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制度 本文关键词:工伤,制度
工伤制度 本文简介: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2、工伤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同时包括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但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其它事故。3、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
工伤制度 本文内容:
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工伤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同时包括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但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其它事故。
3、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对工伤事故的组织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4、本制度以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5、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项目部)、专业分(子)公司及联营分包单位。
二、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工伤事故统计实现项目部、分(子)公司、公司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或逐级上报企业有关部门或主管责任人。
2、对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并报告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行政主管部门。
3、施工项目为分包工程时,报各项目总承包方:施工项目由两家以上单位承建时,由项目总承包方为主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建筑职工伤亡事故基层单位统计表》月末实现逐级上报,即工程项目部报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月统计表应同时附上工伤事故登记表。
5、重大伤亡事故单位必须以快报形式(电话等)在2小时内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有关部门。
6、轻伤事故由各单位(项目部)负责人会同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对事故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7、重伤及死亡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特殊情况应做好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采用拍照、录象等现代手段,保持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原形供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分析。
8、事故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各级提供人证、物证,配合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清事故产生的经过的原因,为事故结案创造条件。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10、工伤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11、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对重大事故单位没收安全生产保证金,承担一切善后费用,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13、对重大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的技术领导,将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月工资的经济罚款;对违章作业的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月工资的经济处罚,工伤事故者根据情节在本单位或全公司通报批评。
14、对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以每天50元累计给予处罚。
15、对出现重大违章事故不上报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全公司通报批评。
16、在建工程或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职工生命,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全公司通报批评。
17、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单位(项目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篇2: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简介:事故处理规定0.概述0.1目的规范人员伤亡事故、船舶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规定,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0.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和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时的调查处理0.3定义0.3.1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本文内容:
事故处理规定
0.
概述
0.1
目的
规范人员伤亡事故、船舶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规定,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
0.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和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时的调查处理
0.3
定义
0.3.1
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使一项正常进行的活动中断,并有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毁的意外事件)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0.3.2
三违
指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
0.3.3
“四不放过”原则
l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l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l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l
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0.3.4
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0.3.5
非责任事故
指不是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0.3.6
结案
指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作出最后结论
0.4
职责
(1)
公司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工亡事故、船舶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和重大及以上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违纪案件的人身事故,船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公司总裁监察部参与调查。凡属治安类案件,由公司保卫部门负责调查
(2)
指定人员负责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的监督
(3)
公司SMS办负责协助指定人员对事故处理结案情况进行监督
(4)
公司安监部负责船舶一般和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非工地员工轻伤、重伤事故,船舶小交通事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的确认
(5)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6)
公司船物部负责轻微及一般船舶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7)
公司工程部协助对工地及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
(8)
公司法律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
(9)
项目部负责工地船舶小交通事故、工地轻伤事故、工地船舶一般污染事故和工地范围内轻微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10)
船舶负责本船船舶交通事故、工伤亡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协助事故调查
0.5
事故调查的一般方法
事故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调查过程可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进行取证。调查方法一般如下:
(1)
询问有关人员
(2)
要求被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3)
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资料
(4)
检查船舶、设施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5)
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0.6
被调查者应注意事项
被调查者必须配合调查人员工作,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0.7
事故处理的原则
(1)
出事单位(项目部/船舶)应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补救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
公司相关部门应严格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3)
违章行为导致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和一般、大、重大海损、机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处理
(4)
凡属施工生产中的人身事故,船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公司监督部参与调查
(5)
对事故当事人和责任人,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对事故有关人员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u
责令当事人、责任人写检讨书或通报批评
u
对涉及违章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生产现场违章处理规定》进行经济罚款
u
对涉及违纪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6)
事故涉及民事赔偿案件时,由公司安监部、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配合海事部门或海事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7)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
0.8
事故报告及应急原则
发生事故时,除按以下相关事故处理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理外,当事故过程中可能或发生人员死亡(含失踪),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还应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理。
事故结束后,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1)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以吸取教训
(2)
应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在24小时内将事故简况报中交股份安质部
(3)
严格按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
事故现场所收集的有关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词等)应移交事故调查小组,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5)
涉及船舶保险、工程险的事故由法律事务部负责保险理赔;涉及车辆保险的事故由总经办负责理赔;涉及工伤保险的事故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理赔
(6)
事故调查应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实行谁调查谁编制原则,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报公司安监部存档
(7)
由当地海事部门、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结案的事故,公司安监部负责协助调查处理,并收集相关结案材料存档
(8)
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报告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编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在事故应急结束后30日内报中交集团安质部备案
1.
