维修时在相应的机械、电气开关处要设置“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等标志;龙门架、脚手架等处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攀登、禁止停留、当心落物”等标志;配电房、电气设备开关处、发电机、变压器等附近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放易燃物、当心触电、注意锁门”等标志。

(三)出入通道口及梯道口。出入通道口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设置“禁止停留、注意安全、当心落物、必须戴安全帽、仅供人通行”等标志,车行通道还应设置“限速、限宽、限高”等标志;梯道口应设置“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仅限人攀登”

等标志。

(四)沿线交叉口。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当心行人车辆、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等标志,交叉施工、边通行边施工路段等作业区两端还应设置交通路标、交通警告、警示、诱导标志等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必要时,施工作业区两端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灯。

(五)孔洞桥隧口。孔洞口应设置“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当心坑洞”等标志;桥梁隧道口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等标志。

(六)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基坑边沿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当心坑洞、当心坍塌、当心坠落”等标志;临空临边应设置“禁止靠边、禁止抛物、注意安全、当心坠落、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等标志,相应地面周边区域内应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落物”等标志;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必要时夜间要设置照明灯或示警灯。

(七)作业场站。结合实际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禁止烟火、注意安全、当心坑洞、当心触电、当心伤手、当心扎脚、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等标志;振捣混凝土场所应设置“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等标志;雨天路滑处应设置“当心滑跌”标志。

(八)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易燃物、当心爆炸、安全通道”等标志。

安全标志的具体设置可参照表一,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九条

安全标志应当设置在醒目处,高度与视线尽量一致,基础稳定牢固,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多个安全标志同时设置时要求排序合理整齐。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

第十条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安全围栏(挡)、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网)、脚手架及操作平台、爬梯、张拉挡板、安全通道、防落天棚、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救生衣等,防护设施本身应符合安全性、有效性要求,其设置基本要求如下:

(一)安全围栏(挡)。围栏(挡)高度不小于1.8米,围栏(挡)立柱埋入深度不小于50厘米,砼固定,相邻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立柱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9米,立柱设置上下两道横杆,上杆离地高度1.8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6米,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或隔离栅封闭,立柱、栏杆均采用钢管。封闭式施工现场的施工区、生活区围墙高度不小于2.5米,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二)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2米,立柱埋置或固定牢固,相邻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立柱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4米,立柱须设置扫地杆及上中两道栏杆,上杆高度1.2米,中杆高度0.6米,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临空临边处设置挡脚板和安全网,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厘米,立柱、栏杆均采用钢管。

(三)防护盖板(网)。孔洞等处的防护盖板(网)应采用钢板等硬质材料制作,安装牢固。采用钢筋网盖时,网格应不大于5厘米×5厘米,钢筋采用Ф14及以上规格。

(四)脚手架及操作平台。采用钢管搭设,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规定。操作平台应满足强度要求,并固定牢固,搭设面积足够、满铺、操作方便等,大型操作平台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五)爬梯。应采用固定式爬梯,爬梯结构及其支撑结构应用金属制成,构造牢固可靠,能满足人行或材料运输需要,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作专门的设计验算,梯身及两端必须固定牢固在支撑结构及工程实体上,梯道面宜使用钢质材料并设防滑条,爬梯坡度应符合使用及有关规范要求,踏板上下间距不超过30厘米,梯宽一般不应小于100厘米,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设置1.2米高的扶手。独立制作的爬梯高度超过6米或依托支架制作的爬梯高度超过3m时,必须分别按每6m、每3m设置梯间转向平台,平台宽度不低于梯宽;梯道和平台均应设置两道栏杆和挡脚板,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挡脚板高度不小于20厘米,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栏杆外侧加设密目式安全网。必要时爬梯顶面应加设护笼。

(六)安全通道。临空的安全通道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算,采用钢材加工制作,通道两侧设置牢固的立柱和防护栏杆,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组成,上杆高度1.2米,下杆高度0.6米,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两侧设置安全防落网。通道两端的搁置长度应不小于20厘米,并固定牢固。

