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检验规范制定办法 本文关键词:制定,检验,品质,规范,办法
品质检验规范制定办法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品质检验规范制定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制定品质检验规范,使各项品质检验工作有效、顺利开展。1.2.适用范围本公司进料检验、制程检验、最终检验、出货检验均应依本办法制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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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检验规范制定办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制定品质检验规范,使各项品质检验工作有效、顺利开展。
1.2.
适用范围
本公司进料检验、制程检验、最终检验、出货检验均应依本办法制定检验规范。
1.3.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检验规范的说明
2.1.
检验规范的内容
制定检验规范作为品管人员作业的依据,其内容主要有:
1)
抽样方式。
2)
允收水准。
3)
检验项目。
4)
检验方法。
5)
量测工具。
6)
依据标准或文件。
7)
其他品质规范。
2.2.
检验规范的作用
1)
明确检验作业的各项内容与要求,使繁杂检验工作不易产生疏漏。
2)
规范品质检验的作业,有利于产品品质一致性的保持。
3)
不易因检验人员的好恶影响品质判定的客观公正。
4)
减少送检单位与检验人员的工作争议。
5)
作为供应商、制造单位同遵守的品质原则。
6)
易于人员的品质训练。
2.3.
检验规范的种类
1)
原材料检验规范。
2)
制程检验规范。
3)
半成品检验规范。
4)
成品检验规范。
3.
检验规范的制定。
由品管部组织专人(一般由QA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品管干部)进行检验规范的制定。
[注](QA——Quality
Audit或Quality
Assurance)。
3.1.
原材料检验规范(含零部件)
3.1.1.
制定方式
每一类原材料制定一份进料检验使用之规范,将其共同性之检验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对其中有差异的部分(如尺寸、结构等)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之方式(如参照结构图、零件图等)予以明确,检验者在具体物料检验时将这些文件作补充文件一起使用。
3.1.2.
制定依据
1)
国际或国家标准。
2)
行业或协会标准。
3)
本公司产品设计要求。
4)
本公司其他品质、技术文件。
5)
供应商产品说明或技术文件。
6)
双方协议事项。
7)
其他品质规范本件。
3.2.
制程检验规范
3.2.1.
制定方式
对每一类产品的每一大制程制定一份制程巡检使用之规范,将该类产品在该制程的各工序中应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之方式明确。
3.2.2.
制定依据
1)
国际或国家标准。
2)
行业或协会标准。
3)
工艺流程与作业标准。
4)
品质历史档案。
5)
客户品质要求。
6)
其他品质、技术文件或规范。
3.3.
半成品检验规范
3.3.1.
制定方式
对每一类产品的每一大制程制定一份最终检验使用之规范,将该类产品在该制程完成后,应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之方式明确。
3.3.2.
制定依据
1)
国际或国家标准。
2)
行业或协会标准。
3)
产品设计要求。
4)
品质历史档案。
5)
客户品质要求。
6)
其他品质、技术文件或规范。
3.4.
成品检验规范
3.4.1.
制定方式
1)
对每一类产品制定一份成品检验规范,供最终检验或出货检验使用,将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之方式明确。
2)
最终检验之允收水准一般应严于或等于出货检验允收水准,而出货检验之允收水准一般等同于客户允收水准。
3.4.2.