海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1
事故分类
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分为:船舶重大交通事故、船舶大交通事故、船舶一般交通事故、船舶小交通事故四个等级,其划分标准见《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第5号令)
1.2
事故报告
(1)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立即用高频电话或其它有效手段向项目部、公司调度室和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2)
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安监部、公司法律部和当地海事部门递交《船舶交通事故(险情)报告表》,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事故报告的递交期限为:
u
港区水域发生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递交
u
港区水域以外发生的事故应在船舶到达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递交
u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的,应征得海事部门同意后方可适当延迟
(3)
项目部收到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用电话转告公司调度室,并督促、协助船舶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船舶交通事故(险情)报告表》
(4)
发生大、重大船舶海上交通事故,还应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5)
在中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公司安监部应将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船籍港海事局报告,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船舶交通事故(险情)报告表》
1.3
应急处理
见《公司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船岸应急指挥程序》和《船舶应急须知》
1.4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接受当地海事部门调查处理外,公司相关单位、部门也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5
事故处理
u
按本章“0.7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处理
1.6
事故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安监部应收集有关事故报告、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音、录象、证人证词等)、《船舶交通事故(险情)调查登记表》等材料归档
1.7
事故统计上报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要求,公司安监部应建立船舶海上交通事故档案,并按以下要求统计上报
(1)
公司属各单位及项目部每月3日前,向公司安监部填报上月份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每年1月10日前填报上年度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
(2)
公司安监部每月5日前向中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填报上月份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每年1月20日前向中交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海事局、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填报上年度《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
(3)
如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应在事故结案后60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报船籍港海事局
2.
人员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2.1
事故报告
(1)
船舶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应立即用高频电话或其它有效手段向所属项目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伤亡者姓名、职务、年龄、受伤情况和救助要求等;
(2)
陆地人员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将受伤者情况报告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打120电话请求医疗救护后再上报
(3)
单位/项目部接到工伤亡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伤亡情况报公司安监部,并督促、协助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
(4)
在对受伤人员进行必要的救护后,受伤者所属单位(项目部/船舶)必须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公司安监部和公司法律部,由公司安监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法律部负责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和保险理赔工作。《工伤事故报告表》的填报期限为:
u
轻伤事故:在12小时内报公司安监部
u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30分钟内报公司安监部、1小时内报中交建设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u
一般以上事故按一般事故的报告要求报告
2.2
应急处理
船舶发生工伤、亡事故后,船长应按《人员伤亡应急须知》组织抢救伤员,并尽快将伤员送往省社保局指定的医院抢救或治疗(情况紧急者按就近就便原则先抢救),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为船舶提供水上、陆地交通和资金等支持
陆地人员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将受伤者送往省社保局指定的医院抢救或治疗(情况紧急者按就近就便原则先抢救),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打120电话请求医疗救护
2.3
医疗处置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突发疾病,以下简称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部门、工地、船舶)组织人力送伤者到省社保局指定医院救助、治疗(情况紧急者按就近就便原则先抢救),并负责缴交住院押金(首次押金)。如有必要,应立即通知伤者家属和公司有关部门,并派人护理
(2)
公司门诊部最迟应在次日介入伤者的救治工作直至全过程(主要是与医院联系救治事宜);负责确定是否转院就诊、审批急救时使用的自费费用,负责缴交公司本部工伤人员住广州市区医院的住院押金
(3)
伤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在医院请护工护理。如由伤者家属护理,原则上由1位直系亲属负责伤者的护理工作,单位按规定发给护理费。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护理人员的,应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
公司本部工伤人员住广州市区医院的住院押金在公司财务部请款
(5)
司属单位/项目部及所属船舶工伤人员住院押金由其所属单位/项目部负责筹办
(6)
非工地/非在广州地区的船舶工伤人员住院押金由其所在船舶负责筹办
2.4
现场处理
(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
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不得破坏
(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5
事故调查
(1)
发生工伤亡事故后,有关单位(项目部/船舶)和公司安监部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向事故当事人(如可能)/责任人和现场目击者了解事故经过,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制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
有关单位(项目部/船舶)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专门调查,不得隐瞒或捏造事故真相
2.6
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2.6.1
现场搜集的材料
(1)
现场物证搜集,包括:破损部件、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
现场搜集到的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
所有现场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抹。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6.2
与事故有关的材料
(1)
发生事故的单位、船名、部门、工况、地点、时间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
事故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量、作业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位置)
(4)
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6.3
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
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