(七)防落天棚。防落天棚搭设应满足承重、防雨要求,棚顶应当具有抗砸能力。防落天棚的高度应符合安全通行要求,长度应超过支架等上部设施的两侧,并按防高处落物半径确定,宽度以不减少道路原通行路面的宽度及防高处落物半径为底限确定;天棚的材料,应使用钢管,按脚手架标准设计和搭设,并刷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棚顶可采用满覆盖竹脚手架片或木板后再覆盖一层密目式安全网,侧面设一定高度的密目式安全网;在天棚的通行口外,设置限定车辆通过高度的门框架,框架周边贴反光膜;设置必要的交通提示、警告、导向牌、锥帽、水码、信号灯、反光镜等交通设施。

(八)张拉挡板。张拉挡板应采用钢板等硬质材料制作,面积不小于2米×2米,钢板厚度不小于0.5厘米,挡板基础稳定,固定牢固。

(九)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等。其质量、使用和保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安全带》(GB

6095)《安全帽》(GB

2811)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需要,综合施工现场及周边施工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作业人员,也容易伤害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的,应将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实施封闭式施工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照表二,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要求部位合理,安装稳定牢靠,设施本身外观清晰,材质坚固耐用,结构尺寸完整,颜色布置合理有效。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于要求承重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根据施工荷载大小进行独立设计制作。

第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设置应与所防护的对象合理配套,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护作用,作业环境视线不良时,应当增设必要的照明设施和警示警告标志。

第四章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安全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绘制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平面布置图,真实完整列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内容清单目录,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具体设置情况的动态登记。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前应当派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进行自检,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保养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建立相应的维修和保养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确认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所需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清单目录及所需费用,及时报备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符合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和清单目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提供条件,优先安排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制作、设置等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表一: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表

工程、机械部位

标志类型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

施工现场出入口

施工危险、闲人免进

注意安全

当心落物

必须系安全带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主出入口

结合标准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文明施工告示牌、安全生产措施告示牌、危险源告示牌、消防保卫告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示牌。

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

施工机具旁

作业范围内禁止站人

当心触电

当心机械伤人

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镜

木工机械处

禁止戴手套

禁止烟火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机械、电气设备维修处

禁止启动

禁止合闸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龙门架、脚手架等处

禁止攀登

禁止停留

当心落物

必须戴安全帽

配电房、电气设备开关处

禁止烟火

禁放易燃物

注意锁门

当心触电

必须戴安全帽

出入通道口及梯道口

出入通道口

禁止停留

当心落物

必须戴安全帽

安全通道

仅限人通行

车行通道

禁止停留

注意安全

限速、限宽、限高

梯道口

禁止停留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仅限人攀登

沿线交叉口

普通交叉口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当心行人车辆

前方施工注意安全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

除设置普通交叉口所需标志外,还应设置交通路标、交通警告、警示、诱导标志等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必要时应配备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灯。

孔洞桥隧口

孔洞口

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当心坑洞

桥隧口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表一: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表(续)

工程、机械部位

标志类型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

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

基坑边沿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当心坍塌

当心坠落

夜间照明或示警灯

临空临边

禁止靠边

禁止抛物

注意安全

当心坠落

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

夜间照明或示警灯

作业场站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禁止烟火

注意安全

当心触电等

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等

爆炸物及危险品存放

炸药库、油库、油罐等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禁止烟火

禁止带火种

禁放易燃物

当心爆炸

安全通道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路基

工程

土石方开挖施工

开挖区域周围

防护围挡

开挖区域须设置防护围挡,且满足基本要求

临空便道

防护栏杆

临空便道须设置防护栏杆,且满足基本要求

挡土墙施工

土墙砌筑

安全带(绳)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挡土墙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的,应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修坡、护面砌筑施工

操作平台

脚手架

防护栏杆

爬梯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必须搭设操作平台,平台高度在2-10m时,

平台外侧应设栏杆及上下扶梯,10m以上时,还应加设安全网,平台应满铺脚手板。

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时,应为作业人

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③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专用爬梯。

