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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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发生农机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重大农机事故,市、州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特大农机事故,省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
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处理下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的农机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农机监理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七条
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三类。
(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
第八条
农机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九条
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事故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嫌疑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的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作业环境等,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后,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丧葬费或者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其中一方预付,结案后再按事故责任分担。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垫付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
第十五条
发生农机事故逃逸的,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家属预付;无工作单位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预付。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构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七条
尸体经检验鉴定后,由农机监理机构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时间的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完全因一方责任造成事故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主要因一方责任造成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其他方也有责任的,负次要责任。责任相同的,各负同等责任。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农机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其他关系的,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责任者,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10至3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5至10元。
(二)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80至10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50至8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至30元,并予以警告。
(三)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罚款100至150元;负主要责任的,罚款80至100元;负同等责任的,罚款50至8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30至50元。
(四)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罚款150至200元;负次要责任的,罚款100至150元。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聋哑人或者盲人;
(二)后果轻微,经教育认错改正的;
(三)自身重伤、致残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酒后驾车的;
(二)无证驾驶或者交无证人驾驶的;
(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四)怂恿、迫使他人违章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借处理事故之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农机事故责任者暂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或者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造成农机事故后逃逸的,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警告,由农机监理人员当场决定;50元以上罚款,由负责事故处理的农机监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调解
第三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伤害程度后,应当及时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农机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在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二次。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生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事故责任者按下列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四十。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的二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护理地人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计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人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和其他被扶养人按五年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事故伤者需要住院、转院和护理人员的,须经医院证明和农机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增加护理人员或者经过治疗、医院证明可以出院而拒不出院的,其超出规定部分费用自理。
伤者出院应持有医院出院证明。
第四十条
对致残人员的残疾程度在治疗终结后,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加以确定。必要时,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定。
第四十一条
农业机械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农机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农业机械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损坏的车辆、农业机械、物品,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需要报废的,按质折价赔偿。事故造成牲畜残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对事故的损害赔偿遇有特殊情况或者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召集当事人各方调解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农业机械停放期间的火灾事故和由于电源线路而引起的电器事故,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人民政府1990年3月27日发布,1997年10月22日第27号令修正的《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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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
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 本文关键词:甘肃省,党代会,心得体会,两篇,精神
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 本文简介: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范本一: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5月7日上午,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在西安隆重开幕。娄勤俭在报告中指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团结带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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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两篇
范本一: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5月7日上午,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在西安隆重开幕。娄勤俭在报告中指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团结带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等历史机遇,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妥善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胜利完成了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目标加速实现,富裕和谐美丽陕西建设全面推进,为全省今后更好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关于省十三次党代会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认真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主动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忠实践行者。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规,主动做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模范遵守者。要带头贯彻中央部署,坚持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主动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执行者。