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3)
工作环境、场所、通道等工作面状况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4)
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等
(5)
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6)
其他与事故原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6.4
证人材料的搜集
事故发生后,要尽快找被调查人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6.5
现场摄影
利用摄影或录像,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的现场全貌
2.6.6
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2.7
事故分析
(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
伤害分析:
u
按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进行分析
u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u
定事故的责任者
(3)
事故原因分析
①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u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u
人的不安全行为
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u
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u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和技术知识
u
劳动组合不合理
u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u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u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u
其他
(4)
分析事故应从直接原因到间接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u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u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5)
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的处罚规定按本章“0.7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进行
2.8
工伤保险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3小时内将情况报公司安监部,并在12小时内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发至公司安监部,由安监部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2)
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和公司安监部等相关部门整理事故报告、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向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需要对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调查核实时,工伤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公司安监部、工会、门诊部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调查和提供证据工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
工伤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5)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申领手续
(6)
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自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各项待遇,并一次性拨到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或亲属到公司财务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7)
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员工工伤保险业务时所应负的职责按公司《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律部办理相关索赔工作,执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规定
2.9
事故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安监部应收集《工伤事故报告表》、有关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音、录象、证人证词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材料归档
2.10
事故统计上报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公司安监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并按以下要求统计上报
(1)
各项目部每月3日前,向公司安监部填报上月份的《月度事故统计报表》
(2)
司属各单位每月3日前,向公司安监部填报上月份的《事故月统计报表》;每年1月10日前填报上年度的《事故年统计报表》
(3)
公司安监部每月5日前向集团和广州市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填报上月份的《伤亡事故情况汇总表》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每年1月20日前向中交建设集团和广州市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填报上年度《伤亡事故情况汇总表》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3.
船舶污染事故处理规定
3.1
事故分类
根据《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划分为船舶特别重大污染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船舶一般污染事故四个等级
3.2
事故报告
(1)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水域污染的义务,如发现他船有违章排污行为或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就近海事部门报告
(2)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立即用高频电话或其它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海事部门、所属项目部或公司调度室、安监部、法律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污染事故的时间、地点、船名、海况、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及进一步清除污染物的措施和协助要求等情况,并填报《船舶油污染水域报告表》
(3)
填报污染事故报告表必须实事求是,内容尽量详细,不得虚报瞒报
(4)
有关单位、部门收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用电话转告公司安监部,并督促、协助船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部门上报《船舶油污染水域报告表》
(5)
执行海事局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产保证证书》的规定
3.3
应急处理
(1)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船长应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组织应急处理,控制和消除污染,公司相关单位、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2)
在现场处理中,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消油剂
3.4
事故调查
(1)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必须接受当地海事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无理阻挠、干扰调查人员工作
(2)
项目部和公司安监部在事故发生后,按职责范围,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原因,制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
调查人员对事故的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
(4)
船长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专门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提供真实的文字、资料,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3.5
事故处罚规定
按本章“0.7事故处理的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处理
3.6
事故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安监部应收集《船舶油污染水域报告表》、有关事故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录象、证人证词等)、《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材料归档
4.