喷射砂浆防护施工

操作平台

脚手架

防护栏杆

爬梯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①脚手架高度在2-10m时,平台外侧应设栏杆及上下扶梯,10m以上时,还应加设安全网。

②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的,应当设置安

全绳或安全栏杆。

表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表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钻孔灌注桩施工

泥浆池

防护围挡

隔离栅或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若施工需要,可在围护非临道路一侧设置可关闭的门;若需进入泥浆池内部作业,须设计专用通道,通道应支撑牢固,两侧采用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作业平台

防护栏杆

消防器材

救生圈

①作业平台除桩位处外应满铺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5mm;平台周边及进出平台的通道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作业平台应按照施工实际及规范要求经受力验算,栏杆的结构及横杆与栏杆柱的连接,能经受1000KN外力作用;

③作业平台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水上作业平台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圈。

成桩孔周围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人工挖孔桩施工

作业区周围

围栏围护

满足基本要求

井口

钢筋网盖

防护围挡

满足基本要求

井口设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砼围护,厚度同护壁砼;停止挖孔作业时必须用钢筋网盖盖好,钢筋网盖满足基本要求。

桩孔

防护罩

机械通风设施

保险绳

爬梯

①当桩孔挖至5m以下时,应在离孔底面3m左右处的护壁凸缘上设置半圆形的防护罩,提升作业时,孔内作业人员必须停止作业,站在防护罩下。

②当孔内有害气体超限时,应采取通风措施;当人工挖孔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设施。

③作业人员上下桩孔应采用专用爬梯,爬梯宽度宜为50cm,步距宜为30cm,强度应满足2人同时攀爬的要求。作业人员不得随吊桶上下桩孔。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围堰内施工

围堰周围

扶梯

钢板桩围堰四周须设置人员紧急疏散扶梯,便于紧急情况时人员及时疏散。

防护栏杆

安全网

围堰四周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防护栏杆和安全网应满足基本要求。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沉井基础施工

沉井口四周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基坑周边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基坑顶面安设机械、堆放料具和弃土,应在基坑边缘1~1.5m之外,引起地面振动的机械应在基坑边缘1.5~2m之外。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墩台施工

基坑开挖

防护栏杆

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设牢固的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基坑顶面安设机械、堆放料具和弃土,应在基坑边缘1~1.5m之外,引起地面振动的机械应在基坑边缘1.5~2m之外。

作业层面

脚手架

满足基本要求

临空临边

防护栏杆

安全网

①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在护栏内侧,布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在作业层下部用安全平网兜底;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预制张拉施工

预制场

防护围挡

张拉档板

满足基本要求

钢绞线张拉两端必须装设防护挡板,两侧3m内严禁站人或通行。

梁板运输及安装

作业区域

防护栏杆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桥面间隙

安全通道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梁板现浇施工

挂篮

防护栏杆

安全绳

①挂蓝内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时,应为作业人员设置安全绳。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梁板现浇施工

作业层面

脚手板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木脚手板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冲压钢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脚手板的两端应以直径不小于4mm的镀锌铁丝箍两道捆扎。

支架的临边

防护栏杆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跨通行道路支架

防落天棚

脚手架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在作业面上还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机。

桥面间隙

专用通道防护栏杆

应满足基本要求。

现浇梁板人孔

钢筋网盖

应满足基本要求。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预应力张拉施工

操作平台

防护栏杆

安全网

①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封端施工必须搭设稳固的操作平台,设置防护栏杆,栏杆满足基本要求;并在防护栏杆上拉设三角彩旗以起到警示作用,以防作业人员高空坠落。

②在横向预应力施工时,若搭设工作平台困难,则可采用移动式挂篮,移动式挂篮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算;支架工作平台或挂篮操作平台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混凝土护栏施工

操作平台

防护栏杆

安全网

①移动式挂篮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算,临空面操作平台应进行封闭防护。

②操作平台的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工程类型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隧道

