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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日期:2021-02-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地方志,工作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简介: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07年05月18日15时19分114主题分类:民族民政“地方志”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四月五日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内容: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2007年05月18日

15时19分

114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地方志”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七年四月五日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地域历史和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以及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自治州,下同)编纂的地方志,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是促进全社会持续、文明、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经常性工作。编纂地方志应当坚持存真求实、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针,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程;

(二)组织、指导、督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地方志方案

(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

(五)收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交流;

(六)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地方志馆或地方志文献资料库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质应适应编纂地方志工作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纂能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可以采取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加编纂;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地方志编纂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采取措施保证地方志编纂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工作的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每一轮编修工作应相互衔接,除有特殊重大事件发生导致编纂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外,不得中断。

第九条

以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政府部门、行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编纂各自的志书或年鉴,编纂过程中应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编纂完成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都应当支持和协助地方志编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送和所承担的编写工作。凡承担有编纂地方志任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有相对固定的编纂人员,业务上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广泛征集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提供,不得拒绝。地方志编纂人员可以凭所属地方志工作机构介绍信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资料提供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整理的地方志资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

(一)省地方志书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二)市地方志书报送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三)县地方志书报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重大问题应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综合年鉴以年度为序编纂出版。以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第十四条

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重要资料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地方志文献应当向社会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文献资料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各界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在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七条

由各级政府主修的地方志均为职务作品,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条例》已规定处罚,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志资料损毁或者非法据为己有的;

(二)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拒绝承担应当承担的地方志资料编写任务或者拒绝提供依照规定应予提供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的;

(四)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文献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山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山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本文关键词:山西省,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总结报告

山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本文简介: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工程名称壶关县桥上乡大河村不稳定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晋华单位总工程师庞志平总监理工程师王瑞龙编写日期2017年7月3日目录:一、现场监理组成及监理工作情况:2监理部工作原则:2监理合

山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本文内容:

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监理总结报告

工程名称

壶关县桥上乡大河村不稳定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监理单位名称

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法定代表人

周晋华

单位总工程师

庞志平

总监理工程师

王瑞龙

编写日期

2017

7

3

目录:

一、现场监理组成及监理工作情况:2

监理部工作原则:2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2

表一: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汇总表3

(一)

施工质量控制5

表二:建筑材料用量表6

表三:施工材料质检报告情况6

表四:隐蔽工程明细表7

(二)施工进度控制:8

(三)

投资控制:9

表五:工程付款情况9

表六(一):初步设计合同内工程量结算表10

表六(二)签

表11

(四)合同管理:12

(五)

信息资料管理12

(六)安全监理12

二、

工程使用材料及见证取样情况:13

表七:工程使用材料及见证取样明细14

三:勘察设计变更情况:15

四:重要工序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16

五:工程质量缺陷、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情况:16

六:对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17

七:对工程整体质量及重要部位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评价:17

八: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的审查意见:17

九:结论:18

一、现场监理组成及监理工作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

王瑞龙

总监代表:嵘洁

专业监理工程师:韩成芳

资料员:吴波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项目监理部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坚持“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宗旨,以“认真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进行控制,对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对合同信息进行了全面管理,圆满的完成了监理任务。

监理部工作原则:

项目监理部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坚持“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宗旨,以“认真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实施监理工作。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2014年受壶关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太原理工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对壶关县桥上乡大河村不稳定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所有建设内容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包括监测工程的监理。项目开工日期为2015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27日。2015年9月30日到2016年10月9日期间,多次和监测单位一起察看监测点,做到了监测工程的全过程监理。

表一: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汇总表

壶关县桥上乡大河村不稳定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

施工单位名称: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共2页

第1页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设计工程量

实际工程量

完成的百分比

备注

削方及坡脚、角清理工程

m3

1

削方、土方清理及运输

m3

9837.00

12195.83

124%

2

嵌补

m3

529.00

543.24

103%

护面墙工程

1

土方开挖

m3

2125.00

2565.47

121%

2

土方运输

m3

1612.00

2085.11

129%

3

土方回填

m3

513.00

902.48

175%

4

浆砌块石(护面墙)