制定依据
1)
国际或国家标准。
2)
行业或协会标准。
3)
产品设计要求。
4)
客户品质要求。
5)
品质历史档案。
6)
其他品质、技术文件或规范。
篇2: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本文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制定,制度,doc
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某某公司固定资産管理制度目录1.0目的…………………………………………………………………………42.0范围…………………………………………………………………………43.0实行
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某某公司
固定资産管理制度
目录
1.0目的
…………………………………………………………………………4
2.0范围
…………………………………………………………………………4
3.0实行财产综合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
……………………………………4
4.0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建设程序………………………………………………
4
5.0固定资产的调拨程序………………………………………………………
4
6.0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5
7.0固定资产审核批准权限……………………………………………………
5
8.0表单
…………………………………………………………………………5
9.0附件
…………………………………………………………………………6
1.0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0范围:
2.1固定资产范围: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车辆、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
2.2低值易耗品范围: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有形设备、工具、器件等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2.3本制度执行范围:公司所有的固定资産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报废等工作。
公司所有无形资産的采购、验收、登记、维护、升级等工作比照此制度执行。
3.0财产综合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
3.1财产主管部门:总办负责监督管理公司所有固定资产。
3.2财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在总办、财务部监督下执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建设和购置、处置和报废等业务
3.2.1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
3.2.2各使用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使用明细帐,定期记录使用、保养、修理等情况
3.3财产预算、核算管理部门:为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核算,综合价值管理,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每年组织清查盘点一次。
3.3.1公司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産支出、无形资産支出)采用预算管理制度。在每年末由各部门负责将下一年需要增加的固定资産报财务部。财务部编制固定资産支出预算,按相应审批权限报批后编制进公司的总预算。超出预算的资本性支出需要由总公司总办批准。
3.3.2财务部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档案。
4.0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建设程序
4.1申请购建:请购部门于申请增添固定资产时,应填写「请购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并注明请购日期、请购单位、用途说明、品名、规格、数量、需要日期、建议厂商等资料。价值大于人民币100,000元的要单独立项,提交固定资产申购评估报告,对固定资产的必要性、技术改良效果、投资效益及回收期等进行说明。;
4.2初步审批:先由财务部根据本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进行审批,再交由副总经理审批。对于超出本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固定资产采购,需要经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公司总办审查批准。
4.3询价:采购部门接到经初步批准的「请购单」后,应先向供货商询价,并取得厂商之报价单,进行比价,以报价较低且品质佳之核准厂商为采购对象,单批次5万以下(含)寻找至少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单批次5万以上至30万寻找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单批次30万以上寻找至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并组织招标小组确定出最优方案。将相关内容填列「请购单」上,经过招标的应该附带标书主要部分。
4.4审核批准:采购部门将「请购单」及其相关价格信息按照公司审批权限表,交由相关审批人审批;
4.5对外订货:采购部依据审批后的请购单在ERP系统中下采购单,由采购部门负责对外订货。单台10,000元以上或单批10,000元以上的采购,应与厂商签订购买合同。合同一式二份,由总办负责签订,采购部与供货商分别留存一份;采购部应复印一份留存,原件与发票交财务做为付款入帐之依据。
4.6建设安装:由总办和采购、使用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施工,按合同或工程进度付款;
4.7验收入库:固定资产送达时,在总办监督下,由请购部门、使用部门、采购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会同点收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请购单」相符,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后,在ERP系统中入库。
4.8领出使用:使用部门办理出库手续,领出固定资产进行使用;并登记相关档案。
财务部同时在ERP系统中建立新固定资产档案;并由负责管理固定资産的人员将印有新固定资産编号的标签贴在相应资産上。
4.9结算付款: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请购单(购建报告),采购单、验收单、采购(工程)合同、完工交接单、竣工决算、发票收据等凭证单据,到财务部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5.0固定资产的调拨程序
5.1固定资产的调拨根据需要由调出部门或调入部门提出意见。填写「调拨申请单」;
5.2交由公司总办、财务部审核;
5.3由公司总办负责监督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进行交接;
5.4报财务部备案。
6.0固定资产的处理与报废
6.1固定资产的停用、出售或报废,均由保管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填写「报废申请单」;
6.2交由公司总办、财务部审核;
6.3由负责处理部门列出处理方案及可能的处理价格;
6.4依据权限审批表,报相应审批人审批;
6.5报财务部审核后做帐务处理。
7.0固定资产审批权限
参见附件:公司固定资産审核批准权限表
8.0表单
8.1某某固定资产请购单
8.2某某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单
8.3某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申请单
9.0附件
9.1附件:固定资産审核批准权限表
某某公司固定资产请购单
申请人:
部门:
申请
日期:
要求使
用日期:
资产名称:
规格:
资产用途:
估计单价:
数量
:
总金额:
建议厂家:
初步审核
部门
财
是
否
经理
务
超预算
副总
集团
经理
总办
询
价
厂商一:
价格:
厂商二:
价格:
厂商三:
价格:
选择厂商及原因:
审核情况
部门
财
副总
总
经理
务
经理
经理
合同编号:
价格:
首付:
付款方式
○支票
○电汇
台头:
帐号:
开户行:
发票
○齐备
○延期
估计发票到期日:
提款情况
提款金额:
提款人:
出纳确认:
财务收到发票确认
确认人:
发票金额:
注:如金额涂改则此单视同作废
某某公司固定资调拨申请单
资产名称:
资産编号:
规格:
调出
部门:
调入
部门:
申请
日期:
调拨原因:
审核情况
调出部
调入部
财
副总
门经理
门经理
务
经理
接收情况
接收人:
资産状况:
接收日期:
某某公司固定资报废处理申请单
申请人:
部门:
申请
日期:
要求使
用日期:
资产名称:
规格:
报废原因:
资産原值:
资産净值
:
购买日期:
资産残值:
帐列尚可使用年限:
(本栏由财务部填列)
初步审核
部门
财
副总
经理
务
经理
资産变卖处理
负责处理部门:
经办人:
部门经理:
询
价
厂商一:
价格:
厂商二:
价格:
厂商三:
价格:
选择厂商及原因:
审核情况
部门
财
副总
总
经理
务
经理
经理
合同编号:
价格:
收款方式:○现金
○转帐
收款情况
收款金额:
收款人:
出纳确认:
注:如金额涂改则此单视同作废
附件一
:
某某公司固定资产审核批准权限表
审批人权限
单位:人民币
元
项目
财务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总公司总办
购置建造
核准
~300,000
批准
300,000~
核准
300,000~
调拨
--
批准
--
报废清理
(金额为原值)
核准
~100,000
批准
100,000~
核准
每月批准金额不大于
30万
100,000~
注:此审批权限内容及金额与公司权限审批表相同(若因为制度修改産生不同,以公司权限审批表为准)。