工程

洞口开挖施工

开挖区域周围

防护围档

稳定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保持洞内排水通畅,不积水。

开挖区域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8m的围档。

临空便道

防护栏杆

临空便道处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钢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工作台车、梯子等应安装牢固;台架上的铺板应满铺,并钉铺(或绑缚)结实,木板厚度不小于50mm;高于2m的台架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台架下方贴反光膜,以标示轮廓。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喷射砼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①工作台车、梯子等应安装牢固;台架上的铺板应满铺,并钉铺(或绑缚)结实,木板厚度不小于50mm;高于2m的台架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台架下方贴反光膜,以标示轮廓。

②进行喷射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防尘口罩、防护面罩、眼镜、胶皮手套、劳保雨鞋等)。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超前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锚杆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混凝土衬砌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二衬台车上的工作台架、梯子等应安装牢固;台架上的铺板应满铺,并钉铺(或绑缚)结实,木板厚度不小于50mm;高于2m的台架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台架下方贴反光膜,以标示轮廓。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附件一:安全标志基本要求及示例

一、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⑴禁止标志:其几何图形为带斜杠的圆环,斜杠和圆环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其背景为白色。禁止标志尺寸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安全标志基本型式的尺寸:外径不小于25~50厘米。

如:禁止入内、禁止烟火

、禁止攀登、

禁止用水灭火、

禁止合闸、禁止放易燃物、禁止抛物等标志。

⑵警告标志:警告标志的含义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几何图形是正三角形,三角形的边框和图形符号为黑色,其背景为黄色。警告标志尺寸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及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基本型式尺寸:三角形外边不小于30~60厘米。

如: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触电、当心坠落、注意安全、当心机械伤人等标志。

⑶指令标志: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某项规定。其几何图形是圆形,其背景色是具有指令含义的蓝色,图形符号为白色。指令标志尺寸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及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基本型式尺寸:圆形图案直径不小于25~50厘米。

如: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护眼镜等标志。

(4)提示标志:是指示目标方向的安全标志。几何图形是长方形,图形背景为绿色,图形符号及文字为白色。

二、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

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形式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

如:施工路栏、锥形交通标、道口标注、车辆慢行等

篇3:20XX年11月浙江省技术选考试题信息真题27518

2017年11月浙江省技术选考试题信息真题27518 本文关键词:考试题,浙江省,真题,技术,信息

2017年11月浙江省技术选考试题信息真题27518 本文简介:绝密★考试结束前2017年下半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技术试题姓名:准考证号:考生须知:本试题卷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信息技术,第二部分通用技术。全卷共16页,第一部分1至10页,第二部分11至1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其中加试题部分为30分,用【加试题】标出。1.答题前,请务必将

2017年11月浙江省技术选考试题信息真题27518 本文内容:

绝密★考试结束前

2017年下半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

技术试题

姓名:

准考证号:

考生须知:

本试题卷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信息技术,第二部分通用技术。全卷共16页,第一部分1

至10页,第二部分11至1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其中加试题部分为30分,用

【加试题】标出。

1.答题前,请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上。

2.答题时,请按照答题纸上“注意事项”的要求,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规范作答,在本试题卷上的作答一律无效。

3.非选择题的答案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写在答题纸上相应区域内,作图时可先

使用2B铅笔,确定后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描黑,答案写在本试题卷上无效。

第一部分信息技术(共5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2分,共24分,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不选、错选、多选均不得分。)

1.下列有关信息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信息在重复使用中会产生损耗

B.

信息无处不在,且呈现现形式多样

C.信息的传播、存储必须依附于某种载体

D.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可以具有更高的使用价值

2.超文本传输协议用于浏览器与WEB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传输,该协议的简称是

A.

WEBB.WWWC.

HTTPD.