10198.00

11092.83

109%

5

钢筋(钢筋混凝土构造层)

T

15.60

18.93

121%

6

C30混凝土

m3

558.00

711.25

127%

7

浆砌片石(护坡)

m3

33.00

33.00

100%

8

伸缩缝

m

830.00

830.00

100%

9

排水孔PVC管

10m

190.00

324.00

170%

壶关县桥上乡大河村不稳定边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

施工单位名称: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共2页

第2页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设计工程量

实际工程量

完成的百分比

备注

(三)

截排水沟工程

1

土方开挖

m3

577.00

577.00

100%

2

土方运输

m3

577.00

577.00

100%

3

浆砌石(截排水沟)

m3

160.00

160.00

100%

4

钢筋(排水沟盖板)

T

6.90

3.70

54%

5

C30混凝土

m3

1761.00

1176.00

67%

6

石质护栏1.石质护栏

m

248.00

261.90

106%

(四)

锚杆工程

1

锚杆(5m)

246.00

251

102%

(五)

地面硬化道路修补

m3

1

土方回填

m3

551.00

635.00

115%

2

三七灰土

m3

63.00

448

711%

3

C30混凝土

m3

42.00

207.20

492%

(六)

其他临时工程

1

临时工棚

1

1

100%

2

临时道路

1

1

100%

(一)

施工质量控制

1、抓好事前预控,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在整个监理工程中,我们坚持以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为主,依据合同和设计文件编制了《监理规范》、《监理实施细则》,制订了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内容,验收标准和目标要求。

本工程开工前,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我们严格审核了施工单位的资质,现场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制度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资质,上岗证等。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并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和初步设计文件对工程的测量,定位走线,包括轴线尺寸,高程进行了现场复核,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下一步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2、严把原材料、半成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关。

凡是进场原材料,半成品,首先要进行相关质量资料检查。即查验合格证、准用证、质检报告单等,符合要求后进行外观检查,没有异常情况后,监理见证取样,送检测中心复检,做到材料进场先复检后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也查验了相关出厂合格证、准用证以及设备保养情况和使用情况。本工程建筑材料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齐全,对水泥、石子、砂等主要建筑材料都进行了进场后的抽检复验,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施工机械设备查验的相关证书均符合要求。

表二:建筑材料用量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用量

1

钢筋

19.8543

2

水泥

2956.95

3

立方米

4593.992

4

毛石

立方米

11456.58

表三:施工材料质检报告情况

序号

材料名称

质量证明文件

复试报告

份数

结论

1

钢筋

1

合格

2

--

8

合格

3

水泥

15

合格

4

毛石

--

1

合格

3、严格工序检查,强化过程控制。

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做到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砌筑工程的验收,我们项目监理部尤为重视,现场监理人员对重点关键部位进行了跟踪监督,如:混凝土构造层,浆砌石砌筑,土方回填。

而对于隐蔽工程如基槽的开挖,锚杆施工,钢筋的安装现场进行旁站,重点监督检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我们把砂浆配合比,砂浆搅拌时间作为重点来控制,以确保砂浆砌筑时的施工质量。在砌筑施工中,我们抓了以下关键:一是砂浆的饱满度,二是砂浆的正确拌制(随拌随用),三是砌筑的质量。其中砂浆的饱满度,粘结度我们监督的重点,在锚杆施工中,我们抓了以下关键:钻孔支架焊接,锚杆制作。

表四:隐蔽工程明细表

名称

基槽宽度(米)

基槽深度(米)

护面墙长度(米)

护面墙墙高(包括基础)(米)

护面墙顶宽(米)