机损事故处理规定
4.1
事故处理的原则
(1)
机损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一切安全的、积极的措施,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效用和恢复生产,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2)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4.2
事故性质
4.2.1
责任事故
4.2.1.1
船员责任事故
4.2.1.2
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船员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电设备管理使用不当、不按预防检修要求进行检修、疏于保养、自修质量不良、使用燃油润滑油(脂)规格品种不符合规定等造成的机损事故
4.2.1.3
承修厂责任事故
由于承修厂在项目修理中不按现行规范要求进行修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材料造成的机损事故
4.2.1.4
其它责任事故
由于公司提供的燃润料、备件的质量缺陷,引起的机损事故;由于机务人员对修理方案决策失误造成的机损事故
4.2.2
非责任事故
由于船机设备自然老化或磨蚀,或在常规检查中无法发现的隐患,或即使发现缺陷但无条件彻底修复而造成的机损事故;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
4.3
事故类别
根据《船舶机损事故分类表》的规定,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种
4.4
事故报告
(1)
机损事故发生时,当班轮机员应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并即时报告轮机长
(2)
轮机长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后,立即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电告项目部和船物部,并在七天时间内向船物部提交《船舶机损事故情况报告》
(3)
项目部接到船舶的机损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上船协助处理,并将情况报告船物部
(4)
船物部接到船舶机损事故报告后,经初步分析,如属重大或特大事故,必须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公司领导汇报
4.5
事故调查和处理
4.5.1
轻微事故调查和处理
(1)
事故调查。由船机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工作
(2)
设备修复。船舶接到船物部的指令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安排好恢复修理工作,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功能
(3)
事故处理。对经调查确认属于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进行处罚。
l
对直接责任人处罚100元~500元人民币
l
对直接责任单位视损失及责任大小作适当处罚
l
属承修厂责任的由船物部提出索赔或保修
4.5.2
一般事故调查和处理
(1)
事故调查。由船物部成立以指导轮机长为组长的机损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并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会同项目部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并及时将情况向船物部经理汇报
(2)
设备修复
l
按经济和安全的原则,调查处理小组拟定修复方案,报船物部经理审批
l
按批准的方案迅速组织修复
l
在修复中,调查处理小组应利用机件拆装的机会,尽可能查找事故的原因,并和船员研讨,制订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3)
事故处理。对经调查确认属于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l
对直接责任人扣罚一至三个月的岗位工资或罚款500元~3000元人民币
l
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责令其作检查,并视损失及责任大小作适当处罚。
l
属承修厂责任的由船物部提出索赔或保修。
l
除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公司。
4.5.3
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
(1)
事故调查。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成立机损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并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会同项目部人员、当事船舶有关人员仔细检查损坏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机件损坏数量和损坏程度,书面向公司主管领导和船物部经理汇报
(2)
设备修复
l
由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拟订修复方案,报船物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l
重大机损事故修复一般委托有足够实力的厂家承修
l
在修复中,调查处理小组应利用机件拆装的机会,尽可能查找事故的原因,并和船员研讨,制订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3)
事故处理。对经调查确认属于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
l
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包括:扣罚三个月的岗位工资或罚款3000元~5000