篇3: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本文关键词:规章,地震,制定,行政,程序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本文简介: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6号)《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0年1月1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陈章立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本文内容: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
第6号)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0年1月1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陈章立
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中国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规章由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
以中国地震局令以外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地震行政规章。
第三条
地震行政规章按内容不同,称为“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办法“。
对国务院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实施规范,称为“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地震行政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修改、废止和解释,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负责管理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国家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规章制定规划,报局务会议审定实施。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规章制定规划,结合全局工作部署,拟订规章制定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实施。
规章制定规划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规章制定计划的年限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防震减灾法律体系建设相一致,保证立法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
第八条
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调整,应当由法规司提出,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法规司负责规章制定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和监督执行工作。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业务主管司(室)负责起草。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室)工作的,组成起草组,由主要业务司(室)负责牵头,有关司(室)参加起草工作。
法规司在规章起草中进行立法指导,重要的规章可以由法规司直接负责或者会同有关司(室)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包括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关、实体内容、执行程序、奖惩办法和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有关问题等。
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三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炼规范、标点正确。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司室主管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附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领导签署送审报告,将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法规司审查。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单位予以修改:
(一)
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
(二)
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四)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审查后,由法规司提出审议报告,报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按程序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简单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认为必要的,也可由局长或者有关副局长传阅审批。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对局务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规章草案,须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局务会审定。
第五章
规章的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经审定后,由法规司负责起草中国地震局令,统一编号,报局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发布令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通过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自发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规章有特定施行日期的,自该特定日期起发生效力。
规章有特定施行区域的,在该特定区域内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经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的规章,全文刊登于《国务院公报》。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因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
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正的;
(三)
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
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的规章中予以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况。
规章修改,应当遵循本规定有关规章起草和审议的程序规定。
规章的某一项规定适用其他规章规定的,其他规章修正后,适用修正后的规章。
第二十六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
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法规司审查,报局务会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的,期满自行废止。
主管司(室)认为需要延长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个月前报送局务会议审议。延长规章的施行期限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告。
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规章自中国地震局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负责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关于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法规司负责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解释内容由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商定起草,经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审定签发后生效。
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由法规司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地震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规司审查会签后,提请主管局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10日原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