备注

A段护面墙

1.18-2.53

0.8-1

48.2

8.25-

16

0.8

B段护面墙

2.92

0.5-2.6-3-4(台阶式)

99

16.89-

22.63

0.8

根据基岩埋深确定

C段护面墙

2.8

1

112

14.01-20.3

0.8

C段西段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C区段西段平台上护面墙

2.8

2

82

18.3

0.8

开挖底部为基岩

锚杆工程

锚杆长度设计为5米,自由段2米,锚固段3米,锚杆孔径150毫米,倾角15度,采用25毫米的螺纹钢,水平间距3米,锚杆数251根,锚固浆液采用水灰比为0.55-0.6的纯水泥砂浆。

监测工程监理情况

对监测点的布置过程采取全过程旁站。2015年9月30日到2016年10月9日期间,与监测单位一起多次进行观测,监测点JC1-JC8位移量均未达到报警值,属于正常形变。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各个监测点未发生位移变化。

4、加强事后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

(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一般性质量问题,在监理督下,施工单位通过自查自验后内部整改。

(2)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好各种工程资料,并认真做好自己的监理资料。

(3)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已完工程的检测工作。

(二)施工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的快慢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投入使用问题。我监理部首先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报业主审核同意后,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总进度计划施工,并根据总进度计划编制月进度计划,一旦发生偏差,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适当调整劳动力,材料、设备,资金,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完成。本工程计划完工时间,2015年6月15日,实际完工时间,2015年9月27日。

工期顺延91天的原因:

1、2015.3.15日进行技术交底会议中,当地政府提出想利用当地特有的红砂岩砌筑挡土墙,为的是和景区内丹霞地貌和谐统一,施工单位提出成本高、施工难度大、与指标文件不符等问题,当日未达成一致。后经各方努力下,最终确定了红砂岩砌筑挡土墙的施工方案。于2015.4.1日正式开工。工期顺延15天。

2、

施工过程中出现九个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10天。

3、

2012.5.1日-2015.10.1日期间是景区的旅游旺季,交通管制加上配合景区工作,造成施工所需材料进场滞后,施工进度缓慢,工期顺延50天。

4、2015.5.13日由于石料供应商出现乱采现象,造成我方被停工整改,2015.5.29日才得以复工,期顺延16天。

以上工程顺延首先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然后我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沟通,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审核工程延期报审表,并签字盖章认可。

(3)

投资控制:

项目监理部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工程质量,对所监理工程严格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

表五:工程付款情况

合同价(元):5782950.53

序号

日期

当月(元)

累计(元)

完成程度%

施工申报

监理核定

核减

监理核定

核减

累计

1

预付款

1730000

1730000

0

1730000

2

2015年5月4日

2175017

1310017

86500

1310017

865000

22.65%

3

2015年7月8日

2277305

1412305

86500

1412305

865000

47.19%

4

2015年8月16日

1012378

1012378

0

1012378

0

82.19%

合计

5464701.21

5464701.21

1730000

5464701.21

1730000

94.4%

表六:计量审核情况

表六(一):初步设计合同内工程量结算表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一)

削方及坡脚、角清理工程

478913.67

1

削方、土方清理及运输

m3

9837.00

29.35

288715.95

2

嵌补

m3

529.00

359.542

190197.72

(二)

护面墙工程

m3

3963715.30

1

土方开挖

m3

2125.00

5.677

12063.63

2

土方运输

1612.00

29.35

47312.20

3

土方回填

m3

513.00

8.803

4515.94

浆砌块石(护面墙)

m3

10198.00

331.859

3384298.08

钢筋(钢筋混凝土构造层)

T

15.60

6181.092

96425.04

C30混凝土

m3

558.00

437.155

243932.49

浆砌片石(护坡)

m3

33.00

363.334

11990.02

伸缩缝

m

830.00

90.794

75359.02

排水孔PVC管

m

320.00

274.434

87818.88

(三)