第二,要牢记党的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百姓谋利。要坚持实事求是,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落实“四个服从”,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三,要清正廉洁扬正气,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敢于向所有腐败现象“亮剑”。要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守住红色根脉,守牢精神家园,切实做到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纯洁性。
范本二:学习甘肃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五年,若融于历史长河,仅是弹指一挥间。对于我省而言,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后的这五年,注定会成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画卷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这五年,是我省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和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栉风沐雨,砥砺奋进,这场渗透着智慧和勇气的探路,以顶层设计与基础布局相融合,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改革触及社会肌体。
发展新局面:经济运行稳中有进
2011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一,人均GDP倒数第三,小康社会实现程度倒数第五。
这组数据,让每一个不甘落后的甘肃人,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如何跟上全国的步伐,如何让前进的步伐蹄疾步稳?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吹响了追赶的号角——把握“一项重大使命”,坚持“八个发展取向”,实施“十大重点行动”。
同心协力谋发展,上下一心百业成。回首过去的五年,我省综合实力的不断上升令人惊喜:
2012年,全省生产总值由2011年的5020亿元增加到5569亿元,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居全国第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第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第4,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第5,生产总值增速第6。
2013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同比增长12.1%、30%和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1%和13%。
2014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6835.27亿元,特别是结构调整取得了重大突破,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13.2∶42.8∶44,第三产业比重10年来首次超过第二产业;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幅均超过经济增长增幅,呈现出速度、质量、效益良性发展的好局面。
2015年,全省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11.2%;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加。
2016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首次突破7000亿大关,达7085亿元,增长7.6%;固定资产投资9530亿元,增长10.5%;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9%左右;三产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首次超过50%,综合收入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
五年,全省生产总值连续跨越两个千亿元台阶,三次产业结构实现由“二三一”向“三二一”的转变,粮食生产实现“十三连丰”。
对奋力追赶、谋求后发赶超的甘肃而言,这五年间,每一年都是一个新的起点,每一分收获都浸透着智慧和汗水,焕发出魄力和信念。
篇3: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本文关键词:甘肃省,党代会,心得体会,两篇,第十三次
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本文简介:2017年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心得体会范本两篇2017年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心得体会1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今后五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林铎同志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讲求立德修身,树立清廉形象”。“这其实也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党代表朱衡认为,报告提出要“注重加强党内
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本文内容:
2017年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2017年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心得体会1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今后五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林铎同志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讲求立德修身,树立清廉形象”。
“这其实也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党代表朱衡认为,报告提出要“注重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倡导忠诚老实、光明坦荡、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等价值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守,始终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很务实,也很有必要。
为戏剧事业奋斗了48年,朱衡从艺术上研究了一辈子人,也演了一辈子人,他用心揣摩戏里人物、角色,塑造了很多不同的人物舞台形象;反过来,无论正面的、反面的,这些“戏中人”也成了朱衡人生的一面镜子,总是提醒、鞭策和激励着自己,他真心喜欢也真心感谢这个职业:“几十年戏剧生涯,付出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陶冶了自己的情操。”
“难不难,在于心态。”干部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守,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难不难?在朱衡看来,完全在于内心,想得复杂、欲望多,就很难;想得简单、欲望少,自然容易。
干着自己喜欢的戏剧事业,朱衡每天早起一睁眼就想着要去看剧本、要去排练,他说:“戏剧艺术是为大家带来乐趣和启示的,要是自己的心灵不纯洁,欲望过多,就很难刻画出灵魂交融的人物形象。”
视戏剧为生命,朱衡总想着做什么剧目,怎样做剧目,做成何种品质的剧目。在领导岗位18年,他一直努力在立德修身上做表率、做示范。他也觉得无论收入还是荣誉,党和国家已经给了自己很多,自己得到了很多。正如父母所言“如今是百姓日子最安稳的好时期”,“生活已经很好了,清廉自守、廉洁自律应该做到、必须做到。”
2017年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心得体会2
五年来的实践探索,使我们深切体会到,办好甘肃的事情,最根本的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中央精神和甘肃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坚持深化省情认识,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甘肃特色的科学发展之路;必须坚持弘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优良传统。
大力倡导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的时代精神,不断把甘肃的各项事业扎实有效地推向前进;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把激活内力同借助外力结合起来,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拓展发展空间,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必须坚持把维护稳定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依法办事,夯实基层基础,严格责任落实,不断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着力提高各级干部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未来五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阶段,也是实现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面临的最大矛盾是发展不足、最大机遇是政策叠加、最大希望是开放开发、最大责任是富民安民,必须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转化政策和机遇,积极应对风险和挑战,努力走出一条内陆边远地区开放开发和艰苦贫困地区后发跨越的新路子。
根据我省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面临的历史任务,未来五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围绕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断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深入实施“四抓三支撑”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战略,更加注重开放开发、更加注重转型转移、更加注重创新创业、更加注重民族民生、更加注重安全安定,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建设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五年的发展实践昭示我们,今后的工作中,只要我们倍加珍惜取得的重大成就,倍加珍惜积累的宝贵经验,倍加珍惜难得的重大机遇,倍加珍惜良好的发展氛围,就一定能够不断开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