HTML

3.下列应用中,体现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有

①机器人通过语音与人交流

②饮水机根据水温自动加热

③宾馆通过专用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核实住宿人员身份

④计算机程序根据输入的三条边长自动计算三角形面积

⑤停车管理系统通过拍摄识别车牌号码,并用语音进行播报

A.①②③B.①③⑤C.②④⑤D.③④⑤

4.使用Access软件打开数据库,部分界面如下图所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ccess软件是数据库应用系统B.当前打开的数据表名称是“zjtj”

C.当前打开的数据表共有4个字段D.删除当前记录后,该删除操作无法撤消

a←1,b←0

b≤8?

b←3*a-1

a←a+1

N

Y

输出a,b

5.某算法的部分流程图如右图所示,执行这部分流程后,输出a,b的值分别是

A.5,8

B.4,8

C.5,11

D.4,11

6.十进制正整数n转换为二进制数,该二迸制数末位是“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法确定n是奇数还是偶数

B.若该二进制数的位数是4,则n的最大值是15

C.n与n+1分别转换为二进制数,这两个二进制数的位数可能不同

D.该二进制数末位的“0”去掉后,再转换为十进制数,所得的值是n/2

7.使用GoldWave软件打开某音频文件,选中其屮一段音频后的部分界面如图所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单击“删除”按钮后,音频的采样频率变小

B.单击“剪裁”按钮后,音频的时长变为2秒

C.执行“更改音量”命令将音量降低后,音频的量化位数不变

D.执行“静音”命令后直接保存,音频文件的大小变为原来的2/3

8.

使用Photoshop软件制作“惜时”作品,部分界面如下图所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惜时”图层使用了滤镜效果

B.“背景”图层中的图像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C.“时钟”图层已经设置了图层样式,不可以再使用滤镜效果

D.“人物”图层与“时钟”图层进行交换后,“人物”图层中的图像内容将可见

9.用Flash软件制作动画作品,其中一个场景的部分时间轴界面如下图所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场景共有5个关键帧添加了帧动作命令

B.该作品每个场景的动画播放速度均为每秒10帧

C.“音乐”图层中声音的同步属性由“事件”改为“数据流”,则该声音播放的时长会改变

D.修改“标题”图层第1帧中对象的属性,则该图层第35帧中对象的属性也随之改变

10.【加试题】未经压缩的BMP图像文件a.bmp和b.bmp,其参数分别为80万像素、256色和40万像素、16色,则图像文件a.bmp与b.bmp存储容量之比约为

A.4:1B.8:1C.

16:1D.

32

1

11.【加试题】有如下VB程序段:

n

=

0

For

i

=

1

To

Len(Text1.Text)

c

=

Mid(Text1.Text,i,1)

If

c

>=

“0“And

c

3

If

Left

<

m

m

Then

m

=

Else

pa

=

Start

pb

=

Start

For

i

=

1

To

m

m

b(pb)

=

a(pa)

pb

=

pb

+

1

If

i

Mod

m

=

0

Then

Else

pa

=

pa

+

m

End

If

Next

i

Start

=

Start

+

m

m

End

If

Loop

For

i

=

Start

To

n

b(i)

=

a(i)

Next

i

依次输出转换后数据b(1)、b(2)、……b(n)中,代码略

End

Sub

答案:

1-5.ACBDC

6-9.

DCBB

10-12.

ABC

13.(1)100.00

(2)=F4/SUM(F$4:F$14)*100

(3)C3:E4

(4)4

14.(1)C

(2)①t=t+c

②s

(3)pas

15.(1)CD

(2)动画补间

(3)背景图层第26帧清除关键帧

(4)片头

(5)on(press){gotoAndStop(“主交互界面“,1)}

16.

①a(j)

②a(j)=a(bottom)

解析:把当前最后一个数赋值给a(j),最后一个数通过下一句删除

17.

(1)

4

(1分)

(2)?

m-1

(或int(sqr(left)))

(1分)

当前数的个数比m的平方小,说明m太大,要减少

?

pa=pa-m*(m-1)+1

(或pa=start+i/m)

(2分)

当前是最下一行,要跳回到下一列的第1行

?

left=left-m*m

(2分)

M的平方规模的数已经重新排好,从剩余规模(left)中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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