截排水沟工程

m3

740154.49

土方开挖

m3

577.00

6.669

3848.01

土方运输

m3

577.00

29.35

16934.95

浆砌石(截排水沟)

m3

160.00

351.998

56319.68

钢筋(排水沟盖板)

T

3.70

6181.092

22870.04

C30混凝土

m3

1176.00

437.157

514096.63

石质护栏1.石质护栏

m

248.00

508.408

126085.18

(四)

锚杆工程

246176.87

锚杆(5m)

246.00

1000.719

246176.87

(五)

地面硬化道路修补

28991.92

土方回填

m3

551.00

8.803

4850.45

三七灰土

m3

63.00

91.742

5779.74

C30混凝土

m3

42.00

437.184

18361.73

(六)

其他临时工程

85158.35

临时工棚

1

49569.79

49569.79

临时道路

1

35588.56

35588.56

(七)

监测工程

监测措施

116200.00

合计

5659310.60

表六(二)签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一)

削方及坡脚、角清理工程

74351.54

1

削方、土方清理及运输

m3

2358.83

29.35

69231.66

2

嵌补

m3

14.24

359.542

5119.88

(二)

护面墙工程

m3

407732.31

1

土方开挖

m3

440.47

5.677

2500.55

2

土方运输

m3

473.11

29.35

13885.78

3

土方回填

m3

389.48

8.803

3428.59

4

浆砌块石(护面墙)

m3

894.83

331.859

296957.39

钢筋(钢筋混凝土构造层)

T

3.33

6181.092

20583.04

C30混凝土

m3

153.25

437.155

66994.00

排水孔PVC管

10m

4.621

274.434

1268.16

铁红粉砂浆勾缝

105.74

20.00

2114.80

(三)

截排水沟工程

m3

31354.87

排水沟青石盖板(80*50*10)(80*50*10)

202

120.00

24288.00

石质护栏

m

13.9

508.408

7066.87

(四)

锚杆工程

5233.76

锚杆(5m)

5

1000.719

5233.76

(五)

地面硬化道路修补、化粪池

241328.00

土方开挖

m3

501.60

5.677

2847.58

土方运输

m3

501.60

29.35

14721.96

土方回填

m3

84.00

8.803

739.45

三七灰土

m3

385.00

91.742

35320.67

浆砌块石(护面墙)

m3

330.75

331.859

109762.36

钢筋(钢筋混凝土构造层)

T

0.9243

6181.092

5713.18

C30混凝土

m3

165.20

437.184

72222.80

合计

760000.48

表1表2以上两项合计

6419311.08

(四)合同管理:

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监理部协助业主完成承包单位招投标和评标工作。拟定了施工合同的条款和细节,促使施工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项目监理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规范承包单位的施工行为,控制本工程的质量,进度

投资,使承包单位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并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

1、合同变更事项:合同甲方变更,

2、合同履约情况:

本工程未发生停工、索赔、争议、违约等事项,本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5)

信息资料管理

项目经理部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进行信息资料管理,编制整理了详细的监理、施工资料。

1、承包单位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承包单位投标文件。

2、承包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包单位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4、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5、工程影像资料。

(六)安全监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监理工程过程中,项目监理部始终把安全监理作为工作的重点,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

工程一开工,项目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从思想上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强调机电设备的操作人员,要持有上岗证,挖掘机,装载机,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要有驾驶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施工人员要配齐劳保防护用品。施工过程中,定期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马上整改,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在监理部全体人员和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

2、

工程使用材料及见证取样情况:

见证取样情况:

材料24次,水泥有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复检合格。

M10砂浆试块见证取样:6次,C30试块见证取样:6次,均达到规范要求.