元人民币;行政记过、调岗、待岗或降职;构成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l
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责令其作检查,并视损失及责任大小作适当处罚
l
属承修厂责任的由船物部提出索赔或保修
l
除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公司
(4)
事故现场会。重大机损事故修复工作完成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当事船舶组织召开全司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会议内容包括:
l
当事船舶介绍事故经过和机件损坏情况
l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分析事故原因,介绍处理过程,修复方案及修复后技术性能等
l
宣布事故性质,处罚建议,有关防范措施
l
集体讨论,吸取教训
4.5.4
特大机损事故调查和处理
(1)
事故调查。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成立机损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并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会同项目部人员、当事船舶有关人员仔细检查损坏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机件损坏数量和损坏程度,书面向总经理汇报。
(2)
设备修复。
l
由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拟订修复方案,报船物部经理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l
特大机损事故修复一般委托有足够实力的厂家承修
l
在修复中,调查处理小组应利用机件拆装的机会,尽可能查找事故的原因,并和船员研讨,制订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3)
事故处理。对经调查确认属于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l
对直接责任人开除、留用察看一年或除名处理。违法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l
对直接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责令其作检查,并视损失及责任大小作适当处罚
l
属承修厂责任的由船物部提出索赔或保修
l
除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公司
(4)
事故现场会。特大机损修复工作完成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当事船舶组织召开全司范围的事故现场会。会议内容包括:
l
当事船舶介绍事故经过和机件损坏情况
l
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分析事故原因,介绍处理过程,修复方案及修复后技术性能等
l
宣布事故性质,处罚建议,有关防范措施
l
集体讨论,吸取教训
4.6
资料整理
4.6.1
事故编号
(1)
编号的构成
由“机损事故”汉语拼音首字母、“年份”和机损事故“顺序号”构成
(2)
编号的表达式
JSSG
XXXX—XX
4.6.2
资料整理
(1)
轮机长将事故经过、原因、机件损坏、更换等及修理情况详细记入《轮机日志》和《轮机长工作记录簿》
(2)
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或小组负责人填报《船舶机损事故处理报告》报相关领导审批
(3)
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或小组负责人将调查处理资料交指导轮机长,指导轮机长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资料包括:
l
船舶机损事故情况报告
l
船舶机损事故处理报告
l
事故调查报告
l
有关的证据(《轮机日志》记录、《航海日志》记录、照片、当事人笔录等)
l
事故通报
l
事故现场会相关资料
附表
船舶机损事故分类表
船
舶
事故类别
轻微事故
一般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主机功率A
(Kw)
原值B
(万元)
直接损失C
(万元)
直接损失C
(万元)
直接损失C
(万元)
直接损失C
(万元)
A<960
B≤1000
C≤10
10<C≤60
60<C≤120
B>1000
C≤20
20<C≤100
100<C≤200
960≤A≤5075
B≤2000
C≤30
30<C≤120
120<C≤240
B>2000
C≤40
40<C≤160
160<C≤320
5075<A≤8800
B≤10000
C≤50
50<C≤240
240<C≤480
B>10000
C≤60
60<C≤300
300<C≤600
>600
8800<A≤12551
B≤60000
C≤70
70<C≤360
360<C≤720
>720
B>60000
C≤80
80<C≤400
400<C≤800
>800
A>12551
B≤80000
C≤90
90<C≤460
460<C≤1000
>1000
B>80000
C≤100
100<C≤400
400<C≤1200
>1200
说明:
1、功率系指自航船舶的推进主机和非自航船舶的工作主机功率
2、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理费、备件费、以及因机损事故而支付的检验费、检查费、起重运输费和其它费用等
5.
相关/支持文件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3)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6)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7)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8)
公司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
(9)
船岸应急指挥程序
(10)
船舶应急须知
(11)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6.