表七:工程使用材料及见证取样明细

施工部位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

数量

出厂合格证

见证取样合格次数

现场检查情况

验收结论

1

水泥

P.C325

2956.95吨

15

合格

合格

2

中砂

4593.99吨

8

合格

合格

混凝土构造层

1

M10砂浆试块

M10

6

6

合格

合格

2

C30

试块

C30

6

6

合格

合格

3

钢筋

19.8543吨

1

合格

合格

三:勘察设计变更情况:

整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总计出现了9个局部变更:

1、

①C区段西端留5×4.5×3.5的平台,方便以后修建凉亭。②C区段西端平台上挡土墙向里平移,基础挖深2米。

2、

①修建一条宽8米的人字型混凝土道路,采用浆砌石护坡防止洪水冲刷。②修建一座化粪池以满足村里生活污水处理。

3、

①C区段从大河关到村主干道挡土墙5米出向里平移3米,另挖基础砌筑,利用空间增设一条红石砌筑的人行通道,方便居民及游客出行。平移后挡土墙坡度不变,整体坡度变小,能够满足设计要求。②C区东端5米出增设两条人行通道,方便居民及游客出行。

4、

A、B、C区段所有构造层表面使用铁红粉拌合砂浆勾假缝。

5、

①C区段截水沟改为混凝土整体硬化自然排水。②C区段排水沟盖板为50×80×10青石板。

6、

C区段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包括排水沟一次性浇筑。

7、

①B区段东西两端,侧面砌筑挡土墙。②B区段砌筑高度在一个水平面,采用自然排水,避免雨水流入垃圾池。③B区段东端护面墙为了保护历史古道的原貌,下面原始挡墙因年久失修对坡顶居民住宅可能造成危险特将护面墙改为砌筑挡墙向东延伸,保护居民安全。

8、

①D1坐标点向西延伸4.5米将上方巨石完全包护起来、D5点向东延伸6.7米与老房子坐齐。②D1-D5及延伸段砌筑高度在一个水平面,便于自然排水。

9、

截水沟和排水沟改为混凝土整体硬化自然排水。

以上变更,首先是当地村委提出意见,然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反馈,之后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变更方案,以洽商单的形式,四方签字认可。

对于C区段从大河关到村主干道挡土墙5米出向里平移3米,另挖基础砌筑,利用空间增设一条红石砌筑的人行通道的变更,设计单位专门到现场勘察测量,最终制定施工方案。

四:重要工序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1、削坡、清理坡角分部工程,所含3个检验批全部合格,1个分项,1个分部工程自检合格。

2、支挡防护分部工程,所含54个检验批全部合格,6分项,1分部工程自检合格。

3、地表排水分部工程,所含10个检验批全部合格,5分项,1分部工程自检合格。

五:工程质量缺陷、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情况:

1、2015年5月3日,在A段8.5米处砌筑施工过程中,发现块石过大,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场监理及时进行阻止。施工单位用破碎锤处理,经现场监理认可后,重新施工。

2、2015年5月12日,在A段顶部砌筑施工过程中,发现D4-D5段,个别工人砌筑时砂浆不饱满,监理人员提出返工处理,施工单位现场进行整改,并对当事施工人员提出批评,要求砂浆必须填实然后再进行砌筑。

3、

C段排水沟(盖板)进水口处雨水篦松动,容易造成杂物进入排水沟,堵塞排水。

六:对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

本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归档资料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做到齐全、系统、完整。工程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并符合国家有关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七:对工程整体质量及重要部位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评价:

本工程整体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满足相关规范。能够比较彻底的消除安全隐患,锚杆注浆、构造层浇筑、挡土墙能有效的阻止滑坡,抑制灾害的扩大。

八: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的审查意见:

本工程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工程有设计变更九项,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及主要材料的质量控制达到预期目标,进度和投资也达到有效的控制,工程无质量缺陷,工程资料齐全。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满足相关规范。

九:结论:

项目总监:(签字)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2017年7月10日

22

篇3: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管理规定,建房,村民,地质灾害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学军2014年5月30日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学军

2014年5月30日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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