记录
(1)
航海日记
(2)
轮机日记
(3)
电台日记
(4)
中交股份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表
(5)
船舶交通事故(险情)报告表
(6)
船舶交通事故(险情)调查登记表
(7)
工伤事故报告表
(8)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9)
船舶油污染水域报告
(10)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1)
船舶机损事故情况报告
(12)
船舶机损事故处理报告
(13)
月度事故统计报表
(14)
伤亡事故情况统计分析表(月报、年报)
(15)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表(月报、年报)
(1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度统计分析表(年报)
篇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前言为了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分析,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系首次制定。本制度由技安环保处提出。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归口。本制度起草单位:技安环保处。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本制度所代替制度的历次版本: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前
言
为了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分析,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系首次制定。
本制度由技安环保处提出。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归口。
本制度起草单位:技安环保处。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本制度所代替制度的历次版本: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调查处理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工伤事故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构成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4
总则
工伤事故的报告、认定、调查处理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5
组织机构与职责
5.1
组织机构
工伤事故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由技环处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工作。
5.2
职责
5.2.1
技环处负责或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初审职工意外伤害事故申报。
5.2.2
医院负责组织或参与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负责职业病预防和诊断。
5.2.3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协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新进厂员工岗前体检和职业禁忌症人员岗位调整;会同技环处组织工伤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参与工伤事故人员岗位调整等有关事项的处理。
5.2.4
财务部负责支付工伤职工的救治费用和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费用;负责职工意外伤害事故审核及待遇支付;参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5.2.5
工会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5.2.6.
事故单位负责及时上报工伤事故情况、组织伤者医疗救治、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工伤事故认定
6.1.1
人员范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
6.1.2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6.1.3
工伤事故范围:见附录(A)
6.1.4
工伤认定
6.1.4.1
技环处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1.4.2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西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2
工伤事故报告
6.2.1
发生轻伤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技环处,技环处在24小时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2.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及技环处,公司在1小时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2.3
工伤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6.2.3.1
事故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6.2.3.2
工伤职工当天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
6.2.3.3
现场目击者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6.2.3.4
工伤职工本人事故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
6.2.3.5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2.3.6
事故单位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详见附录B)、《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详见附录C)、《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附录D)、《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详见附录E)(重伤、死亡事故填写)。
6.2.3.7
申请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
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例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3
事故调查
6.3.1
轻伤事故,由技环处会同大安全管理相关分管单位及事故单位组织调查。
6.3.2
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6.3.3
事故调查中,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6.4
事故处理
6.4.1
接受、执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处理决定。
6.4.2
公司内部按照《安全环保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处理。
6.5
劳动能力鉴定
6.5.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5.2
劳动能力鉴定由技环处、人力资源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该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和安排组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5.3
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6.5.4.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6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按照公司《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7
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技环处每年检查考核一次。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职工伤亡事故“四不放过”登记表
单位(分厂):
负伤者姓名
单
位
车间
工段
班组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
事故发生调查分析主要成员
(单位、姓名、职务)
主
要
原
因
主
要
措
施
主要责任者
责任者本人签字
责任者单位领导签字
处理结果
分厂厂长:
分厂技安员:
车间主任:
车间技安员: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登
记
表
编号:
1、
事故发生地点:
分厂
车间
工段
班组
岗位(工作点面)
2、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
班
时
分
3、作业种类:
4、起因物:
5、事故类别:
6、事故严重级别:
7、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工种
工资
本工种工龄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部位及程度
备注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其中伤者损失工作日: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11、事故简要经过:
12、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措
施
内
容
执
行
措
施
负
责
人
完
成
期
限
验
收
人
1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4、技安部门意见:
事故单位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日起:*年*月*日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制
填
表
说
明
1.
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
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
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
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诊断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
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
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⑴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⑵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⑶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确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⑹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
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职业、工种
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时
间
申请工伤或
视同工伤
事故时间
诊断时间
伤害部位
或疾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职业病名称
家庭详细
地
址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ZD/DL
11·26-2009
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年*月*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
章*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
章*年*月*日
备注:
ZD/DL
11·26-2009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书
1、企业详细名称:
地
址:
电
话:
2、经济类型:
国名经济行业:
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
班
时
分
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
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用工
形式
工种
级别
本工
种工龄
安全教
育情况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损失工
作日
死亡者死亡原因
备注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1、事故详细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
1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4、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处理意见:
1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
负责人
16、参照调查人员:
制表人
(注:以上第11~16项内容附文于后)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由企业填写,每项必须填写清楚。由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给有关部门。本表不专门印制,可根据需要按照上述内容另行填写或打印。有关项目的填写要求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规范、标准;其中“事故严重级别”指重大死亡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其解释见《报表制度》。